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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劳动合同法赔偿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签订的经济补偿怎么算?

火烧 2023-03-05 22:30:49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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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签订的经济补偿怎么算?  

最新劳动合同法赔偿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签订的经济补偿怎么算?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签订的经济补偿怎么算??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签订的经济补偿需要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2008年1月1日之前,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按当时的我国《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执行。按照我国《劳动法》以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所以,就该期间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新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

新《劳动合同法》关于对工作年限及经济补偿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
计算经济补偿的普遍模式是: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应得的经济补偿。
一、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
二、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延续了我国以往的做法。
三、计算基数
计算经济补偿时,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关于一个月工资是劳动者本人月工资、本企业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还是当地月平均工资,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进行了讨论和研究,最后规定月工资是指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新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问题

首先,第一个问题,经济补偿金,可以不赔,有法律依据,以下是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你就属于以上第五款里的“除外”情况了。
第二个问题,你可以单独补。显然是劳动局怕总麻烦。而且,从法理的角度来看,也找不出法律,有关这方面的规定太具体了,同时也是程式问题,一般没有“法律依据”,如果要有,也应该是各地方的一些具体规定。各个地方有不同的。

最新劳动合同法辞职经济补偿

按劳动合同法第38条辞职,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其他理由辞职没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该怎样支付经济补偿?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经济补偿,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新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有12个月限制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应当以2008.1.1划分计算并且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区别计算。
2008.1.1前是12年多工龄,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十二个月工资的上限,12年多应当支付12个月工资,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没有十二个月工资的上限,12年多应当支付13个月工资。
针对补充问题的回答,没有超过3倍的,没有12个月限制。
2008.1.1后是3.5年或者4年工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有三倍月平均工资和12年的上限。劳动者月工资低于或等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没有三倍月平均工资和12年上限。2008.1.1后的工龄应当支付3.5个月或者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所以,这个经济补偿金应当是12+3.5或者12+4或者13+3.5或者13+4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累计计算的,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欠缴的社会保险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请教关于新劳动合同法的经济补偿问题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条意味着你有两种选择:1,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你,30天后走人,走的时候有补偿金。2,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立马走人,这时仍然有补偿金。
因为第四十六条规定得很清楚: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单位过错)+单位预告解除+单位裁减解除+合同正常终止,在这几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都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所以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应理解为单位即时辞退劳动者的补偿,而不能排除适用法定的补偿金条款。
OVER ^_^

关于合同到期,按新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问题

这要看你们省是否有出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细则,因为每个省的实际不同,制定出来的细则可能也会有偏差(当然总体不能违反劳动合同法)。
你从03年在企业连续性工作至08年,这是事实。但是,根据不同省份的实施细则,会出现不同的追诉年限。有的省份只会追诉到08年,也就是不管你以前做了多久还是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是有的就可以追到以前的~~

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怎么算?

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除特殊情况外(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当然应该有经济补偿或赔偿。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6、4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8、8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围详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还应向你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要求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规定加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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