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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增值税公告 5月1日起,增值税三大改革带来哪些变化

火烧 2021-09-23 06:47:21 1047
5月1日起,增值税三大改革带来哪些变化 5月1日起,增值税三大改革带来哪些变化1、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

5月1日起,增值税三大改革带来哪些变化  

5月1日起,增值税三大改革带来哪些变化

1、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改革后,现行17%、11%、6%三档税率调整为16%、10%、6%。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7号)
发票开具
可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票;5月1日后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可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前,按原税率开具发票;之后按新税率开票。
5月1日前已按原税率开票,之后发现开票有误需重开的、以及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按原税率开红票,再重新开蓝票。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发票需补开的,按原税率补开。
进项税额处理
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申报
6月1日起
增值税申报表原适用17%、11%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按照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申报表的相关栏次。
申报表填写说明增加内容,计算后的结果与纳税人实际计提销项税额有差异的,按实际填写。
出口退税率调整
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2、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改革内容
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让更多企业享受按较低征收率计税的优惠。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统一,使得增值税税制更加简洁、公平。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可转条件
5月1日前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并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连续4个季度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达500万元。
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
可转期限
2018.5.1-2018.12.3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转登记后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标准的,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转登记后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进项税额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发票开具
可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
5月1日后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可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已领税控装置并进行了票种核定的转登记纳税人,转登记后可继续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换开发票、补开发票的,一律按照原来适用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
纳税申报
转登记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下期、当期均指税款所属期。
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业务,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转登记纳税人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调整后产生少缴或多缴税款,并入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处理,在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中填列。
3、退还部分企业的留抵税额
改革内容
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
政策依据
落地具体办法正在制定中
政策效应
退还留抵税额,直接增加企业当期现金流,改善企业经营条件,助力行业可持续发展。
还有这些问题
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的时间怎么确定?
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转登记纳税人相关留抵退税问题有哪些?
自转登记日下期起,转登记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按照现行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原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原实行免退税办法的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尚未申报免退税的进项税额可继续申报免退税。
希望对您有帮助,望采纳,谢谢

注意,5月1日起,增值税三大改革带来哪些变化

降低增值税税率
改革内容
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改革后,现行17%、11%、6%三档税率调整为16%、10%、6%。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7号)
发票开具
可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票;5月1日后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可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前,按原税率开具发票;之后按新税率开票。
5月1日前已按原税率开票,之后发现开票有误需重开的、以及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按原税率开红票,再重新开蓝票。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发票需补开的,按原税率补开。
进项税额处理
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申报
6月1日起
增值税申报表原适用17%、11%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按照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申报表的相关栏次。
申报表填写说明增加内容,计算后的结果与纳税人实际计提销项税额有差异的,按实际填写。
出口退税率调整
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改革内容
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让更多企业享受按较低征收率计税的优惠。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统一,使得增值税税制更加简洁、公平。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可转条件
5月1日前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并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连续4个季度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达500万元。
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
可转期限
2018.5.1-2018.12.3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转登记后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标准的,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转登记后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进项税额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发票开具
可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
5月1日后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可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已领税控装置并进行了票种核定的转登记纳税人,转登记后可继续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换开发票、补开发票的,一律按照原来适用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
纳税申报
转登记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下期、当期均指税款所属期。
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业务,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转登记纳税人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调整后产生少缴或多缴税款,并入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处理,在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中填列。
退还部分企业的留抵税额
改革内容
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
政策依据
落地具体办法正在制定中
政策效应
退还留抵税额,直接增加企业当期现金流,改善企业经营条件,助力行业可持续发展。

5月1日起,增值税三大改革带来哪些

从今年5月1日起,降低增值税税率、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试行留抵退税等三大增值税改革正式施行。这是为进一步完善税制,支持制造业、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发展,继营改增后又一减负降税,为纳税人带来新一轮改革红利的重要举措。
三项改革实施中你想要了解的:
降低增值税税率
改革内容
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改革后,现行17%、11%、6%三档税率调整为16%、10%、6%。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7号)
发票开具
可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票;5月1日后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可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前,按原税率开具发票;之后按新税率开票。
5月1日前已按原税率开票,之后发现开票有误需重开的、以及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按原税率开红票,再重新开蓝票。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发票需补开的,按原税率补开。
进项税额处理
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申报
6月1日起
增值税申报表原适用17%、11%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按照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申报表的相关栏次。
申报表填写说明增加内容,计算后的结果与纳税人实际计提销项税额有差异的,按实际填写。
出口退税率调整
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改革内容
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让更多企业享受按较低征收率计税的优惠。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统一,使得增值税税制更加简洁、公平。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可转条件
5月1日前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并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连续4个季度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达500万元。
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
可转期限
2018.5.1-2018.12.3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转登记后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标准的,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转登记后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进项税额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发票开具
可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
5月1日后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可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已领税控装置并进行了票种核定的转登记纳税人,转登记后可继续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换开发票、补开发票的,一律按照原来适用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
纳税申报
转登记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下期、当期均指税款所属期。
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业务,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转登记纳税人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调整后产生少缴或多缴税款,并入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处理,在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中填列。
退还部分企业的留抵税额
改革内容
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
政策依据
落地具体办法正在制定中
政策效应
退还留抵税额,直接增加企业当期现金流,改善企业经营条件,助力行业可持续发展。
还有这些问题
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的时间怎么确定?
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转登记纳税人相关留抵退税问题有哪些?
自转登记日下期起,转登记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按照现行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原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原实行免退税办法的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尚未申报免退税的进项税额可继续申报免退税。

增值税三大改革带来哪些变化

从今年5月1日起,降低增值税税率、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试行留抵退税等三大增值税改革正式施行。这是为进一步完善税制,支持制造业、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发展,继营改增后又一减负降税,为纳税人带来新一轮改革红利的重要
三项改革实施中你想要了解的:
降低增值税税率
改革内容
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改革后,现行17%、11%、6%三档税率调整为16%、10%、6%。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7号)
发票开具
可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票;5月1日后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可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前,按原税率开具发票;之后按新税率开票。
5月1日前已按原税率开票,之后发现开票有误需重开的、以及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按原税率开红票,再重新开蓝票。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发票需补开的,按原税率补开。
进项税额处理
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申报
6月1日起
增值税申报表原适用17%、11%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按照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申报表的相关栏次。
申报表填写说明增加内容,计算后的结果与纳税人实际计提销项税额有差异的,按实际填写。
出口退税率调整
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改革内容
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让更多企业享受按较低征收率计税的优惠。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统一,使得增值税税制更加简洁、公平。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可转条件
5月1日前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并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连续4个季度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达500万元。
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
可转期限
2018.5.1-2018.12.3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转登记后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标准的,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转登记后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进项税额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发票开具
可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
5月1日后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可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已领税控装置并进行了票种核定的转登记纳税人,转登记后可继续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换开发票、补开发票的,一律按照原来适用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
纳税申报
转登记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下期、当期均指税款所属期。
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业务,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转登记纳税人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调整后产生少缴或多缴税款,并入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处理,在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中填列。
退还部分企业的留抵税额
改革内容
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
政策依据
落地具体办法正在制定中
政策效应
退还留抵税额,直接增加企业当期现金流,改善企业经营条件,助力行业可持续发展。
还有这些问题
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的时间怎么确定?
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转登记纳税人相关留抵退税问题有哪些? 
自转登记日下期起,转登记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按照现行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原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原实行免退税办法的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尚未申报免退税的进项税额可继续申报免退税。

本月起,增值税三大改革带来哪些变化

从今年5月1日起,降低增值税税率、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试行留抵退税等三大增值税改革正式施行。这是为进一步完善税制,支持制造业、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发展,继营改增后又一减负降税,为纳税人带来新一轮改革红利的重要举措。

三项改革实施中你想要了解的:

降低增值税税率

改革内容

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改革后,现行17%、11%、6%三档税率调整为16%、10%、6%。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7号)

发  票开具

可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票;5月1日后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可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前,按原税率开具发票;之后按新税率开票。

5月1日前已按原税率开票,之后发现开票有误需重开的、以及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按原税率开红票,再重新开蓝票。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发票需补开的,按原税率补开。

进项税额处理

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申报

6月1日起

增值税申报表原适用17%、11%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按照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申报表的相关栏次。

申报表填写说明增加内容,计算后的结果与纳税人实际计提销项税额有差异的,按实际填写。

出口退税率调整

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改革内容

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让更多企业享受按较低征收率计税的优惠。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统一,使得增值税税制更加简洁、公平。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可转条件

5月1日前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并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连续4个季度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达500万元。

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

可转期限

2018.5.1-2018.12.3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转登记后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标准的,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转登记后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进项税额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发  票开具

可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

5月1日后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可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已领税控装置并进行了票种核定的转登记纳税人,转登记后可继续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换开发票、补开发票的,一律按照原来适用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

纳税申报

转登记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下期、当期均指税款所属期。

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业务,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转登记纳税人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调整后产生少缴或多缴税款,并入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处理,在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中填列。

退还部分企业的留抵税额

改革内容

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

政策依据

落地具体办法正在制定中

政策效应

退还留抵税额,直接增加企业当期现金流,改善企业经营条件,助力行业可持续发展。

还有这些问题

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的时间怎么确定?

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转登记纳税人相关留抵退税问题有哪些? 

自转登记日下期起,转登记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按照现行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原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原实行免退税办法的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尚未申报免退税的进项税额可继续申报免退税。

深化增值税公告 5月1日起,增值税三大改革带来哪些变化

昨天起,增值税三大改革带来哪些变化

从今年5月1日起,降低增值税税率、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试行留抵退税等三大增值税改革正式施行。这是为进一步完善税制,支持制造业、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发展,继营改增后又一减负降税,为纳税人带来新一轮改革红利的重要举措。

三项改革实施中你想要了解的:

降低增值税税率

改革内容

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改革后,现行17%、11%、6%三档税率调整为16%、10%、6%。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7号)

发  票开具

可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票;5月1日后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可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前,按原税率开具发  票;之后按新税率开票。

5月1日前已按原税率开票,之后发现开票有误需重开的、以及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按原税率开红票,再重新开蓝票。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发  票需补开的,按原税率补开。

进项税额处理

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申报

6月1日起

增值税申报表原适用17%、11%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按照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申报表的相关栏次。

申报表填写说明增加内容,计算后的结果与纳税人实际计提销项税额有差异的,按实际填写。

出口退税率调整

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让更多企业享受按较低征收率计税的优惠。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统一,使得增值税税制更加简洁、公平。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5月1日前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并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连续4个季度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达500万元。

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

2018.5.1-2018.12.3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转登记后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标准的,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转登记后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可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  票。

5月1日后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可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已领税控装置并进行了票种核定的转登记纳税人,转登记后可继续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换开发票、补开发票的,一律按照原来适用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

转登记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下期、当期均指税款所属期。

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业务,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转登记纳税人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调整后产生少缴或多缴税款,并入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处理,在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中填列。

退还部分企业的留抵税额

改革内容

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

政策依据

落地具体办法正在制定中

政策效应

退还留抵税额,直接增加企业当期现金流,改善企业经营条件,助力行业可持续发展。

还有这些问题

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的时间怎么确定?

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转登记纳税人相关留抵退税问题有哪些? 

自转登记日下期起,转登记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按照现行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原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原实行免退税办法的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尚未申报免退税的进项税额可继续申报免退税。

出口退税企业注意,增值税三大改革带来哪些变化

答,
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5月1日起哪些行业增值税下降

3月28日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措施,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税负。会议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

一是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预计全年可减税2400亿元。

二是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让更多企业享受按较低征收率计税的优惠。

三是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

5月1日降低增值税税率包括:

01农副食品加工业

02食品制造业

03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04烟草制品业

05纺织业

06 纺织服装、服饰业

07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08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09家具制造业

10 造纸和纸制品业

11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12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13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14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15医药制造业

16化学纤维制造业

17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18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9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20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21金属制品业

22通用设备制造业

23 专用设备制造业

24 汽车制造业

25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26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27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28 仪器仪表制造业

29 其他制造业

30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31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深化增值税改革 三项重大改革措施包括哪些方面

新华社北京3月28日电(记者 郁琼源)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措施,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税负。
会议指出,过去五年通过实施营改增累计减税2.1万亿元。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为进一步完善税制,支持制造业、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发展,持续为市场主体减负,会议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
一是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预计全年可减税2400亿元。
二是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让更多企业享受按较低征收率计税的优惠。
三是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实施上述三项措施,全年将减轻市场主体税负超过4000亿元,内外资企业都将同等受益。

高考改革带来哪些新变化

在《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公布后,一系列改革措施陆续出台,为高考带来很多新变化,也为民众期待的高考公平与科学带来新期待。
高考加分项目明显“瘦身”
奥赛奖牌、体育特长不再是加分“王牌”,三好学生、优秀干部逐渐褪去光环……新高考改革方案规定从今年起取消体育、艺术等特长生加分项目。地方性高考加分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教育部备案,原则上只适用于本省(区、市)所属高校在本省(区、市)招生。
记者从教育部了解到,今年全国性加分项目已按要求全部调整到位,地方性加分项目也将从2014年的95个陆续减少到2018年的35个,减幅63%。有30个省份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实施方案已报教育部备案。
“公平是高考改革的核心精神。”中国教育在线总编辑陈志文说,“取消或减少高考加分项目,就是为了最大可能减少舞弊。”
自主招生在统考后进行
今年,新高考改革方案规定“自主招生安排在全国统一高考后进行”,让不少考生和家长感到“负担有所减轻”。
陈志文说:“用高考成绩这个最大公约数作为前提,可以减少自主招生可能出现的"操作"空间。”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认为,这项改革突出了统一高考的权威性、重要性,从某种程度上确实降低了考生和高校双方的自主性。但是仍有一些高校可能会提前和一些中学“私下”接触,提前瞄好尖子学生。
2003年以来,国家在90所高校启动自主招生试点,每年通过自主招生渠道录取的考生人数约占试点高校招生总数的5%。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年参与自主招生试点的90所高校已全部公示2015年自主招生报名审核通过名单,自主招生考核推迟到全国统考结束后至成绩公布前约两周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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