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审计风险 审计程式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审计程式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审计程式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注册会计师审计发展到一定阶段无疑是存在风险的,审计风险贯穿于审计活动过程的始终,渗入到审计活动的方方面面,而这种审计风险又不是与生俱来的,它又与特定的经济条件相联络,由于这种审计风险的存在必然导致注册会计师会担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没有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也就谈不上法律责任的问题,探讨审计风险形成的原因有助于研究采取何种方式避免审计风险,减少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从产生的那一刻起,就肩负起了相应的责任,会计责任、审计责任、法律责任等。解决好注册会计师的责任问题,不仅影响社会会计审计的质量,决定注册会计师职业社会地位的高低,对于我国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有序的执行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恢复时间较短,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处于逐步发展的阶段,企业市场行为尚不规范,有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尚未健全,会计工作秩序尚未确定,一些公司、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会计监督乏力,会计资讯失真的现象,加之其他各种因素的影响,对注册会计师责任并未予以足够的重视,为加强审计执法,提高审计质量,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一步完善注册会计师执业的法律环境和社会环境。会计责任、审计责任是注册会计师的基本责任,而法律责任则是会计责任、审计责任的保障。目前,仅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法律责任问题,在此简述一点看法。
一、当前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法律责任存在的原因
1、专业胜任能力不足。当前我国会计体系正处于同国际接轨的阶段,加入WTO也加快了这一程序。新准则、新法规不断颁布,加之拓展业务的要求,即使已取得了资格考试合格证书,也应不断加强后续学习和培训。但许多注册会计师对此不甚重视,也不去拓展自己的知识面以适应业务发展日益复杂的需要。审计能力始终处于一种被动状态,始终为满足社会的需求而努力,但又无法达到完全满足社会需求的程度。审计过程的每一步都离不开职业经验,而经验又难以适应迅速变化的客观环境,即要判断被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公允性,又要判断主观审计行为、方法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而审计的经验也不是全能的,也有误断的时候。
2、内部审计力量薄弱,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力。注册会计师审计成本很低,而潜在的收益却很高,往往是几十万元的注册资本承担的却是几个亿、数十亿数额的业务,难以保持独立性,审计侧重于对基层操作人员的审计,忽视对关键人员的审计,不能形成对关键人员的有效威慑,为做出虚假审计报告提供可能。内部控制分散、重叠、矛盾、低效,往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的现象相当的普遍,落实不好岗位分离与专人管理,因此审计工作也做不到防患与未然。另外,经济环境、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特点、内部控制制度的强弱、技术发展趋势、管理人员素质和品质等原因都会对企业的经营风险产生影响,从而加大审计风险。
3、工作责任心不强,职业道德低,缺乏职业谨慎。工作的责任心要求注册会计师审计人员是高层次的德才兼备的人才,具有高尚的品德、正值的人格和一丝不茍的工作态度,具备扎实的会计、审计、法律知识和审计的基本技能,敏锐的分析能力和准确的判断能力。而许多审计人员或对交易事项缺乏应有的专业怀疑,或收集的审计证据明显不足,或运用不当的审计程式,或过分信赖管理当局,或对客户舞弊的研究与重视不够,或审计人员思想水平不高,敬业精神不强,态度马虎,随便签字盖章,无疑都会增加审计的风险。
4、审计物件复杂性和审计内容广泛性。从早期的查错防弊,发展为资产负债表审计,进而转移到财务报表上来,审计范围扩大到今天,远远超出了传统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不仅要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程度和运作效果进和研究和评价,而且还要就企业未来持续经营能力做出报告。有关这方面的资讯不确定性很大,资讯的风险很高,注册会计师想做出正确的审计结论难度增加,风险在所难免。加之人们对审计报告的依赖程度很大,随着资本市场的迅猛发展,广大投资者、报表的使用者、管理者对企业财务状况表示极大的关注,更关心已审的财务报表的可靠性,依赖审计意见的人越来越多,审计风险也越来越高。
5、地方政府监管不得力。我国仍然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为了粉饰地方经济而包庇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加之监督体系薄弱,监管手段不成熟,监管人员严重不足,上市公司造假难以被及时发现查处,注册会计师在此条件下也迁就默许上市公司的这种造假行为。
6、注册会计师审计欠缺完善的法律保护。注册会计师不可能通过审计查出企业所有的错误和舞弊,但社会公众却往往将审计意见视同对会计报表担保或保证,虽然被审计单位是造假者,而公众或法官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而审计准则的地位在法律上却没有得到确认,其他法规中对审计民事责任的内容规定又几近空白。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责任
1、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表现形式。在现代社会中,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正在逐步扩充套件,总体来讲,注册会计师职业受到影响、甚至受到阻碍或冲击是因为:一是消费者利益的兴起,人们开对消费者的利益逐渐认识和重视;二是有关审计保险论的运用;三是在所有商业领域,注册会计师的参与日益增加。企业经营失败或者因管理层舞弊造成破产倒闭的事件剧增,投资者和贷款人蒙受重大损失,因而指控注册会计师及时揭示或报告这些问题,并要求其赔偿有关的损失。迫于社会的压力,许多国家的法院判决逐渐倾向于增加注册会计师在这些方面的法律责任。因此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不断扩大,“诉讼爆炸”由此产生,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注册会计师职业引人关注的一个问题是,指控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不当的诉讼案件和赔偿金额日益增多。20世纪90年代美国专家估计,由于法律诉讼和赔偿金额的激增,美国会计师事务所诉讼的直接费用支出占其审计收入的20%。诉讼赔偿不仅是会计师事务所的面临的问题,也是注册会计师面临的问题。伴随着诉讼迅速增长的趋势,出现了职业过失保险赔付急剧增长,保险赔付的增加又不可避免地导致保险费用的攀升。
2、注册会计师法津责任的认定。讨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认定依据的前提是明确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目前这一问题只是在《独立审计准则》中提到,但《独立审计准则》属于行业准则,法律效力低,且在实际诉讼时,律师、法官往往对注册会计师执业特点和行业准则不甚熟悉,对审计固有的侷限性不够理解,导致法官做出的判决往往对注册会计师不利。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问题,注册会计师与法律界的认识不一致。法律界认为,只要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与实际不符,就是不真实的审计报告。要通过宣传《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让他们认识到:即使严格按照审计准则执业,也很难保证其出具的报告与实际完全一致。追究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应有法定的鉴定机构和法定程式。其要点可以是:一是通过修改《注册会计师法》,依法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鉴定委员会,由法律专家及精通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专家、学者担任委员,界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二是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是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果对鉴定委员会的界定结论有异议,可向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鉴定委员会申请复议。三是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可委托上述鉴定机构,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进行界定,并依据界定结果确定责任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但如法院对此界定结果有异议,仍可按有关法律规定做出判定。3、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为了保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了注册会计师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这些法律责任条款散见于《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和《刑法》等法律规定中。
三、注册会计师规避审计风险法律责任的应对措施
1、加强注册会计师人员的后续学习。重视注册会计师的培训和后续教育,恰当的分工和授权,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定期考核、评估以督促和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加强对自身的培养和提高,事务所也应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和教育。并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自身执业责任的宣传。
2、保持审计的独立性。恪守《独立审计准则》坚决摆脱各种关系困扰,改变审计委托方式,建立审计委员会,保护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有利于审计的顺利实施,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我国大多数企业内部控制较差和管理人员串通舞弊经常存在的情况下,可参考发达国家的风险基础审计方法,以保证审计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立足的根本。坚持“两手抓”,在抓好业务发展的同时,着力抓好注册会计师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教育,使他们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使之廉洁自律,奉公守法,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名利、物欲,自觉抵制各种消极因素和腐败思想的侵蚀。
4、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内部控制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更新,随时把最新的、最切实际的内部控制制度传达到注册会计师人员,以便学习、查阅和利用,提高制度的可执行性,避免有章难循有章不循现象的发生,对现有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全面的整合、梳理和优化,突出业务风险点的防范,培养注册会计师对风险的敏感和了解,克服随意性,提高自我约束与监督他人的意识,将审计风险降到最低。经验还表明,选择合适的被审计单位,确定客户的可接受性,是降低风险、减少审计人员因判断错误而招致法律责任的可能性的有效途径。
5、提取风险基购买责任保险。在西方国家,投保充分的责任保险是会计师事务所一项极为重要的保护措施,尽管保险不能免除可能受到的法律诉讼,但能防止或减少诉讼失败时会计师事务所发生的财务损失。我国《注册会计师法》也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6、政府应加强对上市公司和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监督。发现违规作假的上市公司和注册会计师,要严惩不贷,决不姑息,一定要做到使造假成本远远高于造假收益。建立同行业的复核制度,由一家事务所或指定的检查人员对另一家事务所的审计业务进行复核、调查和评估,发现问题一样严惩。
7、完善相关法律,设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鉴定委员会。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鉴定是一个专业化很强、复杂性极大的工作,可以设立一个由法律界、企业界和注册会计师等组成的法律责任鉴定委员会,专门负责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的责任鉴定。建议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承担责任有一定的标准,确定《独立审计准则》在法律中的地位,适当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地位,尽快出台相关的审计法律条文,明确注册会计师在民事制裁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另外,注册会计师在涉及法律责任的情形下,可以聘请熟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律师担当法律顾问,咨询在审计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对保护自身是很有帮助的。
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是怎样的?
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的关系 (一)内部审计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联络 尽管内部审计与注册会计师审计之间存在诸多差异,但两者用以实现合资目标的某些手段却通常是相似的。例如,为支援所得出的结论,审计人员都需要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都可以运用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程式等审计方法。此外,奶不审计物件与注册会计师审计物件也密切相关,甚至存在部分重叠。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内部审计工作的某些方面是否有助于确定审计程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包括了解内部控制所采用的程式、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所采用的程式和实质性程式。 通过了解内部审计工作的情况,注册会计师可以掌握内部审计发现的、可能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和注册会计师审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如果内部审计的工作结构表明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薄弱,控制环境存在缺陷,注册会计师在对拟实施审计程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做出总体修改时应当考虑: (1)在期末而非其中实施更多审计程式。 (2)主要依赖实质性程式获取审计证据。 (3)修改审计程式的性质,获取更具说服力的审计证据。 (4)扩大审计程式的范围。 如果内部审计的工作结果表明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在某些领域存在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就应当对这些领域给予特别关注。 (二)利用内部审计工作不能减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虽然相关内部审计准则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但考虑到内部审计时被审计单位的以部分,其独立性和客观性毕竟是有限的,无法达到注册会计师审计所要求的水平。因此,尽管内部审计工作的某些部分可能对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有所帮助,但注册会计师必须对财务报表审计有关的所有重大事项独立做出职业判断,而不应完全依赖内部审计工作。通常,审计过程中涉及的职业判断,如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重要性水平的确定、样本规模的确定、对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评估等,均应当由注册会计师负责执行。 同时,注册会计师也应当对发表的审计意见独立性承担责任,其责任不因利用内部审计工作而减轻。

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区别
①审计目的不同,内部审计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财务资讯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评价;注会审计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进行审计。
②独立性不同。
③接受审计自愿程度不同。
④遵循的审计标准不同。《内部审计准则》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⑤审计时间不同。内部审计审计时间灵活,注会审计定期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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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之间的关系
区别:1,目标不同,前者主要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财务资讯真实性展开,后者对单位的报表的合法和公允性审计…2,独立性不同前者受管理者的监督,后者为第三方服务不受约束…3,接受审计的自愿程度不同…4,遵照会计准则不同,5,时间不同,前者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后者定期…联络:内部审计是单位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在工作上具有一致性注册会计师审计可以利用内部审计资讯,节约审计费用,
审计程式与法律责任
读前小提示(任何文章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来进行修改。)
根据审计法的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行为有四种表现形式:
(1)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2)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审计检查;
(3)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4)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
对于(1)和(2)两类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审计机关有权直接追究被审计单位的法律责任。《审计法》第41条明确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对于(3)和(4)两类违反审计法的行为,根据 《审计法》 第42条第1款、第43条第1款规定:"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权予以制止,或者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虽然以上两条规定没有明确指出追究法律责任,但可以比照《审计法》第41条规定 办理,审计机关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因为(3)、(4)两种行为可以认定是拒绝、阻碍检查的行为;同时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行政处罚,这两种处罚是追究被审计单位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和手段。此外,还应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以至刑事责任。
审计法律责任-承担原因编辑本段 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
从世界各国会计师被诉讼的情况来看,会计师承担审计法律责任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1、审计关系失衡
在股份制公司中,均衡的审计关系格局应该是由财产所有者的代表——股东大会委托审计人员对经营管理者的受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查、鉴证并提出审计意见。这样,股东掌握著对经营者的监控权,也掌握著审计委托权,审计人员可以保持较高的独立性,形成一种均衡、正常的审计关系。
2、现代审计方法的侷限性
目前,会计师在审计业务中采取的是以评价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为基础的制度基础审计。制度基础审计是建立在被审计单位存在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基础之上的。通过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各个控制环节进行审查,目的是发现控制制度的薄弱之处,找出问题发生的根源,然后针对这些环节扩大检查范围。然而在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内外勾结,恶意串通的情况下,审计人员根本就无法发现控制制度的薄弱之处,这样得出的审计结论可能就和客观事实出入很大。并且,制度基础审计虽然也涉及审计风险的问题,但它并不直接处理审计风险,而使审计人员的注意力过于集中于被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方面,使审计人员过于依赖内部控制的测试而忽视审计风险产生的其他环节;同时,由于企业之间的竞争愈来愈激烈,企业的不稳定性增加,审计风险愈来愈大,社会公众也要求会计师揭示各种审计风险。而面对这些问题,制度基础审计显得无能为力。
3、“深口袋”原则
“深口袋”理论,也称保险假设,是指管理者聘用会计师的目的是为了转移部分财务披露的责任。这种假设主要来自:
(1)会计师和审计服务的接受者对审计作用理解的偏差;
(2)产品责任概念的扩充套件。在司法实践中,当一项虚假会计资讯涉及到多个环节时,司法部门只能采取“非理性无限连带责任”的判例原则,即谁最有能力承担经济赔偿,就由谁来承担责任,这也就是所谓的“深口袋理论”。
该理论的贯彻,从表面上看,起到了符合平衡社会机制的作用,但实际上由于责任与权利不对等,这种不当的处罚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会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原因是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都具有相当的经济赔偿能力,因此,在虚假会计资讯的赔偿中承担了大部分责任。
审计法律责任-归责原则编辑本段
1、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主观归责原则,它以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确定和追究责任的依据,即“有过错方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有过错方承担民事责任,过错大小决定责任轻重。长期以来,对于专业人士的法律责任基本上都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当然也不例外。
虽然注册会计师审计具有鉴证职能,但它只是公允性审计,会计师对会计报表反映的会计资讯给予“合理保证”,允许会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反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有适度偏离。因为审计工作的性质本身就有侷限性,会计师并不能保证己审计的会计报表不存在任何的错误或漏报。一般来说,审计工作越细,发现错弊的概率越大,但是它同时意味着委托人所要支付的审计费用也越高。审计作为现代公司制度的产物,本来就是用来降低代理成本的,如果审计不但不能降低代理成本,反而提升代理成本,则审计变得得不偿失。这就是会计师承担合理保证的理论基础,是基于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的。考虑到成本效益的原则,审计风险更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委托人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不要求会计师查出所有的错弊,所以,允许会计师存在一定的审计失败。只要会计师在从事会计审计活动时,尽到了应有的职业关注,即使出具了虚假的财务报告,也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2、 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责任要件而依法律的特别规定承担的责任原则。 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并非一种“合理的保证”责任,而是通常意义上的“保证”责任。即只要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实际财务状况不符,即只要存在虚假报告,不管会计师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责任。
3、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谁主张,谁举证”,即受害人必须证明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存在才能够胜诉。由于会计师从产生之日起就是以专家的特殊身份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因此,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属于专家责任的范畴。独立审计属于一种专家职业,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会计师相对于报表使用人而言通常处于知识优势地位,后者很难从会计师最终出具的专业成果中辨析专业服务的质量,更难以证实过错的存在。而且作为证据的审计工作底稿所有权属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对工作底稿实行保密原则,因此,受害者要主张会计师有过错,将面临两个难题:
一是审计工作底稿无法取得;
二是即使取得审计工作底稿,由于专业知识的欠缺,也无法证明会计师是否有过失。
如单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将会使受害人在提起诉讼后在举证方面遇到严重的困难。因为会计师报告不实的事实是可以证明的,从这些事实中可以证明其客观上确有过错,但要求受害人必须证明会计师主观上有过错是十分困难的。因为会计师可以以各种理由证明其所做的报告已经严格遵循了相关执业规则,从而可以免于承担责任,这显然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4、 中国现行法规中对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
目前为止,中国法律未就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相关法律法规中能够推断适用的是过错原则。中国1993年颁布的 《注册会计师法》 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有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存在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亦即存在“过错”的行为,才可以考虑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问题。
因此,《注册会计师法》对会计师的专业判断提出了“明知”和“应知”的要求。如果会计师“明知”违法而为之,或者“应知”违法而为之,都属于第42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从而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会计师严格遵循审计准则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真实的审计报告,即使出具的审计意见与实际不符,也不影响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只有注册会计师没有遵循或没有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准则,未尽应有的职业谨慎或注意义务,主观上故意或过失地出具了与实际不相符的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才对此承担责任。
“换言之,以是否严格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为判断注册会计师主观有无过错的标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前提条件,其归责原则应为过错责任。”《注册会计师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70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业务报告,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表明立法者已经考虑将过错原则写进 《注册会计师法》 ,这样受害人向注册会计师索赔必须证明后者主观上有过错。
由此可见,中国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本人认为,在刚汇入审计法律责任制度时,应统一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等时机成熟,再修改法律,统一实行过错推定原则。毕竟在中国,会计职业发展时间还不长,会计师成长需要一个过程,目前还不能盲目与国际接轨。由于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特性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广泛性,注册会计师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较为复杂,未来中国还可建立以推定过错责任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
如何理解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程式
您好,可以通过三个阶段来评价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审计程式,
第一阶段:计划阶段
(一)初步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系统
(二)分析审计风险
(三)编制审计计划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
(一)进驻被审计单位
(二)进一步检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系统
(三)审查会计报表及其所反映的经济活动
(四)收集审计证据
第三阶段:完成阶段
(一)全面评估错报风险,整理、评价审计证据
(二)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三)形成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
如何理解政府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内部审计之间的关系?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政府审计的关系
两者的联络:相对于审计的客体,政府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均是外部审计,都具有较强的独立性
两者的区别:
1.审计目标不同
政府审计: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进行审计。
2.审计标准不同
政府审计:依据《审计法》和国家审计准则等进行审计。
注册会计师审计: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进行审计。
3.经费或收入来源不同
政府审计:审计经费来源于财政预算,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注册会计师审计: 审计收入来源于审计客户,与审计客户协商确定。
4.取证许可权不同
政府审计:审计机关有权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并提供相关资料。
注册会计师审计: 注册会计师的取证有赖于被审计单位配合和协助,对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没有行政强制力。
5.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不同
政府审计: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规行为做出审计处理决定。
注册会计师审计: 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发现的错弊,只能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和披露,没有行政强制力。如果审计范围受到被审计单位或客观环境限制,注册会计师应视情况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两者的区别:
1.审计目标不同
内部审计:对组织内部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
注册会计师审计: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进行审计。
2.独立性不同
内部审计:为组织内部服务,接受总经理或董事会的领导,独立性较弱。
注册会计师审计:为需要可靠资讯的第三者提供服务,不受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领导和制约,独立性较强。
3.接受审计的自愿程度不同
内部审计:内部审计作为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内部组织必须接受内部审计人员的监督。
注册会计师审计:注册会计师以独立的第三方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委托人可自由选择会计师事务所。
4.审计标准不同
内部审计:内部审计人员遵循的是内部审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审计:注册会计师遵循的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5.审计时间不同
内部审计:通常采用定期或不定期审计,可随时进行审计。
注册会计师审计:通常是定期审计,每年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审计一次。
两者的联络:
1.由于内部审计是单位内部控制的一部分,外部审计就须对内部审计的设定和工作情况进行了解。
2.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在工作上具有一致性,注册会计师审计可以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
3.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的成果,可以提高审计效率,节约审计费用。
在审计中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这里的表格很详细,本来想直接复制过来的,但是表格不好复制,所以就直接给你连结吧,希望能对你有帮助~
:cpa.esnai./courseware/cpa2009/sj/01/_20090329005643113804.htm
在确定审计程式后,如果注册会计师决定接受更低的重要水平,审计风险将增加,则注册会计师应当选用的将审计
CD
重要性水平设的低,审计风险就高,为了降低审计风险,注师只能通过降低检查风险来实现,降低检查风险是通过实质性的程式来实现的,要多多的实施程式多多的获得证据。
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注册会计师和内部审计就不解释了。
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区别
①审计目的不同,内部审计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财务资讯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评价;注会审计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进行审计。
②独立性不同。
③接受审计自愿程度不同。
④遵循的审计标准不同。《内部审计准则》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⑤审计时间不同。内部审计审计时间灵活,注会审计定期审计。
注册会计师审计应当充分了解内部审计工作内容,可以考虑使用其工作结果。
原因:
①内部审计是单位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②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在工作性质上具有一致性。
③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结果,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审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