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司作为股东注册公司 注册公司时无需经过验资程序,股东可不用实际缴纳出资制度变革的原因与意义
注册公司时无需经过验资程序,股东可不用实际缴纳出资制度变革的原因与意义
注册公司时无需经过验资程序,股东可不用实际缴纳出资制度变革的原因与意义
变革的原因与意义。
国家大力发展经济,鼓励创业。
其实注册资金制度变革只是改革中的一小部分,只是显得比较突出,所以大家都在关注。
鼓励创业,注册公司的程序就要从简,变得越来越简化。
以前股东实际缴入注册资金,流程长,繁琐,难度大。
注册资金的目的一方面是让股东承担经济责任,另一方面是国家对企业的资金情况有一个大概的了解。但是后来很多人在做抽逃注册资金,虚假出资,使得注册资金的作用越来越小,所以索性还不如取消该政策。
经济发达地区注册公司一般无需注册资金。比如香港。
所以这是进步。更多的与国际接轨。
公司注册股东实际出资情况怎么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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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怎样缴纳出资
在公司章程已经制定、公司机构已经组建的情况下,股东应该保证资金的到位了。股东缴纳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最基本的义务,也是公司财产形成的基础。如果股东不按约定出资,那么则构成重大义务的违反。 (一)出资的方式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在股东以实物出资时,需要注意的主要的问题是要经有关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实践中的情形是发起人往往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在对其用于出资的财产进行评估作价时弄虚作假,高估价格。此种情形的出现,一则虚增了公司资本,造成了公司财产不实,从而有害于与公司进行商事活动的第三人利益,有损交易安全。二则影响到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导致股东的权利不平等,有违法律之公正。 (二)出资的数额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出资的缴纳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未缴纳出资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不缴纳出资、未能按期缴纳出资、或缴纳出资未达其应认缴的数额等。关于股东的出资财产的转移,为现金出资的须存入拟设立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现物出资的,则应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证的会计师事务出具验资报告!你说的验资机构就是会计师事务所。
苏州公司注册资本以股东以债权出资的验资事项
债权、股权出资是《公司法》没有列举的出资方式,受理验资时注册会计师应十分慎重,其首要环节是在遇到对出资方式把握不准的情况下,在审验前或审验过程中应及时与负责企业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沟通,充分尊重登记机关的意见。
具体审验时,对于投资的合法性,应从实体性和程序性两方面入手,以及审验债权、股权出资实体性的合法依据。但如果在实体上合法而在程序上不合法。也不能对其出资行为予以审验认定。
在注册公司时,什么叫实际出资?还有其他什么出资呢?
实际出资一般是指货币,如人民币,美金,
其它出资,有专利,知识产权,房产。。。。。
公司法上都是认可的
股东在实际缴纳全部认缴出资前,能不能转让股权
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没有缴清前可以进行股权转让。
应以实缴出资进行转让或者补足出资再转让。否则,受让人善意的,原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恶意的,连带履行。

注册公司通过中介机构,没有实际注册资金,验资时候怎么办?谢谢
去工商部门撒,他们会做好的你的验资,才能为你办理许可证~~
50万 一般收取5000的样子 其他另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