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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组织传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奖励制度与传销的区别

火烧 2023-03-19 21:58:43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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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奖励制度与传销的区别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奖励制度与传销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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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贪污罪的区别?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贪污罪,在犯罪的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等方面均有所不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要件,即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物,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本罪的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本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二者最大的区别就是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集资诈骗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需要非法占有为目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承办,对于初核后具备立案标准的即立案侦办,进入刑事诉讼程式。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以下行为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物件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特别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0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行文,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应追诉的行为,作了详细规定,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规定虽对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但对数额巨大、严重情节以及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形式,末作解释。从而造成司法实践中,在对该罪的处罚上,某些具体情况,就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如犯罪分了李净、尚家贵,违反国家规定,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303500元,并造成180690元无法归还被害人,数额巨大。法院审判认为“两被告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目前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的标准,尚无具体的司法解释,故对检察机关指控两被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的情节,不予认定。” 具此,法院仅对两被告,判处罚金。我们认为,这是刑法的疏漏,应及时修订或作出司法解释,并对修改提出以下建议:
1、数额巨大标准: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以上。(具体标准,各地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而定)
2、严重情节标准:(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五百户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一百万元以上的;(3)因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引起人身伤亡的;(4)因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造成当地治安混乱,影响社会稳定的。
3、变相吸收存款的形式:变相吸收存款就是不以存款名义,而是通过其他形式,吸引公众资金。这个形式包括投资、集资或用购物券、代币券等形式变相集资等。在该条款中如对变相吸收的形式,不作列举界定,过于笼统,则在实践中不易认定该罪。

何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中国刑法虽然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一直到1997刑法公布,法律并未对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并未对此进行过司法解释。1998年国务院释出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物件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物件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物件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实践中争议主要在于《办法》能否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的依据。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组织传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奖励制度与传销的区别

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

对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立案侦查,取决于有没有涉嫌以下三种情形中的一种:
一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三是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必须要构成以上三种情形才能立案侦查。
但如果只是普通的借贷,是不构成刑事责任的。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追回,你可以委托律师来处理。

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区别

为了加以区分,有必要进一步对此加以明确,即在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界定上应该增加“以非法从事资本、货币经营为目的”的表述。
民间借贷是非常普遍的。不仅有公民之间相互借贷,而且有企业及其他组织集资建房、修路或者开展公益事业,以及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出资入股等情形。这些虽然也体现为吸收资金并且也有利益回报,特别是公民之间的借贷一般都约定有利息但并不违法,也不需要银行管理机构的批准。而且,这些借贷行为还受到《合同法》的保护。
但这样的合法民事行为在《取缔办法》中就可能变成了非法,从合法民间借贷行为到《取缔办法》中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民事法律与金融行政法规之间缺少应有的逻辑关系,合法的民间借贷在《取缔办法》中地位不明,法律之间存在冲突。到底向多少个公民借贷或者借贷多少属于合法范围,尤其是在什么条件下触犯《刑法》,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物件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并没有真正反映出行为人吸收资金的非法性;“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物件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也并非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特征;《取缔办法》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界定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物件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显然是不合适的。对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界定也是如此。《取缔办法》对非法吸收存款的界定混淆了民间借贷与作为金融业务存款的界限。
从国家允许民间借贷的事实可以知道,法律禁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非禁止公民、企业和组织吸收资金,而是禁止公民和其他组织未经批准从事金融业务,像金融机构那样,用所吸收的资金去发放贷款,去进行资本和货币经营。能够用吸收的资金进行资本和货币经营,正是金融业区别于其他行业的所在。因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指的“存款”应该是从资本、货币经营的意义上讲的。只有在这个意义上去理解 “存款”,才能解释清楚民间借贷与银行吸收存款的区别,才能找到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否则,就难以避免这样一个在逻辑上难以自圆其说的机械推理的局面——对一个人或单位向十个人借款甚至向一百个人付息借款,按民间借贷处理,不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对其向更多的人借贷却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处理。

家人帮助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吗

您好,完全构成了。家人的行为构成主犯。我建议,公民应该遵纪守法,法律的底线一定不能逾越,否则失去自由是很痛苦的。希望对您有帮助,祝你在新的一年里心想事成哦!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专业律师

不晓得你知道不知道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张智勇律师,就是给赵红霞辩护的那个律师,在重庆很出名,而且只办理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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