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被用人单位调岗位 我是劳务派遣工,实际用人单位没有跟我签订任何协议合法吗
我是劳务派遣工,实际用人单位没有跟我签订任何协议合法吗
我是劳务派遣工,实际用人单位没有跟我签订任何协议合法吗
不合法,必须要求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
船员服务机构和船东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合法吗?
形式上具备法定独立民事主体派遣中介服务条件的组织,均可成为劳务派遣合同当事人
我是劳务派遣工,用人单位辞退我,有没有条件,有没有赔偿
因为是劳务派遣,根据新的规定,银行作为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公司在法定条件下承担连带责任
劳务派遣工能否签订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
按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工也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保密与竞业限制的协议。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案情介绍:蒋某是某网络科技公司技术部员工,负责公司内部及产品运营过程中的网络安全工作。蒋某2年前通过劳务派遣加入公司,其劳动合同关系归属于当地一家专业从事劳务派遣服务的机构,M公司。网络公司与M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务派遣业务合同,合同即将到期,按照合同约定。蒋某等其他由M公司派遣的员工与网络公司的劳务关系也将随之结束,网络公司将会根据双方约定的流程将落某等人退回M公司。但由于蒋某已经工作两年,又位处公司不可或缺的关键职位,掌握了很多有关网络安全的秘密信息。公司担心离职之后蒋某会泄露这些秘密信息,便要求在办理交接工作的同时,蒋某还需要与网络公司签订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蒋某认为自己并非网络公司的雇佣员工,拒绝签收网络公司的这份协议。网络公司到底有没有资格要求蒋某签订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焦点问题:劳务派遣员工能否签订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案例分析:首先,《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由此可见,适合使用劳务派遣的岗位不应当具有长期、核心、稳定的特质,而要求具备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则恰恰符合这样的特点,与劳务派遣岗位不相适应。因此,既然蒋某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从劳务派遣的性质与要求来看,这个职位本身是不适合适用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的,一旦法律政策明确,网络公司将会面临被认定为直接录用落某,而不是形式上的劳务派遣的风险。所以,针对蒋某这种关键、核心员工,用人单位不宜录用劳务派遣员工,更不适宜以竟业限制义务来约束劳务派遣员工。 其次,劳务派遣员工虽然身份上不同于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人员,但由于其为用工单位付出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管理,享受同工同酬待遇,又实际接触了公司的商业秘密,自然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况且我国《刑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涉密人员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均有其明确的规定与罚则。因此,即使落某不是网络公司的员工,只要涉及商业秘密的,都必须遵守保密义务。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劳务派遣协议,以及劳务协议中将此义务明确井固定下来,以便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三,我们曾经在以往的案例中阐述过签订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的最佳时机是在建立劳动关系的“蜜月期”,也就是网络公司在录用蒋某时。如果采取解聘时才约束保密义务的方法,一旦员工拒绝签署,用人单位利用协议这个直接手段来规范秘密种类、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则会丧失其原本的效力,用人单位在要求员工遵守保密义务时的难度和风险将会更大。 综上所述,劳务派遣在法律规定与实践操作中均有其双重特殊性,用人单位在使用时需注意每一个管理环节,特别是在有关劳务派遣的政策法规并未具体、明晰规范的情况下,更需要人力资源从业人员从其根本性质去把握操作要点。

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单位会帮你交金吗?
劳务派遣协议的员工,公司缴纳的社保仍由公司缴纳。
离职也要提前30天,有事前约定另当他论。
劳务派遣工在用人单位工作了十年,想辞职会有补偿吗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了十年,如果劳动者是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是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
一、劳动者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只有第1种情况有补偿: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务派遣工现在用人单位必须要交公积金吗
公积金的缴纳是没有强制性的,但是有些单位是可以缴纳的。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外国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
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三方协议合同此合同是长期有效,还是有时间限制的!
这要看三方面的共同意愿,三方面都愿意签订长期有效,那么,合同载明这句话,这个合同就长期有效。若是仅仅希望在一段时间内有效,就载明有效期,那么就是有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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