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册资金认缴实缴 注册公司资本:认缴制和实缴制的区别
注册公司资本:认缴制和实缴制的区别
注册公司资本:认缴制和实缴制的区别
注册资金实缴制和认缴制的区别:
1、实缴制是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多少,该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上就必须有相应数额的资金。实缴制需要占用企业的资金,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创业,降低了企业资本的营运效率。
而认缴制则是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认缴登记制不需要占用企业资金,可以有效提高资本运营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2、2014年新修改的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即新公司施行后,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从2014年3月1日开始实施。

3、这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开办公司的门槛和成本。
二是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三是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四是简化名称登记手续,放宽经营范围登记,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五是加快建立全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
如:以前,实缴制下注册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要先到银行去开一个账户,并把50万资金存到这个账户上,然后出具验资报告,再拿到工商及税务部门办理其他注册登记手续。 现在,认缴制下注册公司,不需要到银行开户,也不需要把这50万存到银行,直接到工商局办理登记注册就行,50万注册资本只要在公司章程约定的期限内缴纳就可以,也不用验资报告。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与实缴登记制的区别?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指登记机关只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总额(注册资本),股东(发起人)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实收资本)由公司股东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要求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发起人)按规定期限实缴到位,并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文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这次修法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减轻了投资者负担,便利了公司准入,为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保障。
这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方面:
【第一,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第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企业注册资本认缴和实缴有什么区别
企业注册资本认缴和实缴的区别在于两者是根本的企业注册制度,企业注册资本认缴是当下新《公司法》施行的,具体是公司股东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约定自己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等内容在申请注册时,先拟定并承诺注册资金为多少,但并不一定真的将该资金缴纳到企业银行账户,更不需要专门的验资证明该资金实际是否到位。
注册资本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财税怎么处理
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涉及到企业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税务处理和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对此将做详细介绍。
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后的相关法律规定
注册资本的修改主要涉及以下五方面:
一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二是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
三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30%的比例。
四是取消公司股东(发起人)未缴足的出资必须在工商登记后的两年内缴足的期限。
五是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工商部门不再收取验资报告。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第二条规定:注册资本是公司在设立时,在公司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由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八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后的财务处理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实收资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有一定的区别和联系。
两者的区别是:(1)注册资本是公司在设立时筹集的、由章程载明的、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是股东认缴或认购的出资额。(2)实收资本是公司成立时实际收到的股东的出资总额,是公司现实拥有的资本。实收资本在某段时间内可能小于注册资本,但以后可能会大于注册资本。
两者的联系是:在注册资本实缴制的情况下,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一般是一致的,而在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情况下,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不一致。一般体现为注册资本大于实收资本。在注册资本缴足前,实收资本低于注册资本;一旦对认缴的全部出资缴足,则实缴资本与注册资本相等。
那么,实收资本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基于以上对实收资本和注册资本的区别与联系的分析,在注册资本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的情况下,公司对于未收到的股东出资额是不进行账务处理的,只针对公司收到股东出资的部分进行账务处理。
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后的税务处理
(一)印花税的处理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规定,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账簿,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账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账簿。其他账簿,指除上述账簿以外的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如“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基于以上税收法律政策规定,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公司只需按股东实缴的实收资本申报缴纳印花税,而未缴足的实收资本部分不缴纳印花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文规定: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基于以上税收法律政策规定,如果公司对未收到股东的注册资本在会计上“借:其他应收款,贷:实收资本”账务处理,不仅要按照实收资本金额提前缴纳印花税,还要对挂在“其他应收款”账户的股东未缴足注册资本视为自然人股东向公司借款,超过一年期限的,要依法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对于自然人股东未缴足的注册资本部分不用进行账务处理,在“其他应收款”会计科目核算。
(三)股权转让的所得税处理
在注册资本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的情况下,当股东转让股权、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股权转让的原始计税基础是减实收资本还是减注册资本呢?笔者分析如下。
股权转让所得是股权转让价格减去转让股权的原始投资价值(计税基础),股权转让价格中包括了实收资本,因为在不符合采用市场评估法评估公司净资产时,股权转让价格是按照净资产法进行定价的,而净资产是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总和,因此,实收资本包括在股权转让价格中。基于此分析,得出以下两个结论:
一是在注册资本实行实缴制的情况下,注册资本等于实收资本,也等于投资的计税基础,股权转让所得是股权转让价格减去注册资本。
二是在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的情况下,注册资本不等于实收资本,股东未缴足的注册资本根据前面的账务分析是不进行账务处理的,股权转让所得是股权转让价格减去实收资本(股东向公司实际缴纳的部分注册资本)。
三是在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的情况下,在股权转让之际,如果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之前,未缴足的部分注册资本已经缴足,补缴的部分注册资本一定含在股权转让价格中,则股权转让所得是股权转让价格减去注册资本;如果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之前,股东未缴足的部分注册资本仍然未缴足,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未缴足部分的注册资本必须由股权受让方在接受股权后继续补足,则该补缴的部分注册资本一定不含在股权转让价格中,股权转让所得是股权转让价格减去实收资本(股东向公司实际缴纳的部分注册资本)。
(四)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为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的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有两层含义:一是如果公司章程有约定未缴足资本的缴足期限的,则公司章程约定的期限是“规定期限”;二是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约定未缴足资本的缴足期限的,则“规定期限”在注册资本实施实缴制的情况下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况:非投资公司是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设立后的两年内,投资公司是在工商部门登记设立后的五年内;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则是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设立至公司注销清算前。
因此,在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根据税法规定,对企业来说,如果企业设立时认缴的注册资本过大,逾期未缴足资本金对应数额借款利息将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认缴制如何注册公司 上海
和以前差不多,就在营业执照上不显示注册资金,其他的步骤一样。
上海注册公司,要知道哪些认缴,实缴的区别
上海注册公司,现在实缴和认缴都是根据企业自己需要, 认缴注册资本是营业执照有效期之内任意时间到位即可,实缴是根据有一些企业需要投标和办理资质强制要求验资的也有的,但是普通行业是不需要一次性验资的,比如现在要求验资的是劳务派遣公司,基金公司备案,办理资质等
认缴制注册公司怎么算公司股本总额
股份总额是注册资金意思吗?根据自己实力注册就可以。30年内有这些流水就可以了。其他没什么影响的。
企动引擎: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是不是就不用实缴了?
认缴不等于不缴,而是出资人应当自己按照章程的约定缴付出资,只是实缴情况不再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认缴制并没有免除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义务,股东(发起人)应按照记载于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如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公司和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导致破产清算,股东(发起人)即使未缴足出资,也必须根据其认缴的出资数额承担责任。因此,请投资者自觉履行出资责任,约定合理的出资期限,并践诺守信。
注册公司时,认缴50实缴0元可以吗
可以。
1、通俗地说,注册资本认缴制,就是成立公司的时候,不再需要2年内缴足出资的要求了,只要在5年内缴足出资就可以了。根据2014年最新公司法,除了另有规定的情况之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之后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
2、注册资本认缴制是工商登记制度的一项改革措施。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
注册公司,“认缴”与“实缴”究竟哪个更好
现在国内公司注册资本都是认缴的,没必要去纠结那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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