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主要形式 人力资源税收优惠包括哪些形式
人力资源税收优惠包括哪些形式
人力资源税收优惠包括哪些形式
1.特定人数的税收优惠
特定人数的税收优惠是指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力资源方面的条件是企业从业人员在特定数量范围内,特定人数是一个静态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要求企业的从业人数不能超过特定限额,以满足“小型”的标准,具体是工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所以企业在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前应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获取准确的从业人员数据,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
2.特定雇员的税收优惠
特定雇员的税收优惠是指只针对特定雇员,只有企业雇佣了特定人员或特定比例人员才能享受的税收优惠。
(1)高科技企业的税收优惠
高科技企业具体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科技企业税收优惠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对企业雇佣的高科技人员的比例有一定的要求。
(2)动漫企业的税收优惠
根据《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要求,认定为动漫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必须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3)其他类型企业的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要求企业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
(4)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
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大体包括三类,政策分别指向残疾人员、下岗人员和随军家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三十条,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加计扣除比例为100%。
支持下岗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具有时效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已被全文废止,支持受灾地区重建的税收扶持政策关于招用当地因地震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也在逐渐停止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
3.人力资源提升的税收优惠
员工的教育培训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环节,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一般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作为税收优惠的一种形式,部分高科技企业的教育培训费用扣除标准高于工资、薪金总额2.5%。
上述税收优惠体现在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活动中,而财务往往又只是事后核算,所以应加强部门协作,进行全程税收优惠管理,以用好人力资源中的税收优惠。
首先,构建部门协作机制。企业制定人力资源计划时要考虑税务需求,税务部门要对企业人力资源进行税务分析,以实现对企业人力资源税务方面的全程管理。
比如一些高新技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没有与财务部门建立互动,财务部门年底才发现企业的研发人员比例不合规定,此时已无法补救,甚至最后因此铤而走险,伪造相关文件资料,骗取税收优惠。
对此,可以构建财务部门与人力资源部门的协作机制,财务部门可以将人力资源中的税收优惠以清单的形式报送给人力资源部门并及时更新,按时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现状进行税务分析,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分析报告。人力资源部门在制定人力资源计划时也可以征求财务部门的建议。
其次,适当选择雇佣方式。企业在选择雇佣方式时,既要遵守《劳动合同法》,又要在守法的基础上进行税务考量。比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所以用工单位如果要享受安置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就不能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
又如在高科技企业的税收优惠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要求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关系;而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研发人员还包括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只要全年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即可。
再次,加强学历、岗位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动漫企业认定对雇员的学历有一定要求,动漫企业、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还对雇员的执业资格和认证具有要求,所以企业应做好学历、证书等管理,以满足税收优惠认定的条件。
此外,税收优惠可能还对雇员的工作岗位有要求,比如高科技企业税收优惠要求雇员从事科技工作、研发工作等,在认定上一般是看雇员在劳动合同中的职位描述,所以企业要加强劳动合同的规范工作,对岗位调整、变动的也要及时保存相应文书。如果存在某些雇员本公司只负责发工资,而社保在其他公司发放的,应对雇员性质进行判断,分析其是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并视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应对。
最后,改进人力资源管理、决策的成本分析。当税收优惠作为一个变量纳入人力资源管理、决策之中时,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分析将会更加合理、有效。第一方面,税收优惠虽然可以节税,但享受税收优惠本身是有成本的,所以要注重成本效益分析。采用税收筹划的方式考虑如企业为了享受某些税收优惠,改变经营管理的成本、申请税收优惠的成本、后续管理的成本是否与税收优惠匹配。当然有些税收优惠本身还有经济溢价,比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不但是享受纯粹可计量的税收节省,还具有品牌溢价,企业对此也应该综合考虑。
另一方面,强化人力资源管理、决策的成本分析。在没有引入税收变量时,人力资源的管理、决策不能反应经济决策的完全成本。以教育培训为例,高科技行业在进行决策,分析教育培训成本与效益时,不考虑税收变量将虚增教育培训的成本。再如高新技术企业要增加研发人员时,因为工资、薪金、奖金、津补贴、社保、公积金等都可以加计扣除,等于企业的该类实际支出只是账面的一半,考虑税收优惠,企业的决策将更加合理、科学。
资源税的税收优惠有哪些?
资源税的税收优惠有哪些?
增值税主要有5项: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属于生物质能源的垃圾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自2001年1月1日起,
1.对风力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
2.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3.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对部分大型水电企业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5.消费税方面,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免征消费税政策。
6.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购进的煤层气抽采泵、钻机、煤层气监测装置、煤层气发电机组、钻井、录井、测井等专用设备,统一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
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抵免新增所得税,技术开发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7.在增值税方面,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作为节能建筑原材料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个体户税收优惠包括哪些
在个税缴纳上,与工薪族相比,个体户的确难以享受到扣除费用提高带来的好处。除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3年免征个人所得税等少数优惠政策外,个体工商户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没有什么优惠。但是,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发布了一系列政策,大力扶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减轻个体经营者负担方面,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措施。
从2003年1月1日起,国家大幅度提高了个体户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增值税方面,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从原来的月销售额600元~2000元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元~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从原来的月销售额200元~800元调整为月销售额1500元~3000元等;营业税方面,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从月营业额200元~800元调整为月营业额1000元~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从每次(日)营业额50元调整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中,有一部分属于下岗失业人员,他们享受的税收优惠更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的大幅提高,切实减轻了个体工商户的流转税税负。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数据,因起征点提高,仅2003年就减免个体户增值税和营业税近50亿元。其中,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共计4271225户,包括下岗失业人员514440户,全年共减免增值税31亿多元;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共计1334299户,包括下岗失业人员177055户,全年共减免营业税18亿多元。
税收优惠的形式有哪些
(一)减税
减税是对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给予减征一部分的措施。国家在税收法规中规定减征,是为了给予某些纳税人以鼓励和支持。税收减征都是按税法规定进行的。
税收减征的具体办法有两种,一是比例减征法,即按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减征一定比例。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10年以上的,可以从获利年度开始,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至第三年减半征税。二是减率减征法,即用减低税率的办法来体现减征税额。如我国税法规定,对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经营的外国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免税
免税是对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应纳的税额不予征收,也是鼓励某些纳税人或某些特定行为的一种措施。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
免税与免征额不同,所谓免征额是指从征税对象中扣除的免予征税的数额。征税对象小于免征额时,不征税;超过免征额时,只就超过部分征税。免征额不属于税收优惠,它对所有人都是一样的,不对谁形成优惠,是构成税收制度的一个要素。
免税与起征点也不同,起征点是对征税对象应当征税的数量界限。征税对象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并超过起征点,按全部数额征税。例如,我国现行营业税条例规定,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200元至800元;按照次征收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确定本地区的起征点。不超过起征点的不课税,超过起征点的,就营业额的全额课征,不会从全额中扣除起征点。起征点看起来似乎是一种税收优惠,但实际上,是为了照顾应税收入较少的纳税人,其目的是为了使税收政策符合合理负担的原则,起征点也是税收制度的组成部分。
(三)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指税务部门根据税法规定,对出口企业已出口商品原来所承担的流转税予以退还的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鼓励出口。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该项货物的退税。
(四)先征后退
先征后退是先依据税法,将纳税人应缴的税款征收上来,再由财政部门予以全额或部分返还的措施。例如,1994年税制改革后,曾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流转税超税负返还,即先根据统一的流转税法规对其征税,然后再返还其在新流转税制下的税负超过原流转税制下税负的差额。
(明税律师)
区域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哪些
区域税收优惠是选择不同地区所采取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了解这一政策,有利于投资者充分利用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别和税收区域倾斜,选择投资地点,减少投资成本,获取较大的投资收益。我国现行的区域性优惠大体上有16类,具体类别如下:(1)经济特区;(2)沿海经济开发区;(3)经济技术开发区;(4)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5)沿海开放城市;(6)沿江开放城市;(7)内陆开放城市;(8)边境对外开放城市;(9)国家旅游度假区;(10)苏州工业园区;(11)福建台商投资区;(12)上海浦东新区;(13)海南洋浦开发区;(14)出口加工区;(15)保税区;(16)中西部及贫困地区。
常见的税收优惠有哪些形式?
最常见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减税、免税,出口退税、以及先征后退四种方式。
(一)减税减税是对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给予减征一部分的措施。国家在税收法规中规定减征,是为了给予某些纳税人以鼓励和支持。税收减征都是按税法规定进行的。(二)免税免税是对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应纳的税额不予征收,也是鼓励某些纳税人或某些特定行为的一种措施。免税与免征额不同,所谓免征额是指从征税对象中扣除的免予征税的数额。征税对象小于免征额时,不征税;超过免征额时,只就超过部分征税。免征额不属于税收优惠,它对所有人都是一样的,不对谁形成优惠,是构成税收制度的一个要素。
(三)出口退税出口退税指税务部门根据税法规定,对出口企业已出口商品原来所承担的流转税予以退还的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鼓励出口。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该项货物的退税。
(四)先征后退先征后退是先依据税法,将纳税人应缴的税款征收上来,再由财政部门予以全额或部分返还的措施。

1.减税。即依据税法规定减除纳税义务人一部分应纳税款。它是对某些纳税人进行扶持或照顾,以减轻其税收负担的一种特殊规定。一般分为法定减税、特定减税和临时减税三种方式。
2.免税。即对某些特殊纳税人免征某种(或某几种)税收的全部税款。一般分为法定免税、特定免税和临时免税三种方式。
3.延期纳税。是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部分或全部税款的缴纳期限适当延长的一种特殊规定。
4.出口退税。为了扩大出口贸易,增强出口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按国际惯例对企业已经出口的产品退还在出口前各环节缴纳的国内流转税(主要是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款。
5.再投资退税。即对特定的投资者将取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新办企业时,退还已纳税款。
6.即征即退。即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与出口退税先征后退、投资退税一并属于退税的范畴,其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目前,中国采取即征即退政策仅限于缴纳增值税的个别纳税人。
7.先征后返。即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征收入库后,再由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按规定的程序给予部分或全部退税或返还已纳税款,它属退税范畴,其实质也是一种特定方式的免税或减免规定。目前,中国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主要适用于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8.税收抵免。即对纳税人来源于国内外的全部所得或财产课征所得税时,允许以其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税款抵免应纳税额,它是解决国际间所得或财产重复课税的一种措施。税收抵免是世界各国的一种通行做法。
9.投资抵免。即政府对纳税人在境内的鼓励性投资项目允许按投资额的多少抵免部分或全部应纳所得税额。实行投资抵免是政府鼓励企业投资,促进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伐,推动产品升级换代,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的一种政策措施,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从1999年开始,中国政府开始对技术改造国产设备实施投资抵免政策。
10.起征点。即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规定一定的数额。征税对象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税法对某些税种规定了起征点。比如,我国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个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2000元~5000元;个人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1500元~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200元。确定起征点,主要是为了照顾经营规模小、收入少的纳税人采取的税收优惠。
11.免征额。即按一定标准从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扣除一定的数额,扣除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的部分征税。
12.加速折旧。即按税法规定对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准予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的办法,加快折旧速度,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13.加计扣除。如对支付残疾人税前加扣、研发费用加扣等。
销售再生资源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具体适用退税政策的纳税人范围、退税比例、申请退税时应提交的资料等按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