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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岛现在由谁占领 钓鱼岛问题历史

火烧 2021-12-26 22:11:55 1083
钓鱼岛问题历史 一、钓鱼岛历史问题中国隋朝时期(那时中国的台湾和钓鱼岛邻近着另一个独立的国家叫“琉球”,隋炀帝曾派使臣朱宽召其归顺,又曾派陈棱、张镇周等率军入侵,入侵途中便有经过钓鱼岛。)琉球原是明、

钓鱼岛问题历史  

一、钓鱼岛历史问题

中国隋朝时期(那时中国的台湾和钓鱼岛邻近着另一个独立的国家叫“琉球”,隋炀帝曾派使臣朱宽召其归顺,又曾派陈棱、张镇周等率军入侵,入侵途中便有经过钓鱼岛。)

琉球原是明、清两朝的藩属国,向明、清朝贡,明、清两朝均派遣使臣对琉球诸王进行册封。钓鱼岛位于前往琉球必经的航路上,册封使臣前往册封琉球诸王,均以这些岛屿为航海标志,所记《使琉球录》等官方文书,详细记载了前往琉球途经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的航海经历,反复确认了中琉边界,史实说明钓鱼岛不属于琉球的范围。

《更路簿》、《顺风相送》等中国古籍完整记载了中国渔民在此海域的航线。在1895年前长达5个世纪的时间里,中国一直在平稳地行使这些权利。

1171年(南宋乾道七年),镇守福建的将领汪大猷在澎湖建立军营,遣将分屯各岛,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岛屿在军事上隶属澎湖统辖,行政上由福建泉州晋江管理。1786年日本仙台藩人林子平制作的《三国通览图说》之《琉球国全图》已列出钓鱼岛群岛,并注明这是中国往琉球的航道,98年后,亦即1884年,日本福冈人古贺辰四郎声称“发现”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并向日本内务省申请划入日本国界(1894年至1933年古贺辰家族曾在主岛钓鱼岛开发鱼业加工场);日本内务卿山县有朋就此事致函外务卿井上馨。

井上馨于1885年覆函说:“此岛屿近清国之境,较之前番勘察已毕之大东岛方圆甚小,且清国已命其岛名。近日清国报纸等,风传我政府欲占台湾近旁之清国所属岛屿云云,对我国心怀猜疑,我国已屡遭清政府之警示。

此时若公然骤施立国标诸策,则易为清国所疑。窃以为目下可暂使其实地勘察,细报港湾之形状及有无开发土地、物产之望,建立国标、开发诸事可留待他日。”

山县有朋因应井上馨建议,覆函冲绳,拒绝马上在钓鱼岛订立国标,并在信件强调事件“勿让传媒得悉。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爆发,在战争尾声时,日本于1895年1月14日通过内阁会议决定,声称钓鱼岛为“无主地”,在钓鱼岛建立标国标,正式划入日本版图。

4月17日中日双方签定《马关条约》,注明将“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割让与日本,条约又指明两国将按照此一条款,以及条约粘附的台湾地图,另行划定海界。在时序上,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占领与《马关条约》及中日战争有关,但日本人认为钓鱼岛并非从马关条约割让,中、日双方此后亦没有正式划下仔细的海界。

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再次确认《开罗宣言》的上述规定必将实施,更将日本的主权“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1946年1月29日,《联合国最高司令部训令第667号》明确规定了日本版图的范围,即“日本的四个主要岛屿(北海道、本州、四国、九州)及包括对马诸岛、北纬30度以南的琉球诸岛的约1000个邻近小岛”。

钓鱼岛现在由谁占领 钓鱼岛问题历史

《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确定的日本领土范围是明确的,其中根本不包括钓鱼岛。1951年9月8日,日美将对日作战战胜国的中国和苏联排除在外,私下达成《旧金山和约》,将北纬29°以南的南西群岛(包括琉球群岛及大东群岛)等交由美国托管。

1953年12月25日,美国琉球民政府发布的《琉球列岛的地理的境界》(第27号布告),将当时美国政府和琉球政府管辖的区域定为包括北纬24°、东经122°区域内各岛、小岛、环形礁、岩礁及领海。这份布告所确定的范围将中国领土钓鱼岛挟带其中。

1971年6月17日,日美签订“归还冲绳协定”时,这些岛屿也被划入“归还区域”。日本政府据此主张对钓鱼岛的领土主权。

二、钓鱼岛问题的历史根源

这么巴掌大的一块小地方,中国和日本到底在争什么?他们是在争夺海底的石油和天然气。

早在1967年,一个联合国专家小组就发现在钓鱼岛附近的海底下蕴藏了大量的石油和天然气,估计有30-70亿吨,可以和整个中东地区的石油蕴藏量相比。此后,日本的右翼极端人士先后在钓鱼岛上建立灯塔,而中国民间的保钓人士也两次登岛,宣布中国应该对该岛实施主权。

从历史上看,早在明朝永乐年间,也就是15世纪初,中国就已经对钓鱼岛有了最早的记载,日本在18世纪出版的地图上也表示出钓鱼岛属于中国。但是,在清末中日甲午战争结束之后,清政府和日本签署了《马关条约》,其中规定,台湾及其周边岛屿,包括钓鱼岛,割让给日本,于是日本人称钓鱼岛为尖阁群岛。

此后,钓鱼岛一直属于日本的管辖范围。1943年,中美英三国签署了《开罗宣言》,对日本非法占有的土地作出了规定,台湾和澎湖列岛,包括钓鱼岛在战后应该归属于中华民国:注意!是中华民国,也就是国民党统治的中国。

1945年签署的《波茨坦公告》强调了《开罗宣言》必须被执行,而日本战败无条件投降后,承诺接受《波茨坦公告》。于是,钓鱼岛成了中华民国的领土,也就是台湾的领土。

朝鲜战争爆发之后,美国为了急于和日本统一阵线,于1951年仓促地和日本签署了《旧金山和约》。该条约第二条规定,日本放弃其对台湾及澎湖群岛的一切权利、名义与要求。

但是第三条规定将日本数个岛屿置于联合国(实际上是美国)托管下,美国有权“对此等岛屿之领土及其居民,包括其领海,行使一切及任何行政、立法与司法权力”。1972年,美国向日本移交了冲绳和钓鱼岛主权。

同年,中日邦交正常化,两国同意将钓鱼岛列岛归属问题挂起并留待以后条件成熟时解决,直到现在。实际上有三个国际法主体有可能获得对钓鱼岛的主权,他们分别是中国,台湾和日本。

德国特里尔大学政治系海尔曼教授认为,对钓鱼岛的归属问题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现实是日本现在在对钓鱼岛实行主权。德国柏林政治科学基金会的瓦克尔女士认为,自从1895年《马关条约》签署以后,钓鱼岛被割让给日本。

1972年在经历了二次大战几多周折之后,美国将钓鱼岛的主权和冲绳群岛一起交还给日本,之后中日双方又没有相互就该岛的归属问题达成另外的协议,因此暂时还是应该归日本。而柏林政治科学基金会的国际法专家沙勒尔警告不要过早的下结论。

他说,在对很多国际条约和多边和约的约束性作评价的时候有多种标准,很难找到一个清晰明确的观点。最好的办法是当事人相互达成谅解。

从国际法所谓的“先占权”的原则出发,由于中国和台湾的渔民很早就在钓鱼岛海域从事渔业活动,因此,中国和台湾可能获得对该岛的主权。但是,根据国际法的另一原则-“时效取得”来看,日本则占了上风。

该原则来自罗马法中“物权取得时效”,指的是一个在足够长的一个时间内对于一块土地连续地和不受干扰行使主权,以致在历史发展的影响下造成一种一般信念,认为事物现状是符合国际秩序的,因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因此,即使一国的一部份领土原先是不正当地或非法地占有的,只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继续并安稳地占有,不再被他国反对或被其它外来因素中断时效,这个国家就取得了该土地的主权。

虽然钓鱼岛从历史上看是中国固有的领土,但是如果被日本国不法地占有,而且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受干扰地占有,日本国就完全有可能获得对钓鱼岛主权。

三、请说说钓鱼岛的历史

上一个回答有部分问题。

朝鲜越南不属于中华帝国领土,只是藩属国。钓鱼岛在马关条约之前属于中国清朝。

在马关条约后,它同台湾澎湖一道转让给了日本。二战后,日本战败,领土格局被重新配置,日本被剥夺了明治维新以来占领的全部新领土。

其中台湾、澎湖和东北归还给了中国,而在甲午战争之前就被日本吞并的琉球群岛由美国托管,以制造琉球地位未定论,让它也有独立的机会。 关键就在于,钓鱼岛也被当做琉球的一部分被美国托管了,而当时的南京政府,以及后来的北京和台北当局,没有提出任何要美国归还的要求。

这是影响深远的。后来1972年,琉球公投结果不是独立,而是回归日本,这样钓鱼岛就和整个琉球移到转交给了日本。

所以很明显,中国的政府没有趁日本战败被宰割的最有利时机,向自己的同盟国要回钓鱼岛,是造成目前这种困局的关键。 “自古以来就属于”只是领土依据之一,它可以通过后来实际放弃的行为而无效化,我们不向美国要钓鱼岛,这就已经是实际放弃了,所以我们自己也有该反省的地方。

四、

(1)∵甲同学回答每个问题正确的概率都是 1 2 ,∴甲同学回答每个问题不正确的概率都是 1 2 ,∴甲同学回答问题没有一个正确的概率为p= 1 2 * 1 2 = 1 4 (4分)(2)X的可能取值为2,3,4,则 P(X=2)= 1 4 , P(X=3)=( 1 2 ) 3 = 1 8 , P(X=4)= 5 8 ,∴X的分布列为 X 2 3 4 P 1 4 1 8 5 8 数学期望为EX=2* 1 4 +3* 1 8 +4* 5 8 = 27 8 (12分)。

五、钓鱼岛的历史问题

这个就要看二战前和二战之后了。

1、日本侵华 非法窃取

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早在隋朝时期,中国就发现了钓鱼岛;最晚至明代,中国人就开始利用钓鱼岛。明清两朝都有大量记载表明钓鱼岛属于中国,包括1403年的《顺风相送》、1556年的《日本一鉴》、1561年的《筹海图编》、1605年的《乾坤一统海防全图》、1621年《武备志·海防二·福建沿海山沙图》、1719年的《中山传信录》、1767年的《坤舆全图》、1808年的《浮生六记》、1871年的《重纂福建通志》以及两代留存的大量《使琉球录》等。不仅如此,一些官方文献还详细记载了对钓鱼岛的管辖情况;而在18、19世纪,日本、英国等国所绘制的一系列地图,也都承认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

尽管如此,日本仍然一直对钓鱼岛觊觎垂涎。1884年,日本那霸居民古贺辰四郎声称“发现”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并向日本内务省申请划入日本国界。1885年~1893年,冲绳县当局先后三次上书日本政府,申请将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划归冲绳县管辖并建立国家标桩。但由于顾忌中国的反应,同时清楚岛屿属于中国,日本政府未有贸然举动。

1895年1月,眼见清政府在甲午战争中败局已定,日本内阁秘密通过决议,将钓鱼岛等岛屿划入日本地图、归冲绳县所辖,但当时日本政府既未在钓鱼岛等岛屿上建立任何国标,也未在日本天皇关于冲绳地理范围的敕令中载明钓鱼岛等岛屿。这次秘密会议的内容直到1952年才在《日本外交文书》中予以公开,但这种通过内部会议窃取他国领土的做法是丝毫不具有国际法效力的。

1895年4月17日,清政府在甲午战争中战败,将台湾及其附属岛屿割让给日本,包括钓鱼岛。此后日本一直占据着钓鱼岛,直至其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战败投降。

2、战败归还 有理有据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同属同盟国阵营的中、美、英三国于1943年12月1日发表《开罗宣言》,其中明确规定:“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

而在取得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前夕的1945年7月,中、美、英又发布《波茨坦公告》(同年8月苏联加入),其第8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之其他小岛。”两大公约再三明确了日本的领土范围,并务必将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的中国领土归还中国,其中钓鱼岛是理所应当的一部分。

1945年8月15日,日本政府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无条件投降。9月2日,日本政府在《日本投降书》第一条及第六条中均宣示“承担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之义务”。据此,钓鱼岛作为台湾的附属岛屿与台湾一并归还中国。1946年1月29日,《联合国最高司令部训令第667号》再次明确规定了日本版图的范围,即“日本的四个主要岛屿(北海道、本州、四国、九州)及包括对马诸岛、北纬30度以南的琉球诸岛的约1000个邻近小岛”,不包括钓鱼岛。

二战后,根据包括《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在内的各种国际法律文件,钓鱼岛在国际法上回归中国。这一结果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成果之一,是中国人民努力抗争保卫领土的胜利成果,是国际新秩序下的正当成果。

从地理上看,钓鱼岛实为台湾大屯山之延伸;中国和日本是相向而不共架的大陆架,由冲绳海槽分隔,而钓鱼岛就位于冲绳海槽的西侧上沿。依据1960年生效的大陆架公约,钓鱼岛理应为台湾岛的一部分。另外,日本国内法对领土范围的界定,同样不包括钓鱼岛,甚至不包括作为联合国托管地的琉球群岛。

六、钓鱼岛问题的历史与现状意义何在

历史就是一笔糊涂帐,各有各的说法,都挺有理的。

谁也别说什么自古就是神圣不可分割的领土,那都是扯蛋的。

领土问题就是实力和利益说话。

现状意义,就是转移大家的视线,让粪青们有点事干,有个发泄口,免得闲出病来上街闹事。

国家的政策很清晰,官方说的白纸黑字明明白白,八个大字——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粪青们叫唤顶个蛋用,知道这八个字啥意思么?

越叫的欢,越说什么神圣不可分割,就越跟国策对着干。

爱国的热情变成误国的祸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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