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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数学等量关系式 数学与法律的关系

火烧 2022-07-08 11:08:52 1050
数学与法律的关系 数学与法律的关系事物是普遍联络的,法律和数学也不例外,这两个看似毫无关联的学科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络。例如法律中一些案件的解决可能会用到数学知识,法律的一些思维方式与数学也

数学与法律的关系  

数学与法律的关系

事物是普遍联络的,法律和数学也不例外,这两个看似毫无关联的学科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络。例如法律中一些案件的解决可能会用到数学知识,法律的一些思维方式与数学也有相通的。数学和法律的推理是完全相通的。

数学和法律的关系

你好:
学习法律专业的,必须学数学
学习数学专业的,可以不学法律
学术有专攻
数学是基础。

道与法律的关系

1、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任何人都不可以违反法律。
2、法律具有强制性,违反法律要收相应惩罚。道德没有强制性,违反道德只是受到道德谴责,不不是受惩罚。
3、道德的返还更广,但违反法律一定是违反道德,但违反道德不一定违反法律。

法理学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法理学和
宪法,刑法,民法
之间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也就是说法理学是对具体法律共同的东西提取公因式,然后整合成的一门学科。它是学习其他法律的基础。
其中法理学,宪法和法制史三门构成了法律中的理论法学
理论法学是和部门法学相对的,理论法学说明他们是讲理论的。其他的法律如民法和刑法,都是有相应的法条与其对应的。
这样你就知道法理学与理论法学也不是一样的了吧
法理学是理论法学中的一门!

论法与法律的关系?

你可以到中国知网上看看,自己查点资料

礼仪与法律的关系

礼仪既不象法律那么严峻,也不象道德那么肃然,讲礼仪是人们沟通的润滑剂,更是社会和谐的前提。礼仪规范的种种要求,并不是复杂深奥的知识,理解起来也不是难事,难的是如何在日常社会生活中去履行它,更难的是如何养成一种良好的行为习惯,使自己成为一个有教养、懂礼貌的人。

礼仪是在人际交往中,以一定的约定俗成的程式方式来表现的律己敬人的过程,涉及穿着、交往、沟通、情商等方面的内容。礼仪是我们在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种能力。从个人修养的角度来看,礼仪可以说是一个人内在修养和素质的外在表现。从交际的角度来说,礼仪可以说是人际交往中适用的一种艺术、一种交际方式或交际方法,是人际交往中约定俗成的示人以尊重、友好的习惯做法。从传播的角度来看,礼仪可以说是在人际交往中进行相互沟通的技巧。

权利和义务构成了法律关系的内容 ,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的手段者。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法律将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诚信与法律的关系

通常我们认为法律规范不是实体规范,就是程式规范,这也可以说是法律初学者最容易犯的毛病,(比如民法之外有民事诉讼法,刑法之外有刑事诉讼法)这种非此即彼的思考问题方式是非常有害的,它容易造成一种先入为主的意识,容易造成我们视野的狭窄。其实法律规范除了以上两种规范外,还有一种规范,即冲突规范。学术界倾向于将冲突规范归入程式规范之中,但是笔者认为这样做是欠考虑的。冲突规范有其自身的特点和存在的价值,下面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论述:
首先,从目的论的角度来看,实体规范是用来具体的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而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它的根本目的就是使当事人,责,权,义明确。从而形成可见的预期,进而降低交易成本。我们也可以称其为通过实体实现正义的规范。而程式规范,本身并不追求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明确,而是使得当事人在追求实体权利,义务的时候按照一定的方式行事,它追求的是一种秩序,一种看的见的正义,即“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要以看的见的方式实现”。我们可以称其为通过程式实现正义的规范。而冲突规范,是在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产生的。它本身既不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不规定使用何种程式来实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是通过指导,来告诉法官选择那个国家的法律来处理国际民商事关系。因此它也被称做“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因此我们可以称其为通过选择,指引来实现正义的法律规范。
其次,历史发生学的角度来看。实体规范是最先出现的,程式规范次之,冲突规范最后。但是这只是在当历史按照一种由内而外,由闭塞到交往的路线发展时才成立。我们通过观察法律的最初形态“习惯法”就会发现,最初的习惯法是实体和程式不分,但是这种混合状态中实体是战具著很大一部分,而程式仅仅是其中一小部分,而且程式性习惯的效力没有实体性习惯的效力高。古时候衙门的县令可以同过各种方法,哪怕是当今看来是非常荒唐的方法来实现自己心中认为的实体正义。在他们的心目中实体正义第一,程式无关紧要。而冲突规范,只有在同一时间,对同一个社会关系,有两种或者多种法律同时调整它而且规定不一的时候才会产生。因此实体规范,程式规范,是它出现的前提,只有当前两者规范彼此内部出现矛盾的时候,才需要通过冲突规范的选择,指引来做出决定,选择出具体的实体规范,程式规范来调整具体的社会关系。
最后,从规范的结构的角度来看,在我国存在着“三要素说”和“两要素说”。前者认为法律规范是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组成;后者认为法律规范是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组成”,无论是“三要素说”还是“两要素说”,传统学者认为都是为了达到法律规范的确定性,概括性,稳定性。这种观点对于实体规范和程式规范来言是非常的适合的,尤其是实体规范。但是冲突规范却有着自己独特的结构。这是由他的目的和价值所决定的。一般的冲突规范都没有规定法律后观,没有将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行为模式区分开,而是将两者合在一起。由“范围”+“系属”构成。前者是应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后者是指明对这种社会关系应该适用何国,何地,何种法律来进行调整。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实体规范,程式规范还是冲突规范都有自己特定的存在目的,历史演变过程和结构,尤其是冲突规范和前两种规范的区别更是明显。因此不应该简单的把冲突规范归如到程式规范或者是实体规范之中。
法律规范又由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组成。若法律规范要求受约束的人以规范的价值取向行为或不行为,则为行为规范。若目的在于要求在法律上有争端的人或机关以规范为标准进行裁判则为裁判规范。法律规范大都由这两种组成,但有侧重。例如民法规范重行为规范,刑法规范重裁判规范。

艺术与法律的关系

找来一篇文章,希望对您有帮助:
法律是一门艺术

作者:聂长建 张毅龙 邓少华

提要:“依法判决”和“合理性判决”是内在的统一,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而法官只有掌握较高的说理艺术,才能将这二者统一起来。要区别逻辑涵摄与法律涵摄,法律涵摄不是就上下位概念的外延宽窄而言的,而是就上下位概念的构成要件而言的。德沃金的“整体性的法律”理论,通过法律原则弥补法律规则的缺陷,不明确的“法律原则”通过理想型法官对判决所作的“建构性解释”,就具有唯一正确的答案——既是“依法判决”,又是“合理性判决”。
关键词:法律涵摄;逻辑涵摄; 法律原则;法律规则

1612年11月10日,英国国王詹姆士一世以“法律以理性为本,朕和其他人与法官一样有理性”为由要亲自当一回法官,大法官柯克反驳道:“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要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这一水平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判工作。”[1](42)柯克这句话在法治史上够有名的,这倒不在于柯克反驳国王的勇气,而在于它道出了法律的真谛:艺术。当然这里的艺术不是指荷马的诗或达芬奇的画,它其实是指具有创造性的、能很好解决问题的方式或方法。法律当然是一门知识,我们可以通过书本学习来知道它,但知道它的知识只是法律的表面现象;法律更是一门艺术,我们只有在不断的探讨摸索中才能掌握运用它的方法,运用它的艺术才是法律的真实意义。因此我们说,法律在根本上具有实践理性的性质。“法律是一门艺术”其实对法律人提出更高的要求,因为运用知识的艺术远远复杂于知道这一知识。比如,中国人和汉字打交道,你知道“之”这个汉字可能是一蹴而就的易事,但是如何写好这个“之”字,把这个“之”字写得出神入化、令人叹为观止,掌握好这个写字艺术那是一个长期的创造性过程;知道许霆案判决依据的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不难,运用好这一条却不易。法律是一门艺术强调了如何适用法律的重要性,不仅对法官的专业知识提出要求,更对法官的经验、智慧、感悟力提出了要求。
强调“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于法律在本质上属于实践理性而非理论理性,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其适用上,它当然有知道那个(knowing
that)的明确知识,更有知道如何(knowing
how)的默会知识,其“意会”的要多于“言传”的,“言传的”是知识性的,可以瞬间而学来;而“意会”的则更多是一种领悟和智慧性的,必须通过长期的实践并以很强的“悟性”和“洞察力”作保证才能达到。就如上面所提,知道“之”字怎么写的“那个”(that)是知识,知道“之”字写好的“如何”(how)是艺术,艺术存在于实践中,艺术是智慧的体现,艺术具有创造性、完美性和不可重复性。胡平仁认为,感性与理性,乃是艺术与科学划江而治的两大领地。“技术”往往强调其工艺操作的“程式性”,是可以由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再现或重复的;而“技巧”由于是指具有较高的熟练运用技术的能力,并带有一定的独创性,因而可视为一种“艺术”。法律艺术就是指在各种法律实践活动中,人们创造性地解决相关法律问题的方式、方法,它是人类法律智慧的结晶和表现形态。法律科学则是指作为行为规范的制度、创设和适用规范的技术以及对这些制度和技术予以理论省思和前瞻性探索的学理,那种严格地按照法定许可权和法定程式解决法律问题的情形,则是属于法律科学层面的法律技术,而不属于法律艺术的范围。那些可以学习但不能模仿或重复的、体现人类高超的法律智慧、出人意料而又合乎情理与法律精神地解决法律问题的方式、方法,则属于高层级的法律艺术。[①]本文认为,司法判决的案件可分为一般案件和疑难案件,一般案件的判决只适用司法三段论的技术操作即可得出结论,但疑难案件则不同,仅有司法技术是不行的,必须还具有司法艺术才能够作出既合法又合理的具有可接受性的判决,疑难案件对法官的司法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疑难案件最能体现出“法律是一门艺术”的真谛。由于疑难案件的广泛影响力,本文的研究也就具有很强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正是由于方法适用不当,只有“技术”而没有“艺术”的机械司法,许霆在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使许霆案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二审判决结果相比较一审无疑具有可接受性,但方法实在不敢恭维。特别是法庭对判决结果合理性的辩护极其幼稚:“法庭认为,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本应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鉴于许霆恶意取款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的行为,采用持卡非法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从犯罪具有一定的偶然性看,许霆犯罪主观恶性不是很大。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对许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法庭这个解释简直像许霆辩护自己“疯狂取钱是为了保护银行财产安全”一样荒唐:既然“依法本应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那是否意味着,法庭判许霆5年徒刑就不是依法判决呢,难道法庭说自己是违法判决吗?当然,相比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在区域性方法上有改进,如认定许霆实际盗窃金额共计173826元,避免了事实不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来认定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改进了司法三段论小前提的推理和论证。但是由于缺乏正确运用法律的“艺术”,二审判决无论从推理还是论证、解释来看,都是粗糙的、站不住脚的,法庭的这般解释只能是不懂司法说理艺术的蹩脚解释,尤其是适用法定刑下减刑,开了一个极其危险的先例,因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尽管在理论上有其合理之处,但在中国当下的司法语境下并没有获得人们的信任,人们大多是从消极面而不是积极面来理解它,至少它是本已严重的司法腐败的一条通道。

体育与法律的关系

一, 体育作为一项社会活动,就需要制定法律来调整体育法律关系,比如有《宪法》、《体育法》以及相关的体育法律规范。
二,制定法律规范不能随意制定,必须要符合体育职业道德和伦理规范的约束。
目前存在的问题:第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仅有一部《体育法》,并且其
条文以原则性内容为主,缺乏实用性和操作性;第二,行政规章虽然数量相对较多,其中不少也涉及体育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行使公权力的情况,但对外部解决手段诸如司法介入体育纠纷解决的问题几乎毫无规定;第三,各体育单项协会中的纠纷处理机关设定参差不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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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与法律的关系

我国物流法律制度与法律实务初探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 河南物流律师网 张宾峰
现代物流作为我国一个新兴产业,在国内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发展十分迅速。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任何一个产业的健康发展,均应有相关法律来规范和支援,并有精通该产业法律的专业人士提供法律服务。这些专业人士,在西方国家通称之为产业律师,而在我国习惯称为专业律师,比较典型的如房地产律师、金融律师、保险律师等。就物流而言,因为其本身所具有的综合性、开放性、国际性等特点,包含了运输、仓储、装卸、包装、配送、流通加工、资讯等七大环节,涉及公路、铁路、航空、海运等众多从事物流的企业,这些企业的设立以及在从事物流服务活动的时候,应遵循什么样的规则,怎么样预防纠纷、消除纠纷,如果出现纠纷该如何处理等等。这些都需要物流法律及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士来解决。
现阶段,对于上述问题,我们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分析:第一个层面,关于我国的物流立法,由于目前没有形成专门、系统的物流法律法规,导致物流发展在个别领域出现了无序竞争、诚信缺失等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现象,直接影响物流产业的整体形象和声誉;第二个层面,关于法律实务,我国尚未形成专门为物流产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法律人团队。
一、关于我国物流法律立法现状之清理
现代物流泛指原材料、产成品从起点至终点及相关资讯有效流动的全过程。它将运输、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资讯等方面有机结合,形成完整的供应链,为使用者提供多功能、一体化的综合性服务。随着物流业的发展,完善物流法律制度的要求越来越迫切,特别是综合性的物流服务法律制度,把以前分散的法律制度整合起来,形成专门物流法律体系,尤为重要。
我国物流业在快速发展,而作为调整物流活动中各种关系的法律建设相对滞后与不完善,从某种角度上说,已成为当前物流业发展个别领域出现混乱现象的重要原因,直接影响着这一新兴产业的健康发展。本文试图以系统论的观点,以散见于我国现行法律、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中调整物流关系的规范性档案为基石,整合现有法律资源,从物流主体立法、物流行为立法、物流经济调控立法和物流争议救济立法四个方面,对构建我国物流法律制度体系进行探讨。
(一)物流主体立法
从法律意义上讲,物流主体立法实际上解决的是形形色色的物流活动承载的法律主体资格及相关问题,包括两方面的立法:
一是对物流自律性组织的规范。物流自律性组织主要是指各类物流企业商会和物流行业协会,他们在加强物流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秩序、促进行业发展方面的作用日益增强,但对这类自律性组织本身目前缺乏应有规范。
二是关于各种物流的经营主体的立法,即有关物流主体资格取得、变更、消灭的规范。由于参与物流的企业涉及不同行业、不同部门,立法也遍及各行业主体,如在公路、铁路、航空、海运等各种运输方式下的关于承运人、仓储经营者、包装服务商、装卸业者、承揽加工者、配送商、资讯服务供应商、公共网路经营人等的立法。
法律上,至今我国尚未制定关于物流主体的综合性法律或者法规。目前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被囊括在综合性的法律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然也有《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审批管理办法》、《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商品代理配送行业管理若干规定》、《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政府规章,而这些规定从法律渊源上说都属于部门规章,效力相对来说较低,不具有跨行业的普遍的效力。
从现实看,目前很有必要通过制定法律,对从事物流服务的主体及物流企业进行规范。其中重要的环节就是对物流市场实行准入制,物流企业门槛低或者把关不严,是目前运输市场出现混乱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市场准入的目的就是要限制一些不具备基本条件也打着物流旗号企业进入物流业,搞不正当竞争,破坏物流市场的健康发展。对市场准入的条件,一般要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有无开展物流的必要的物质条件;二是有无必要的人才;三是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从这里也可看出,我国推行物流标准的重要意义。如从人才的角度分析,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助理物流师、物流师、高阶物流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行业认证,可以说是为今后推行物流市场准入制度准备人才条件。另外,通过准入制来实现物流企业的规模化经营。因为只有具备一定的规模,才能实现最经济的、最有效益,才能形成良性竞争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物流行为法律制度
物流行为包括运输、储存、包装、装卸搬运、配送、流通加工、资讯传递等服务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民商事行为性质。物流行为法律制度就是调整各种物流经营主体之间因各种物流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而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物流行为方面,我国已经颁布了不少民商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这些法律虽然不是直接针对物流业制定的,但却是物流行为法律制度的根本或基础。民商事的这些基本规范各种物流行为关系当然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就物流行为各个环节的具体立法而言,运输和包装环节的立法相对来说较为完善,层次也较丰富,规定得也较为详尽一些,而其它环节的立法比较欠缺。下面针对物流各个环节立法进行述评:
关于采购与销售立法。采购与销售是现代物流系统中两个重要的环节,采购是物流的开始环节,而销售则是物流的最后环节。其实不管是采购还是销售,在各市场主体之间都存在一个买卖(或购销)法律关系。而这种买卖(或购销)法律关系又通常是在买方与卖方之间通过达成口头或书面的买卖合同(或购销合同)来加以实现。我国《合同法》第九章专门对买卖合同作了规定,这是我国在采购与销售方面的最基本的法律制度。当然,采购和销售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实现,如集团采购、招投标和拍卖等。对团购和批发,其实只是在某一个采购或销售环节中,实现商品的集合和主体的集合,从而形成价格优势或货品的价格优惠,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规范。而对于招投标和拍卖,因为其涉及的领域广、程式复杂,故我国颁布了《招标投标法》和《拍卖法》对之进行调整和规范。政府采购属于一种特殊的采购,因其特殊性和重要性我国也颁布了《政府采购法》。
关于仓储立法。仓储是现代物流的核心环节。在仓储活动中,首要任务是建立物流仓库及相关设施或装置。在物流实践中,物流仓库及相关设施可以通过自建或租赁取得,如果租赁取得,其实质是一种租赁合同行为。我国《合同法》第13章专门对租赁合同行为作了规定。对于仓储和保管,我国《合同法》也有专章规定。
关于流通加工立法。流通加工,是指物品在从生产地到使用地的过程中,根据运输、销售或消费使用的需要而进行的包装、分割、计量、分拣、刷标志、组装等简单作业的总称。流通加工可以由物流业者自己完成,也可以通过签订承揽合同,将部分或整个工作外包出去,由别的企业或个人完成。我国《合同法》也有专章对承揽合同进行规定。对流通加工中的包装环节,我国颁布的单行法规或行政规章主要有:《危险和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药品包装管理办法》、《公路、水路危险货物包装基本要求和效能试验》、《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等。
关于运输业立法。运输是物流业最基本的业务和最重要的环节。有关运输,我国已颁布了不少法律法规。我国《合同法》、《公路法》、《铁路法》、《航空法》、《海商法》等基本法律都对运输合同、各种运输责任及赔偿等作出规定。同时,我国也颁布了不少单行法规或行政规章,如《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国际海运条例》、《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对各种运输行为,加以调整。
关于资讯立法。现代物流的发展,与资讯科技息息相关。我国针对资讯科技的立法目前还严重不足。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资讯网路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资讯网路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资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资讯立法的特点主要是对智慧财产权的保护,还可能涉及到商业祕密保护以及电子商务等。电子商务立法是当前最复杂的一个问题,主要是要解决电子资讯资料传递的法律效力。
总的说来,通过对上述各种物流行为立法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物流行为从法律上说其实质是合同行为。但问题是,发生在物流过程中的合同与普通的民事合同是否完全一致呢?我们认为是有差别的,否则,就没有必要对这些合同进行专门研究,那么,差别在什么地方呢?物流活动大多数归结到运输合同,我们就以运输合同为例作简要分析,物流中的运输合同不单单包括运输,其内容往往又超出普通运输合同的范围,物流运输合同中如果要求物流企业负责提供某种型号的装置,物流企业就要去采购后再送给客户,这时,物流企业与客户的合同就有了买卖合同的特点;或者是物流企业为大型超市搞配送,这里也涉及配送,所以物流中的运输合同,已远不是一个普通运输合同所能涵盖的。从立法的角度上,也能分析出其间的区别,《合同法》是从交易的角度来制定的,规范的是商流,即重视买卖或交易,而物流不同于商流,更侧重于物的流通,是服务,体现的是协作。那么针对这种特殊的法律关系,有必要从立法上加以规范。
(三)物流经济调控立法
物流经济调控法律制度包括物流经济巨集观调控法律制度和物流市场微观管理法律制度。大多数国民经济巨集观调控法律法规对物流经济的巨集观调控同样也适用,如投资法、税收法、外汇法、价格法、对外贸易法等。物流经济的巨集观调控也有其独自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如公路法、铁路法、航空法、港口法和邮政法等。物流微观市场管理法律制度是指调整国家在对物流市场进行微观调控管理时发生的物流经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的市场微观管理法,通常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与物流市场联络紧密的法律规范有计量法、标准化法。
政府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物流组织管理,提高效率,是政府职能的一部分。政府管理物流,一是反不正当竞争,比如盗用商标,盗用物流企业的票据,损害对方的名誉,主要靠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二是反对垄断,目前我国还没有反垄断法。
(四)物流争议救济立法
随着我国物流行业的快速发展,物流活动日益频繁,物流层面愈加丰富,物流参与者日益增多,与此相适应地,在物流领域内发生的权益纠纷也逐步增多。这一方面是由于物流经济快速发展的客观使然,更重要的一方面是我国物流立法的滞后性所决定的。
物流纠纷特点有四:一是主要体现为平等有主体之间的财产权益纠纷,如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仓储保管合同纠纷、货物买卖纠纷等,为合同之债。二是体现为虽无合同在先,但一方权利受损的侵权纠纷,如在物流运输过程中,十分常见的道路交通事故,为侵权之债。三是在国际物流活动中,凡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有所涉猎的物流纠纷,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规定。四是物流活动的复杂性决定了物流纠纷的复杂性。一件纠纷涉及物流活动的多个环节,如加工、包装、搬运、运输、储存、配送、资讯处理等,又可能涉及到多方参加者,导致物流纠纷案件法律适用和处理程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由于在国内程式法领域,物流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仍主要是诉讼和仲裁两种方式,其依法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和仲裁裁决书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解决物流纠纷适用的最主要的程式法律依据。物流中涉及的海事和海商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处理也有专门的程式法即海事特别程式法来规范或调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式也是物流争议解决的常用程式。物流运输业中的一大特点是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较为集中,这是物流行业的运作特点决定的。对受害人来讲,如何通过法定程式获得相关赔偿,成为他们关心的问题。而对致害者运输企业,其可预见的事故处理制度及承担责任大小究竟如何,有关交通事故等级、处理程式、责任认定及相关民事赔偿和行政责任承担,是必须面对的问题,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式规定》。
关于处理方式的选择上,应考虑到物流的特点,有纠纷就有停滞,而诉讼由于追求公正的价值观体现,相对来说以牺牲效率为代价,而这与物流社会追求效率的价值观不相符合,在无法改变诉讼模式的情况下,选择仲裁应为上策。
二、物流业呼唤产业律师
在这里,我们提出物流产业律师的概念。在西方国家,律师渗透到社会各个经济领域,形成为各领域服务的产业律师,而在我国,称之为专业律师,如房地产、金融、保险,实际上已具有产业律师的雏形,但这样的律师少之又少。对于物流业,从经济角度来说,是一个蓬勃发展的产业,从法律来说,是一个亟待正视之并进一步完善的法律领域。但从目前现状来说,从事物流的,缺乏法律专业知识;而从事法律工作的,对专业的物流又隔行如隔山,不甚了解。在这种现状下,就需要一大批把为物流产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作为自己使命的物流产业律师队伍出现。我们认为,物流产业律师大有可为:
(一)参与立法,为政府规范物流出谋划策
如前所述,当前物流中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均与立法不完善,监管不力有关,我们可以在办理物流案件中,不断研究,发现现有立法中的疏漏,探求最佳解决知道,向立法、执法部门先言献策,以尽菲薄之力。
(二)为物流企业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1、为物流园区建设提供法律服务。建设大型综合性的物流基地,是开展物流的重要的基本设施。物流园区基地建设牵涉到国家巨集观投资政策、《规划法》、《土地法》、《环境保护法》等各项法律规范,律师参与可以为园区基地建设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服务。
2、为物流企业的设立、分立、兼并、破产、清算等提供法律服务。根据中国加入WTO所作的承诺,自2005年12月11日起,外资物流公司可在华设立独资分公司,中国物流业将敞开大门,直面世界物流业的挑战和竞争。中外物流业的竞争,将更多地从企业的兼并重组上进行。
3、起草、审查、修改各类格式业务档案、合同、法律文书;
物流行为从法律上说其实质合同行为,需要即懂物流又精通法律的专业律师起草符合行业特点的一些合同。
4、参与谈判、参与纠纷和解调解。物流行为又是一种合作行为,为达到合作供应的目的,各方需要进行反复的磋商、谈判,当出现纠纷时,能基于长期的合作,达成共识,这同样律师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5、为物流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就企业运营中出现的各项事务,出具法律意见。
(三)诉讼服务:代理普通民事经济案件、涉外商事(中级法院受理)和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法院受理)的起诉、应诉、反诉、上诉、申请执行、申请再审、催示公告等。
(四)仲裁服务:代理普通民事经济案件、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案件的仲裁申请、答辩、反请求、申请撤消裁决、申请执行裁决、申请不予执行裁决、申请国外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劳动仲裁。
物流产业的发展需要法制,物流产业律师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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