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核工作 河南2016年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现场稽核地点在哪
河南2016年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现场稽核地点在哪
河南2016年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现场稽核地点在哪
2016年河南地区一级建造师资格审查如下:
现场资格审查时间:2016年8月15日至8月26日期间进行。省辖市现场资格审查具体时间由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确定,省直现场资格审查时间为2016年8月24日至8月26日。
现场资格审查时新考生须提交《资格考试报名表》、身份证及影印件、学历(学位)证书、主管单位出具的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证明。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符合报考条件的新考生,须由本人提出申请,主管单位人事部门稽核并分级别、分专业汇总列印填写《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汇总审批表》(见附件1,下称《汇总审批表》)一式两份,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报名资格审查材料到各省辖市公安消防支队初审,初审通过后到所属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进行审查,然后将通过资格审查考生的《资格考试报名表》、《汇总审批表》送交省辖市人事考试机构;省辖市符合免试条件的新考生,经省辖市公安消防支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资格审查后还须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服务大厅(郑东新区农业东路与祥盛街交叉口向东50米出版大厦二楼)进行资格终审,通过资格终审后将考生的《资格考试报名表》、《汇总审批表》送交所属省辖市人事考试机构。
省直单位符合条件的新考生,须由本人提出申请,主管单位人事部门稽核并分级别、分专业汇总列印填写《汇总审批表》一式两份,到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技术处(金水区玉凤路与福元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北)初审,初审通过后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服务大厅(郑东新区农业东路与祥盛街交叉口向东50米出版大厦二楼)进行资格终审,最后将通过资格审查考生的《资格考试报名表》、《汇总审批表》于8月29日前送交省人事考试中心。
各省辖市人事考试机构将通过现场资格审查的考生状态在网上设定为“资格稽核通过”,并于2016年9月2日前将《汇总审批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给省人事考试中心计算机部。详情
河南2016年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报名通知:daliedu./News/20167/News_7743.htm
2016年一级消防工程师资格稽核地点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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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消防工程师武汉资格稽核地点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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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报考人员办理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报名,应考生要求,决定将报考资格审查、交表确认的两个办公点合二为一,在武汉人事考试中心报名大厅二楼(江岸区黄孝河路5号)进行“一站式办公”,受理资格审查并进行网上确认。
武汉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稽核地点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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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河北一级消防工程师老生也需要现场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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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在什么地方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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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注册
根据《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关于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等内容如下所示:
第十七条 国家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八条 公安部消防局是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并负责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初步审查工作。
第十九条 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通过本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当出具加盖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式完成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工作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工作,并将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报公安部消防局审批。
公安部消防局应当自收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注册审批部门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送达相应级别的注册证。
第二十三条 注册证的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在有效期内是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二十四条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逾期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登出注册和不予注册等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是注册消防工程师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各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按照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六条 注册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有关情况,建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诚信档案,对其执业活动实行信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
第四章执业
第二十八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在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与该机构业务范围和本人资格级别相符的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
第二十九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
2、消防安全管理与技术培训;
3、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
4、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5、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6、公安部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除100米(含)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
2、除250米(含)以上高层公共建筑、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消防安全管理;
3、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及以下建筑的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
4、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5、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第三十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能力要求:
(一)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熟悉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具有较丰富的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经验;
2、了解国际消防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及时掌握消防技术前沿发展动态,能够独立解决重大、复杂、疑难的消防安全技术问题;
3、熟练运用消防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手段,圆满完成执业范围内各项工作,所签署的消防安全技术咨询和评估、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等各类技术档案准确无误,所维护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4、具有较强的消防技术课题研究能力,能够应用新技术成果,指导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工作。
(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熟悉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经验;
2、熟练运用消防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手段,及时发现和解决一般性消防安全技术问题;
3、较好完成执业范围内各项工作,所签署的消防安全技术咨询和评估、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等各类技术档案真实、完整、准确,所维护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三十一条 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活动中形成的消防安全技术档案,应当由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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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稽核通过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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