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婬罪怎么处理 清朝时就有的奸情罪怎么处罚?
清朝时就有的奸情罪怎么处罚?
奸情罪是清前期就已制定的一种刑事犯罪,它包括通奸罪和强奸罪。我从清朝前期的案例,浅谈一下这个问题:
对于通奸罪的处罚一般来说根据轻重,处罚也不-样。天启五年,即天命十年(1625)六月,努尔哈赤命懂汉文的图沙为其“讲述事例”,“图沙在汗家过夜与汗子之乳母私通”,“将其杀了”。
在《盛京刑部原档》中则有以下案例:“镶黄旗布尔萨海牛录下根都尔之包衣额拖齐,同另一包衣女人色布得通奸,被另一包衣阿哈尼堪拿获,根都尔将通奸男女释之。阿哈尼堪又告牛录章京布尔萨海,布尔萨海既未拿通奸男女,也未察问。次日,苏拉遂往法司诉告,审实;……奏闻。上命:牛录章京布尔萨海鞭五十,根都尔鞭一百,贯耳鼻之罪准折赎;通奸男女各鞭一百,贯耳鼻……”。这个案例表明“通奸”虽属犯罪行为,但家主及本管牛录章京大都采取漠然处之态度,而一旦被法司知道,一般只处以鞭刑及贯耳等刑罚,处罚不重。
通奸案在《大明律》中属于“十恶”的“内乱罪”,应予以重惩,但因清朝初期儒家大力提倡的伦理纲常影响还较为微弱,便往往以旧的风俗人情、道德观念来看待通奸问题,因此也只将男女各鞭一百,贯耳鼻。对于通奸罪处罚,结合各种史料可以看出,轻则鞭一百,贯耳鼻;重则处死。

通奸与强奸有着区别,在满文档案中,强奸常用“jafafi debumbi ",或“durime dedumbi”表示,有时也径直用“dedumbi”一词。它是以暴力强迫为特征的,因此法司定罪时与通奸罪是有区别的。根据满洲旧例,奸淫妇女论死。
天启二年,即天命七年(1622)正月,法克什茂海夺去汉民妇女奸淫,将其处死后,“八旗分尸八份,挂其肉于八门”。皇太极时颁布的军令及谕外藩蒙古的法令中,也有“奸淫妇女者死”的规定。《盛京刑部原档》有以下案例:“正红旗杜雷牛录下守街人华木巴实,伊希达牛录下关扎二人守街时,乘夜将镶白旗萨海、博迪之两朝鲜妇人抢去奸淫。······经审,奸淫妇女是实。……将华木巴实、关扎二人在八处市场示众各一天,即斩”。
但是并不是犯强奸罪的都处以正法,由于身分地位的不同,对犯者的量刑也有差异。例如,超品公塔瞻奸淫满洲缝衣女人吉达吉,法司仅拟罚银50两,上奏,皇太极仅命“饿禁两昼夜”了事。而正黄旗章京杨瑞的包衣杨朱,将杨章京所养寡妇的女孩抢去奸淫,“于八市示众各一天后正法”。
由此可以看出,家下女人为家主的财产,如果是家主本身奸淫,一般则从轻处理;如果是外人奸淫,则按侵犯他人财产性质的强奸罪处理,从重论处,这也正是满洲重治强奸罪的实质。而通奸罪比起强奸罪,判决属于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