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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龄:(私)代全国人大常委会答李锐等人之公开信

火烧 2011-01-13 00:00:00 网友杂谈 1032
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李锐等人公开信回应,指出其内容不符文法,强调言论自由应全面执行宪法35条,反对仅限言论出版自由。同时批评辛杨书籍被禁不影响言论自由,并警告其行为可能引发暴政复现。

鹤龄:(私)代全国人大常委会答李锐等人之公开信  

   

李锐、辛子陵等诸君:  

   

汝等之公开信收悉。因非议案,且内容多为垃圾。本应置垃圾箱内化之。但念及汝等一片反共卖国之“赤诚”,故破例作答如下:  

   

一、信末诸位签名附加之“前中央组织部常务副部长,中共十二届中央委员,十二、十三届中顾委委员;前《人民日报》社长、总编辑,第六、七届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新闻学会联合会会长”之类头衔,均成历史,无丝毫现实意义,只可于其人死日悼挽一用,以追述生平,抚慰亡灵。  

诸君皆自号知书谙法之士,竟张扬此过时头衔用之于行使公民权利,难避倚老卖老之嫌,多有居功自傲之意。实为要挟,欲达企求。故此警示,并予训戒:此后不得复为此行,混淆视听、撞骗招摇,辱没党与国家之声望。  

   

二、此文题为《执行宪法第35条,废除预审制兑现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其意模糊混乱,不符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1982年宪法第35条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执行此条,应为兑现“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之自由,岂独兑现“言论、出版自由”两项!  

更有令人大惑不解者:诸君为何弃“此条”而仅求 “此两项”之自由哉?岂不知“此两项”所限所制均为卖国殃民之言论与著述乎!  

卖国无自由!  

殃民无自由!  

各国皆然,岂独吾中国如此!  

   

三、辛杨之书(辛子陵《千秋功罪毛泽东》、继绳《墓碑》),乃蚊绳草芥。国家设衙委吏,各有专司。汝等身为学者名流,竟将两书之出版事报我委求批,不知天高地厚若此,徒为世间添笑。殊不知本委即有心亦无能为力矣。  

且国家年出报刊杂志、图书画册、电视电影剧目数以万计,区区两本捏造事实蛊惑人心之作被禁,于“言论、出版自由”何碍!  

   

四、宪法35条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三十余年前即付诸实施,文革已达极至。人民尽享自由民主,参议国家政事。且其间之犯错,均已追惩。此“无预审而有追惩”之制,正是汝等今日嚣嚣嚷嚷之求。  

而汝等为达攻讦诋毁伟人之企图,却包藏祸心,图谋不轨,刻意纠缠于当年已纠已改之错,广造谣言,大加渲染,视当年之政为洪水猛兽,诬之为暴政动乱。以至于1982年修宪之时,不得不就此法令增“预审”予以制约。而今,汝等又嚷嚷欲“取消审批制,改行追惩制”,以谋一己之私利,为何却不虑及“暴政”复来,“动乱”再至乎!  

   

似汝等如此反复之小人,实为国家民族之祸害,已无议国事之资格,何来议政之权力!故文中余款,不再作答。  

   

附文:可耻的汉奸民主观!--驳李锐、辛之陵的公开信

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22/201101/2087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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