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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仇杀 中国历史上的血亲仇杀
中国历史上的血亲仇杀 作者 万瑜 《旧唐书·列传·卷一百三十八》曾经记录了一个故事。 时任崔州都督的张审素,多年在边塞从军。被人告发他在军中贪污,监察御史杨汪赶到军中调查他。杨汪在路上被劫持,胁迫杨
中国历史上的血亲仇杀

作者 万瑜 《旧唐书·列传·卷一百三十八》曾经记录了一个故事。 时任崔州都督的张审素,多年在边塞从军。被人告发他在军中贪污,监察御史杨汪赶到军中调查他。杨汪在路上被劫持,胁迫杨汪上奏昭雪张审素的罪名。杨汪回去后上奏说张审素谋反,编造罪名后杀了他。 张氏兄弟隐匿多年后杀了杨汪。民众怜悯张氏兄弟孝顺刚烈,都认为应当宽恕。张九龄也极力想保全他们。裴耀卿、李林甫却坚持说:「 ”国家法律不能纵容私仇。”于是皇帝对张九龄等人说:「 ”复仇虽礼法所许,杀人亦格律具存。孝子之情,义不顾命,国家设法,焉得容此!杀之成复仇之志,赦之亏律格之条。然道路谊议,故须告示。” 两人都被斩立决。士人百姓议论纷纷,大多同情他们为父报仇。但国家设立法律,目的在于能长久执行,用法律来维持正义,阻止杀戮。如果每个人都强调为父报仇的正义性,辗转反复,互相杀戮没有尽头。即便如此,士人百姓哀怜他们,给他们写了诔文,张贴在大道旁。把张氏兄弟一起安葬在北邙,又恐怕杨家破坏,同时还修建了几座疑冢。 血亲复仇是原始社会习惯法,对人类的社会活动影响巨大,甚至影响到今天的人文道德,可谓影响深远。进入农耕文明以后,血亲复仇的习惯法影响力并没减弱,《春秋》中记载到,如有血仇,提前向官方禀告,个人是可以复仇的。《礼记》也说到「 ”父仇不共戴天”。进入战国以后,法家思想占据主要地位,法律开始严格限制血亲复仇,从商鞅禁止私斗,到汉景帝按普通杀人案判私刑复仇。汉代虽然独尊儒术,但是国家管理的本质上还是内法外儒的。 唐律在中国古代律法中是处于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唐律总体而言比之前历朝历代的律法宽松,但依然严格限制血亲复仇,武则天时代有一个经典案例,某人报父仇杀了仇人,判官陈子昂认为,杀人犯法必须处极刑,报父仇孝必须表彰,最后结果就是先处死然后表彰。这个判决还被作为标准判例执行多年。 几十年后,柳宗元对陈子昂的判决不服,写了著名的《驳复仇议》,主大意如果父亲被国家以合理、合法的方式处死,则复仇行为就是与法律、社会为敌,丧失道德上的正当性。这其实是公羊家的观点,《公羊传》记录到:「 ”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推刃之道也。” 到了元朝以后,将许多游牧民族的习惯法也带到了中原。血亲复仇就堂而皇之被法律允许了。大明律、大清律,跟元朝也一脉相传。如果父亲祖父被人打死,子孙如果当场还击打死对方的,无罪释放。 不仅仅中国法律受到这方面的困扰,西方法律也为此困恼不已。于是他们祭出了自然法,有民众组成的陪审团来决定道德和法律的问题。其核心宗旨在于复仇杀人者是否对社会有公害性,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该借鉴的地方还是值得借鉴的。 1984年,一个退伍兵的儿子被其空手道教练绑架了,期间被性侵。这个父亲非常愤怒,他压抑着愤怒,在记者的摄像机面前,枪杀了这个空手道教练。这件事引起了轩然大波,但最后的判决却出人意外,仅仅是5年缓刑和300小时社区服务。法官认为这是一位愤怒的父亲为了公道而犯的罪行,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让他入狱服刑不会有任何意义。 血亲复仇在古代中国律法中不断改变法理宗旨,其本质上还是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冲突。试问当公权力没法有效的解决正义问题的时候,私权力能否自己去解决?如果私权力不允许去解决,被害一方的子女又有什么正当途径去解决?血亲复仇作为曾经的人类行为准则,和现代法律思想格格不入。但血亲复仇引起的法律、道德冲突依然不绝于史,今日读之,还是有很多可借鉴和思考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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