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简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关于注册资本与投资额的比例规定

火烧 2023-04-19 11:25:52 1031
简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关于注册资本与投资额的比例规定 简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关于注册资本与投资额的比例规定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第一条 根

简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关于注册资本与投资额的比例规定  

简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关于注册资本与投资额的比例规定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
(工商企字[1987]第38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为了明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与生产经营的规模、范围相适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三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三千六百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美元。
第四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上述规定,由对外经济贸易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第五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加投资的,其追加的注册资本与增加的投资额的比例,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 香港、澳门及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举办的企业,其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适用本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问题

1600+500>2000

9.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投资总额在240万元时,其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 )美元。

①. 投资总额在 300 万美元以下(含 300 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占投资总额的 70% ;② . 投资总额在 300 万美元以上至 1000 万美元(含 1000 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 50% ,其中投资总额在 420 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210 万美元; ③ . 投资总额在 1000 万美元以上至 3000 万美元(含 3000 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 40% ,其中投资总额在 1250 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500 万美元; ④ . 投资总额在 3000 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 33.5% ,其中投资总额在 3600 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1200 万美元。 答案出错

谁能提供我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sikao8.
法律汇编肯定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法律原文,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背景
具体法规内容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背景
具体法规内容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展开 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01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jm 2001年3月15日
编辑本段具体法规内容
合资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 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第二条
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 合同 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 应分得的利润和其它合法权益。 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规的规定。 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 合同 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第四条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第五条
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 实物 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装置,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装置。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装置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上述各项投资应在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规定,其价格(场地除外)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
第六条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阵列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 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 生产经营活动方案 收支预算 利润分配 劳动工资计划 停业,以及总经理 副总经理 总工程师 总会计师 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 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 辞退 报酬 福利 劳动保护 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
第七条
合营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合营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八条
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 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合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减税 免税的优惠待遇。 外国合营者将分得的净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时,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
第九条
合营企业应凭营业执照在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合营企业的有关外汇事宜,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办理。 合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可直接向外国银行筹措资金。 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条
合营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 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 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鼓励合营企业向中国境外销售产品。出口产品可由合营企业直接或与其有关的委托机构向国外市场出售,也可通过中国的外贸机构出售。合营企业产品也可在中国市场销售。 合营企业需要时可在中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外国合营者在履行法律和协议 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净利润,在合营企业期满或者中止时所分得的资金以及其它资金,可按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货币,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鼓励外国合营者将可汇出的外汇存入中国银行。
第十二条
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它正当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 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 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 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因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合营各方没有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baike.baidu./view/277494.htm?fromenter=%D6%D0%CD%E2%BA%CF%D7%CA%BE%AD%D3%AA%C6%F3%D2%B5%B7%A8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正副职是硬性规定吗?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 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由合营各方委派。董事长由中国合营者委派 ,副董事长由外国合营者委派。(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 会议《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合营 企业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 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的任期为四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 在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

25%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

选择D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合资企业与合作企业之间虽有许多相似、甚至相同之处,但二者仍有着基本的差别,即合资企业是股权式组织,而合作企业是契约式组织。合资企业各方的各种投资形式包括现金、装置、厂房、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都要以同一货币单位计算股权,利润的分享和风险的承担都以股权为依据,合营期限也比较长。而合作企业合作各方提供的现金、装置、土地、技术、劳动力等不作为股本投入,利润的分配完全依据各方签订的协议,合营期限一般比合资企业短。从组织形式上看,合资企业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而合作企业则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根据我国法律,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我国政府批准由外地人或港、澳、台公司、企业、个人同我国公司、企业共同投资兴办的合营企业。
区别在于:中外合资经济企业是按股份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式”合营企业。合营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按股份红。合营双方由投资数额的大小确定股权,投资数量大,股权就大,在收益分配中所得的份额就多,担负的风险也大,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则是一种“契约式“合营企业,双方按协议确定投资方式、各主责任和收益分配比例。这类企业一般由我方提供场地使用权、资源开发权和厂房设施等作为投资,外方合作者提供先进技术、资金和装置作为投资。双方合作期满,按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都归我方所有。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简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关于注册资本与投资额的比例规定

公司法颁布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否有效

有效。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台胞在大陆投资企业法为特别法。
而公司法为一般法。
在二者对比的时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永远跟党走
  • 如果你觉得本站很棒,可以通过扫码支付打赏哦!

    • 微信收款码
    • 支付宝收款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