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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明年是换届吗 村换届面临哪些新形势新情况

火烧 2021-06-16 06:31:25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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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明年是换届吗 村换届面临哪些新形势新情况

村换届面临哪些新形势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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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具有与往届不同的内容和要求,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
1、由于人口流动性增大,人户分离现象更加突出,选民登记的工作量和难度都将增加。我市现有常住人口115.09万,比2002年换届时增加1.29万,已经登记的暂住人口40多万;据分析,我市人户分离的人口和未经登记的外来人口都比2002年换届时增加。人口流动性的增大,给选民登记工作增加了工作量和难度:一是一些外出人员居无定所,或因城镇扩张、企业改制、旧城改造、异地购房等因素造成居住地与户籍地的分离,选民登记的难度加大;二是一些村级基层组织的户籍管理不健全,户籍登记与实际出入较大,且久未核对清理,容易造成选民的漏登、错登、重登;三是农村的集体户、移民户、婚嫁女、大中专毕业生等户在人不在现象增加,带来农村选民登记的复杂性;四是在现居住地一年以上而户籍在外地的人员较多,但居住分散,加上他们取得户籍所在地选区的选民资格证明比较麻烦,带来外来人员的选民登记和组织选举难度较大。
2、由于民主政治进程的不断推进,选民参政议政意识的增强和镇、街道党代表数量的减少,人大代表的选举将更富竞争性。随着基层民主政治进程的推进,人大工作影响面的不断扩大,人大代表的政治和社会地位得到较大提升,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不断提高,选民参与竞选人大代表的热情将更为高涨。同时,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做好2006年乡(镇)换届工作的通知》,我市各镇的党代表名额将大幅减少,如试点镇滨海党代表名额原为172名,现减至93名,比原来减少46%;街道党委如改设党工委后,也将不再选举街道党代表。以上情况都将增加人大代表选举的竞争性,这一现象在部分村干部和企业主中的反映将更为明显。
3、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公民的职业选择更富多元和灵活,保证代表广泛性、结构合理性的难度增加。人大代表应该广泛代表和反映社会各阶层、各行业的利益,且在数量上保持一个相对合理的内部结构。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及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公民的职业选择更富多元和灵活,相应增加了代表结构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乡镇任期从三年延长到五年后,能否保持党政干部在任期内的相对稳定,也将对保持一个区域内代表结构的合理性带来较大影响。如我市2002年底被选为市十三届人大代表的32名镇(街道)党委书记、镇长(主任)中,现已调离原职务岗位的有31名(其中27名调离原选区或行政区域),占总数的96.7%。另据分析,本次选举中生产(工作)一线代表、妇女代表、非中共党员代表的比例也有可能出现下滑。
4、由于代表的竞选行为更趋多样化,当前对贿选行为的打击还不够有力,如何依法规范选举工作的任务更加繁重。代表竞选行为的多样化,既是民主政治建设不断推进的体现,也是代表竞争性逐步增强的反映。但由于当前选民的法律素质总体上还有待提高,法律法规对选举工作的一些规定还不够细化,因而本次选举如何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依法规范选举工作的任务更为突出和繁重。特别是近年来基层选举中各种形式的以请吃、金钱或者其他财物等影响、干扰选举的现象有所滋长,2004年的选举法修改虽然对此充实了原则规定,但由于法制还不够健全以及具体工作上的原因,对有些贿选行为的界定还存在一定困难,查处和打击贿选等破坏选举行为的力度还不强,对此必须予以高度的重视和关注。
5、由于第七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存在的一些后遗症,部分村级基层组织建设比较薄弱,将对农村的代表换届选举工作带来影响。我市农村两级人大代表选举的任务面广量大,去年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后,有一批熟悉农村工作的村干部卸任,部分村“两委”班子的工作有待磨合,组织类似大规模的代表选举工作经验不足,处理选举中相关问题的能力不强。同时,还有一些村级基层组织基本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全市至今有8个村还未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部分村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矛盾尖锐,选举中的不正当竞争、派性或宗族矛盾等造成的后遗症严重。这些都可能会影响本次代表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6、由于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同步进行,工作量相对集中,组织工作任务加重。我市过去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大多是在不同年度进行的。根据有关法律和上级要求,今年第三季度全省乡(镇)党委将进行换届,届时乡(镇)人大、政府也将进行换届,我市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将同步进行,因此工作量相对集中。加上本次换届镇、街道领导干部职数减少较多,思想状况较为复杂;基层干部近年来变动较大,熟悉基层选举工作的领导干部留任不多,如何做好本次换届选举组织工作的任务相当繁重。

谈谈这次县乡党委换届面临哪些新形势,新情况,主要做好哪几个方面的工作

选举法选举法修改后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面临的问题
年初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对选举法进行了第五次修改。这次修改,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并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从章节变化方面看,老法为十一章涉及五十二条;新法增至十二章共五十七条,其中“第二章选举机构”属新增章节。从修改的主要内容方面看,既有具体操作发生根本性变化的,也有在老法的基础上又作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的。
一、选举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在具体操作方面发生变化的主要内容
1、关于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规定,在新法的第十四、第十六等条款中都有相应规定。
2、关于选举机构中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回避、职责和工作要求的规定,特别是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3、关于选民登记中第二十八条原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改为“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具体规定了法定时间。
4、关于代表候选人与与选民见面的规定
(1)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增加了“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
(2)第三十一条规定选举委员会在公布第一轮代表候选人名单的同时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也要一起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原规定在选举日的五日前以前公布,修改为“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这属法定时间进行了调整。
(3)第三十三条原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修改为“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5、 关于选举程序方面的规定
(1)第三十六条把原第三十四条规定中选举的后一句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修改为“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2)第三十八条新增了“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的明确规定。
(二)在老法的基础上又作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的内容
1、第七条原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2、第十四条原规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进行分配,现规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分配”。
3、第二十九条增加了第二款内容,“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4、第三十四条(新增内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5、第四十条规定接受选民代为投票时,明确“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并增加了第二款内容“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6、第四十五条(新增内容)“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7、对接受代表辞职的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对于县级人大代表和乡级人大代表,“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8、对破坏选举行为的调查处理规定,第五十六条(新增内容)“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9、对总人口特别多的乡镇代表名额数从原来的最高不突破一百三十名调整为最高不突破一百六十名。
10、其他对具体文字用语方面作的有关修改,如在第三十条中表现最为明显。原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现改为“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二、实施新选举法面临的有关问题
按照任期规定,明年我县即进行换届选举,对选举法修改后在具体操作方面发生变化的相关内容,必须要提前作好充分准备,采取积极、认真的态度严格依法组织。根据在具体操作方面发生变化的相关内容,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代表名额分配问题。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后,和以往的代表名额分配相比,大体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1:4选举人大代表变为1:1,城镇居民多的乡镇代表名额相对要减少,势必城镇代表要大幅减少,农民代表要相应增加,如何进行代表名额分配,如何具体操作?
(二)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问题。根据“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的规定,与以往的具体做法相悖。原来的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绝大部分是由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和常委会委员担任的,这部分对象绝大多数又为下去参选的代表候选人人选,常委会领导还分别担任选举委员会的主任或副主任,就是即将要退下来的常委会领导,按照原有的做法,也仍安排作为下一届人大代表的人选,那么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究竟由哪些对象来组成?虽然法律规定可先“进”再“辞去”,但既然有了这样的法律规定,在组织选举的中途经常委会会议重新研究对个别人员的调整倒属正常,如果进行大范围调整那就不太合适了,而且对选举委员会领导作用的发挥和组织选举工作的业务能力也是一个很大的挑战。乡镇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对象同样面临着这方面的问题。
(三)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问题。关于原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修改为“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从可以变为应当,也包含着必须的意思。如何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代表候选人如何向选民介绍自己的情况和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
(四)设立流动票箱的问题。原第三十四条规定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修改为第三十六条“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这一规定更加明确了组织投票选举要以设立投票站和召开选举大会投票为主、流动票箱为辅的原则,这在农村习惯以流动票箱为主的做法相悖,而要改变这种做法的工作难度是巨大的,具体如何操作?
(五)设立秘密写票处的问题。关于第三十八条新增的“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的规定,这是和要求以设投票站及召开选举大会为主相对应的,没有前者,后者也就失去了规定的意义。如果流动票箱投票,秘密写票处该如何设立?

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有哪些新情况新特点

”六中全会深刻把握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新情况新特点,针对党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就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权利、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等12个方面作出规定、提出明确要求。

法治政府部门建设面临哪些新形势

注重法治实践的新形势,向法治政府建设提出的新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治权威是关键。必须树立法律的权威、法治的权威。没有法治的权威,再多的法律体系也难以真正执行和落实。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我们面临着从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的转变,把好看的法律变成管用的法治实践。这就需要:一是在政治体制上和权力配置上确保法治权威的地位。改进治国理政的方式,“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二是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强化社会监督的作用。不受监督的权力,会导致腐败。政务公开下的社会监督,有利于权力行使的及时纠偏,决定着权力运行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三是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强化责任追究机制,使党委和政府能够及时回应社会需求和群众呼声,使社会监督发挥其积极作用。
其次,科学立法是基础。法治政府制度体系虽已形成,但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当前,行政管理领域的建规立制,往往都是由主管部门主导完成的,即所谓“部门立法”。“部门立法”有其先天性缺陷与不足,需要弥补。需要建立多元参与的立法机制,确保立法程序上的公开、参与以及监督审查。在启动立法阶段,需要充分说明立法理由。在立法过程中,保证公众的有效参与。完善立法审查机制,确立规则制定的纠错机制。另外,提高立法质量需要强化立法的可操作性,在立法过程更加注重利益的协调平衡,更加注重立法的细化和可执行性。
再次,严格执法是重点。行政执法是政府日常的行政活动,事关法律要求的实施和落实。十八大报告强调,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以执法为中心的法治政府建设,应该更加注重执法的全面建设。一是配套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法律执行的过程,需要相应的配套规定和配套制度,没有细化的、辅助配套规定和配套制度,法律就难以真正贯彻落实。二是执法体制、机制的建设和完善。从执法实践看,执法体制、机制是制约行政执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没有科学合理的体制、机制,再严肃的法律在执行中都会被不合理的体制、机制扭曲。三是严肃执法严格执法的权力保障和体制保障的加强和完善,反特权,反干扰,遏制随意性执法和选择性执法。四是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约束和规范。所有的法律都要人来执行,法治建设也是人在推动。从这个意义上说,有什么样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就会有什么样的执法实践。法治建设应当更加关注人这个因素,加强对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规范,提高队伍素质,强化责任机制、考核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规范和引导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另外,政府守法是核心。政府不守法是对法治政府的严重伤害。十八大报告要求全民守法,如果政府不带头守法,不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规则和制度的实施必定成为空中楼阁。因此,让行政机关不敢违法、不能违法,确保政府依法决策、依法履责、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成为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和关键。要重树公民对政府的充分信赖,重要的是政府机关必须首先“奉公守法”。既要“奉公”,公平公正,也要“守法”,遵守法律,不得违法行政。
最后,公正司法是保障。司法是一国实施法律的最后防线,没有公正司法的国家就不是法治国家,也不可能建成法治政府。当前,干预法院依法受理、审理诉讼案件的现象还比较严重,与政府相比,法院总体上还比较弱势,甚至有时司法机构成为政府意志的工具。因此,完善司法机构设置和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完善诉讼程序、强化司法民主和法律监督,努力提高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成为规则和制度实施的保障。各级党委和政府机关要积极支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禁止违法干扰司法机关的司法审判活动,公正裁判各类案件,尤其是涉及政府机关的案件。支持政府机关负责人积极出庭应诉或旁听本部门的案件审判。
参考:建成法治政府面临哪些新要求
:chinapeace.gov./2013-03/18/content_7030867.htm

煤场扬尘污染控制面临哪些新形势?

近年来,我国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由于煤矿、火力发电厂、冶金、焦化、煤炭发运站、铁路煤炭货场等企业煤场扬尘导致的煤场周边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不仅造成大量的物料损失,同时也污染了周边环境,成为舆论及民众关注的焦点,严重制约我省小康社会的全面建成,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强企业煤场扬尘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已成为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
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缺乏煤场全封闭技术规范,导致企业在实施过程中无章可循,随意性大,无法达到扬尘污染治理的效果,同时由于全封闭后为密闭空间,导致煤场内部有粉尘爆炸和作业人员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等一系列次生问题。因此,制定《煤场全封闭技术规范》,规范煤场全封闭从设计、实施及相关技术标准,将有效提高煤场全封闭后扬尘污染的治理效果,改善煤场周边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为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突出和强化标准倒逼机制,制定《煤场全封闭技术规范》已经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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