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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4年袁世凯解散 国耻 | 1915年5月9日,袁世凯接受丧权辱国的“二十一条”

火烧 2022-10-06 23:05:45 1078
国耻 1915年5月9日,袁世凯接受丧权辱国的“二十一条” 104年前的今天,1915年5月9日,袁世凯政府不顾全国人民的反对接受日本政府最后通牒,承认耻辱的“二十一条”。全国各地掀起抵制日货的高潮。

国耻 | 1915年5月9日,袁世凯接受丧权辱国的“二十一条”  

   104年前的今天,1915年5月9日,袁世凯政府不顾全国人民的反对接受日本政府最后通牒,承认耻辱的“二十一条”。全国各地掀起抵制日货的高潮。全国教育联合会将5月9日定为国耻纪念日。

  1914年欧战爆发,欧洲各国几乎全体加入战争漩涡,中国政府也于同年8月6日宣告中立,日本则乘机攫夺德国在中国之势力,于8月15日向德国发出最后通牒。

  1915年1月18日,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觐见中华民国的大总统袁世凯,递交了二十一条要求的文件,并要求政府"绝对保密,尽速答复"。

  自中日谈判“二十一条”起,中方不断泄露谈判内容,以期触动各有关协约国,让它们给日方施加压力。但各协约国担心日本与德国议和,同时顾及自己在中国的利益,对日本的行为并不加干涉,只是通过国际压力,迫使日本删去了对各国有威胁的内容。

  因失去列强支持,又在日本政府支持帝制的利诱下,袁世凯同意接受“二十一条”。8日下午,袁世凯在总统府召集会议,各政府大员均迎合袁世凯的意见,仅段祺瑞表示要以武力相抗,但袁世凯以国力未足,加以拒绝。

  最终袁世凯政府在5月9日晚上11时接受二十一条中一至四号的要求,并于5月25日完成签字。5月9日被全国教育联合会定为国耻日,称“五九国耻”。

  25日,中方代表陆征祥和日方代表日置益在北京签订了“中日条约”和换文。

  在袁政府接受最后通牒的消息一经传出,群情激愤,举国认为是奇耻大辱。各城市爱国团体,纷纷集会,拒不承认“二十一条”,誓雪国耻。上海各界召开国民大会,到会数万人,一致表示拒日到底。各地青年学生尤为悲愤,有的愤而自杀,有的断指写血书,有的要求入伍,请缨杀敌。全国教育联合会决定,各学校每年以5月9日为“国耻纪念日”。北京各学校学生议决,每日课余诵最后通牒一遍,以示不忘国耻。

  接着,汉口、镇江、汉阳、福州等地,相继发生反日运动。5月13日,汉口日侨准备举行提灯会,庆祝日本所取得的“外交胜利”。当地学生和商民怒不可遏,群起捣毁日本商店。

  5月24日,上海国民对日同志会等团体在城内九亩地新舞台召开国民大会,“征集众意电请中央停止签字”,到会者七八千人。郑汝成派军警到现场镇压。大会代表至制造局表达众意,要求电达“政府毁约力争”,又被拘押营仓。次日,仍在九亩地召开大会,郑汝成再派军警前往“弹压禁阻”。 

  《二十一条》全文

  第一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互愿维持东亚全局之和平,并期将现存两国友好善邻之关系益加巩固,兹以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 中国政府允诺,日后日本国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中国政府享有一切权利、利益让与等项处分,概行承认。

  第二款 中国政府允诺,凡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与别国。

  第三款 中国政府允准,日本国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

  第四款 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其应开地方另行协定。

  第二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因中国承认日该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 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第二款 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

  第三款 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第四款 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矿开采权,许与日本国臣民。至于拟开各矿,另行商订。

  第五款 中国政府应允,关于左开各项,先经日本国政府同意而后办理:

  一、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允准他国人建造铁路,或为建造铁路向他国借用款项之时。

  二、将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项税课作抵,由他国借款之时。

  第六款 中国政府允诺,如中国政府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本国政府商议。

  第七款 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日本国政府,其年限自本约画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为期。

  二十一条简介二十一条签订的历史背景经过结果和历史影响

  第三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顾于日本国资本家与汉冶萍公司现有密切关系,且愿增进两国共通利益,兹议定条款如左:

  第一款 两缔约国互相约定,俟将来相当机会,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并允如未经日本国政府之同意,所有属于该公司一切权利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第二款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并允此外凡欲措办无论直接间接对该公司恐有影响之举,必须先经该公司同意。

  第四号

  日本政府及中国政府为切实保全中国领土之目的,兹定立专条如下: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一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

  第一款 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日本人,充为政治财政军事等各顾问。

  第二款 所有中国内地所设日本病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

  第三款 向来日中两国,屡起警察案件,以致酿成[车谬][车曷]之事不少,因此须将必要地方之警察,作为日中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须聘用多数日本人,以资一面筹划改良中国警察机关。

  第四款 中国向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中日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

  第五款 中国允将接连武昌与九江、南昌路线之铁路,及南昌、杭州,南昌、潮州各路线铁路之建造权许与日本国。

  第六款 在福建省内筹办铁路,矿山及整顿海口,(船厂在内)如需外国资本之时,先向日本国协议。

1914年袁世凯解散 国耻 | 1915年5月9日,袁世凯接受丧权辱国的“二十一条”

  第七款 中国允认日本国人在中国有布教之权。

  (一)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扩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二)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东内蒙古,盖造商工业应用之厂房,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

  (三)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东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四)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内蒙古各矿开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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