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计比较出名的案例 审计时注册会计师应该警惕的陷阱有哪些
审计时注册会计师应该警惕的陷阱有哪些
审计时注册会计师应该警惕的陷阱有哪些
最基本的要求是:没有错字,小到标点符号都需要认真核对,什么时候该用逗号,什么时候该用句号;用词需要经过认真仔细的推敲、润色,用词不同,表述出来所产生的效果就会不同;报告的格式需要上下一致,前后相同。要学会深入浅出的表达,几句话就能说明说清事情的来龙去脉,把复杂的东西通俗易懂的表达出来,才见真功夫。
注册会计师应该对存货审计实施哪些审计程式
(1)检查进货交易凭证或生产记录以及其他相关资料(2)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销货交易凭证(3)向顾客或供应商函证。A、存货的特殊性质.如:存货涉及保密问题;存货系危害性物质B、存货的特殊位置如:在途存货;存放在公共仓库的存货2、因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无法在预定日期实施存货监盘或接受委托时被审单位的期末存货盘点已经完成A、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存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B、对存货进行适当检查C、提请被审单位另择日期重新盘点,同时测试在该期间发生的存货交易,以获取有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3、委托其他单位保管或已作质押的存货注册会计师应当向保管人或债权人函证
在对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注册会计师应该重点关注的账户有哪些?
以下全手打,对于不同型别的企业关注的点不同,以通常的制造业企业来说:
重点关注交易额及期末余额较大的账户,检查期末余额是否真实存在
重点关注之前无业务往来但本年有大量发生额及余额的账户,检查交易内容是否真实
重点关注关联方的账户,检查是否存在不公允的关联交易
单位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时双方应注意哪些事项?
单位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查会计事务,一种是法定的、带有强制性的,就是国家规定必须通过社会审计机构来审查单位的会计事务,实施监督;另一种则是单位自愿进行委托,评价和帮助其提高会计管理水平。
会计法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这是社会审计机构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进行会计监督得以进行的必要保证,只有获得真实、可靠的会计资料和如实反映的情况,才能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事务作出有效的检查和评价,所以对依法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是一项法定的责任,如果违背法律规定,不如实提供会计资料,或者所提供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是不可靠的,甚至是弄虚作假的,这就不但为注册会计师设定了障碍,而且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获得审计证据的方法有哪些
询问、观察、检查、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分析、穿行测试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需要盘点现金吗
是的。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需要盘点现金,监盘库存现金是注册会计师证实资产负债表所列现金是否存在的一项重要程式,一般采取突击盘点方式,出纳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必须参加盘点。

注册会计师对短借款审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注册会计师进行短期借款的审计,一般包括:
1、确定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短期借款是否存在;
2、确定所有应当列示的短期借款是否均已列示;
3、确定列示的短期借款是否为被审计单位应当履行的现时义务;
4、确定短期借款是否以恰当的金额列示在财务报表中,与之相关的计价调整是否已恰当记录;
5、确定短期借款是否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财务报表中做出恰当列报。
注册会计师执行企业破产清算审计有哪些
一、破产清算把握好三方面工作
在破产清算中,破产企业作为一个会计主体,主要有三方面的工作必须做好:
(一)清查财产及债权债务
纵观破产企业的状况,不同企业破产的原因可能不尽相同,但管理不善可能是其通病。因此,在进行破产清算时,对财产、债权债务等的全面清查十分重要,这也是关系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破产企业的财产清查由破产企业进行,企业应当接受清算组的指导。清查的内容包括各种资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的清查核实,也包括财产损失,债权债务的清查核实。同时,还应该对企业的会计文书、档案等进行查证、核对。
(二)进行有关的会计处理,编制相应的会计报告
破产企业在法院宣告破产以后,应在进行财产清查的基础上,办理有关的会计业务。企业宣告破产以后.正常的生产经营已经结束,应按照办理年度会计决算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业务处理.主要包括:
(1)对积压的各种原始凭证进行清理,在取得审批授权以后,进行会计业务处理;
(2)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已经发生但尚未进行会计处理的业务,如应提的折旧,应付利息,应付税金,应付房租等应当提足,在账面上进行全面反映,在报表上真实披露;
(3)计算完工产品和在产品成本:
(4)结转各项损益科目和利润分配等,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5)编制破产日的科目汇总表,资产负债表和自年初至破产日的利润表。由于这一时点还没有进入破产清算,会计主体没有变化,因此,会计报表的格式,编制方法等应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报送报表。
(三)整理会计档案,编造移交清册
清算组进入并接管企业以后,破产企业应及时向清算组办理会计档案、文书等的移交。这些档案包括:企业的各种档案,档案,合同,规章制度,债权债务证明,各种账册,报表以及企业的各种印章等。这些档案、文书在移交以前,破产企业应当全部整理好,并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编造移交清单,准备移交。在此之前,应当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理。
二、与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异同
在实际工作中,在破产申请阶段与和解阶段,一般并不进行破产审计,只有在清算组成立后,由清算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破产审计,对清算组负责,向清算组出具审计报告。破产审计是在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基础上进行的,无论从审计的深度、广度看,还是从审计的难度看,都要比年度会计报表审计面广而复杂,工作量大,可以说是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延伸和扩充套件。其不同之处是:
一是实物审计不同。对材料。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产成品和半成品等实物的审查,不是抽查,而是全面清查。
二是对应收、应付等往来账款,除了函证外,替代审计不是抽查有关的原始凭证,而是在全面审计的基础上,全面审计和重点审计相结合,确认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对数额大的债权债务,如无复询.应当尽可能登门查询取证。
三是破产审计要全面重点审查企业破产前六个月内的财务行为及其相关的会计凭证。根据《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止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
因此.企业破产之日前六个月内的财务行为和会计业务要进行全面重点审计。审计中如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要求被审企业纠正和调整相关的会计业务,如企业拒绝纠正,应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三、破产审计中应关注的问题
在审计过程中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探讨和研究:
(一)如何恰当处理审计成本和风险的关系问题
破产审计涉及面广,问题复杂,工作难度大,时间长,风险系数大。如何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是困扰审计人员的一个难题。因为破产审计比一般的会计年报审计难题多,风险大,面广时间长,而收费基本一样,如何在保证质量,避免风险的前提下,缩短审计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是很难掌握的。而草率了事,盲目赶进度,无法保证审计质量,不仅有损注册会计师的信誉,而且潜伏著风险。
(二)收益与服务匹配问题
实际工作中、大家群策群力,想了不少办法,例如将货币资金、存货及固定资产等实物移交与实物审计相结合,债权债务清理与审计相结合,交接双方与审计鉴证三者一起共同工作,边清查实物,边交接,边审计鉴证,避免了不少重复劳动,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审计质量,但杯水车薪,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笔者认为,为了确保审计质量,减少风险,服务与收益应当匹配,审计收费应当作相应调整。
(三)注册会计师参与清算组工作是否恰当的问题
实际工作中,法院通常要指定一名注册会计师参加清算组,在破产审计工作完成后,参加清算组继续工作。这样做是否影响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的问题。笔者认为,注册会计师先参加破产审计,再参加破产清算工作不妥,有可能影响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不宜一人先后参加破产审计,破产清算两项工作,最好一人只参加一项工作。注册会计师参加破产清算工作,应是有偿服务,不能挤占审计服务费用。
(四)披露与补正问题
有的人认为,为了减少审计风险,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对审计中发现的错漏,不作账务调整,只在审计报告中披露就行了。笔者认为,具体问题应当具体分析,不应一概而论。例如,在破产审计中发现,其他应收款中有两笔三年以上的呆账:一笔是被审单位上交中国XX学会市场协会的注册费500元,一笔是被审单位车辆因损坏公路被县公路派出所罚款750元。理应早就列入有关账户转销。对这两笔呆账就不能不作账务调整,仅作披露了事。像类似实际已经发生的费用,不在账务上加以补正,就会致使债权和盈亏失真,出具的审计报告就会有缺陷
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本身存在哪些缺陷
(一)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不够合理
1.报名条件较低、考试层级较少。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考资格要求比较低,这与国外规定必须取得会计学学士学位方可报考的要求相去甚远。此外报名条件对学历、专业的限定较多,导致考试层级较少。
2.科目设定较少、实务经历要求低。目前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与英国特许会计师资格考试的科目相比较少,且考试内容理论不够深,实务不够强,与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的要求相差甚远。
(二)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偏窄
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向客户提供的业务内容分为鉴证业务和非鉴证业务两大类。鉴证业务主要包括财务报表审计、审阅、验资、预测性财务资讯稽核、内部控制稽核等。非鉴证业务主要包括执行商定程式、代编财务资讯、税务服务、管理咨询、会计制度设计、资讯系统设计与完善、风险管理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和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化,特别是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日益融合,经济业务型别更加多样化,愈显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过窄。
(三)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存在缺陷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主要有四种,即独资、普通合伙制、有限责任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了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两种形式。在无限合伙制形式下,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组织形式最能体现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职业特性,符合社会公众的要求,并能促使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保持足够的谨慎和足够的压力,防止出现道德风险。但其不利于事务所做大做强。在有限责任事务所形式下,各出资者以其出资额承担事务所的债务,这种组织形式对注册会计师最有利,它可以减轻事务所的责任,有利于事务所扩大规模。但其突出的缺陷就是弱化了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的风险意识,容易出现道德风险,造成审计失败。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本身就存在着各自的缺陷,并且随着我国经济环境和审计环境的发展和变化,这更加突出了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所存在的缺陷,所以说我国目前的会计师事务所体制已经不能完全满足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要求。
(四)审计委托人与被审计人集于一身,使审计关系中委托人形同虚设
实际中由于存在“一股独大”等问题,来自于发起人或控股股东的经营者事实上集公司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股东大会形同虚设。董事会不但不能对公司经营者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相反,公司的董事会常常就是公司的管理层。经营者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并且决定着审计人的聘用、续聘、收费等事项,完全成了事务所的“衣食父母”,从根本上破坏了审计关系结构,使审计失去了客观公正的基础。
(五)对审计质量控制基本准则执行情况不能有效地进行监督
我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是在199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2006年,新的质量控制准则出台,虽然新准则中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对特定业务执行质量的专案质量控制复核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自身的监控,但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质量控制准则的执行者和监督者,必然使得质量控制准则的执行情况大打折扣,执行效果不得而知。而作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组织也只是在每年年末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少量的抽查。由于抽查量不大,并带有很强的随意性,因此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效果。
(六)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规定存在漏洞
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规范》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行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但这种规定不够具体和明确,指代不清晰,同时也未将其上升到法律层面,使执行很难到位。实际上许多不应被注册会计师同时提供的非审计服务仍然在执行。有些会计师事务所在向客户提供审计业务的同时,又提供代理记账、代理纳税、代理设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等会计服务业务,这事实上违背了内部控制中不相容职务应分离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过度地介入被审企业的业务活动,必然会将两者的利益更紧密地捆绑在一起,审计就不可能再具有独立性,要求客观公正就只能是奢望。
除了财务和审计,注册会计师还有哪些就业选择
会计和审计都比较好就业,主要区别在于:1:会计专业将来的工作:会计是一个非常讲究实际经验和专业技巧的职业,它的入职门槛相对比较低,难就难在以后的发展。想要得到好的发展,就要注意在工作中积累经验,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专业技巧,开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