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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全员培训管理制度 我国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主要有哪些

火烧 2022-03-09 08:47:56 1061
我国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主要有哪些 我国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主要有哪些国家公务员制度在科学化、法制化上比传统的人事制度有很大的提高。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分类管理的一种制度,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管理的一整套规范。

我国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主要有哪些  

国家公务员全员培训管理制度 我国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主要有哪些

我国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主要有哪些

国家公务员制度在科学化、法制化上比传统的人事制度有很大的提高。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分类管理的一种制度,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管理的一整套规范。它除了有总法规,还有若干个配套的单项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实施方案,从而形成一个健全的法规体系。
国家公务员制度在管理机制上比传统人事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强化。
(1)国家公务员制度有竞争择优机制。在公务员考试、考核、晋升、任免等方面都体现了优胜劣汰机制,保证每个职位都有最优秀的人员来担任。
(2)国家公务员制度有廉政勤政保障机制。《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对公务员的义务、纪律、考核、奖励、回避等方面都加以严格约束,并通过监督来加以保障。
(3)国家公务员具有能上能下、新陈代谢机制。国家公务员制度对公务员进行考核,如不能胜任工作要免职。并实行不同职务的最高任职限制、年龄及部分职务的聘任制度。公务员在录用和调任上严格把关,提高公务员的素质。另外,还实行人员交流、竞争上岗、职位轮换、和职务聘任制,打破终身制,增强行政机关的活力。国家公务员制度在队伍优化上比传统的人事制度有新的突破。(1)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在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基础上推行的。
(2)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在人员精简基础上建立的。四、国家公务员制度在工资、福利、保险上比传统人事制度科学合理。
公务员实行新的职级工资制,按不同的职能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个组成部分。
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经过调研准备、推行实施、完善发展三个阶段,初步实现了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在凡进必考、竞争上岗、岗位轮换、激励机制、辞退制度、培训工作、回避制度等方面形成了法规体系,《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几十个配套的单项法规和实施细则,使中国公务员开始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整个制度的总体精神和总的要求。

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有哪些, 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

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
发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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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2月04日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经1993年4月24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通过,现予发布,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pl
1993年8月14日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制定本条列。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发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建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 义务与权利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行政处分;
(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利;
(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述和控告;
(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职位分类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15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因工作需要,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第四章 录用
第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位的国家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当予以照顾。
第十四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按照所需职位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
(四)对考试合格的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五)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录用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十七条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组织。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按照规定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
第十九条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后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培训。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一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证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第二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先由个人总结,再由主管领导人员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经考核委员会或者小组审核后,由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对担任国务院工作部门司局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进行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如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国家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第六章 奖励
第二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奖励,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材有突出成绩的;
(五)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六)在抢救、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七)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八)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
(九)有其他功绩的。
第二十九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国家行政机关对受前款所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物资奖励。
第三十条 国家公务员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纪律
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步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机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七)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十)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十二)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十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有本条列地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于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三十四条 处分国家公务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三十五条 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国家公务员,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受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所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但是,解放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八章 职务升降
第三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三十九条 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必须在国家核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四十条 国家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其中拟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晋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产生预选对象;
(二)按照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三)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晋升考核;
(四)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人选。
对晋升领导猪物的国家公务员,应当进行任职培训。
第四十二条 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当按照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个别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但是必须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同意。
第四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降职。
第四十四条 任免机关根据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升降和年度考核结果,按照调整其级别和工资档次。
第九章 职务任免
第四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任免国家公务员。
第四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
(一)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
(二)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
(三)转换职位任职的;
(四)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五)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第四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的:
(一)转换职位任职的;
(二)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三)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工作一年以上的;
(五)退休的;
(六)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第四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第五十条 国家公务员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章 培训
第五十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职位的要求,有计划地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国家公务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分为: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国家公务员更新知识的培训。
第五十三条 国家行政学院、地方行政学院以及其他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国家公务员的培训任务。
第五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和晋升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章 交流
第五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实行交流制度。
国家公务员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其他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流。交流包括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国家行政机关每年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国家公务员进行交流。
第五十六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接受调任、转任、和轮换的国家公务员,应当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十七条 调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任职。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必须经过严格考核,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思想水平、工作能力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考核合格的,应当到行政学院或者其他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培训,然后正式任职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后,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的身份。
第五十八条 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国家行政机关内的平级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国家公务员转任,必须符合拟任职务规定的条件要求,经考核合格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十九条 轮换,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的实行职位轮换,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轮换,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负责组织。
第六十条 挂职锻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在职国家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基层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的职务。国家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
第十二章 回避
第六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第六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与本人有本条列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六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担任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但是,民族区域自治区地方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除外。
第十三章 工资保险福利
第六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构成。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
第六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
凡在年度考核中被确认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和发放奖金。
第六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国有企业相当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大体一持平。
第六十七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有计划地提高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标准,使国家公务员的实际工资水平不断提高。
第六十八条 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发给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根据确定职务和级别确定其工资。
第六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和福利特遇。
第七十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者口减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国家公务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章 辞职辞退
第七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予以审批。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国家公务员三至五年的最低服务年限,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职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国家公务员,不得辞职。
第七十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本条列第七十一条规定擅自离职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二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者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七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消、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学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矿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
(五)不履行过埃及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七十五条 辞退国家公务员,有由所在机关提出建议,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十六条 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
第七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接受财务审计。
辞职离开国家行政机关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的身份。
第十五章 退休
第七十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
(二)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七十九条 过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
(一)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有工作年限满二十年。
(二)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第八十条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各项待遇。
第十六章 申诉控告
第八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审诉。受理国家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国家公务员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受理国家公务员控告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八十三条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和控告,必须忠于事实。
第八十四条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十五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八十六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条例规定情形的,根据不同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事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及规定资格条件进行国家公务员的录用、晋升、条入和转任的宣布无效;
(二)对违反国家规定,变更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养老保险金机极其他保险、福利待遇标准的,撤消其决定;
(三)对不按规定程序录用、任免、考核、奖惩及辞退国家公务员的,责令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或者补办有关手续。国家行政机关按照国家公务员的管理权限,对前款所列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国家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八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施行的具体部署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有哪些

一、国家公务员制度在科学化、法制化上比传统的人事制度有很大的提高。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分类管理的一种制度,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管理的一整套规范。它除了有总法规,还有若干个配套的单项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实施方案,从而形成一个健全的法规体系。
二、国家公务员制度在管理机制上比传统人事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强化。
(1)国家公务员制度有竞争择优机制。在公务员考试、考核、晋升、任免等方面都体现了优胜劣汰机制,保证每个职位都有最优秀的人员来担任。
(2)国家公务员制度有廉政勤政保障机制。《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对公务员的义务、纪律、考核、奖励、回避等方面都加以严格约束,并通过监督来加以保障。
(3)国家公务员具有能上能下、新陈代谢机制。国家公务员制度对公务员进行考核,如不能胜任工作要免职。并实行不同职务的最高任职限制、年龄及部分职务
的聘任制度。公务员在录用和调任上严格把关,提高公务员的素质。另外,还实行人员交流、竞争上岗、职位轮换、和职务聘任制,打破终身制,增强行政机关的活
力。
三、国家公务员制度在队伍优化上比传统的人事制度有新的突破。
(1)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在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基础上推行的。
(2)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在人员精简基础上建立的。四、国家公务员制度在工资、福利、保险上比传统人事制度科学合理。
公务员实行新的职级工资制,按不同的职能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个组成部分。
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经过调研准备、推行实施、完善发展三个阶段,初步实现了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在凡进必考、竞争上岗、岗位轮换、激励机
制、辞退制度、培训工作、回避制度等方面形成了法规体系,《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几十个配套的单项法规和实施细则,使中国公务员开始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
道。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整个制度的总体精神和总的要求。

如何创新我国公务员管理制度

实现从“权力导向”到“市场导向”的转向。西方“企业家政府”理论认为,政府要改革传统的官僚制,将企业家的精神移植到政府管理中去,政府公务员应该具备“顾客意识”,从权力中心主义者变为市场中心主义者,实现企业化的竞争管理模式。

完善公务员制度离不开管理制度的创新。公务员管理创新主要应该从管理理念、管理内容、管理方式、管理机制四个方面去着力。 【关键词】公务员;管理制度;创新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为了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必须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公务员制度。公务员队伍素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和政府的形象,以及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更关系到我国现代化建设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因此,尽快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显得尤为重要。而要建设一支高效、廉洁的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必须有健全完善的并有利于培养造就这样一支队伍的管理制度作保证。 然而,就目前状况来看,我国的公务员管理制度还不是很健全、很完善。因此,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的精华,结合我国自身的实际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公务员管理制度、实现我国行政体制现代化,不但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而且刻不容缓。笔者以为,公务员管理创新主要应该从管理理念、管理内容、管理方式、管理机制等四个方面去着力,现分述之。 一、创新公务员管理理念 公务员管理制度的理念创新主要实施三个“转向”。一是实现从“成本管理”到“资源管理”的转向。在传统人事管理理念中,人力是一种非生产性、非效益性的成本,增加人事等于增加单位的成本,因此把人事管理纳入“成本管理”的范畴。但是,在知识经济时代,人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要素,人力资源是可以直接带来巨大效率效益的“第一资源”。在国外许多公司、企业里,“人力资源部”的名称取代了原先的“人事部”,部门名称的改变正反映了这一理念创新。我国对于公务员制度的认识,也有必要实现这个理念的转变。为此,首先它要求我国政府应该将现有的600多万公务员从国家财政负担的角色转定位到国家人力资源的角色,从资源管理的角度出发,充分开发利用他们的创造力而不是一味强调“减员增效”,走出以往人事改革的循环怪圈;其次,要重视吸收高层次人力资源加入,激发公务员潜能,为公务员预留和创造个人发展的空间;再次,加强人事行政部门和专业业务部门的互动联系,这有利于促进双方对公务员这一“人力资源”的深入理解和充分应用。 二是实现从“权力导向”到“市场导向”的转向。西方“企业家政府”理论认为,政府要改革传统的官僚制,将企业家的精神移植到政府管理中去,政府公务员应该具备“顾客意识”,从权力中心主义者变为市场中心主义者,实现企业化的竞争管理模式。

国家公务员管理概论

全书共分为12章:国家公务员制度概述;公务员的条件、权利与义务;公务员分类管理;公务员考核;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公务员奖励、公务员纪律与惩戒;公务员培训;公务员交流与回避;公务员工资、福利与保险;公务员辞职、辞退与退休;公务员申诉与控告;公务员考试录用。本书紧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最新配套法规,以及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瑞士等西方国家的公务员管理法规,内容丰富、结构严谨、层次分明、语言顺畅,系统性、规范性、时事性、实用性较强。本书不仅可作为高等院校公共管理类专业的本科生或研究生教材,也可作为公务员培训教材,是广大学生、考公者、在职公务员了解、熟悉、掌握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理想用书。
信息来源::baike.baidu./view/4874631.htm

我国公务员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哪些

管理的一种制度,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管理的一整套规范。它除了有总法规,还有若干个配套的单项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实施方案,从而形成一个健全的法规体系。
二、国家公务员制度在管理机制上比传统人事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强化。
(1)国家公务员制度有竞争择优机制。在公务员考试、考核、晋升、任免等方面都体现了优胜劣汰机制,保证每个职位都有最优秀的人员来担任。
(2)国家公务员制度有廉政勤政保障机制。《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对公务员的义务、纪律、考核、奖励、回避等方面都加以严格约束,并通过监督来加以保障。
 
 (3)国家公务员具有能上能下、新陈代谢机制。国家公务员制度对公务员进行考核,如不能胜任工作要免职。并实行不同职务的最高任职限制、年龄及部分职务
的聘任制度。公务员在录用和调任上严格把关,提高公务员的素质。另外,还实行人员交流、竞争上岗、职位轮换、和职务聘任制,打破终身制,增强行政机关的活
力。
三、国家公务员制度在队伍优化上比传统的人事制度有新的突破。
(1)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在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基础上推行的。
(2)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在人员精简基础上建立的。四、国家公务员制度在工资、福利、保险上比传统人事制度科学合理。
公务员实行新的职级工资制,按不同的职能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个组成部分。
 
 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经过调研准备、推行实施、完善发展三个阶段,初步实现了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在凡进必考、竞争上岗、岗位轮换、激励机
制、辞退制度、培训工作、回避制度等方面形成了法规体系,《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几十个配套的单项法规和实施细则,使中国公务员开始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
道。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整个制度的总体精神和总的要求。

我国公务员管理制度,我了解多少

一、国家公务员制度在科学化、法制化上比传统的人事制度有很大的提高。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分类管理的一种制度,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管理的一整套规范。它除了有总法规,还有若干个配套的单项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实施方案,从而形成一个健全的法规体系。
二、国家公务员制度在管理机制上比传统人事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强化。
(1)国家公务员制度有竞争择优机制。在公务员考试、考核、晋升、任免等方面都体现了优胜劣汰机制,保证每个职位都有最优秀的人员来担任。
(2)国家公务员制度有廉政勤政保障机制。《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对公务员的义务、纪律、考核、奖励、回避等方面都加以严格约束,并通过监督来加以保障。
(3)国家公务员具有能上能下、新陈代谢机制。国家公务员制度对公务员进行考核,如不能胜任工作要免职。并实行不同职务的最高任职限制、年龄及部分职务的聘任制度。公务员在录用和调任上严格把关,提高公务员的素质。另外,还实行人员交流、竞争上岗、职位轮换、和职务聘任制,打破终身制,增强行政机关的活力。
三、国家公务员制度在队伍优化上比传统的人事制度有新的突破。
(1)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在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基础上推行的。
(2)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在人员精简基础上建立的。四、国家公务员制度在工资、福利、保险上比传统人事制度科学合理。
公务员实行新的职级工资制,按不同的职能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个组成部分。

公务员管理制度如何创新

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入法”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公务员法》第82条第3款、第4款) 此处强调了公务员队伍中的领导成员应该承担政治责任。政治责任是领导成员承担的领导责任,是领导成员源于政治义务,以政治道德为基础,而承担的非过错性、间接性、连带性责任。 由此以来,非领导成员公务员只需承担三种责任,即承担道义责任、纪律责任、法律责任,而领导成员要承担四种责任。非领导成员的道义责任可以演化为纪律责任,而领导成员的道义责任可演化为政治责任。领导成员工作失职失误,构不成违法犯罪,又构不成党纪政纪中的撤职以上处分的,才属于追究政治责任的适用情形。 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是领导成员承担政治责任的法定形式。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入法”,有利于为党政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的追究确定法律依据;从公务员做生意问题的解决来看,有利于增加法律的威慑力,使一些领导干部轻易不敢涉嫌商业做生意;从大的方面来看,这是建立责任政治、责任政府的迫切需要。 提高公务员队伍专业化水平 我国公务员内部没有按照职位的性质和特点进行分类,对所有公务员仍然采取大一统的单一化管理模式,难以提供适合各类公务员成长规律的多样化的职务序列,难以形成和保持公务员队伍的合理结构,难以提高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与科学管理水平。提供公务员队伍专业化水平,将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遏制公务员兼职做生意的现象。 加强公务员队伍专业化建设,可以从管理与服务对象的专业化,管理手段的专业化以及工作业务的专业化等方面着手。1980年干部队伍的“四化”标准,是干部队伍专业化建设的开端。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主要强调“整个公务员队伍”专业化。当前,公务员队伍专业化建设的重点,应该是“不同类别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没有职位分类,公务员能力建设就失去了针对性。 职位分类管理是建设专业化公务员队伍的需要,也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迫切需要。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需要专业化的人才。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法》第14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公务员法》第15条)。 “专才专用”与“适才适遇”是职位分类的基本原则。这也能够起到解决机关人浮于事、减少冗员的作用,从而使一些公务员无暇分身搞兼职。公务员职务序列与工资分类设计是实施公务员分类管理的基本要求。 干部声音 公务员做生意的隐蔽类型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副部长 姚志文:一些干部采取比较隐蔽的方式间接参与经商做生意: 幕后型。自己投资创建经济实体,委托善于经营管理且信得过的人员担任法人代表,经营打点业务,自己隐身幕后决策指挥。 参股型。将自己的资金投资到他人的经济实体,根据经济实体的盈利情况进行分红。 掮客型。利用自己的社会关系、权力影响、信息优势等,为其它经济实体发展业务,或者帮助获得经营许可证、工程项目,从中谋取好处或分红。 家族型。由自己的家属、子女出面创建经济实体,利用自己的社会关系和权力影响,确保这一经济实体能够获得较为稳定的业务收入。 混合型。以上几种类型的任意组合。 当前,要根据出现的干部兼职经商做生意的形式,进行分析研究,相应提出严禁、不准、不提倡的要求以及处罚意见,并及时对一些新的变化进行补充,完善督查制度。 干部兼职兼薪成了一种怪现象 江苏省洪泽县信息化办公室 倪洋军:干部或公务员,原则上是不应该兼职的。但是,非常有意思的是,从现行的法律当中,你会发现干部兼职又有很大的可能性,或者说还是允许一部分人兼职的。《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中规定,“公务员因为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而从实际情况看,干部兼职也是大行其道,兼职兼薪也还是屡禁不止,成了一种怪现象。 在一些官员腐败案件中,我们总能看到有官员在一些项目、协会、学会里兼职,发生权钱交易、利益均沾的现象。更有一些官员在一些实体企业暗地“兼职”,手握干股而充当不良企业保护伞。为此,中纪委、中组部多次明确要求限期清理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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