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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现代眼光看王安石变法 怎样才能使王安石变法成功 急 。

火烧 2021-10-17 13:47:38 1063
怎样才能使王安石变法成功 急 。 怎样才能使王安石变法成功 急 。首先,作为变法的主导者,王安石不能急于求成,要能听得进别人的意见,对于各种变法的法规,先在某代表性的地区示范,吸取经验,然后再修正推广

怎样才能使王安石变法成功 急 。  

怎样才能使王安石变法成功 急 。

首先,作为变法的主导者,王安石不能急于求成,要能听得进别人的意见,对于各种变法的法规,先在某代表性的地区示范,吸取经验,然后再修正推广全国。
其次,作为变法的后盾,神宗皇帝也不能太过理想主义,要实事求是,也不能急于求成,还有,对于王安石的支持,要符合现实,不能因为可能导致王安石罢相辞官,就无底线的妥协。
第三,在变法之前,最好清吏治,建立变法的监察机构,实事求是的监督各种新法规的实施,避免因为下层官吏对变法的抵触,阳奉阴违,造成利民的法规,变成扰民。
其实啊,最好的办法就是,神宗皇帝的父亲,英宗皇帝长命一些,多活十来年,一是让国家经得起一场变革,而不会乱,而是继任者神宗皇帝赵顼,继承皇位的时候更年长一些,在三十几或者四十来岁,而不是二十岁不到,那样至少赵顼对政治更敏感,更现实,处理国家事务更成熟,毕竟英宗皇帝是现实主义的皇帝,而神宗赵顼却是理想主义者,相信经过十来年的教导,神宗赵顼会更成熟。
就这些,是我的看法。

以现代眼光看王安石变法 怎样才能使王安石变法成功 急 。

王安石变法

王安石变法
北宋王安石于宋神宗熙宁年间进行的改革。治平四年(公元1067年)正月,宋神宗即位,立志革新,于熙宁元年(公元1068年)四月,召王安石入京,变法立制,富国强兵,改变积贫积弱的现状。
变法中,王安石建立了一个指导变法的新机构——制置三司条例司,条例司撤销后,由司农寺主持变法的大部分事务。吕惠卿、曾布等人参与草拟新法。新法内容如下:
限制商人
供应国家需要和限制商人的政策,主要是均输法、市易法和免行法。
均输法
熙宁二年七月,颁行淮、浙、江、湖六路均输法。由发运使掌握六路的财赋情况,斟酌每年应该上供和京城每年所需物资的情况,然后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从便变易蓄买”,贮存备用,借以节省价款和转运的劳费。均输法夺取了富商大贾的部分利益,同时也稍稍减轻了纳税户的许多额外负担。
市易法
熙宁五年三月,颁行市易法。在开封设置市易务。市易务根据市场情况,决定价格,收购滞销货物,待至市场上需要时出售,商贩可以向市易务贷款,或赊购货物。后又将开封市易务升为都提举市易司,作为市易务的总机构。市易法在限制大商人垄断市场方面发挥了作用,也增加了朝廷的财政收入。
免行法
熙宁六年七月,正式颁行免行法。免行法规定,各行商铺依据赢利的多寡,每月向市易务交纳免行钱,不再轮流以实物或人力供应官府。
发展农业生产
调整封建国家、地主和农民关系的政策以及发展农业生产的措施,有青苗法、募役法、方田均税法和农田水利法。
青苗法
熙宁二年九月,颁布青苗法。规定以各路常平。?广惠仓所积存的钱谷为本,其存粮遇粮价贵,即较市价降低出售,遇价贱,即较市价增贵收购。其所积现钱,每年分两期,即在需要播种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愿原则,由农民向政府借贷钱物。收成后,随夏、秋两税,加息2/10或3/10归还谷物或现钱。青苗法使农民在新陈不接之际,不至受“兼并之家”高利贷的盘剥,使农民能够“赴时趋事”。
募役法
熙宁四年颁布实施。募役法(免役法)规定由州、县官府出钱雇人应役。各州、县预计每年雇役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等高下分摊。募役法使原来轮流充役的农村居民回乡务农,原来享有免役特权的人户不得不交纳役钱,官府也因此增加了一宗收入。
方田均税法
熙宁五年颁行。方田均税法规定每年九月由县官丈量土地,检验土地肥瘠,分为五等,规定税额。丈量后,到次年三月分发土地帐帖,作为“地符”。分家析产、典卖割移,都以现在丈量的田亩为准,由官府登记,发给契书。以限制官僚地主兼并土地,隐瞒田产和人口。
农田水利法
熙宁二年颁布。条约奖励各地开垦荒田,兴修水利,修筑堤防圩岸,由受益人户按户等高下出资兴修。在王安石的倡导下,一时形成“四方争言农田水利”的热潮。北方在治理黄河、漳河等河的同时,还在几道河渠的沿岸淤灌成大批“淤田”,使贫瘠的土壤变成了良田。
为稳定封建秩序,巩固封建统治秩序,整顿、加强军队,建立将兵法、保甲法、保马法以及建立军器监等。
将兵法
作为“强兵”的措施,王安石一方面精简军队,裁汰老弱,合并军营,另一方面实行将兵法。自熙宁七年始,在北方挑选武艺较高、作战经验较多的武官专掌训练。将兵法的实行,使兵知其将,将练其兵,提高了军队的战斗力。
保甲法
熙宁三年颁行。各地农村住户,不论主户或客户,每十家(后改为五家)组成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家有两丁以上的,出一人为保丁。农闲时集合保丁,进行军训;夜间轮差巡查,维持治安。保甲法既可以使各地壮丁接受军训,与正规军相参为用,以节省国家的大量军费,又可以建立严密的治安网,把各地人民按照保甲编制起来,以便稳定封建秩序。
保马法
民养官马,平时自用,马死或病,令按值给偿。
改革教育制度
王安石等变法派还改革了科举制,整顿了各级学校,为社会培养需要的人才。并对“恩荫制”进行了尖锐批评。
变法的结果
王安石变法以“富国强兵”为目标,从新法实施,到守旧派废罢新法,前后将近15年时间。在此期间,每项新法在推行后,基本上收到了预期的效果,使豪强兼并和高利贷者的活动受到了一些限制,使中、上级官员、皇室减少了一些特权,乡村上户地主和下户自耕农减轻了部分差役和赋税负担,封建国家也加强了对直接生产者的统治,增加了财政收入。各项新法或多或少地触犯了中、上级官员、皇室、豪强和高利贷者的利益,最终被罢废。
1、进步性:
(1)变法措施的推行,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加强了国家的军事力量,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北宋积贫积弱的局面。
(2)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客观上有利于社会的进步。
2、局限性:
(1)王安石变法是封建地主阶级针对北宋统治危机进行的改革运动,不可能从根本上摆脱封建统治危机。
(2)变法以维护地主阶级的统治为出发点,农民的处境没有根本改变,负担依然沉重。
失败原因:
1、新法损害了大地主大官僚的利益,守旧势力阻挠变法。
2、宋神宗对变法态度的变化。
3、变法过程中用人不当,出现了新法危害百姓的现象。
4、司马光任宰相废除新法。

宋神宗时(1069年开始)以王安石为首的革新派的一次政治改革。为了改变北宋积贫积弱的局面,他积极推行青苗、均输、市易、募役、农田水利等新法,抑制大官僚地主和豪商的特权,以期富国强兵,缓和阶级矛盾。但由于变法触及了大官僚、大地主的利益,最终失败了。

你怎样评价王安石变法?

王安石变法时机不对
北宋的变法阻力太大,假如是汉武帝那时变法,那就容易多了,再不行明太祖时期,也会容易点,(不过有朱元璋在,也不用王来变法了。)王的变法需要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而北宋做不到,虽然北宋的政策是强干弱枝,但是枝是弱了,干未必强,士族虽然没有了,但是士大夫在地方的势力却是无比强大,就算是神宗这样在北宋算是比较强硬的皇帝也无法抵御士大夫的压力。而且王安石变法一大目的是强兵,但是要强兵先要强将,北宋那防范武将的政策做的到吗?西汉就不同,那时法制残酷(随秦制嘛,虽然比秦好些,但是比之后的各代残酷许多。)地方上的势力自景帝扫七国,再打压各贵族功臣,等到武帝上台,频繁提拔下层,培养新势力,打击旧势力,巩固君权,再这样的背景下,要变法就容易得多,即便比王安石变法更激进的也可以作到。
北宋之后防范武将,重视文人,几代之后,已经养成士大夫阶层,关系盘根错节,要变法什么就要触动他们的利益,由于武将不成气候,皇帝只能依靠士大夫内部的斗争,北宋党争何尝没有皇帝刻意的目的。而王安石变法依靠的是这个阶层,打击的也是这个阶层,变来变去,只是一派上台打击另一派,换汤不换药,变法却成了加强自己权利的工具,这样还能不失败?[here. 西西河 沉睡的天空]
不过王也有自己的缘故,用人不当,权力又受到限制,象张居正的权力和政治才能就高出王甚多。当然,明朝的那种环境使得张受到的压力小于王。但是即便如此,失去皇帝的支持,变法都不免失败的下场。

王安石变法不成功的原因?

1、以欧阳修为代表的另一政治派别的阻挠
2、单只依靠皇帝而不依靠广大底层群众是行不通的
3、不合宋朝发展的时代潮流
4、王安石本人自身原因
5、其他原因

若王安石变法成功还会出现靖康之难吗?

我想不会,想想商鞅、法国、日本、英国什么的革命、变法,成功后那都是开挂的状态。但是历史就是历史,每个人的思想不一样,像苏轼这样的大文人致死都在反对王安石,那时候的思想很顽固的

怎样看待王安石变法

王安石被称为12世纪的改革家。他的变法理论上可以使宋繁荣起来,但是实际上他用了一些没有什么能力的人,以致改革失败。他的改革触动当时的社会,得罪了很多人。留给我们的是他善于改革的精神!

王安石变法内容

主要有富国之法、强兵之法、取士之法
“富国之法”的主要内容是:
青苗法。宋仁宗时,陕西百姓缺少粮、钱,转运使李参让他们自己估计当年谷、麦产量,先向官府借钱,谷熟后还,官称“青苗钱”。王安石、吕惠卿等据此经验,制定青苗法。它规定把以往为备荒而设的常平仓、广惠仓的钱谷作为本钱。每年分两期,即在需要播种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愿原则,由农民向政府借贷钱物,收成后加息,随夏秋两税纳官。实行青苗法的目的,在于使农民在青黄不接时免受兼并势力的高利贷盘剥,并使官府获得一大笔“青苗息钱”的收入。
募役法。又称免役法。免役法规定:废除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衙前等州、县差役的办法,改由州县官府出钱雇人应役,各州县预计每年雇役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等高下分摊。上三等户分八等交纳役钱,随夏秋两税交纳,称免役钱。原不负担差役的官户、女户、寺观,要按同等户的半数交纳钱,称助役钱。此法的用意是要使原来轮充职役的农村居民回乡务农,原来享有免役特权的人户不得不交纳役钱,官府也因此增加了一宗收入。
方田均税法。熙宁五年八月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条约》颁行。此法分“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方田”就是每年九月由县令负责丈量土地,按肥瘠定为五等,登记在帐籍中。“均税”就是以“方田”的结果为依据均定税数。凡有诡名挟田,隐漏田税者,都要改正。这个法令是针对豪强隐漏田税、为增加政府的田赋收入而发布的。
农田水利法。熙宁二年十一月颁布农田水利法,奖励各地开垦荒田兴修水利,建立堤坊,修筑圩埠,由受益人户按户等高下出资兴修。如果工程浩大,受利农户财力不足,可向官府借贷“青苗钱”,按借青苗钱的办法分两次或三次纳官,同时对修水利有成绩的官吏,按功绩大小给予升官奖励。凡能提出有益于水利建设的人,不论社会地位高低,均按功利大小酬奖。此法是王安石主张“治水土”以发展农业,增加社会财富的重要措施。
市易法。在东京设置市易务,出钱收购滞销货物,市场短缺时再卖出。这就限制了大商人对市场的控制,有利于稳定物价和商品交流,也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
均输法。主要内容有:要求发运使必须清楚东南六路的生产情况和北宋宫廷的需求情况,依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必须在路程较近的生产地采购,节省货款和转运费。另外,还赋予发运使一定的权力,使他们能够斟酌某时某地的具体情况适当地采取一些权宜措施。这就减轻了纳税户的额外负担,限制了富商大贾对市场的操纵和对民众的盘剥,便利了市民生活。
强兵之法”
这是王安石变法的第二个主要内容,具体措施有:保甲法、保马法、将兵法、设军器监。
保甲法。熙宁三年司农寺制定《畿县保甲条例颁行》。其主要内容是乡村住户,不论主客户,每十家(后改为五家)组成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家有两丁以上的出一人为保丁,以住户中最有财力和才能的人担任保长、大保长和都保长,同保人户互相监察。农闲时集中训练武艺,夜间轮差巡查维持治安。王安石推行保甲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范和镇压农民的反抗,以及节省军费。
将兵法。作为强兵的措施,王安石一方面精简军队、裁汰老弱,合并军营。另一方面实行将兵法。自熙宁七年始,在北方各路陆续分设100多将,每将置正副将各1人,选派有武艺又有战斗经验的军官担任,专门负责本单位军队的训练,凡实行将兵法的地方,州县不得干预军政。将兵法的实行,使兵知其将,将练其兵,提高了军队的战斗素质。
保马法。规定百姓可自愿申请养马,每户一匹,富户两匹,由政府拨给官马或给钱自购。养马户可减免部分赋税,马病死则要赔偿。
政府下令设置军器监,监督制造兵器,严格管理,提高武器质量。从此,武器生产量增加,质量也有所改善。
“取士之法”。王安石在进行政治、经济和军事体制改革的同时,也非常关注人才的选拔、培养和使用,主要是为变法造舆论。主要有改革科举制度、整顿太学、重视对中下级官员的提拔和任用这三个具体措施。
熙宁四年(1071年),颁布改革科举制度,废除以空洞的华而不实的诗赋词章取士的旧制,恢复以《春秋》,三传明经取士。即要求考生联系当前实际采取参加经义策论的考试。这就把科举的立足点放在选拔具有经纶济世之志和真才实学的天平上,从而扩大了考选名额,使一大批新进之士取代反对改革的旧官。
同年秋,实行分上、中、下三班不同程度进行教学的太学三舍法制度,不能不看到,九百年前我国已有了从实际出发的科举、学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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