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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时期特殊政策也要有底线

火烧 2009-01-12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特殊时期特殊政策底线引发争议,企业经营困难处理与检察机关执法问题被质疑,法治意识淡薄与经济危机应对措施成为焦点,法律平等原则受到挑战。

特殊时期特殊政策也要有底线  

   

广东省检察院日前公布了《关于帮助企业解困,促进企业发展,保障广东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十条意见”》,帮助粤企度过金融海啸“寒冬”。“十条意见”明确要求,全省检察机关查办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要及时与主管部门或企业领导沟通,慎重选择办案时机,犯罪情节轻微的,酌情暂缓办理。对涉嫌犯罪的企业特别是目前仍在营运的困难企业,要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和技术业务骨干,涉嫌一般犯罪的,在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可不采用拘留、逮捕等措施,全力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这次金融危机(其实这样的称谓已经不符合实际,因为它已经不仅是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上的危机,比如19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而是已经扩散到几乎经济领域的各个部门,实体经济遭受的重创已经越发凸显,实质上已经变成了经济危机)来头不小,在中央一系列政策出台后,各地、各涉企部门也纷纷出台相关政策,从减免税收、扩大融资渠道等等方面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力度。  

特殊时期有特殊政策,这是必须的,群众也是理解的。但是像广东省检察院这样没有底线的“支持”还是让人吃惊。作为执法机关,却在拿法律当儿戏,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理念与不顾法律,说什么“查办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要及时与主管部门或企业领导沟通”,请问检察机关是人民的检察机关还是领导的检查机关,领导让查就查、让办就办,这哪里还是法制社会?(公安、法院、检察院、邮电、铁路等等部门,毛主席他老人家在题字的时候都郑重的加上了“人民”二字,可是现在很多部门已经不是“人民”的了。)何况这些话还是从检察院出来的,足以看出法治意识的淡薄和人治观念的根深蒂固。  

说什么“慎重选择办案时机,犯罪情节轻微的,酌情暂缓办理”,“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和技术业务骨干,涉嫌一般犯罪的,在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可不采用拘留、逮捕等措施”,请问诸位检察官大人,这样的待遇,普通老百姓能一并享受么?那些因为经济危机丢掉工作、收入得不到保障、家庭困难的人,如果一时糊涂,做了一些鸡鸣狗盗的事情,是不是也可以参照对有能力、有资格、有机会“贪赃枉法”的人的特殊处理方式?还是在明目张胆地为这些人设立保护伞,以其或者变相地达到“窃国者侯,窃钩者诛”的目的?  

说什么“对涉嫌犯罪的企业特别是目前仍在营运的困难企业,要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请问这些企业是指危机前犯罪的还是危机发生后犯罪的,如果是危机前就已经犯罪,那么表明这个企业在正常的发展环境中也不安分,在这样的绥靖政策下,危机中浑水摸鱼的可能性更大;如果是危机后犯罪,那么究竟是“迫不得已”(迫不得已就可以违法犯罪么?),还是有意“趁火打劫”?无论如何,这样的好心安抚只会造成保护“犯罪分子”,为它们继续从事不法勾当留下可乘之机,势必造成打击合法经营者积极性和信心的不良后果;势必会造成市场混乱,影响正常的经济秩序,让“老实人”吃亏,让中央一系列应对经济危机的政策打折。  

犯罪情节有轻有重,但再轻也是犯罪,这和其他行为已经有了质的区别,经济危机不是“乱世”,还不需要法外施恩。政策要灵活,但底线要坚持,一个没有底线的社会就像逐渐没入无底的深渊的巨轮。  

越是危机,越要强调法制和秩序,越要打击明目张胆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不应该丧失底线,变相地纵容违法犯罪行为、为虎作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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