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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工作一年跳槽去哪 有快一年的工作经验,跳槽到另外一家公司,是不是还有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还没有上一家公司高,划算吗?

火烧 2022-12-22 04:29:09 1035
有快一年的工作经验,跳槽到另外一家公司,是不是还有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还没有上一家公司高,划算吗? 有快一年的工作经验,跳槽到另外一家公司,是不是还有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还没有上一家公司高,划算吗?只
四大工作一年跳槽去哪 有快一年的工作经验,跳槽到另外一家公司,是不是还有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还没有上一家公司高,划算吗?

有快一年的工作经验,跳槽到另外一家公司,是不是还有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还没有上一家公司高,划算吗?  

有快一年的工作经验,跳槽到另外一家公司,是不是还有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还没有上一家公司高,划算吗?

只要你换工作,就会有试用期,,除非是人家挖你过去的。试用期工资无所谓关键是转正后的,还有以后的前景

被上司高薪挖到另外一家公司去还要我过试用期,合适吗

合适,原因有以下几点:
1、试用期给双方随时后悔的机会,也是对劳动者有利的;
2、空降到新的单位,需要建立新的人际关系,过于特殊的人通常易引进公愤,表面大家不反抗,却能无形树敌。
3、为你的领导考虑,他给自己的人太多特权,对上对同级都不好交待
还有很多的原因,劝你放低姿态,多想想跳槽的理由就平衡了。

是不是每家公司都有试用期?

大多数都有

有工作经验,跳槽 一般试用期多久

试用期的长短一般与你和用人单位签的劳动合同周期长短有关,签三年及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半年,签一年的一般是一个月以内,合同期一年到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两个月,具体就根据你和公司协商了。

试用期结束后离开公司,又回到公司工作的还用再有试用期吗?

只要你在以前的试用期通过了的话,在回到公司是没有问题的

试用期算工作经验吗?

当然算啊...你学到的东西就是你以后工作的宝贵经验...试用期认真做事,多学习多问...让老板感觉到你是个真正做事的人

我去一家公司面试,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没到我就不想继续在这做了,没意思,请问试用期工资该给吗?

肯定要找他要啊,你付出了,凭什么不要啊,在说了有劳动法的,凡是在用人单位工作过,就应该有劳务报酬的。

证券公司没有试用期的吗?

根据证券公司不同,会略有差别,但不一般不会直接签合同的,即使签了,你也要看一下抬头,是什么合同?培训实习还是劳动合同

同一家公司离职后又办理入职还能有试用期吗

正常情况还是要试用期。
当事人离职是否还能进去原单位,或者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多久能进去,要看单位和本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正常手续,当事人离职,即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单位出具离职证明、办理社保和档案转移或封存,并办妥交接手续后,与单位的劳动关系也就解除了,如果要重新入职,和新的员工是在同一起跑线,需要按照入职程式,即求职、面试、稽核、培训、办理入职手续等程式。
但是由于当事人是原来的员工,对于之前在单位的表现和情况,单位有一定的了解和记录,所以再次选择原单位,单位通常会了解当事人原来离职是何原因,本人之前的表现,个人技术和对单位的奉献或者态度,以及为什么要重新入职等等,通过认真的稽核和评估,从而确定是否再次接纳当事人。而单位这样做,无论对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是一种负责任的做法。
因此,当事人离职后,如果要回原单位入职,首先要确认自己的求职条件和目的,将自己合理的理由、工作态度、内心想法等等,坦诚地与单位招聘的负责人进行沟通,必要时可以提供更多的资料,如情况说明、资格证书、未来工作思路或者计划,以增加重新入职的成功率。
但是如果之前是因为自动离职没有办理离职手续,或者在单位表现不好、不能胜任工作甚至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被开除或劝退的,再次入职的成功率一般不大,这种情况,当事人最好先反思自己,再考虑是否继续求职。本人作为曾经负责人事招聘的管理人员,在与同行的交流中,通常这种情况,绝大多数的单位很难接受这种返聘的员工。
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者选择单位,单位也选择劳动者,彼此是双向选择,也是平等的。
我国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了劳动合同法,并于2012年进行了修正,该法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因此,作为劳动者,首先应该多了解该法律,才能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履行自己的应有义务。
相关参考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字,至少储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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