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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转出什么意思 请问哪些情况下,会导致进项税额转出?

火烧 2021-05-22 22:56:36 1050
请问哪些情况下,会导致进项税额转出? 请问哪些情况下,会导致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转出: 1,购入货物时不能直接认定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记入“应

请问哪些情况下,会导致进项税额转出?  

请问哪些情况下,会导致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转出: 1,购入货物时不能直接认定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如果这部分购入货物以后用于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应将原已记入进项税额并已支付的增值税转入有关的承担者予以承担,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的“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当发生非正常损失时,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进项税转出大概的意思就是:存货的用途发生改变。 3,进项转出是指企业已作进项抵扣但后来转做他用而税法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 》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用于下列项目的增值税进项税应该转出:
1)用于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7)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其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部分应该转出。外贸企业出口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其征、退税之差应该转出。转出部分计入成本。
以上项目所含进项税转出时,与之相关的运费按扣除率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应该转出。

请问何为“进项税额转出”?什么情况下使用它?

如果你已经抵扣过的进项税后来由于不符合抵扣的条件就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什么情况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转出的情况有: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也就是说购进货物在没有弄清是否能抵扣进项税额之前,先做了进项抵扣处理,等到弄清楚是不能抵扣的,就从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中转出来,减少进项税额抵扣。

进项税额转出--一般在什么情况下使用呢? ????

进项税额转出的原因包括:
1、将不能抵扣的部分计入抵扣金额内;
2、改变用途,原来可以抵扣变为不能抵扣;
3、按比列分摊计算、划分可以抵扣与不能抵扣的部分;
4、发生财产的非正常损失。
进项转出是指企业已作进项抵扣但后来转做他用而税法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 》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用于下列项目的增值税进项税应该转出:
1)用于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7)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其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部分应该转出。外贸企业出口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其征、退税之差应该转出。转出部分计入成本。

请问,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都有哪些?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二)至(六)项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购进货物在没有弄清是否能抵扣进项税额之前,先做了进项抵扣处理,等到弄清楚是不能抵扣的,就从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中转出来,减少进项税额抵扣 提问者 的感言: 谢谢!祝您每天都有个愉快的心情!

请问,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转出有哪几种情况?谢谢!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入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以下详细说明需要记入“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的会计处理。
一、用于非应税项目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非应税项目是指非缴纳增值税应税项目,如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及基本建设的在建工程等。基本建设在建工程是指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理等专项工程。专为基本建设在建工程购买的物资和应税劳务,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应计入购买的物资和应税劳务的价值中,随着在建工程建设计人工程成本之中。如果在建工程耗费的不是专为在建工程购买的物资或应税劳务,应按实际支出数额或发生额加上进项税额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从在建工程发生当期的进项税中扣除。企业建设工程形成的固定资产是为了使用,而不是为了销售,为增加固定资产而进行的工程改建、扩建和固定资产大修理等耗用的购进货物应税劳务,已经改变了购进或接受的目的,如果不从在建工程当期发生的进项税中扣除,就会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
例:某企业对厂房进行改建,领用本厂生产的原材料1500元,应将原材料价值加上进项税额255元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1755
贷:原材料 1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255
二、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由于免税项目不缴纳增值税,为生产免税项目产品所耗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已抵扣的进项税,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除。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全部为免税产品,由于没有销项税,为生产而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中的进项税额计入货物采购成本。当企业既生产应税产品又生产免税产品时,由于购买的货物或接受的劳务有确定的去向,则可分别核算应税产品和免税产品的材料成本。如果企业没有单独核算免税产品的材料采购成本时,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中的进项税额已在货物验收入库,应税劳务提供的当期抵扣为生产免税产品所耗用的材料中的进项税额,应计入基本生产成本。
例:某自行车厂既生产自行车,又生产供残疾人专用的轮椅。为生产轮椅领用原材料1000元,购进原材料时支付进项税17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基本生产成本--轮椅 1170
贷:原材料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170
三、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转出
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无论是用于集体福利支出,还是用于职工的个人消费,都没有直接用于企业的生产,部改变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用途,变成了最终消费品。因此,不能抵扣购进时的进项税,应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计入相应的福利支出中。
例:某企业维修内部职工浴室领用原材料20000元,其中购买原材料时抵扣进项税340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职工福利费--浴池维修23400
贷:原材料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3400
四、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
1.购进贺物或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
工业企业购进货物验收入库后,商业企业购进商品付款后,其进项税额可以在当期抵扣。当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先将购进货物或商品的成本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帐户,待查明原因后再进行帐务处理。
例:某零售商业企业A柜组在月末盘点时,发现短缺某种商品价值400元(不含增值税),原因待查,根据上月的该种商品进销差率15%计算,调整有关帐目: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340
商品进销差价60
贷:库存商品400
短缺商品经查属营业员的过失,营业员应负赔偿责任。经查,短缺商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8元,其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 398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34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58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进项税额的转出
当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其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中的进项税额应从进项税额中转出。无法准确确定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也就是扣减进项税额的计算依据是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该货物或劳务的实际成本(即原进价加上运费、保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按征税时该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的税率,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例:某企业本月在产品A由于自然灾害损失50件,在产品A每件原材料、燃料及动力费用为27元,经分析计算,保险费及其他费用每件3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755
贷: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A)1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255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1755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755 来

进项税额转出在没销项税的情况下转到那里去了?

既然是进项税额转出,那么一定是发生了:(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2)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这两种情况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之所以要转出,是因为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能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失去了抵扣的来源。 所以,是因为货物在购进时"已经"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而改变用途或发生损失时,则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只是相当于把以前不应该用于抵扣的进项税转回来不抵了,即冲减以前多抵扣的进项税,此时和有没有销项税无关,只是冲减了进项。

注会税法问题-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在增值税进行改革前,运费是要特殊处理的,即运费的7%计算进项税额,剩余的93%计入采购原料的成本的。增值税改革后,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就不会再出现特殊核算的问题了。

就你所列出的问题,应该是2012年非试点地区的。此时,会计分录该是这样的:

借:原材料 (采购成本+93%*运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采购成本*17%+7%*运费)
待:银行存款 (采购成本+运费)

在计算要转出的进项税额时,因为7%*运费计入了进项税,所以要再返回计算出完整的运费(计入成本的运费/(1-7%))才能得到7%*运费的数额,而原材料扣除计入其成本的运费(32.79-2.79)后,剩余的就是其实际采购成本了,实际采购成本*17%就是因其发生的进行税额,所以不需要再进行其他的计算转换了。

请教关于‘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

进项税额转出:除了进项税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货物需要进项转出外,出口收入按照征退税率差,也要计算进项税额转出。
假如出口收入1000,退税率13%,那么进项税额转出1000*(17%-13%)=40.因此,你可以参照你的退税率和出口收入,看一下3477.84的原因

进项转出什么意思 请问哪些情况下,会导致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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