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大厂法院开庭公告 人民法院的历史

火烧 2021-09-07 06:11:34 1055
人民法院的历史 一、我国民事诉讼的历史一、新中国建立以前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现代意义的行政法在中国产生于民国初期。1914年5月18日公布的《行政诉讼条例》,同年7月15日公布的《行政诉讼法》,是中国历

人民法院的历史  

一、我国民事诉讼的历史

一、新中国建立以前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

现代意义的行政法在中国产生于民国初期。1914年5月18日公布的《行政诉讼条例》,同年7月15日公布的《行政诉讼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行政诉讼法。1914年3月21日公布的《平政院编制令》,平政院具有行政法院的性质,行政审判权不属于普通法院,而属于平政院。1932年11月27日,国民党政府颁布了《行政诉讼法》,1945年4月16日又颁布了《行政法院组织法》,这两个法律规定,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分立,专门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它规定行政诉讼有三个步骤,当事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提出诉愿和再诉愿,不服的才能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二、新中国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

新中国行政法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1、行政法的初创阶段(1949-1956年)。这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初创阶段,没有制定系统的行政法体系,甚至对行政法的认识也是有限的。

2、行政法的倒退与破坏阶段(1957-1977年)。这一时期由于反右运动扩大化和”文化大革命”的爆发,行政法失去了生存的土壤,被破坏殆尽。

3、行政法的恢复阶段(1978-1988年)。从十一届三中全会,特别是82宪法开始,行政法进入了恢复阶段。许多领域的行政法律规范相继制定,初步结束了无法可依的局面。198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行政案件,这一规定标志着中国行政诉讼制度诞生的。

4、行政法的发展阶段(1989年-)。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具有重大意义,确立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机制,给公民的合法权利以切实的保障,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近年来,行政机关和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极大的提高,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机制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中国正朝着“法治国”的目标艰难而稳步地前进着。

三、外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现在人们使用行政法这一概念是指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产物,是在资产阶级民主与法制的理论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一、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大陆法系的行政法产生较早,体系完善、理论发达。其特点主要是各国都有两个法院系统,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都存在两种法律规则,即公法和私法。法国行政法和德国行政法是其中的杰出代表。但是由于大陆法系各国的历史不同,在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上也存在差异。

二、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其特点主要是各国都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普通法院在审理各种案件(包括行政案件)时,适用同一体系的法律规则。

1、英国行政法

在英国没有明确的法律部门的划分,所以早期的英国没有明确的行政法概念。作为现代意义的行政法是17世纪下半叶开始出现的,它是资产阶级革命和改革的产物。

2、美国行政法

美国行政法受英国行政法的影响产生较晚,美国行政法的产生是同政府积极干预经济相联系的,1887年成立的州际贸易委员会被认为是美国行政法的开始。从罗斯福“新政”开始,美国行政法迅速发展,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是美国行政法上划时代的法律,该法以美国宪法中的正当法律程序为基础,建立起准司法的行政程序。

四、历史发展比较

外国行政法主要分为两大法系行政法,即为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和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

1、中国行政法与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

虽然中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但中国行政法相对大陆法系其他国家的,特别是法国、德国的而言,起步较晚。从产生开始,中国的行政法就直接或间接的受到德国行政法的影响。

2、中国行政法与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

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中国行政法研究则起步较早,重视程度也较高。中国现代意义的行政法产生于民国初期,而英美法系国家直到19世纪后半叶,其

学者们才开始注意行政法的功能并逐步建立了理论体系。在英国,作为一门科学,行政法研究真正受到重视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事情;美国行政法的发展是20世纪30年代以后。

从当代行政法的发展趋势来看,中外行政法日趋融合。两大法系互采之长,英美法系的行政法范围向广义演进,既包括程序法,又包括实体法,既包括内部行政法,又包括外部行政法。过去上诉法院把行政案件看作私法案件,由民事庭审理,现在,上诉法院专设了行政庭,审理行政案件。大陆法系行政法已经突破公法的范围,在一些行政领域适用私法,在法德等国,行政私法已成为流行词,公私法的界限日渐模糊。

二、人民法院是我国的什么机关

法院是我们国家的审判机关。

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法 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 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并且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 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我国共有四级法院,即最高人 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基层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 关负责,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工作。

各级法院一都有 民事法庭、刑事法庭与行政法庭,分别依据法定程序审理 所管辖的案件。“除了 1个最高人民法院以外,全国现在有32个高级人民法院(含1个解放军军事法院),四百多个中级人民法院,三千一百多个基层人民法院。

我国法院依据法律审判各类案件、处理纠纷,在维护社会 秩序、调整社会关系方面发挥着重大的作用。

三、如东县人民法院历史简介

如东县人民法院的公司简介主要经营审理刑事,民事,经济纠纷,行政案件以及执行案件.

如东县人民法院座落在风光如画,美丽富饶的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成立于一九四九年;已有陆拾年历史。

如东县人民法院,员工人数约为壹佰肆拾肆名,

如东县人民法院基本信息 主营业务:审理刑事,民事,经济纠纷,行政案件以及执行案件.

所属区域:如东县

如东县人民法院联系方式联系人:

电话:0513-84512138

E-mail: 地址:掘港镇幸福路

四、中国法庭的演变是什么

中国人民法庭制度的发展历程 【作者】 胡夏冰 陈春梅 【作者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摘要】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人民法庭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由弱到强的曲折发展历程。

从实际发展状况来看,我国人民法庭制度建设大体上可以划分为创立与挫折、恢复与重建、发展与转型等三个不同历史时期。经过六十多年的建设与发展,人民法庭制度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化解基层社会矛盾、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作出了积极贡献。

作为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人民法庭制度在半个多世纪的风雨历程中,为有效解决我国基层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独特的作用。在新的历史条件,如何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人民法庭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推动基层社会依法治理方面的功能作用,是目前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面临的重要课题。

为此,有必要认真回顾和总结六十多年来我国人民法庭制度的发展历程,为进一步完善我国人民法庭制度提供有益经验。 从我国人民法庭产生和发展的实际状况来看,人民法庭制度建设经历了创立与挫折、恢复与重建、发展与转型等不同的历史时期。

一、创立与挫折时期(新中国成立初期—“文革”)作为我国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人民法庭是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正式确立的。[1]根据该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这是我国立法第一次对人民法庭制度作出的规定。

这种关于人民法庭制度的立法规定一直延续到现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对人民法庭制度作出同样规定。

1983年、1986年和2006年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时均未对其进行修改。为了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制度的功能,196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庭工作试行办法(草稿)》(简称“办法”)。

“办法”从以下方面对人民法庭制度进行了规定:一是明确人民法庭的性质,规定它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二是规定人民法庭设置的基本原则,人民法庭一般要在农村、牧区设置。

每一基层人民法院需要设置多少人民法庭,应根据辖区大小、人口多少等情况确定。大体上一个中等县应当不少于两个。

在人口特别少的县,可以设不固定的法庭,实行巡回审判。三是规定人民法庭的名称,以法庭所在地的名称而定,并冠以县名。

四是明确人民法庭设置和撤销程序,强调人民法庭的设置和撤销,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报请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并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五是人民法庭人员,一般配备审判员一人,书记员一人;也可配备两名审判员,院长可指定其中一人担任庭长。

六是规定人民法庭的任务:(1)审理一般的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2)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如果违背政策、法律、法令的,应当纠正或撤销;(3)进行政策、法律、法令宣传;(4)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5)办理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事项。七是规定人民法庭审理案件的方式,一般案件应坚持说服教育、调解为主的方针;有的案件,也可以判决或裁定,但必须报基层人民法院核准后宣判。

大厂法院开庭公告 人民法院的历史

人民法庭无权决定拘留人犯和搜查,无权决定罚款、没收赃款赃物。凡需要采取上述措施的案件,应移送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八是规定人民法庭的办案方法,应当从便利群众出发,采取驻庭办案和巡回就地审判相结合的工作方法。不难看出,“办法”是对新中国成立十多年来人民法庭制度建设经验的总结,它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确立了我国人民法庭制度的基本面貌,对人民法庭建设和发展起到重要促进作用,标志着我国人民法庭制度真正创立起来并向规范向方向迈进。

“办法”对人民法庭制度内容的规定,创建了人民法庭制度的基本框架,对后来我国人民法庭制度建设产生深远影响。十年文革期间,由于国家政治生活的激剧变化,人民法院被“砸烂”和破坏。

在这种政治条件下,正处于起步阶段的人民法庭制度建设被迫处于停滞状态,受到了严重摧残。二、恢复与重建时期(改革开放—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迎来了我国法制建设的春天,人民法庭制度也得到了恢复和重建。

改革开放后,人民法庭制度建设的主要任务是恢复在“文革”中被取缔的人民法庭,在全国范围内重新建置人民法庭。这是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期至九十年代末期我国人民法庭制度建设的一条主线。

当时,人民法庭建设进展迟缓,就是建成了的也大多是相当简陋,缺少人民法庭的必要条件,充其量只能算是给法官办案摆个“摊子”而已。虽然如此,人民法庭建设毕竟蹒跚起步了。

[2]1978年-1983年的五年间,“不少地方的基层人民法院加强了人民法庭的建设,加强了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便利了群众,提高了办案质量,并使大量民间纠纷及时解决在基层,受到了群众欢迎。”[3]重新设置和建立人民法庭机构是当时人民法庭制度建设面临的一项繁重任务。

当时许多人民法庭没有。

五、这个中级人民法院创造了中国建国以来法律审判历史上的奇迹,有那个

从你所述的情况来看【你对案情叙述的十分简单,故只能凭个人感觉大致揣测】,你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应该是没有道理的,这应该属于一起普通医疗纠纷案件。

各地的法院审案的时候可能的确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对方居然连证据都不提供就胜诉了?这着实让人觉得匪夷所思。【医疗事故责任应当由被告方承担主要举证责任的。

】但既然一审判决已经下来了,找原审法院恐怕也已经多说无益,直接向二审法院反应处理吧。看能不能争取发回重审。

很多时候案件的输赢并不完全掌握在法律手里,更不掌握在正义手里【很多时候正义是相对的】,作为律师,只要尽最大努力去维护法律,去维护老百姓的神圣权利,就没有什么好遗憾的了。祝好运!~~~我现在没有执业资格,帮不了你。

但如果你最后成功了,记得发论坛信息告诉我一声。

  
永远跟党走
  • 如果你觉得本站很棒,可以通过扫码支付打赏哦!

    • 微信收款码
    • 支付宝收款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