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对企业带来哪些影响 发生事故后,企业为什么瞒着不报。或者发生重大事故,当地政府在新闻上人员伤亡数量报道的少。为什么
发生事故后,企业为什么瞒着不报。或者发生重大事故,当地政府在新闻上人员伤亡数量报道的少。为什么
发生事故后,企业为什么瞒着不报。或者发生重大事故,当地政府在新闻上人员伤亡数量报道的少。为什么
因为部分企业
不敢承担事故责任
希望隐瞒问题避免损失
发生重大事故.新闻上报道的死亡人数是不是都是虚伪的.实际伤亡要更大?为何要隐瞒实际数据?
不正确
新闻报道会有失踪人数
属于不确定的数字

京九铁路列车发生重大事故为什么没报道?
有啊,两火车追尾。电视上看见了,事故还没理清楚,所以新闻没铺天盖地
为什么每次发生重大事故都是死亡11人
有可能是相关部门故意掩盖实事,因为人数超过11人,就要上报中央。上面就会人派调查。下面的人怕受到问责,甚至是失职处分于是隐满真相。
发生重大事故地方政府该做什么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特大火灾事故;
(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 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容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 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对查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 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存在的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有关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处。
第十条 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中小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小学校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批准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除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外,应当对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行贿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予以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与当事人勾结串通的,应当开除公职;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不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立即撤销原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不予查封、取缔、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吊销营业执照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部门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八条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迅速、如实发布事故消息。
第十九条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经调查组提出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自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对特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阻挠、干涉对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该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二十三条 对特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酒后驾驶发生重大事故和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怎么处罚
酒驾车今已屡见鲜酒驾车已经导致交通事故主要原交通事故何能够杜绝酒驾车已经项重议题摆交警部门难题我刑并未针酒驾驶相关条款肇事案件所提及具体刑条文: 第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发重事故致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处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逃逸或者其特别恶劣情节处三七期徒刑;逃逸致死亡处七期刑 相关司解释 高民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律若干问题解释》依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根据刑关规定现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律若干问题解释: 第条 事交通运输员或者非交通运输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发重交通事故清事故责任基础于构犯罪依照刑第百三十三条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列情形处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死亡或者重伤三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二)死亡三负事故同等责任; (三)造公共财产或者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 要责任能力赔偿数额三十万元 交通肇事致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列情形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酒、吸食毒品驾驶机车辆; (二)驾驶资格驾驶机车辆; (三)明知安全装置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机车辆驾驶; (四)明知牌证或者已报废机车辆驾驶; (五)严重超载驾驶; (六)逃避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逃逸指行具本解释第二 条第款规定第二款第()至(五)项规定情形发 交通事故逃避律追究逃跑行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列情形属于其特别恶劣情节处三七期徒刑: (-)死亡二或者重伤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二)死亡六负事故同等责任; (三)造公共财产或者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能力赔偿数额六十万元 第五条逃逸致死亡指行交通肇事逃避律追究逃跑致使害救助死亡情形交通肇事单位主管员、机车辆所、承包或者乘车指使肇事逃逸致使害救助死亡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交通肇事逃避律追究害带离事故现场隐藏或者遗弃致使害救助死亡或者严重残疾应别依照刑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故意杀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员、机车辆所或者机车辆承包指使、强令违章驾驶造重交通事故具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实行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重交通事故依照刑第百三十三条本解释关规定办理 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车辆或者使用其交通工具致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财产遭受重损失构犯罪别依照刑第百三十四条、第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民院根据本实际情况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百万元幅度内确定本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起点数额标准并报高民院备案 高民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律若于问题解释》(1998.3.10 释〔1998〕4号) 第十二条 审理盗窃案件应注意区盗窃罪与其犯罪界限: (四)偷机车辆程发交通肇事构犯罪构其罪应交通肇事罪其罪实行数罪并罚 高民院、高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通知》 (三)具列情节并符合述()或者(二)规定 按照()或者(二)规定重处罚: 1.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潜逃或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于; 2.酒驾车; 3.非司机驾驶机车辆; 4.驾驶牌照车辆; 5.明知机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驾驶; 6.具其特别恶劣情节 〔说明〕 、本罪构要件主体般事交通运输员非交通运输员适用主观面表现失侵犯客体交通运输秩序交通运输 (包括铁路、公路、水、空城市交通运输) 安全客观面表现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引起身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行 二、自行车、三轮车、力车、畜力车、残疾专用车等非机车发重事故造身伤亡按本罪论处 三、本罪罪与非罪界限主要看行违章行造危害主观失种失同发重事故必联系与破坏交通工具罪区别主要看否故意行否故意破坏适用交通工具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杀故意杀罪论
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未逐事故要干什么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未遂事故:
(1)矿井巷道或工作面风流中CO等有害气体严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2)主要臀大肌或分区主要通风机停风30min以上的;
(3)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50min以上的;
(4)水煤溃泄50t以上;
(5)斜井或运输斜井跑车;
(6)运输大巷机车追尾、撞车、翻车;
(7)主提升或盘区强力胶带输送机发生断带,提升设备断绳、坠罐、坠箕斗,大型物件坠入井筒;
(8)井下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
(9)3kV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
(10)炸药爆炸;
(11)小煤窑与打矿贯通;
(12)巷道贯通前通风设施构筑不到位,贯通时无区队干部现场跟班,造成通风紊乱瓦斯超限;
(13)安全监测监控设施严重失去监控功能,不能准确传输反映监测地点瓦斯浓度的;
(14)巷道贯通时未按设计要求,出现重大偏差;
(15)绞车、溜尾固定不牢,拉翻绞车、溜子机尾;
(16)非正常原因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50万元以上
中国发生事故为什么伤亡人数总少于40人
超过30人都要上报国务院了。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认。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省级人民政府确认。
3。造成1 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认。
4.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初步认定,报国务院确认。
当某地区发生重大事故时,为什么通常会处分政府党委一把手?
因为党.政负有监管的职责,监管不到位,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发生重大事故会判实刑吗?
一、【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