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销项税抵扣公式 年底时增值税进项税已认证并已抵扣,但财务结帐时发现少做进项税,下月应怎么进行帐务处理和报税?
年底时增值税进项税已认证并已抵扣,但财务结帐时发现少做进项税,下月应怎么进行帐务处理和报税?
年底时增值税进项税已认证并已抵扣,但财务结帐时发现少做进项税,下月应怎么进行帐务处理和报税?
对于不涉及损益类科目的账务处理,可直接在下月补做分录。涉及到损益类科目的账务处理,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账做账。
如果进项税已经认证并抵扣,并不影响上年增值税的申报缴纳,但是在下个月进行账务处理后,补做的进项税不允许继续申报。但是原则上账表应该是一致的。

增值税税金进项税留抵的帐务处理
如果当月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则大于部分作为
增值税进项税留抵,不需要作任何帐务处理,留待下月实现了销项税额再自行抵扣.
已认证的增值税进项税有抵扣期限吗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发票开具日期起180天之内认证。
2,当期够抵扣不完的,可以留抵。
3,留抵没有期限规定,只要企业持续经营,就能在以后各期抵扣,如果企业清算、注销,要将没有抵扣完的留抵额做进项税额转出。
待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首先,可以明确的告诉你,税局按照行业税负率要求企业缴纳增值税是违反国家增值税征收管理政策的,税负率只能作为税局管理征收增值税水平的一个参考指标,绝不可能成为要求企业缴纳增值税的法律依据,就此问题我所在企业也遇到过,我也请教过税政部门的有关权威人士,从来没有谁敢说哪个税局以税负率或是行业税负率来作为纳税确认依据的,假设国家税务总局允许征收机关以税负率作为征收的依据的话,可以想象,全国的增值税税收管理岂不是要乱成一团,各自为政了。
税务机关通常都习惯用税负率来核准一个企业是否足额缴纳增值税,因为同一行业同一领域的进销差价基本相同,他们可以通过同行业其他的企业的税负率来核准你企业是否足额纳税,是否存在虚假取得进项发票,隐瞒真实销售收入的可能。但是同行业的不同企业税负率也还是有差异的,内部管理不同,进货渠道不同,取得发票的来源不同等原因可能导致税负率的不一致,税务机关只能够通过逐个检查纳税各环节的合法性,促进企业纳税规范,而不能够确定企业以税负率缴税。
至于你说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不需做任何会计处理,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方余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体现借方余额,本月不需缴纳增值税,可在下期直接抵扣销项即可。
补充一点,税务机关是执法机关,但是他们执法的前提是国家的法律,企业相对而言是弱势群体,但是只要企业的管理人员熟悉了国家的法律政策后,对于税务机关的无理要求(税局里很多人业务素质并不高),企业应该要有理有节的说服执法人员,前提是不要把关系搞僵,多说说企业的实际情况实际困难,然后摆出国家政策,过程中请注意与税务机关的沟通方式,关系搞砸了,吃亏的总是企业。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未认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帐务怎样处理?
负债科目有个 待抵扣税金 没有就加一个,正是抵扣时转出
销项税是8000元 进项税10000元,如果进项税已认证,多出2000元进项税下月能抵扣吗?
当月认证当月抵扣,只要认证了进项发票肯定已经入了凭证了,下月就不能用了。要想留着下月用,就别入库,别认证
增值税进项税超过抵扣期限已认证过怎么办
(国税发〔2003〕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申请稽核比对。
根据《关于废止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9号)、《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的规定,对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属于第50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第50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以下简称逾期)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只能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核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按照本公告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
四、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查补本年度增值税并已交!要求进项税转出!请问;如何帐务处理?
按税务局要求:
借: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上交时
借:应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然后你可以把这个库存商品金额计入到现在存货成本里就可以了.
增值税经税务机关检查后,应进行相应的会计调整。为此,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账户,贷记本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账户,贷记有关账户;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贷记本账户。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账户,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
3、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
4、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关于已认证相符的专用增值税发票,已跨年度,如何做进项税转出的帐务处理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