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走向深渊的私有化(3-6章)
第三章
半壁江山:改制史前的供销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国三农的“航空母舰”
日本侵华和国内战争给中国人民留下的是一片哀鸿遍野的废墟。然而,正是在这片废墟之上,中国人民怀着对社会主义和新中国的美好憧憬,以其顽强的意志、伟大的智慧、无私的奉献和惊人的勤劳在一个极短的时间内即建立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雄伟大厦。这其中不仅包括取得了象两弹一星那样的科技上的革命性成就、象石油工业那样实现了民族工业的艰难起步,更为重要的是中国农民以其勤劳的双手和无私的奉献精神养活了占地球上全部人口百分之二十的人口55。而农民在中国广袤的大地上建设起来的不仅仅只是农业大厦,还搭建起了支撑农村经济和支持城市生产生活的两大航空母舰: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供销合作社。
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就是玉环县五万多户农民用他们辛勤的汗水“白手起家”建设起来的农村“经济航空母舰”之一。
自1950年代至1980年代大约40年的时间内,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已经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地发展成一个拥有大约70多个经营机构、1967名职工57、6万多平方米建筑物(包括 27234平方米 营业面积、 20994平方米 仓库和 12744平方米 宿舍)的庞大经济组织58,其营业网点遍布玉环县各个乡镇,成为支撑玉环县农村发展、支援城市建设和市民生活以及满足农民自身生活需要的农民自己的工商业组织。
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包括县社机关及其下属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土产日用杂品公司、果菜副食品公司、东海橡胶厂、罐头厂、陈屿供销社、坎门供销社、玉城供销社和楚门供销社等9个机构。
到1986年止,玉环县供销合作社拥有7个股室(基层工作股、科技工业联营股、计划业务股、财务股、保卫股、人事股和秘书股)、2千多平方米办公用房及住宅和31名员工。
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拥有2个经营机构,其中1个为批发机构 (楚门批发部),另1个为零售机构(楚门贸易服务部)。该公司拥有236名员工,4千多平方米的营业用户、仓库及宿舍。
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土产日用杂品公司拥有5个经营机构,其中包括楚门批发部和坎门批发部两个批发机构,坎门综合服务部和城关商店2个零售机构,280名员工和5千多平方米的营业用户、仓库及宿舍。
图表7 玉环县供销社社况一览表
|
项 目 公 司 |
经营 机构 (个) |
职工 人数 (人) |
仓库 面积 (㎡) |
营业 面积 (㎡) |
宿舍 面积 (㎡) |
机动 车辆 (辆) |
|
县社机关 |
71 |
31 |
不详 |
600 |
1772 |
不详 |
|
农业生产资料公司 |
2 |
236 |
3299 |
260 |
732 |
2 |
|
土产日用杂品公司 |
5 |
280 |
2000 |
2800 |
1200 |
1 |
|
果菜副食品公司 |
4 |
268 |
1711 |
250 |
500 |
2 |
|
东海橡胶厂 |
1 |
375 |
38752 |
25573 |
4500 |
2 |
|
罐头厂 |
1 |
53 |
1000 |
500 |
600 |
不详 |
|
陈屿供销社 |
11 |
136 |
1220 |
1000 |
1476 |
不详 |
|
坎门供销社 |
11 |
144 |
2050 |
3700 |
400 |
不详 |
|
玉城供销社 |
8 |
148 |
1770 |
4178 |
330 |
不详 |
|
楚门供销社 |
20 |
296 |
4069 |
11389 |
1234 |
不详 |
|
合计 |
70 |
1967 |
20994 |
27234 |
12744 |
7 |
资料来源:根据《玉环县供销社志》整理,内部资料,1987。本表为1986年数据。
备 注:1、1986年有县社7个部门为各股室。2、厂区面积3、厂房和食堂面积。
玉环县供销合作社果菜副食品公司拥有楚门批发部、坎门批发部和城关批发部4个经营机构,1个零售机构(城关商店),268名员工和2千多平方米的营业、仓库及宿舍。
玉环县陈屿供销社拥有11个经营机构,包括工业品商店、采购商店、饮食商店和生产资料商店等4个商店,1个副食品批发部,1个果菜食品水产综合厂,古城分社、小迭分社、古顺分社、普青分社和福山分社等5个分社。
玉环县坎门供销社拥有11个经营机构,包括生产资料商店、棉百零售商店、联营商店、采购商店和副食品商店等5个商店,1个贸易公司,里黄分社、双龙分社、鸡山分社、披山分社和西台分社等5个分社。
玉环县玉城供销社拥有8个经营机构,包括生活资料商店、工业品联营商店、生产资料商店和采购商店等4个商店,1 个副食品批发部,沙善分社、青马分社和城南分社3个分社。
玉环县楚门供销社拥有20个经营机构,包括4个商店(南兴商场、港北商场、采购商店、生产资料商店)、1个批发公司(工业品批发公司)、1个旅馆(南兴旅馆)、2个工厂(楚门供销社罐头食品厂和楚门供销社饮料加工厂)和12个分社(桐林分社、清港分社、芳社分社、凡矿分社、外矿分社、田马分社、栈头分社、干江分社、龙岩分社、密汗分社、海山分社和芦浦分社)。
庞大的社有资产
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社有资产主要由三部分构成:一是接管民国政府的资产和国家投入的原始资本金及其历年积累形成的资产;二是分布玉环县各个乡镇的大约由五万多户农民(包括渔民)入社股金、应分配未分配的红利及其历年积累形成的资产;三是自1949年玉环县供销合作社成立开始在低工资制度下历年应当支付但未足额支付的职工工资及其积累形成的资产。因此,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真实所有权人是国家、农民社员和供销合作社职工。
玉环县供销合作社资产的形成除一小部分由解放前接管民国政府的资产和国家投资及其积累之外,全部资产均为1950年代以后农民社员逐年投资及其积累形成的。
1950年代以前,玉环县供销合作社接管了民国政府604平方米的公有资产(此部分应该属于国有资产)。1950年代,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利用农民入社股金和国家拨款建设形成了 4095平方米 的房产。1960年代,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利用农民社员入股资金及供销合作社积累资金建设形成的建筑面积为12863平方米。到1970年代,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利用农民股金和供销合作社历年积累资金投资完成建筑面积 15612平方米 。1980年代上半期(1980年至1985年),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农民社员股金及供销合作社积累资金建设形成的建筑面积猛增到 30152平方米 。1990年代的数据不详,但根据笔者的实地调查,1990年代上半期形成的固定资产是前40年的3倍多,说明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在1990年代得到了中国建设社会主义以来最迅猛的发展。
图表8 玉环县供销社基本建设投资情况 单位:平方米
|
项目 单位 |
1950 年前 |
1950 年代 |
1960 年代 |
1970 年代 |
1980 年代 |
1986 年以后 |
合计 (不包括不详数据) |
|
县社机关 |
|
1275 |
|
|
497 |
不详 |
1772 |
|
土产公司 |
|
464 |
3311 |
1459 |
1907 |
不详 |
7141 |
|
农资公司 |
|
646 |
1349 |
1093 |
904 |
不详 |
3992 |
|
果菜公司 |
|
|
|
|
3202 |
不详 |
3202 |
|
玉城供销社 |
|
930 |
715 |
2054 |
862 |
不详 |
4561 |
|
楚门供销社 |
604 |
351 |
2907 |
6202 |
14770 |
不详 |
24834 |
|
坎门供销社 |
|
|
1911 |
2253 |
2320 |
不详 |
6484 |
|
陈屿供销社 |
|
429 |
2670 |
2306 |
2568 |
不详 |
7973 |
|
东海橡胶厂 |
|
|
|
245 |
3121 |
4500 |
7866 |
|
食品罐头厂 |
|
|
|
|
|
不详 |
|
|
合 计 |
604 |
4095 |
12863 |
15612 |
30152 |
211969 |
338622 |
资料来源:1986年以前的数据来自《玉环县供销社志》,211969为1990年代和2000年来的数据,笔者实地调查时估算。
图表10 玉环县供销社资产界定情况 单位:万元
|
项目 单位 |
固定 资产 |
流动 资产 |
长期 投资 |
资产 合计 |
负债 合计 |
所有者 权益 |
|
土产公司 |
|
71.75 |
|
71.75 |
|
71.75 |
|
农资公司 |
593.44 |
253.16 |
0.05 |
846.65 |
58.89 |
787.76 |
|
工业品公司 |
|
80.88 |
|
80.88 |
|
80.88 |
|
特畜产公司 |
|
176.06 |
|
176.06 |
|
176.06 |
|
玉城供销社 |
789.87 |
321.95 |
15.66 |
1068.73 |
365.08 |
703.65 |
|
坎门供销社 |
819.47 |
156.65 |
35.99 |
1012.50 |
386.88 |
625.62 |
|
陈屿供销社 |
595.41 |
106.83 |
15.79 |
718.04 |
164.47 |
553.57 |
|
合 计 |
2798.19 |
1167.28 |
67.49 |
4032.96 |
975.32 |
3057.64 |
资料来源:
1、玉环县供销合作总社和玉环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关供销合作社资产界定的通知》(玉供[1998]80号)。
2、《关于坎门供销合作社资产界定的通知》(玉供[1998]86号)。
3、《关于县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资产界定的通知》(玉供[1998]69号)。
4、玉环会计师事务所《陈屿供销社评估报告》(玉会师评第[040]号)。
备 注:
1、资料界定时间至 1998年9月30日 。土地使用权投资计入固定资产投资中,剥离资产包括待处理固定资产和待处理流动资产。
2、县社机关、果菜公司、楚门供销社、东海橡胶厂和食品罐头厂的资料缺。土产公司、工业品公司和特畜公司的固定资产、长期投资和负债数据缺。
3、本表数据不完整,只能反映玉环县供销合作社“改制”时资产的大概情况。详细基本情况请参阅“玉环县供销社固定资产估算表”。
图表11 玉环县供销社固定资产估算表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 目 名称 |
面积 (㎡) |
估算价格 (元/㎡) |
估算总价 (万元) |
|
1 |
南兴商场 |
2580 |
5500 |
1419 |
|
2 |
楚门农药仓库 |
3666.85 |
1500 |
550 |
|
3 |
楚门商场 |
2770.95 |
5500 |
1524.02 |
|
4 |
楚门书店 |
250 |
1500 |
37.5 |
|
5 |
楚门百货商店 |
380 |
3500 |
133 |
|
6 |
楚门土产批发部 |
700 |
2000 |
140 |
|
7 |
楚门农资仓库、门市部 |
1050 |
2500 |
262.5 |
|
8 |
楚门供销社化肥仓库 |
1200 |
1500 |
180 |
|
9 |
楚门茧站 |
1500 |
1500 |
225 |
|
10 |
楚门供销社南山仓库 |
12500 |
1500 |
1875 |
|
11 |
楚门农资公司化肥仓库 |
2000 |
1200 |
240 |
|
12 |
楚门烟花爆竹批发部 |
3000 |
1000 |
300 |
|
13 |
坎门后沙仓库、门市 |
10000.05 |
1500 |
1500 |
|
14 |
坎门供销社新大街日用杂品商店 |
960 |
3500 |
336 |
|
15 |
坎门商场 |
3060 |
4500 |
1377 |
|
16 |
坎门海港西头仓库 |
10000 |
1500 |
1500 |
|
17 |
坎门中心商场 |
2500 |
5500 |
1375 |
|
18 |
城关供销社下斗仓库、商场 |
10000 |
1500 |
1500 |
|
19 |
农资公司办公楼、住宅 |
3528 |
3000 |
1058.4 |
|
20 |
坎门供销社托老院(土地) |
3933.35 |
1500 |
590 |
|
21 |
玉环县供销大厦(1-5层) |
26880 |
8500 |
22848 |
|
22 |
玉环县供销大厦(6-18层) |
65520 |
4500 |
29484 |
|
23 |
玉城供销社(1号楼) |
2541 |
3000 |
762.30 |
|
24 |
玉城供销社(2号楼) |
12862.5 |
3000 |
3858.75 |
|
25 |
玉城供销社(3号楼) |
10780 |
3000 |
3234 |
|
26 |
玉城购物中心(电影院旁1号) |
3477.6 |
6000 |
2086.56 |
|
27 |
玉城购物中心(电影院旁2号) |
4233.6 |
3500 |
1481.76 |
|
28 |
土特畜产公司 |
700 |
2500 |
175 |
|
29 |
陈屿供销社门市、仓库、住房 |
8950 |
1000 |
895 |
|
30 |
陈屿购物中心(商场) |
1650 |
3500 |
577.50 |
|
31 |
陈屿购物中心(仓库) |
660 |
1500 |
99 |
|
32 |
清港供销社商场、仓库 |
10000 |
800 |
800 |
|
33 |
大麦鱼铁龙头仓库(按地价算) |
1666.68 |
2500 |
416.67 |
|
34 |
大麦鱼开发区办公楼 |
2666.68 |
3500 |
933.34 |
|
35 |
糖厂(土地使用权) |
9066.71 |
1500 |
1360 |
|
36 |
糖厂(厂房) |
2430 |
2500 |
607.5 |
|
37 |
糖厂(设备) |
|
|
300 |
|
38 |
东海橡胶厂(厂房、食堂) |
2557 |
1300 |
332.41 |
|
39 |
东海橡胶厂(厂区土地使用权) |
3875 |
1000 |
387.5 |
|
40 |
东海橡胶厂(住宅) |
4500 |
500 |
225 |
|
41 |
东海橡胶厂(设备) |
|
|
350 |
|
42 |
28个乡镇供销社 |
28000 |
300 |
840 |
|
43 |
合计 |
275295.97 |
|
88176.71 |
备注:1、根据玉环县房地产价格按照市场比较法估算,因无图纸等资料,仅为粗略估算数。
2、本表所估算资产仅为固定资产中的建筑物和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固定资产中的车辆、家具、生产用具,也不包括无形资产中的商誉、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等、改制时的存货、债权等流动资产也未估算。
1998年,玉环县会计师事务所曾经对玉环县供销合作社进行过资产评估。同年,玉环县地方税务局也与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王许集团”)共同对玉环县供销合作社资产进行过“界定”。但上述评估和资产界定并未按照市场价格进行严格估算和确认。
2006年10月至11月间,笔者深入到玉环县进行了实地调查, 对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建筑物和部分土地使用权进行了粗略估算。
但是,由于缺乏会计和统计资料,一方面,我们无法对玉环县供销合作社除建筑物之外的其它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机动车辆、办公设备等)、其它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之外的专利、非专利技术、商誉等)和流动资产(存货、现金、银行存款等),如果加上这些在改制中消失得无影无踪的资产,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总资产还会大大超出我们估算的数字;另一方面,我们对建筑物及部分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也只是粗略的估算。
笔者在玉环县实地调查期间跑遍了玉环县的各种主要商业地带。令人惊异的是,玉环县任何一个商业地带尤其是商业中心都与玉环县供销合作社有着直接联系:一是玉环县的所有商业中心或商业地带最核心的地盘都是玉环县供销合作社过去的营业网点;二是几乎所有玉环县境内的商业中心都是由玉环县供销合作社构筑起来的,只不过后来因供销合作社“改制”停业而使小打小闹的个体户有了可趁之机,这些商业个体户也才有了一定的地盘;三是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原所属商场等至今依然占据着玉环县城乡各地商业中心的最核心位置。
在历时近一个月的调查过程中,一个令人困惑而挥之不去的问题一直不断猛烈地冲击着我万分震惊而伤痛无比的神筋:为什么在那个艰难困苦的年代都能够平地起家地奋斗出来的供销合作社在它蒸蒸日上、雄居农村商业霸主地位、占居天时地利条件的时候却反倒如天崩地裂般地轰然倒下了?更加令人无法理解的是,如今那些被“改制”者占为己有和廉价出售了的原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商业网点的生意依然热热闹闹、红红火火。所不同的只是,这些资产以及它所创造的利益已经不再是曾经用汗水、鲜血甚至生命创建它的农民社员和含辛茹苦为供销合作社苦了一辈子的职工了。
蒸蒸日上的财务状况
自1950年代以来,玉环县供销合作社以它的职工们辛勤的劳动和无私的奉献不仅养活了近两千名职工近半个世纪,而且支撑着玉环县农业和工商业的全面发展。1980年代以来,它在负担着越来越多的退休职工的养老负担的同时,历年的财务状况一直都保持着一个强劲而良好的发展势头。
根据《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社志》的记载,1986年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不完全统计流动资金达到了1426.78万元,销售收入高达3939万元,全年实现净利润94.58万元,向国家上缴税金78.7万元。显然,在销售利润率相当低的农村和让利于广大农民的经营模式下,在1980年代这个时期就能够取得这样好的业绩是非常令人振奋的。如果再加上供销合作社对农民、农业和农村的贡献和它所安排的近两千名就业,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是非常好的。
图表12 玉环县供销社改制前财务状况一览表(1986年)
|
项 目 公 司 |
固定 资产 (万元) |
流动 资金 (万元) |
销售 收入 (万元) |
利润 净额 (万元) |
上缴 税金 (万元) |
|
县社机关 |
|
|
|
|
|
|
农业生产资料公司 |
26.23 |
118 |
496 |
19 |
|
|
土产日用杂品公司 |
45 |
129 |
316 |
8.2 |
2.6 |
|
果菜副食品公司 |
35.9 |
105 |
219 |
-15.92 |
|
|
东海橡胶厂 |
133.16 |
204.78 |
137 |
4.51 |
3.7 |
|
罐头厂 |
|
|
148 |
11 |
|
|
陈屿供销社 |
43 |
144 |
420 |
2.5 |
8.7 |
|
坎门供销社 |
60 |
188 |
488 |
0.39 |
10 |
|
玉城供销社 |
31.39 |
166 |
477 |
56 |
5.8 |
|
楚门供销社 |
132 |
372 |
1238 |
8.9 |
24.5 |
|
合计 |
506.68 |
1426.78 |
3939 |
94.58 |
78.7 |
资料来源:根据《玉环县供销社志》整理,内部资料,1987。本表为1986年数据。
备 注:表中数据为1986年当年账面数据,上缴税金中均不包括所得税,果菜副食品公司的利润亏损额为历年累计亏损。
笔者的调查发现,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和其它的公有企业一样经历了一个沧桑变迁的历史:五十年代迅速崛起,六七十年代振荡衰微,八十年代恢复重振,九十年代走向灭灭亡。从这一历史线索不难发现,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成就不仅被六七十年代的政治运动严重地挫伤了,而且私有化运动最终彻底破坏了社会主义所有制及其一切成就。
笔者在玉环县调研期间也了解到,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业绩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主要领导成员的政治修养和业务素质;二是国家政策。一般而言,国家政策可能会使供销合作社形成政策性利润或政策性亏损,这实际上与经营业绩没有直接联系。所以,决定供销合作社经营业绩最重要的因素实际上只有一个:主要领导(主任)的政治修养和业务素质。政治修养决定着主要领导是否为合作社的事业兢兢业业地工作,以及是否会为个人私利损害供销合作社的利益。而业务素质则决定着主要领导是否能够避免重大的决策失误,从而决定着供销合作社的兴旺发达与否。因此,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财务状况好坏与供销社主要领导的品质和业务水平有着直接的联系,这种联系甚至决定着整个供销合作社的命运和前途。
三农的依靠
自 1949年12月6日 成立以来,玉环县供销合作社不仅支持了玉环县农村、农业以及城镇的发展,而且为提高玉环县农民和城镇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做出了重要贡献。这些贡献主要表现在:
(一)、收购农副产品,服务农业发展: 1952年,玉环县供销合作社收购的农副产品仅有24万元,仅仅至1955年就猛增到293万元。1960年代和1970年代因受到政治运动的影响而有所下降,但到1980年代后迅速增长,到1986年已达到449万元,是1952年的18.71倍。可见,玉环县供销合作社作为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在历史上就一直是为农村服务、为农业服务、为农民服务的组织。
从农副产品收购产值变动情况来看,玉环县供销合作社自1950年代建社时就将为农村、农业和农民提供服务作为自己的经营宗旨,它为玉环县农村、农业和农民提供了不可或缺的供销服务。而作为一个玉环县农业营销服务机构,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活动或服务使玉环县农业打通了一条玉环县与外地市场之间的商业通道,同时也为玉环县境内农产品销售建立了不可或缺的渠道。
自1949年成立之始,玉环县供销合作社本身就是玉环县农业建设的参与者。这也可以从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农副产品收购情况中得到印证:自1952年的24万元增加到1955年的293万元,发展是十分迅猛的。这说明,不仅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及之前的三年“调整时期”得到了非常迅速的发展,而且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一五”时期玉环县农村经济建设的伟大成就。
在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史上,1960年代和1970年代与1950年代和1980年代相比是一个低谷:1965年,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农副产品收购仅为114万元,仅为十年前(1955年)293万元的38.91%-这是一个极其惊人的经济倒退,不难想象,在这一数据的背后肯定也是令人惊异的农民生活的大倒退。
1985年到1986年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农副产品收购情况可能会更加令人惊奇:在短短的一年之内,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农副产品收购额竟然从222万元剧然增加到449万元,增加了102.25%。这一数据说明了什么?笔者认为,它隐含着:
第一、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农副产品收购额在一个极短的时间之内迅速翻番说明,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经历了长期停滞之后得到了迅速发展。同时,这一变化也反映了农业制度创新所取得的巨大进展。
第二、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农副产品收购的增加同时也反映出玉环县农业生产力得到了迅速释放,农业得到了极大的发展。
第三、从1980年到1985年的数据看,玉环县供销合作社1985年的农副产品收购额222万元反而比1980年的253万元减少了31 万元,说明玉环县农业和供销合作社在改革开放之初经济发展动力不足,但1986年的数据又说明其发展后劲是相当大的。
因此,接下来的问题就是:为什么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在经历了长达三十八年的长足发展并在改革开放之后最令人振奋的时间(1992-1995)里迅猛发展起来之后又在一个极短的时间内迅速走向了灭亡?
这一问题恐怕只有将本书全部读完之后读者才可能得到一个圆满的答案。
下面,我们再来看看玉环县供销合作社收购农副产品的情况及其历史所反映的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发展乃至玉环县农村和农业的发展。
1、黄花草籽的收购: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在1953年收购的黄花草籽仅为0.45吨,到1955年就猛增到62.6吨,1965年更是增加至628.8吨。此后,由于受到“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到1970年又下降至316.3吨,到1975年下降到25.6吨。改革开放后,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迅速恢复,至1980年,黄花草籽的收购量又猛增到352.6吨。1980年代中期以后,玉环县供销合作社黄花草籽收购量急速下降甚至迅速消失。
我们从玉环县供销合作社黄花草籽收购的历史变动情况可以发现:
第一、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作为农民自己的组织与农业生产活动紧密相关。或者,更明确地说,供销合作社就是农业生产活动的一个
极其重要的组织者、参与者和经营机构。
第二、自1980年代下半期以后,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已经开始逐步由农业服务性组织和农民组织蜕变为纯粹的谋利组织。供销合作社已经逐步脱离了为农业和农民服务的宗旨,开始逐渐走向追逐利润目标的纯粹的商业组织,而这必然导致农业以及供销合作社本身走向衰落。
第三、玉环县供销合作社收购黄花草籽在1980年代的急剧减少可能也反映着玉环县农业产业结构的急剧变迁,甚至可能暗示着玉环县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或商业经济的经济型式变迁。
第四、自1980年代中期以后,玉环县供销合作社黄花草籽收购数据的萎缩可能还意味着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经营领域的重心从农业领域向商业领域的转变:这也正好反映了供销合作社与农业之间的关联关系:是农业的发展方向引导着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方向?还是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方向引导着农业的发展方向?笔者认为,无论谁因谁果,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和价值取向对农村、农业和农民而言都是意义非同寻常的。
2、蚕茧的收购:玉环县供销合作社1957年收购的蚕茧量为0.9吨,至1971年达到25.2吨。这一数据的历史变动说明,玉环县的农业产业结构正在向为城市轻工业提供重要原材料方面转移。但是,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蚕茧收购量自1970年达到最高峰后开始逐年减少,至1986年已经下降到了低于1957年起步时期的水平,这说明玉环县产业发展可能出现了经营战略上的重大转变。我们虽然尚未搞清楚这种变化的原因;但是,我们认为,这种转变可能与玉环县周边工业结构的转变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同时,也说明玉环县未及时建立丝绸业,从而中断了蚕茧的下游产业需求链,致使其最终被迫放弃了蚕茧产业的发展。因此,从中我们也不难发现,一个地区的产业培植将直接决定着该地区的经济结构及其发展前景。同时,该地区的经济发展前景也会由一些偶然因素决定。例如,如果当初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培植了丝绸加工产业,可能会导致该县发展成一个丝绸产业基地甚至丝绸之乡。
3、棉花的收购: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在1954年的棉花收购量仅为50公斤,但次年(1955年)即达到5300公斤。这一数据表明,1954年可能只是试种,而1955年已经取得了成功。至1970年,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棉花收购量达到33900公斤,成为玉环县历史上最好的棉花收成年份。至此以后,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棉花收购量开始逐年下降,至1986年时( 1200公斤 )已经不到1955年的( 5300公斤 )四分之一。这一历史数据也说明,玉环县可能象放弃蚕茧产业一样放弃了棉花产业的发展。
从上面两个产业(蚕茧产业和棉花产业)发展的共同历史特征中,我们可以发现,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经营状况与玉环县农业发展状况息息相关,并且可能直接与该地区的土地制度变迁存在着高度的相关性:蚕茧产业和棉花产业是否是公社化生产的产物?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小农经济是否不支持此类可能适合规模化生产的产业的发展?
4、茶叶的收购:与蚕茧的收购相似,玉环县供销合作社茶叶收购也是起于1957年,当年的收购量仅为350公斤,第四年(1960年)才达到1500公斤。上述数据也说明,玉环县茶叶种植自1957年可能只是试种,而以后的种植情况和收成都并不令人满意,一直到改革开放以前收购量都不大。这种数据的历史性特征说明,玉环县茶叶产业未得到公社制度下玉环县各地方经济管理者的重视。但是,令人十分惊奇的是,1980年全社茶叶收购量突然猛增至18200公斤,以后又开始下降,但总体发展情况要远远好于1970年代以前。这一数据特征可能又说明玉环县有发展茶叶的农业条件和市场潜力。但是,玉环县供销合作社还是最后放弃了这一产业,原因应该是玉环县供销合作社自身并未建立茶叶产业基地,而玉环县土地包产到户之后农民也自动放弃了这一适合规模化生产经营的产业。
5、废钢铁的收购: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废钢铁收购自1966年的203吨增加至1970年的242.1吨,1966年可能受到大炼钢铁运动的影响而一开始就使收购量居于高位。1967年以后开始大幅度下降,到1970年达到高峰,以后又急剧下降到1975年的80.4吨。改革开放后,玉环县供销合作社钢铁收购量有所回升,1980年的收购量达到147.3吨,以后又开始下降至1983年的83.3吨,至1986年增加到186.1吨。从这些数据我们可以发现,供销合作社在历史上为中国建立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和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做出了巨大贡献。
(二)、开拓流通渠道,活跃农村市场:自1950年代至“改制”前,玉环县供销合作社一直致力于农村流通渠道的开拓工作。这一工作不仅为农民提供了商品销售渠道,而且成为玉环县商品市场的主力军。
(三)、增加农民收入,提高生活水平: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在历史上一直作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组织,为农民收购各种物质,使农民增加了收入,提高了生活水平。
(四)、提供工业原料,服务工业生产:玉环县供销合作社通过收购农民生产的各种农副产品,向企业提供工业原料,成为城市在农村为企业提供原料的“后勤部队”。不仅支持了玉环县农业的发展,而且也极大地支持了周边地区(温州和台州)工业的发展。
(五)、供应生活资料,满足城市需求:自1950年代起,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将从农村收购来的大量生活资料源源不断地输送到周边城市,为周边城市提供了必不可少的生活资料,满足了城市消费需求。
(六)、建设循环经济,打造节约型社会:玉环县供销合作社不仅收购农副产品,而且收购各种废旧物资。这样,不仅增加了农民收入,而且节约了经济资源。由是观之,中国农村供销合作社是最早的循环经济的建设者,是打造中国节约型社会的先驱。
可见,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商业流通活动对于农民、城市居民、城市工业和供销社自身都是有利的。
(七)、销售农业生产资料,协力发展农业:1951年,玉环县供销合作社为玉环县农业提供了37万元的农业生产资料(包括渔业生产资料)。到1970年达到766万元,是1951年的20.7倍。1986年为596万元,比1970年有所下降,但仍是1951年的16.11倍。因此,玉环县供销合作社成为玉环县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重要营销力量和基础性流通渠道。
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农业生产资料销售额自1951年至1970年一直保持稳定增长,说明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在保证农业生产方面一直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自1970年以后,玉环县供销合作社销售的农业生产资料开始下降,可能反映着1970年以后玉环县农业发展开始走下坡路。而自1980年达到低谷后,玉环县供销合作社销售的农业生产资料开始逐年稳步增长。这一数据也反映了玉环县农业在1980年代以后逐步复苏,但发展十分缓慢。
下面,我们来具体看看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在1997年“改制”前的各项农业生产资料销售的历史情况。
1、化肥的销售:1953年,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化肥销售量为161.4吨,到1970年稳步增长到1892.4吨,但在1970年代一直处于下降态势。这一历史变动趋势表明,玉环县农业在1950年代和1960年代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在1970年代却出现了严重倒退。1980年以后迅速增加到7901.8吨,以后稳步增加至1986年的11293.2吨。这的历史性的变化说明,改革开放以后,不仅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业绩在提高,而且反映出玉环县农业发展取得了极大的成就。玉环县供销合作社支持农业发展成为铁证如山的事实。
2、农药的销售:1955年,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农药销售量为 17350公斤 ,以后逐年增长,到1970年达到 312050公斤 。这一数据说明,玉环县供销合作社与玉环县农业一起实现了1950年代到1960年代的稳步发展。但是,1970年代直至改革开放前的十年时间内,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农药销售量迅速下降,表明这一时期可能是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和玉环县农业发展最艰难的时期。1980年,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农药销售量达到 699100公斤 ,成为历史上最大的销售量,这不仅意味着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取得了巨大的销售业绩,也意味着玉环县农业的巨大发展。但是,1980年代中期以后,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农药销售量急剧下降,至1986年时仅为 132000公斤 ,不到1980年 699100公斤 的五分之一。
上述历史变化可能说明两个问题:一是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可能已经不再保持1980年以前唯一的农药销售商地位,农民购买农药的渠道可能已经多元化了。二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可能使农民分散经营后为降低成本而少用农药。而由此是否可以发现,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业绩下降是否背后反映的是玉环县农业技术水平的倒退甚至是农业的整体性衰退?进一步问题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制度形成的小农经济已经成为农业现代化发展和农业生产力提高的制度瓶颈。
3、农药器械的销售:1955年,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农药器械的销售量为63架,1960年增加到135架,而1965年却下降到60架1970年猛增至721架,1975年至1980年分别再次下降到683架和602架,而1985年增加到796架,到1986年则增加到960架。
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农药器械的销售量也基本上分为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1950年代到1960年代,这一时期的销售量极小,可能是因为农药器械的产量和农民更愿意选择少用农药甚至更可能不用农药的农业生产方式的原因所致。第二个时期是1970年代的巨大销售业绩,反映的可能正是玉环县农业生产方式可能有了一些变化,更多地使用机器化施药方式是否提高了劳动效率?第三个时期是1985年以后,农药器械销售量稳步在高位上增长,可能进一步强化了农业生产方式。
4、中小农具的销售:玉环县供销合作社中小农具的销售自1970年代至1980年代初期迅猛增加,而1980年代中期以后迅速下降。这一历史数据变化趋势说明,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形成的小农生产方式可能限制了机器化或机械化生产,由此导致了农业技术水平的显著下降。同时,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农具销售业绩也因此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从上述事实不难发现,以个人主义和个体主义为基础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缺陷是非常明显的。由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产生的农业生产方式只是暂时释放了原来被压抑了的劳动积极性,而适用于规模化生产的现代化技术被迫这一制度逼出了农业生产。当原来被压抑的劳动积极性释放完之后,适合规模经济的现代化大农业和技术进步再次要求以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社会化为基础的制度创新必须提上议事日程。
5、农用薄膜的销售:1969年,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农用薄膜销售量为25公斤,到1970年达到24189公斤,而到1975年反而下降至17501公斤。1980年猛增到60013公斤,至1985年波幅增长至61051,而1986年则增长到70300公斤。由此数据与前述数据比较不难发现,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农用薄膜的销售变动情况与该社农用器械的销售情况数据变动特征上基本一致,其所反映的问题也与农用器械所反映的问题基本相同。
(九)、销售农民生活资料,提高了农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1952年,玉环县供销合作社为农民提供了352万元的生活资料,而到1986年已达到2643万元,是1952年的7.51倍,极大地提高了玉环县农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以下两点结论:
第一、玉环县供销合作社不仅为玉环县农村和农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为玉环县农民增加收入和他们生活水平的提供了物质组织保障;而且为周围城市居民的生活提供了大量生活资料,为周围城市工业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工业原料支持。因此,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历史地位是不可否认的,是完全不可磨灭的。
第二、玉环县供销合作社自1980年代开始已经逐渐离开了最初供销合作社的设置目标,将支持农业发展转向了商业目标,这也从一个方面反映了市场经济的金钱主义意识形态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严重背叛。因此,表面上看起来供销合作社的效益提高了,但从上面的数据说明供销合作社对农业的支持极大地减少了,供销合作社的农民合作意义也已经丧失。这本身就是中国“三农问题”的一种表现,同时也是造成全部“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根源。
如日中天的现代企业
1986年7月6日 —这是一个全体玉环县供销合作社人值得纪念的日子。这一天,标志着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史上一件令人激奋的“企业起飞”以实际行动宣告了它的开端—玉环县供销合作社下属企业东海橡胶厂建成投产。
1986年7月8日 ,布面旅游鞋产品质量经上海胶鞋研究所和浙江省橡胶制品质量检测站分别进行理化检测,全部达到甚至部分指标超过了国家规定的一级品指标。
1986年8月20日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凌云”牌旅游鞋正式取得了商标注册。
1986年10月,“凌云”牌旅游鞋被浙江省计经委评为“新优名特产品”,荣获“金鹰奖”。
1986年10月,开始生产第二代产品—“童棉鞋”。
1986年12月,开始生产第三代产品“学生鞋”和“田径鞋”。
1986年12月底止,共生产“凌云”牌鞋20万双,产品远销25个省(市、自治区)256个单位,实现总产值137万元,净利润4.51万元,上缴税金3.7万元,第一年的年固定资产投资利润率就达到6.77%,投资利税率达到12.33%,销售利润率达到6.58%,销售利润率达到11.99%—这是一种奇迹般的业绩。
看看这张时间表,我们不难发现,这个固定资产投资仅133.16万元、在一年零两个月的时间( 1985年4月29日 批准至 1986年7月6日 投产)就建成投产的企业,不仅安排了375名工人,而且在短短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就取得了如此骄人的业绩实在是令人赞叹不已。
然而,就是在随后的并不太长的时间之后,拜金主义思潮和其在市场经济中的实用主义价值观以及企业改革的机会对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领导”们形成了甘冒犯罪之险的强大诱惑,他们开始着磨着如何将玉环县供销合作社搞乱以期在混乱中获得不劳而获的巨大利益。而其中最便捷的途径就是将玉环县供销合作社搞垮使其净资产为零甚至最好为负数以造成“公有企业效率低下”结论而得到将其改制为私有制企业的借口,最后达到低价自卖自买并全面剥夺农民资产之罪恶目的。
这个在“改制”前已发展成为集产、供、销以及物质、储运、信息和技术于一体、多渠道、多层次和多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还能象它的过去那样乘风破浪吗?
等待着玉环县供销合作社未来的又是什么呢?是仁德宽厚、克己奉公的人民公仆?还是贪婪无义、利己营私的贪官污吏?是高举“改革”大旗、无私奉献的贤士良臣?还是喊着响亮的“改革”口号却张着血盆大口吞食人民劳动果实的巨贪大鳄?
注 释:
5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第3页,法律出版社,1996。
56、中国农民自1950年代至今一直是以极其低廉的价格为城市提供农产品,有时候他们辛苦种植一年下来还要倒贴。
57、包括在职和退休职工。
58、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志》,内部资料,1987。
第四章
朋比为奸:祸国殃民的营私党
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59
—《中国共产党党章》
[引言]
中国共产党是以反对资本主义制度、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和资产阶级统治及其对工人阶级的剥削并在中国实现共产主义社会为宗旨的政治组织,是以全中国人民的共同利益为目标的党派,而不是以党作为一个集团的集体利益为宗旨、也不是结党营私的党,更不是以个别党的领导或个别党员的个人利益为目标的党。因此,任何以个人私利为目的的党内的党都是私党,都是结党营私的宗派。私党和宗派在本质上是与中国共产党水火不相容的,它们不仅是中国共产党的敌人,也是全中国人民的共同敌人。
中国共产党党员作为中国共产党这个为人民利益奋斗的先锋组织的成员,应当是信仰共产主义的,并应当是在中国甚至在全世界范围内为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的社会先进分子的代表,他们应当在品格上比普通群众更加忠诚于人民,在人格上比普通群众更加高尚,在纪律上比普通群众更加严于律己,在工作上比普通群众更加克已奉公,在生活上比普通群众更加操守德行,在政治上比普通群众更加信仰坚定。
因此,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团结一致为社会主义事业和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的党,中国共产党党员也应该是以社会主义事业和共产主义事业为自己终身奋斗的事业的先锋队员,他们在处理个人利益与人民利益和社会主义大业之间的问题时也始终应当以人民利益和社会主义大业为重,而不是以个人利益为重。
但是,在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党的权力被一部分反党分子所篡夺,他们利用中国共产党在中国国家政治上的领导权力和政治地位,不仅不能做到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奋斗并贡献自己力量的党章对党员的基本要求,而且还在党内大搞宗派组织,大搞损害党和国家干部的形象的事情,大搞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活动,以破坏党的利益、国家的利益、人民的利益和社会主义大业为己任。因此,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党委实际上已经不再是合法的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而是在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篡夺了党权和行政权的伪党委。
从整个玉环县供销合作社“改制”过程我们不难发现,玉环县供销合作社伪党委的一切行动都与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和中国共产党中央完全背道而驰,使玉环县供销合作社企业、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党组织、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团组织和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工会组织都被个别领导的宗派活动彻底破坏。
为了达到谋取私利的目的,玉环县供销合作社伪党委的主要成员通同一气,肆意践踏党纪国法,在党内利用党的权力和行政权力盟结私党、朋比为奸,专营私利,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组织,破坏改革,破坏中国共产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威望和形象,给党、国家、人民和中国人民的社会主义事业造成了巨大损失和恶劣影响。
王志勇
王志勇,男,汉族,浙江省玉环县人,1955年生,1994年任玉环县外贸局副局长60,1994年“下海”经商,1996年被玉环县委和县人民政府任命为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党委书记、主任。
在外贸局期间,王志勇假借权柄,结党营私,违法乱纪;任人唯亲,惯用鹰犬;热爱娼妓,喜欢吃喝;贪脏枉法,荒淫无道。因此,在玉环县,王志勇早已成为声名狼藉之流,群众共怒之徒。其人品德恶劣,商贾不愿与其交往;小子不懂经营,致使单位蒙受亏损61。1994年,因其感到在外贸局享乐无资、谋利无门,同时为逃避罪责,王志勇留职“下海”,与人合资办鞋厂。但是,根本不懂经营而又一门心思只在吃喝玩乐上的王志勇把鞋厂搞得一塌糊涂,亏损严重,到1996年止,个人负债已经高达17万元之巨62。
那么,这样一个无德无才的人为什么会当上在一个年产值超过500亿元的发达地区的一个县份中居于该县商业之半壁江山地位的供销合作社党委书记的呢?
本来,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63。
然而,中国共产党党章在玉环县某些党政官员眼里显然只是一文不值的废纸,关系和利益才是那些凭借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者最看重的东西。因此,“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党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64,这样的规定在这些领导者那里根本连看都不会看,更不要说叫他们去严格遵守。
党章第五章第三十条规定也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然而,在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党委及其直接上级玉环县县委那里,党章的规定根本不可能得到任何哪怕是最基本的执行。
1995年上半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严正重申“供销合作社实行代表会议制”、“领导成员实行民主选举”。
然而,令人惊奇的是,竟然在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刚刚下发《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一年以后,玉环县委和玉环县人民政府就非法任命王志勇为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党委书记和主任。
1996年下半年,就是在玉环县供销合作社轰轰烈烈地发行过巨额集资股、供销合作社业绩正在蒸蒸日上的时候,供销合作社社员职工谁也不会想到,在一个黑帮家里正酝酿着吞噬供销合作社及其社有资产的巨大阴谋:玉环县党委和玉环县人民政府公然与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对抗,绕开民主选举的法定程序,通过非法渠道直接任命因下海经商身背巨额债务、后来使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党毁、社毁、财毁、人散的黑手王志勇当任玉环县供销合作社集党委书记和主任于一身、能够一手遮天的独裁性职务。
1996年6月29日 ,玉环县委违反党章“通过选举程序产生党委会”的规定,直接任命曾经给玉环县外贸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又因“下海”经商而负债累累的王志勇为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党委书记”。同时,玉环县人民政府也违反供销社章程和中央精神直接任命(非选举产生)王志勇为玉环县供销社“主任”65。
然而,此时谁能想到这就是玉环县供销合作社企业组织、党组织、团组织、工会组织、五万多户农民社员和近两千名职工灭顶之灾的开端?
王志勇“上任”后,披上那件历史上几乎所有恶魔都曾经披过的、冠冕堂皇的“救世主”外衣,立即着手为数以万计的、占全玉环县农民总户数近百分之八十的农民社员和数以千计的职工苦心经营了半个世纪的玉环县供销合作社酝酿并实施了一场灭顶之灾:通过非法手段控制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党委及其下级支部的党权、政治权力和供销社的行政权力,迅速促使玉环县供销合作社陷入土崩瓦解的境地,然后将疯狂掠夺农民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的黑手抻向了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及其社有资产。
这个黑帮实际上就是玉环县内披着合法党委及其行政职务外衣的黑帮—一个受上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内部恶势力支持的邪恶集团。他们打着“改革”的旗帜开始无法无天地将供销合作社搅成一潭混水,并趁乱浑水摸鱼。
许声平
许声平,男,汉族,浙江省玉环县人,1953年生,初中文化。1971年1月参加工作,1985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4年1月至1996年8月任玉环县供销合作社企业集团公司经济贸易部经理,1995年4月任玉环县供销合作社企业集团公司物资经营部经理,1996年7月任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党委委员66,1996年9月任玉环县供销合作社企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副主任。
许声平与王志勇一样,其人其品其能亦与王志勇可谓是“等量齐观”者:
1995年至1997年任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经贸部主任期间,单位亏损达430多万元,但许为骗取奖金,虚报盈利22.8万元,骗取奖金4.5万元67。
1994年,王志勇在玉环县外贸局当副局长时,许声平利用手中职权违法为时任玉环县外贸局副局长的王志勇提供贷款担保,为玉环县幸福羊毛衫厂提供贷款担保,累计担保金额达254.58万元,给玉环县供销合作社造成70多万元的巨额经济损失68。
许声平为王志勇提供贷款担保使许声平有恩于王志勇。正是这个原因,王志勇给许声平戴上了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各种先进帽子,并将其恶劣行径编造成先进故事上报给上级。由此,许声平还获得过浙江省供销合作社先进个人的“荣誉”69。
1996年9月27日 ,在王志勇被玉环县人民政府任命为玉环县供销合作社主任的同一个文件中,许声平被玉环县人民政府任命为玉环县供销合作社总社副主任70。
1996年,许声平以单位名义为他人作经济担保,造成单位直接经济损失143794.60元,负连带责任金额达580236.72元,受到玉环县纪委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71。但是,这只是许声平经济犯罪给玉环县供销合作社造成损失的一小部分72。
但是,许声平却全然凌驾于中国的法律之上得到其上司的保护而逃避了法律的制裁。按照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关于对集团公司经贸部开拓业务实行创收奖励的规定》73之规定,开拓业务造成损失的,按规定的奖励比例同比扣罚。而上述“规定”明确规定未利用单位流动资金所创效益按30%奖励,同比例计算应当扣罚许声平给单位造成的上述损失共计72.4万元的30%,应当扣罚金额为217209.40元。然而,按照法律规定,许声平违法私自以单位名义向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造成的经济损失(724031.32元)应当全额赔偿并受到刑事制裁。但是,许声平不但未依法受到制裁,反而得到了奖励,成了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经营功臣”。
1996年,许声平利用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经贸部名义与他人签订虚假购销合同,骗取银行贷款,转借他人,获取非法利益,对金融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给玉环县供销合作社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74。
1997年,许声平利用集资建房方式倒卖玉环县供销合作社集资房(每套150平方米,每平方米市场售价7000元),倒卖玉环商城内部私分套房两套(每套150平方米,每平方米市场售价7000元),谋取非法利益数十万元75。
1998年6月,到“改制”使玉环县供销合作社业务完全停止时止,许声平擅自以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中谋取非法利益,给玉环县供销合作社造成430多万元的巨额经济损失。
在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社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不断控告和检举下,以玉环县纪委为领导,玉环县有关部门对许声平进行了查处。
2001年6月6日 ,在玉环县供销合作社退休职工的不断上告下,玉环县纪委通过大量查证,证明许声平在其任职期间的上述违法乱纪行为,并对许声平处以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76。同时,许声平的玉环县供销合作总社副主任、玉环县供销企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亦被玉环县人民政府免去77。
但是,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自2001年6月被免除玉环县供销合作社总社副主任之后,许声平不但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甚至也没有受到任何经济处罚,而且仍然担任玉环县供销合作社下属最有油水可捞的玉环商城总经理78。
许声平违法乱纪不但未受到法律的制裁,甚至连违法所得也未分文依法没收,反而受到重用。此事实足见许氏与王志勇之间以及与其“上级”之间具有多么不同寻常的关系。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政治是多么黑暗,“地头蛇”在当地是多么横行霸道。
许声平从玉环县供销合作总社副主任的位子上下来之后,又搞到了玉环商城总经理之肥缺,其属下的玉环商城这一地盘是玉环县最繁华的商业中心,玉环商城拥有400多个摊位,每月每个摊位的租赁费为3000元,每月玉环商城的摊位租赁收入就高达120多万元,仅此一项的年收入就达1440万元之巨79。
2001年8月26日 ,许声平组织其妹许素芬等16人对其一手操办拍卖的玉环县坎门供销合作社食品厂厂房进行围标、串标,非法获利20多万元,被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社员职工上告后由玉环县公安局和玉环县工商局查获。围标事件被《玉环报》 2001年9月6日 报道,引起了玉环县全社会的公愤。但是,问题还在于,许声平的罪恶行径并未得到应有的惩治,其非法拍卖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合法、合情、合理的纠正,被许声平等人处理的玉环县供销合作社财产未依法收回,许声平及其同党通过非法拍卖和违法围标所得的20万元脏款也未被依法追缴80。
王许集团
“王许集团”是以王志勇和许声平为首的、包括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纪委书记王万宝及其下属支部部分主要领导内的、利用“改制”之名破坏改革、利用党权和行政权破坏党组织、行政组织以及党、国家和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一切合法利益、掠夺公有资产、进行非法营私活动的党内宗派集团,是党内的党。
王许集团高举着“改革”大旗,大会小会无时不谈“改革”,大事小事无处不借“改革”之名。
1997年1月27日 ,王许集团以玉环县体改委和玉环县供销社的名义向玉环县政府报送了《玉环县供销社系统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1997年2月3日 ,玉环县政府下发了《关于批转县体改委、县供销总社玉环县供销社系统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王许集团的“改制”方案得到玉环县委和玉环县人民政府的党权和行政权的“绝对权威”的支持。
按照“王许集团”的“改制方案”,五万三千九百七十一户农民股东社员被强制以5元一户的价格退股、一千多名职工按每年工龄837元的价格强制“买断”后“自谋职业”81,永远失去了他们干了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饭碗。而王志勇则自任“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老大,负责拍卖、转让或租赁供销社资产—这就是人类历史上最野蛮、最无耻、最大规模、最践踏宪法和一切法律的对农民的抢夺。
王许集团在玉环县供销合作社进行的所谓“改革”完全违背了199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文件《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坚持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制性质”和“要保证入社农民共同所有财产,共同享受权益,共同承担责任和义务”的规定。然而,王许集团正是利用了上述文件,并假借党权和行政权和改革名义进行他们的一切抢夺公有资产的罪恶行径的。
1998年9月18日 ,在王许集团的阴谋策划下,玉环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印发关于深化流通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对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资产进行全面剥离、变卖等处置活动,玉环县供销合作社五万多户农民、渔民社员五十年辛勤劳动的社有资产被当作废品廉价处置,而王志勇等人却从中捞取巨大利益82。
从以王志勇为首的玉环县供销合作社伪党委组织进行的玉环县供销合作社“改制”的全部过程可以看到,王许集团的一切行动都是打着“改革”的旗帜、披着合法的外衣进行的。因此,即使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再有一万个不倒的理由也必然被王许集团所借用的党权、行政权和这个组织所建立的宗法权所摧毁。
注 释:
59、《中国共产党党章》(第一章第三条第五款)。
60、因没有正局长,王志勇被玉环县政府任命为主持工作的副局长。
61、王志勇心术不正,胡作非为,致使外贸局在1994年即亏损达400多万元之巨。王因此于同年即“下海”经商,以逃避罪责。
62、浙江省玉环县供销社社员、职工及退休人员:《玉环县供销社产权制度改革及其暴露出来的腐败问题》(上访材料),2001。
63、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党章》(第五章第二十九条),2002。
64、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党章》(第六章第三十三条),2002。
65、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王志勇等同志任职的通知》(玉政干[1996]13号),1996。
66、玉环县纪委:《关于给予许声平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决定》(玉纪[2001]26号),2001。
67、浙江省玉环县供销社社员、职工及退休人员:《玉环县供销社产权制度改革及其暴露出来的腐败问题》(上访材料),2001。
68、同前。
69、同前。
70、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王志勇等同志任职的通知》(玉政干[1996]13号),1996。
71、玉环县纪委:《关于给予许声平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决定》(玉纪[2001]26号),2001。
72、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社员职工:《腐败分子许声平仅仅免职是难平民愤的》,上访材料,2001。
73、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关于对集团公司经贸部开拓业务实行创收奖励的规定》,1994。
74、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社员职工:《腐败分子许声平仅仅免职是难平民愤的》,上访材料,2001。
75、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社员职工:《腐败分子许声平仅仅免职是难平民愤的》,上访材料,2001。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社员职工:《控告信》,上访材料,2001。
76、玉环县纪委:《关于给予许声平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决定》(玉纪[2001]26号),2001。
77、玉环县人民政府:《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许声平同志免职的通知》(玉政干[2001]6号),2001。
78、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社员职工:《控告信》,上访材料,2001。
79、同前。
80、同前。
81、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县体改委、县供销总社玉环县供销社系统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玉政发[1997]15号),1997。
82、玉环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流通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玉政[1998]10号),1998。
第五章
天崩地裂:走向深渊的私有化
“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8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走在十字路口
中国农村、农业和农民自古以来就多灾多难: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城乡差距,农业与工业之间的剪刀差距,农民与工人之间地位差距,农村、农业和农民与城市、工业和工人之间天然的、历史的及至制度安排而造成的不平等关系,农村、农业和农民与集权主义意识形态传统千丝万缕的联系,农村政府官员占山为王、霸地为魔的作风,中央-地方政府山高皇帝远,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关系,乡匪村霸的横行乡里,使得三农问题成为中国社会中一个极其难以解决的巨大难题。
玉环县供销合作社自1949年始在国民党独裁统治的废墟上拔地而起,从50年代初期蒋氏专制主义残余势力的枪林弹雨中走过,历经1950年代艰苦卓绝的奋斗,经受了“文化大革命”的清洗,到1980年代改革开放时止,风风雨雨的历练,坎坎坷坷的道路,其发展之路正如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名言所言:波浪式前进,螺旋式上升。
从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制度与历史的比较中,我们不难发现,供销合作社的制度设计总体上是正确且良好的,而供销合作社的历史则是在实践中向其所设计的这一理想制度的逼近与背离的不断交替中形成的:在所有权制度上,一时为国家所有制、一时为集体所有制的交替;在管理制度上,一时为社员代表大会制度、一时为党委委派制度的交替;在经营模式上,一时为集中经营模式、一时为分散经营模式的交替;如此等等,反复无常。这就必然导致供销合作社经济绩效低下的后果,而绩效低下又迫使其进行不断“改革”,但“改革”的结果又使供销合作社不断处于上述交替的恶性循环之中,最终令中央政府在企业改革面前束手无策而对混乱听之任之。正是在此种混乱之中,一些地方政府官员违反宪法、法律和中央政府政策,擅自策划和实施对抗中央政策的“土政策”,甚至与企业官员结成利益联盟而于混乱之中浑水摸鱼。
根据笔者的研究,造成包括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在内的几乎所有的中国公有制企业效率低下的原因其实只有一个,那就是企业政治制度安排和企业制度虚设、尤其是企业法律虚设。
玉环县供销合作社自其成立时始就一直存在着政治对企业的严重干扰,其内部的混乱日益累积,至1980年代时止,已经到了极端严重的程度。
1986年出版的《玉环县供销社志》在最后一段文字中的总结击中了玉环县供销合作社问题之要害:“目前,合作商业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经营场所日趋困难,表现在房租上涨,个人私房收回自营。二、企业经营制度混乱,主要表现在瘫、乱、光。瘫:领导班子瘫痪,积累交不上,退休人员不负担;乱:财务、经营管理乱;光:自由资金、财产变卖分光。三、退休人员逐年增加,退休工资负担重,尤其是大包干单位,退休工资支付困难。”84。
从上述记载中可以发现,玉环县供销合作社1980年代就已经出现了非常严重的组织问题:在卖光、吃光、分光的“三光政策”下,经济混乱和瘫痪显然已经无法避免,甚至就是当权者致力作为的结果或目的本身。而这种局面的形成正是民主管理和法律监督的缺位的一个直接后果。由此,我们不难得出结论,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问题与全国所有公有制企业的问题一样,是企业政治制度安排和法律缺位的结果,而不是所有制固有的问题。因此,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改革方向应该是如何恢复按照宪法、中央政策和供销合作社章程设计的企业制度以及如何健全法律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纵观中国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历史,我们也不难发现:供销合作社自其成立至1980年代时止,从所有制到管理模式一直没有正常地按照最初的制度安排始终如一地坚持下来,所有制上的反复和管理制度上对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背叛导致了供销合作社经济效率的低下85。
1980年代改革推动着经济制度的巨变、权力的巨变和生活方式的巨变,政府体系和企业体系中单一的权力情结演变成为权钱情结,从而将中国数以万计的企业和政府本身一道推向进退维谷的十字路口。
我们的改革选择所有制变革方向还是选择健全法制和企业政治的方向?这不仅仅是一个企业效率问题,也是一个是否继续沿着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方向前进还是倒退到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重大问题,更是关系到全中国人民切身利益的大是大非的问题。
然而,我们面临着的现实处在了中华民族历史上最残酷的时期,其自身就极端自私自利并以出卖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以求得荣华富贵为荣且不知廉耻地以宣扬利己主义为荣的新自由主义(实际上就是资本自由竞争主义和资本自由剥夺主义)者主导的改制方案正好投了政府和企业官员瓜分公有资产之所好。显然,新自由主义者和贪官污吏们瞄准的目标不是所有制改革本身,更不是企业效率本身,而是数十万亿的由劳动人民创造出来的本来属于全体社会成员的现成的公有资产和潜在的资源(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是其主要)这笔人类有史以来最大的财富,所谓所有制改革、企业效率和人民利益只不过是他们掠夺财富的冠冕堂皇的遮羞布而已。可是,改制者及其鼓吹者从来都是用心浑身解数地粉饰遮羞布以彰显其美丽,而从来不顾公共财富的所有者的—这个国家全体人民的利益尤其是那些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失业工人和农民的死活,甚至有的改制者及其所御用的经济学家和其他新自由主义者还毫不掩饰地狂叫对财富的掠夺和让工人失业是“改革”必须付出的代价,它用于竞争和经济繁荣!
改革大潮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由“以阶级斗争为纲”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战略转移,以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随即在中国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的大地上轰轰烈烈地展开。
从此,改革成为华夏九州的历史大潮。也正是从此时开始,不仅经济资源、而且包括政治资源和行政资源在内的一切资源均开始按照改革的博弈规则86进行重新配置。随着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完成,农村改革开始向城市改革推进,农业改革开始向工业改革推进,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开始向企业所有权制度改革推进87。这一历史线索已经清晰地展示了改革的失去力量:利益再分配。因此,农村供销合作社不可避免地被推到了改革大潮的风头浪尖。随后几年的改革虽然没有严格执行原来设计的供销合作社制度,而且,1980年代后期到1996年代时止的改革虽然也已经出现了因管理者不负责任甚至开始变本加利地剥夺社有资产等问题。但是,广大职工的努力和全国经济的快速增长还是有力地促进了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发展。
然而,1996年王志勇的上台使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很快就陷入了大规模变卖社有资产和全面掠夺农民利益的灾难之中。
此时,全国各地的供销合作社与其它未被列入中央“抓大”范围的大型国有企业的一些中小公有制企业一样,改革出现了吃光、分光、卖光的三光政策为特征的向剥夺式私有化一边倒的严重问题。
1994年的严峻形势使中央即时发现了供销合作社改革中出现的问题,随即着手制定了相应的政策进行纠正。
199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指明了供销合作社的改革方向是“坚持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制性质”。同时指出“要保证入社农民共同所有财产,共同享受权益,共同承担责任和义务。”。显然,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总体方向和基本原则是非常正确的。而且,这一决定的出台也是非常及时的,它本应成为全国供销合作社改革的纲领加以实施。
但是,中央的改革政策和改革措施没有起到实际有效的作用。改革的实施者毕竟占据着“山高皇帝远”的有利地位,在“有所不为”和“放小”的政策空子中,“改革已经完全堕入经济学投机商为其一已私利而不惜背叛社会主义基本原则而设计的伤天害理的“改制”策略之中,甚至有著名经济学家提出“腐败成本论”(“腐败是改革的必要成本”)、“腐败效率论”(“腐败是提高办事效率的润滑济”)、“冰棍效应论”(“国有企业不尽快卖掉就会象冰棍一样化掉”)等荒唐论调,而政府部门和公有企业中正在或正准备将公有资产囊括入腰包的当权者也以此为“理论依据”大肆进行以瓜分公有资产为核心的违法犯罪活动。他们首先在公有企业内部甚至在全社会制造思想混乱,通过搞乱、搞垮企业来制造“公有制企业缺乏效率”的假证,然后再以“改制”之名行剥夺人民资产之实。
在玉环县供销合作社,以王志勇为首的跳梁小丑们公然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打着“产权制度改革”的旗帜肆意将供销合作社以提高效率为目标的改革方向推向以打乱既有秩序为目标的“改革”之中,以全面推进“三光政策”(分光、散光、吃光),最终歪曲和破坏了改革,达到利用改革之名行中饱私囊之实的目的。
与其它公有制企业的“改制”一样,供销合作社出现的这伙改革的破坏者利用改革之名掠夺公有制企业财产利益的行为如离弦之箭一发而不可收拾。
“改制”方案
按照新自由主义者的设计圈套,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总路线就是社会主义向资本主义的和平演变,其主要线索有两条:一条是在资源配置方式上建立以价格机制为核心的市场经济体制,另一条是在所有制方面建立以产权私有为核心的私有经济组织或类似于私有经济组织的经营组织模式(农业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工业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只是一种过渡,而不是新自由主义者的最终方案)。而建立私有经济组织的线索又分为两条线索:一是平地而起地新生私有经济组织,二是将公有经济组织改造为私有经济组织。显然,新生私有经济组织是民间资本的外壳,并不完全由权力组织形成;而公有经济组织则是直接通过权力改变为私有资本的形式。因此,公有经济组织的私有化正是官僚资本形成并同时完成其资本积累的一个由社会主义演变为官僚资本主义的途径。
1997年1月27日 ,为了不错过中国发展私有经济的初始阶段的混乱时机和利用公有企业“改制”积累原始资本的大好机会,在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党委书记、主任王志勇的领导下,以王志勇和许声平为首的王许集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以玉环县体改委与玉环县供销社的名义向玉环县政府报送了《玉环县供销社系统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正是这个由王许集团精心策划的“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将玉环县供销合作社以及它的五万多农民社员和近两千名职工半个世纪以来奋斗起来的社会主义建设成果彻底毁灭于一旦。
然而,令人难以置信的是,玉环县人民政府竟然在一个令人难以想象的短时间内批准了王志勇等人策划的瓜分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方案。
1997年2月3日 ,玉环县人民政府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批准了王许集团制定的剥夺玉环县供销合作社五万多户农民社员和近两千名职工权利并将合作社全面瓦解的“改制”方案,下发了《关于批转县体改委、县供销总社玉环县供销社系统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88。
王许集团通过玉环县人民政府以红头文件形式获得合法性的实施方案的实质内容就是将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瓦解并将属于国家、农民社员和职工的社有资产通过无偿赠送和廉价出售、分配等方式归于那些经过精心策划的特定人员,其主要内容是:
(一)、遣散普通职工89:供销社职工按每人每年工龄837 元的价格“买断工龄”后遣散90,到社会上自谋职业。
(二)、成立处置机构:玉环县供销合作社法人代表91及有关人员92组成“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社有资产。
(三)、处置社有资产:“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将玉环县供销社资产拍卖、转让或租赁。
(四)、重新分配产权:社有净资产分成若干股份,按照“干部级别”进行分配,具体方法是:
1、设置“配额股”:“配额股”亦由法人代表和中层以上干部拥有,数量不得低于“记名股”和“岗位股”之和的30%,职工除法人代表同意者外原则上不占“配额股”。
2、设置“岗位股”:“岗位股”由法人代表和中层以上干部拥有, 其中法人代表占5-10%(现行高价约为4千万到1亿),中层以上干部占15-20%。
3、设置“记名股”:“记名股”按职工人数人均1股,退休、外调或除名后收归社有。
(五)、设立以法人代表为董事长的董事会。
(六)、公司经理可根据董事会同意有权遣散富余人员。
从上述王志勇主持进行的《玉环县供销合作社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可以看到,王许集团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已经是不再继续经营供销合作社,改革也不再是为了提高经济效率,而是通过“拍卖”、“转让”、“租赁”和“分配股份”等方式瓜分批社有资产。
早在199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其《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就强调指出供销合作社集体财产“不能分掉”。然而王志勇主持下的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产权制度改革”竟然完全与中央倒行逆施,将经营中的供销合作社解散后“另立中央”,以达到占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为已有的目的。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其《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的规定,“供销合作社实行代表会议制,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领导成员实行民主选举”,“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社集体财产(包括所属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并且,国家有关法律、中央政策和《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章程》都明确规定,供销合作社实行社员代表会议制,社员代表大会是供销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和监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显然,王许集团连最起码供销合作社产权制度是一种什么样产权制度都没有搞清楚,他们也不需要搞清楚,甚至根本就是故意曲解。由此可见,王志勇主持进行的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产权制度改革”在其所披的外衣上是多么荒诞、在其逻辑上是多么混乱、在其行为上是多么野蛮和无耻!
王许集团在其“改制方案”中所讲的“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实际上就是王志勇在供销社及其下属分社和所属企业的党支部书记、经理等亲信。他们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目的在于通过“另立中央”架空原民选的、但不属于王志勇的人的权力,从而夺取供销合作社的所有职位和权力,以实现全面控制供销合作社及其资产的犯罪阴谋。
王许集团通过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进而规定其工作就是“负责管理社有资产”,只不过是利用党权和行政权取得处置社有资产的权力,而处置玉环县供销合作社数亿元社有资产的好处任何人都是十分清楚的。从王许集团的行为目的来看,整个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改制”过程表明,王许集团实际上也是利用此种方法夺权,全面接管供销社所有下属单位及其资产。
《玉环县供销合作社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所称的“法人代表”和“董事长”实际上就是指王志勇本人,而“董事会”实际上就是以王志勇为核心的王许集团。因此,从前面的设置不需要支付真金白银的“无本股”到设立董事会和董事长,我们不难发现王许集团为抢夺五万农民(渔民)社员的资产的狼子野心。王许集团利用重新设立董事会的方式使玉环县供销合作社脱胎换骨,将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组织从领导权到组织名称都改变的目的就是赶走法定股东、使自己从一个管理人员摇身变为大股东的“合理”逻辑成立。虽然,从“主任”到“董事长”、从“理事会”到“董事会”只是一个名称之差,“董事长”和“董事会”甚至更加时髦了些,然而,这种变化却隐含着深刻的经济和政治关系的变化,实质上就是剥夺农民社员的合法权利和社有资产,是地地道道的政治革命(作为自己因做生意而负债累累的无产者王志勇及其集团对作为投资者的农民社员所有权的剥夺和从社会主义公有制向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历史性倒退)而不是简单的“经济体制改革”或“产权制度改革”。
在全部王许集团策划的“改制方案”中,股权划分“规定”更是将供销合作社“净资产分成若干股份”并按照所谓的“配额股”分配的方式进行分配,实际上就是按照职权大小从王志勇到其下属有组织地贪污社有资产,王许集团瓜分社有资产的犯罪行径已是昭然若揭。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1995年下发的《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指出,“把供销合作社改成股份公司、搞股份合作制的做法,都是违背供销合作社性质的,必须坚决纠正。”。然而,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产权制度改革公开与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相对抗,违反中央政策对供销合作社进行“股份制改造”。不仅如此,王许集团“发明”了所谓的“记名股”、“岗位股”和“配额股”完全是按照官位大小分等级地掠夺社员权利和社有资产,而不是什么“改革”。按照这一“改革方案”,农民社员全部被从所有者的位置上赶走,而全部社有资产均由王志勇及其亲信全部卖光、吃光、分光。王志勇这个在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历史上从未入过股、也从未为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做出过任何贡献且破坏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罪人却一夜之间成为玉环县供销合作社最大的股东。他的亲信们—玉环县供销合作社“改制”后的“中层干部”们也都一夜之间成为腰藏百万贯的资本家。而“除法人代表同意者外原则上不占‘配额股’”实际上就是赋予王志勇一个极端野蛮的特权:王志勇可以把供销社的资产任意分给任何一个他愿意给的人。从王许集团制定的“改制”方案中不难发现,王志勇及其集团的股却是永恒性的、无限权利的、可以任意自己给自己分配的“股份”,而每人仅一股的职工股在“外调、除名或退休”条件下是要收回的。因此,不听从王志勇哪怕是杀人犯罪这样的命令的时候职工就可能随便被王志勇除名,因而在玉环县供销合作社中的任何一个职工都随时存在着被剥夺财产的危险危险,其结果必然导致职工对王志勇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人身依附关系,一切是非都会从此颠倒。
如果说王许集团在1997年初期策划的《玉环县供销合作社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对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破坏还不够彻底的话,1998年由其发动并完成的“深化流通企业改革”就是彻头彻尾的一场对玉环县供销合作社以及它的农民社员、职工、工会、团组织和党组织的惨无人道的不流血的大清洗了。
王许集团遣散“富余人员”的标准其实并不是人们认为应该的那种是否老老实实地工作和是否实实在在地为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做贡献,而是是否是王许集团的帮凶或亲信。例如,不听从王许集团指使的人都被列入“富余人员黑名单”,而王许集团为了打击老社员、老职工上访,他们就高薪聘请流氓打手恐吓上访者(他们所聘请的打手就不是“富余人员”了!)。显然,王许集团对职工的划分标准的这样,以玉环县供销合作社为祖业、世世代代为合作社工作的职工与其所工作的合作社一起被落入了王许集团精心布置的陷阱之中。
1998年9月18日 ,在王许集团的鼓动下,玉环县人民政府不顾严重违反党中央和国务院的三令五申和党纪国法,下发《印发关于深化流通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玉政[1998]10号),强行推行毁灭玉环县供销合作社整个企业组织的所谓“改革”。按照王许集团及其“上奉”在《印发关于深化流通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中的“规定”,他们的“改革”所“深化”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评估、核销、提留和剥离社有资产。
(二)、处置土地使用权。
(三)、进行资产处置和债务重组。
(四)、鼓励内部员工购买企业产权,其具体规定为:
一次性付清购买款的,出让价实行梯级优惠:出让价100万元以内的优惠10%;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到200万元的优惠15%;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优惠20%”。
(五)、鼓励职工自谋职业和自行联系单位。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各种税费予以减免。
以王志勇为首的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党委集团及其部分上线官僚集团利用企业改制之名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供销合作社章程93、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三令五申于不顾94、企图通过歪曲改革以达到掠夺、控制甚至将供销合作社及其社有资产居为已有的狼子野心已经昭然若揭。
199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其《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就已经三令五申地强调,“供销合作社集体财产不能量化到人,不能分掉。”。1998年,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纠正当前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改制中错误做法的通知》中也一再强调对供销合作社的社有资产不能“一卖了之”。而玉环县人民政府和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党委”(王志勇领导下的“党委”明目张胆地与中央对抗并得到上级的支持说明幕后隐藏着一个阴暗的宗派组织)违反中央政策卖掉社有资产,而且还制定所谓的“梯级优惠”政策,明卖实送,将社有资产当作其黑色交易的礼物和战利品,导致社有资产的严重流失。
早在199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其《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就已经强调“一些地方存在的任意平调和处置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的财产……都是违背供销合作社性质的,必须坚决纠正。”,而 1998年8月19日 刚刚下发的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纠正当前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改制中错误做法的通知》(供销合字[1998]66号)(玉环县人民政府下发《印发关于深化玉环县流通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的时间是 9月18日 )中更是明确指出“把社有企业改制简单地归结为一个‘卖’字,一律出售,一卖了之……的错误做法要坚决抵制,认真纠正。”。显然,王志勇是与玉环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在反复研究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上述两个文件之后,为赶全国供销合作社“卖风”之机而商定的对策(深谙官场反上之道!)。从后面的事实中得到证实,所谓“评估、核销、提留和剥离社有资产”正是为王许集团掠夺农民创造的财富而为。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纠正当前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改制中错误做法的通知》的规定,社有资产不得出卖。但玉环县人民政府竟然违反中央政策,不顾农民社员和职工的强烈反对,通过印发红头文件方式强制出售玉环县供销合作社资产。其用意恐怕是司马懿之心路人皆知的,而玉环县人民政府和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党委”却似在掩耳盗铃。
国家划拨给供销合作社的土地使用权是国有资产,任何人不得任意处置国有资产。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土地使用权绝大部分都是当地的商业中心,土地使用权价值极高,不通过合法渠道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的结果是什么?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隐藏着的更大的腐败黑洞人们可以推测得到。
按照王许集团“深化”的“改制”方案之规定,“资产处置”只不过是王志勇及其上级玉环县县委和玉环县人民政府的部分当权者出售玉环县供销合作社资产的一种冠冕堂皇的说法,而所谓“债务重组”也只是将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负个债进行清理、归还。资产处置与债务重组作为王志勇等人的整个“改制”方案所“深化”的“产权制度改革”的一部分,其实质就是彻底消灭玉环县供销合作社。
在王许集团的“改制”方案中,实际上“内部员工”除了王志勇等人通过抢夺性质的方式之外没有任何普通职工有这么多钱用真金白银买得起动辄数百倍甚至数千倍于工资的资产。因此,有“资格”贱买如此大规模社有资产者也仅为王许集团及其关系户而已。这样,“鼓励内部员工购买企业产权”并给予“优惠”就为王志勇等人用更少的钱买到更多的廉价资产披上了一件合法的外衣。
玉环县人民政府在其红头文件中所说的“鼓励自谋职业”显然只不过是给盖在自己罪恶勾当上的遮羞布上面再做看起来美妙了些的粉饰而于失业者毫无用处的假慈悲而已。从事实上看,“鼓励自谋职业”就是鼓励王许集团强迫职工失去工作—他们利用强权搞垮了供销社又赶走供销社职工,还装出一副仁慈的救世主的样子发号施令!无家可归、义愤填膺的供销合作社职工被强行遣散后流离失所,由于绝大部分失业职工在供销社工作了若干年未得到应有的培训,他们只熟悉供销社内部干惯了的业务,失业后被迫流落社会,他们的悲惨生活及其最终的结果可想而知。
玉环县供销合作社所属商业中心的数宗土地使用权减免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意味着数以亿计的国有资产被作为不值钱的东西赠送给了后来得到并转让这些土地使用权的内部人,实质上就是一种变相的贪污。
王许集团在其“上级”的支持下,王许集团的阴谋迅速得以实现。然而,正是这些得到玉环县县委和玉环县人民政府支持下的王许集团—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及其基层社(公司)的党委、党支部、经理及各种企业权力机构的当权者均为王志勇的亲信,他们在整个玉环县供销合作社“改制”过程中疯狂瓜分社有资产。这种结果,从玉环县供销合作社“改革者”们的犯罪事实中可知其罪恶行径: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26名党政中高层干部中就有25名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而被“双规”。
灭顶之灾
1999年6月19日 ,十六岁就进入供销社当学徒、在供销社这条战线上已经奋战了整整二十八个年头、因领导玉环县坎门供销合作业绩突出而荣获全国内贸部劳动模范、时任玉环县坎门供销合作社主任的苏进光含着泪水代表法定坎门供销合作社领导集体上书上级部门,标题就是令人痛心疾首的五个大字:“救救供销社”!
坎门供销合作社成立于1954年1月95,由成立于 1951年3月26日 的“玉环县坎门区职工消费合作社”与成立于同年7月的“玉环县坎门区渔民供销合作社”合并而成,合并时称为“坎门区渔业供销合作社”,1983年更名为“玉环县坎门供销合作社”。
1986年,坎门供销合作社已经发展成为拥有5个分社、144名职工、819.47万元固定资产(当年的账面价值,按现在的价格计算,单土地使用权这一项无形资产96就是此账面价值的数倍)、188万元流动资金、 3700平方米 营业面积、 2025平方米 仓库、 400平方米 宿舍、488万年销售额的资产完备、效益良好的商业系统。
1991年至1997年,玉环县坎门供销合作社连续七年受到上级表彰,到1998年“改制”前,整个供销社正处于蒸蒸日上、兴旺发达的大好时期。当年全社在职职工就有145人,加上59名离退休人员,全社职工已达204人,广泛分布于全区各乡村的农(渔)民社员更是多达11000多户,总资产906万元,年创利税达120多万元。由于经营有方,该社不但为国家创税、为企业盈利,而且还使206人安居乐业、11000多社员为自己的产业欢欣鼓舞。为此,该社主任苏进光多次被省、市、县有关部门授予先进工作者、优秀物价监督员、全县十佳优秀职工、改革创新领头雁、浙江省供销系统劳动模范、国家人事部和内贸部全国劳动模范等光荣称号。
1998年年初,王许集团开始勾结玉环县县委和玉环县人民政府某些官员打着“改制”名誉进行疯狂抢班夺权活动。这年7月5日,王许集团瞄准了在全县供销合作社系统效益最好的坎门供销合作社这块肥肉,他们凭借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党委的党权和县社机关的行政权之权威逼迫坎门供销合作社,要在该社进行“改制试点”。
1998年7月8日 ,由于苏进光等反对王许集团的“三光政策”(卖光、吃光、分光),王志勇也无法拉拢苏进光,更无法使苏进光成为助其瓜分社有资产的心腹。王许集团即密谋分化“改制工作领导小组”,排除异己,结奸成党,非法任命董方彪为“坎门供销合作社改制工作组组长”,并由董方彪组织成立其“独立中央”的坎门供销合作社非法组织(隶属于“王许集团”麾下的“董方彪集团”)取代原坎门供销合作社合法组织,利用全国公有企业所有制改革之机,打着“改制”名义,将供销社化为己有。
董方彪“上任”后,遭到了坎门供销合作社全体领导、社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强烈抵制。集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党委书记和主任于一身的王志勇理曲辞穷之后,只好用上级权力压人:“董方彪是组织部的任命,你们要反就去反组织部!”。
为了让其非法组织和非法“改革”活动披上合法外衣,王许集团找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5)5号文件《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逐字逐句地详加研究,企图从中找出可以为其夺权营私的词句。但是,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下发的5号文件显然是通过严密论证并在措词上反复推敲过的,他们找不到可以让他们为虎作伥的“上方宝剑”,唯一可以利用的就是“中央支持改革”这样一种主流意识形态。因此,王许集团认为在“改革”二字上做文章准没错!
1996年,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开始违反国家有关金融法规之规定进行非法集资(实际上也是一种非金融机构非法变相吸收存款)。该年1月22日,玉环县人民政府下发《批转县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扩股宣传月活动意见的通知》(玉政发[1996]6号)。通知中规定“社员股金实行‘保息分红’,即一般按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支付股息,并在缴纳所得税后留利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分红基金进行分红,年红息率低于15%的按15%计发。”97。而正是这一非法集资活动使王志勇在后来的强制退股中铺平了道路。
1998年7月29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26号),文件指出:“凡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集资活动,为乱集资。主要打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从事的非法集资活动,整顿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还本付息或者以支付股息、红利等形式向出资人(单位和个人)进行的有偿集资活动,整顿以设立股份公司为名,变相募集股份的集资活动……供销合作社作为合作制经济组织,不得办理存款,也不得以吸收股金为名变相办理存款。对通过股金服务部等形式,办理或变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要进行清理整顿。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供销合作社对新吸收的社员股金,不再实行‘保息分红’;对过去以“保息分红”方式吸收的老股金,要用三年时间平稳过渡,按照合作制原则进行规范管理。具体办法由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
显然,按照国办发[1998]126号文件的上述规定属于清理整顿的“股金”是针对1996年上半年以‘保息分红’方式吸收的、以集资为目的的“集资性股金”98,而非供销合作社社员自1950年代至1980年代吸收的原始股金。国办发[1998]126号文件已经明确规定“供销合作社对新吸收的社员股金,不再实行‘保息分红’”,且“对过去以保息分红方式吸收的老股金,要用三年时间平稳过渡,按照合作制原则进行规范管理。”,文件中所说的“老股金”并非指1980年代以前的原始股金,而是指以“保息分红”方式吸收的“股金”(实际上是集资款),“老”指的是文件下发前一个特定时间(即1996年非法集资前)。国务院文件的要求十分明确,就是要对以保息分红方式吸收的股金全部按照过去入股的方式规范化为股金。
但是,以玩弄权术为生为业的王许集团与其县委政府大院中的后台老板们利用中央清理整顿之机,肆意歪曲中央政策,立即阴谋策划并组织实施瓦解供销社的方案。
1998年8月到9月中旬是王许集团最忙碌的一段时间,除了吃喝玩乐的时间外,集团成员酒足饭饱之后几乎都忙于开家庭会议和请示幕后老板之间,商定如何吞下供销合作社这头巨象!
1998年9月18日 ,玉环县人民政府下发《印发关于深化流通企业改革苦干意见的通知》(玉政[1998]10号)。通知声称“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改革的目的在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但是,明眼人一看便知,无论王许集团及其上级玉环县人民政府在其“通知”上写得怎样冠冕堂皇,文件的实质内容只有两条:一、把供销社装入“改革者”的腰包;二、赶走那些没有权势的穷人!99,而“党的十五大精神”只是为他们犯罪的清道车,“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也只不过是他们吃人的外衣而已。
1998年9月下旬,早已跃跃欲试的王许集团麾下的董方彪集团手持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5)5号文件(《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12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玉环县人民政府玉政[1998]10号(《印发关于深化流通企业改革苦干意见的通知》)几个令人退避三舍的“上方宝剑”以“工作队”的名义进驻玉环县坎门供销合作社。
董方彪集团“工作队”进驻玉环县坎门供销合作社之后,口口声声宣称他们是来“指导工作”的,是来“帮助企业改制”的。可是,“工作队”实际上正在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其搞垮供销社以达其吞噬社有资产目的的阴谋。他们强行要求以苏进光为主任的坎门供销合作社法定组织立即拍卖资产,遣散职工,解体企业。但是,苏进光等不但拒不执行董方彪集团“工作队”的旨意,而且还多次召开供销社扩大会议研究提出与“工作队”解散供销社方案完全不同的重组100方案。
从此,在玉环县坎门供销合作社内部形成了两个完全对立的组织:一个是以合法程序选举产生的主任苏进光为领导的坎门供销合作社管理团队,另一个是以由王志勇非法任命的董方彪为首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苏进光管理团队为保护坎门供销合作社而与董方彪集团展开了几乎可以说是你死我活的殊死斗争。
玉环县坎门供销合作社就这样陷入了“改革的混乱”之中,整个企业自1991年以来连续7年受上级表彰的繁荣景象一夜之间消失殆尽。
1998年10月,玉环县坎门供销合作社已经无法正常经营,整个企业处于全面瘫痪状态,职工怨声载道,社员人心惶惶。社员职工不断向县社王许集团提出要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王许集团不但对社员职工的要求进行野蛮压制,而且还集中精力将每一分钱都千方百计地装入自己的腰包或者吃掉、卖掉。
王许集团为遮人耳目,诈称要为职工办理社保,要求身份证核对年龄,骗走职工身份证,以实现他们以不可告人之目的的“改革”步骤。
1998年11月16日 ,在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多次强烈要求下,王许集团的“工作队”被迫召开了退休人员和职工代表会议。会议成为矛盾冲突的焦点,现场闹作一团糟。当职工和退休人员质问“工作队”将其身份证骗去做什么时,王志勇一看苗头不对,立即逃之夭夭,他的“工作队”见主子逃跑,当即一哄而散。
1998年11月18日 ,坎门供销社社员、在职工和退休人员深感形势严峻,135名职工和退休人员选举产生的11人“坎门供销合作社改制工作领导小组”,选举苏进光担任组长。
1998年12月15日 ,为了与王许集团的“工作队”抗争、保住供销社,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苏进光与坎门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共同起草了以“供销社母体不变”和“一社多制”为基本原则的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同时制定了“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坚持因地制宜、因社制宜、实事求是、一社多制、整体规划、分类推进、分步实施、不断完善的总体工作方针”。
1998年12月25日 ,《坎门供销合作社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上报玉环县委、县人民政府。
1999年12月31日 ,坎门供销合作社的《坎门供销合作社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得到了玉环县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的支持,玉环县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下发了《关于玉环县坎门供销合作社改制方案的批复》。
但是,就在同一天,玉环县供销合作总社和玉环县地方税务局联合下文《关于县坎门供销合作社资产界定的通知》,明确坎门供销合作社资产:(1)、总资产1012.50万元;(2)、净资产625.62万元,(3)、剥离待处理财产损失26.27万元,实际净资产为599.35万元;(4)、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17.77万元;(5)、提取股金本息3.83万元;(6)、交纳社会基金91.8万元;(7)、安置费219.34万元;(8)、社保补充基金21.94万元;(9)、剩余净资产144.64万元101。按照这一文件之规定,玉环县坎门供销合作社实际上已经按照王志勇的意图彻底实现了职工解散、企业关门、贪污资产的目的。
上述 1999年12月31日 由玉环县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的文件支持了真正意义的改革方案,与于同一天下达的由玉环县供销合作总社和玉环县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出的文件的“改制”方案完全是针锋相对的。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当年玉环县供销合作社面临着王许集团的破坏形势之严峻、玉环县政治和行政管理是何等混乱。
2000年9月6日 ,董方彪集团公布了截至 2000年8月31日 的《县坎门供销社资产现状》,再次报损119.03万元,净资产由 1999 年12月31 日的144.64万元变为47.55万元102。玉环县坎门供销合作社的资产就这样只消发几个文件就可以把资产报成损失,而那些被报损的真实资产都被到哪里去了呢?这一切的幕后详情恐怕只有王许集团自己清楚了。
这就是玉环县坎门供销合作社私有化的一个基本结果:一个拥有上千万元资产、半个世纪以来养活了几百人、“改制前仍然养着53名退休人员和128名职工、年利润上百万元的企业彻底结束了它的生命,53名退休人员的养老问题交给了国家,128名职工失去了工作。
“工作队”实施的阴谋计划遭到供销社领导及其全社社员职工的强烈抵制,使王许集团及其麾下董方彪集团恼羞成怒。为了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他们通过阴谋策划,准备使用更加恶劣、更加卑鄙的手段来推进他们的阴谋计划。
1999年1月18日 ,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对供销合作社发展中歪曲改革方向、破坏改革的行为进一步进行纠正,要求供销合作社改革要“坚持合作经济方向”。并提出“发展合作经济是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
1999年1月29日 ,玉环县体改委、玉环县地方税务局与玉环县供销合作总社联合下文(玉体改[1999]8号),批复玉环县坎门供销合作社改制方案。但是,玉环县坎门供销合作社改制方案很快就成为一纸空文,根本无法实施。
1999年2月,王志勇任命董方彪为坎门供销合作社改制工作组组长,指示董安排其亲信组成非法的“玉环县坎门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以接替与其对抗的法定坎门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最终完成其阴谋计划。 1999年4月21日 ,王许集团指派王万宝和董方彪带领七个亲信突然闯入合作社办公室,先说“要用公章”骗走了“玉环县坎门供销合作社”公章和财务印鉴,然后声称其受上级指示全面接管坎门供销合作社,宣布职工按每年工龄837元买断散伙。
“4·21”事件发生之后,苏进光等坎门供销合作社领导及社员职工代表向县委、县政府、县人大等上级部门提出董方彪集团强行缴供销社的公章和财务印鉴的非法行为的严重错误和强行解散供销社的错误做法。在社员职工的强烈要求下,董方彪集团勉强交还了公章和财务印鉴。
1999年6月17日 ,王志勇带领大批人马强行进驻坎门供销合作社,王志勇当场宣布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党委的三条决定:
(一)、企业改制基本结束,坎门供销社解体。
(二)、参加重组人员全部到新单位工作。
(三)、坎门供销社领导班子已完成历史使命,全部免职,一切财产及余留问题由县社全面接管。
苏进光等坎门供销社领导当即提出:
(一)、坎门供销社尚有一半以上资产还未处置,债权、债务、职工安置等问题尚未解决,宣告“改制工作基本结束”完全是胡说八道。
(二)、重组公司未落实经营场所,无法开展营业,员工也不知道到什么地方工作,全体员工的工作、生活都无着落。
(三)、坎门供销社社务委员会及主任是第九届社员代表大会通过法定程序民主选举产生的,罢免也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完成。
但是,惯于胡作非为的王志勇根本不理供销社领导集体的合理要求,宣告完毕后即要求苏进光交出权力。苏进光与坎门供销社社务委员会和广大社员职工据理力争。在社员职工的支持下,供销社领导集体拒不向王许集团交权。王志勇带着一帮爪牙扬长而去。
在王志勇的指使下,狗急跳墙的董方彪集团通过阴谋策划后决定避开供销社合法领导和社员职工的锋芒绕道而行。在随后的几天时间里,王志勇与董方彪等非法任命了财务主管、办公室主任等职。同时私刻“玉环县坎门供销合作社”公章,通过非法手段重新向玉环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了非法“玉环县坎门供销合作社”营业执照。
1999年8月18日 ,王许集团在《玉环报》上刊登广告,声明“玉环县坎门供销合作社”公章及营业执照遗失,宣告原合法公章和合法营业执照作废。然而,事实上,公章和营业执照并未丢失,而是仍然保留在法定法人代表苏进光那里。
1999年12月6日 ,董方彪集团两次向苏进光索要公章和营业执照。苏进光认为,在坎门供销合作社资产被董方彪集团卖光的情况下,再保留公章和营业执照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因此,苏进光愤怒地将“玉环县坎门供销合作社”公章和营业执照丢给了董方彪。
从此,供销社的全体职工都已经找不到自己上班的地方,他们只有饱含着泪水和心中的愤怒被迫失去了自己多年工作的由祖辈传承下来的职业,他们带着王许集团按每年工龄837元的遣散费和每股5元的退股金走向了茫茫人海,从此流离失所。而紧跟王志勇私党集团的董方彪、林祖伟等人却成为以王志勇为首的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内部在各种场合大加表扬的先进典型。
在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在党委书记和主任王志勇的领导下,王志勇、许声平、董方彪、蔡开招等人在五万多农民社员和一千多职工面前横行霸道、为所欲为。从此,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是非颠倒了,黑白不分了,邪恶势力肆无忌惮地吞噬着社会主义事业。
一切都那么地令人仿佛置身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灾难之中,一切都那么令人震惊不安又那么令人深感自然,中国有史以来的又一次大浩劫开始在央央九州大地上上演:十亿中国无产阶级刚刚看到“共和国中兴”103的那一刹那,转眼便被公有经济倒下的那一块块多米诺骨牌压得粉身碎骨。
路在何方?
作为一个百分之八十是农业人口、拥有九亿多农民的农业大国,中国农村、农业和农民“三农”问题的实质还是农民的生活问题、甚至仅仅只是农民的生存问题。目前,生活在中国大陆的十三亿人口当中尚有一亿人还生存在尚未有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线下,他们当中大部分是生活在农村的农民。除了这些在贫困线下挣扎的生存者之外,我们这个民族还拥有数以亿计的农民工因为农村和农业的凋敝而背井离乡。然而,造成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的症结在于何处?我们认为,造成农民104贫困化的原因归根结蒂就是包括自然、政治和经济等方面综合形成的生存环境。因此,当还土地于农民的改革完成之后,农村改革就是如何实现农村全面发展的问题。而供销合作社本身就是农村商业经济的核心体系,它的成败直接关系到农民的根本利益。
中国农村、农业和农民的发展以及他们的未来究竟应走向何方?等待着玉环县供销合作社这样的真正的农民的社会主义企业的又是什么?
注 释:
8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第7页,法律出版社,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第43页,法律出版社,1996。
84、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玉环县供销社志》(第162页),内部资料,1987。
85、例如社员代表大会制度、民主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就是保证企业效率与公平最好的制度安排,而委派制度、党政不分制度、党企不分制度和政企不分制度则是公有制企业效率低下和不公平问题产生的基本根本原因。
86、博弈(game)是具有一定关系的主体(称“局中人”)之间既斗争又合作的行为,博弈规则(game rules)是局中人之间约定、俗成或第三方强制(如法律)其遵守的行为准则。这是博弈论(game theory)中的一个基本概念,中国普遍将其译用为“游戏规则”是对“博弈”(game)一词的错误理解。
87、这是在公有企业的当权者和新自由主义者误导下形成的一个错误的改革方向(中央未认可),最近有相当一部分新自由主义分子已经开始进一步将改革误导到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上去。显然,股分合作制度是目前人类所发明的最好的所有权制度,它比国有制、股份制和私有制都优越得多。但是,打着改革大旗的当权者和他们的御用文人们为什么要强行进行非法的所有制改革?原因是非常明显的:抢夺公有资产才是他们真正的目的。公有企业的私有化不仅导致了中国数十万亿公有资产被恶霸非法抢夺,而且制造了数千万工人的失业作为剥夺者的掘墓人—正是这一矛盾将中国社会推向了不和谐甚至可能成为未来革命的根本原因。如果按照新自由主义者的误导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那么占中国人口百分之八十的九亿农民将彻底加入到失业工人的无产阶级队伍中去。到那时,一场催毁中国社会主义未来和民族复兴前程的革命将会无法阻止地到来:这就是西方资本主义世界的战略目标。而完成这一战略目标的先锋队正是新自由主义者:他们将对中国共产党的仇恨变成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仇恨、对中华民族的仇恨、对中国社会的仇恨和对中国人民的仇恨—这就是新自由主义者被外国政府、国内外大资本家和新生官僚资产阶级所利用并成为出卖国家利益、民族利益和人民利益的一重要根源。
88、早在199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其《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就明确规定“供销合作社实行代表会议制,……重大决策实行民主协商,经营管理实行民主监督,充分体现民主性。”。并且,按照宪法、法律和供销合作社章程的规定,象所有权制度改革这样的重大事项应由社员代表大会民主决定,而不是由政府下文来决定。玉环县人民政府、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党委都无权擅自决定是否在玉环县供销合作社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玉环县人民政府越俎代庖的违法行为其用意就在于侵吞全部社有资产。
89、遣散职工是分散工人阶级力量最残酷、最有效的方法。工人一旦解散,工人就成为无法进行联合保护自己权力的散沙,供销合作社的财产也成为无人保护其权利的“无主资产”(新自由主义者语),供销合作社也就成为当权者任意卖光、吃光和分光的“三光政策”对象。
90、按照此标准计算,一个在供销合作社干满30年的职工仅能拿到25110元的遣散费,在低工资下工作的供销合作社职工平日没有任何积蓄,而这笔钱他们只能在玉环县买到5.022㎡的普通商品住宅(按照玉环县现行房价平均水平),拿到这笔钱后他们就永远被交给了社会。
91、文件虽然没有明确说是王志勇,但实际上就是指非经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上级”违反宪法任命的供销合作社党委书记、主任的王志勇。
92、按照以王志勇为首的伪党委的任命,此处所指的“有关人员”实际上就是王志勇的亲信组成的掠夺供销合作社权力和社有资产的集团。
93、例如,王志勇公然违反宪法、法律和供销合作社章程之规定自立为“董事长”。
94、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明确规定要保持供销合作社的性质、保护农民社员权利。
95、《玉环县坎门供销合作社社志》44页,内部资料,1986。
96、按照苏联范式下的会计学理论和我国的老会计制度,土地使用权列入固定资产核算,而当时亦无“无形资产”这一概念(此概念是1993年会计制度改革时才依照西方会计学理论提出的新概念和发达国家的做法设置的新科目),也无“无形资产”及其明细会计核算科目。
97、玉环县供销合作总社于 1995年12月28日 曾向玉环县人民政府上报《关于要求批转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扩股宣传月”活动意见的请示》。
98、“集资性股金”名誉上称为“股金”,但实际上是变相集资或变相存款。原因在于:(1)、“集资性股金”按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相当于公司债券;(2)、按“不低于15%的利息”“分红”,名为“分红”实际上还是利息。国办发[1998]126号要求清理所指的正是这种扰乱金融秩序的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存款。
99、历史和事实证明,正是这些没有权势的“穷人”才是玉环县供销合作社财富的真正创造者,他们任劳任怨,历经艰辛,不记较个人得失;而那些通过阴谋取得权力的贵族却从不愿意踏踏实实地做事,甚至根本不参加任何劳动,不劳而获还高高在上。
100、实际上,所谓“重组”也是苏进光等在上级强迫要求“改制”之下被逼无奈而提出的权宜之计。此时,坎门供销合作社已经是连续七年的先进单位,“改制”根本没有必要。改革的重点应该是如何完善和实行供销合作社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和监事会制度。
101、玉环县供销合作总社、玉环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县坎门供销合作社资产界定的通知》,1999。
102、玉环县坎门供销合作社(董方彪集团的伪组织):《县坎门供销社资产现状》,2000。
103、“共和国中兴”指1978-1988年在邓小平、胡耀邦和赵紫阳领导时期,中国通过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而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经济振兴。
104、实际上,中国社会中生活在底层的人民包括各个行业的劳动者阶级,而农业、工业、教育、医疗等各个行业中的统治阶级的压迫和剥削正是造成劳动者阶级贫困化的根本原因。
第六章
弥天大谎:偷梁换柱的骗人术
“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由它的全体劳动者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1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曲解中央政策106
199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指出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总体思路是:“从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从供销合作社自身改革的迫切需要出发,紧紧围绕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组织这个目标,抓住理顺组织体制、强化服务功能、完善经营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和给予保护扶持等五个环节,以基层社为重点,采取切实有力的政策措施,使供销合作社真正体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真正实现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综合服务的宗旨,真正成为加强党和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显然,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改革意图在于强化供销合作社的合作经济组织性质,提高农村供销合作社的组织效率,并使其成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解决“三农”问题的真正的农民经济组织。但是,象全国绝大多数公有制企业的改革一样,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也在遵循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改革博弈逻辑演绎:地方政府和供销合作社的利益促成了地方政府与供销合作社按照自己的利益理解和执行中央的改革政策。因此,从理论上讲,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不可能自行沿着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改革路线顺利推进。从事实上看,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一开始就偏离了方向。而且,随着侵吞公有资产以及对人民权利侵害的得逞,“改革派”打着“改革”的旗帜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甚至破坏整个社会主义大业的行动也越来越大胆、越来越猖獗。
因此,1990年代下半期,中国人民历经几代人、用了四十多年的时间、千辛万苦甚至付出了数以千万计的生命代价才建立起来社会主义公有制大厦107仅仅用了不到5年的时间就猝然倒下了。
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就是在用自己的血汗奋斗起来的在中国人民的无奈和沉默中目睹着张牙舞爪的魔鬼打着“改革”大旗推翻的一座社会主义公有制大厦。这个在1997年至1998年不到两年的时间里猝然倒下的农民合作经济巨人的死亡起于“改制”,归于“改制”。
1996年1月22日 ,玉环县人民政府发出《批转县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扩股宣传月活动意见的通知》(玉政发[1996]6号)的文件,打着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要争取更广泛的农民群众入社”的政策大旗,开始进行大规模的非法集资活动—一种投机分子严重侵犯农民社员利益的所谓“保息分红股金”108。这一歪曲理解和对抗中央政策的非法集资不仅没有在随后中央下达清理政策时得到妥善处理(即将集资转变为入股),而且为后来王许集团及其上级领导进一步歪曲中央政策为谋私利而搞倒供销合作社提供了借口。
1998年7月29日 ,中国人民银行向国务院报送了《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同年8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26号),对金融‘三乱’进行整顿,其政策措施中规定“供销合作社作为合作制经济组织,不得办理存款,也不得以吸收股金为名变相办理存款。对通过股金服务部等形式,办理或变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要进行清理整顿。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供销合作社对新吸收的社员股金,不再实行‘保息分红’;对过去以保息分红方式吸收的老股金,要用三年时间平稳过渡,按照合作制原则进行规范管理。”。
1998年8月下旬,玉环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收到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随后,玉环县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和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党委书记王志勇对文件进行了“认真研究”,商量对策。他们协商后做出决定,由体改委和供销合作社“党委”尽快拟定“改制方案”,迅速吃掉供销合作社,以免夜长梦多,失去千载难逢的发财机会。
1998年8月19日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发出《关于纠正当前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改制中错误做法的通知》,指出“企业出售,必须经理事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取得多数职工的支持。出售前必须经取得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出售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并对购买方的资信进行调查,使出售后资金及时收回理事会。严禁低估或以低价卖给内定人员的舞弊行为。不能不顾所有者权益和职工利益‘一卖了之’,不能先卖好的,后送次的,更不能无偿转让。在出售企业中营私舞弊,造成社有资产严重损失的责任者,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然而,身兼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党政最高领导权于一身的王志勇置党中央、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三令五申于不顾,不仅公然践踏宪法、法律、社章以及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政策,而且还迫不及待地为赶瓜分公有资产的末班车而抢时间。
党章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1998年8月下旬至9月初,在仅仅十多天的时间内,以王志勇为首的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党委”及其“上级”玉环县体改委经过“反复研究”,阴谋策划了《关于深化流通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并立即向玉环县委和县人民政府上报。这一打着“改革”旗帜的“意见”实际上就是王许集团借“改革”之机瓜分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方案,其中心内容就是如何利用中央“改制”和“清理股金”的机会将供销合作社的小问题化为毁灭供销合作社的大问题,最终“吃掉”供销合作社。
国务院在《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供销合作社对新吸收的社员股金,不再实行“保息分红”;对过去以保息分红方式吸收的老股金,要用三年时间平稳过渡,按照合作制原则进行规范管理。”。显然,对于玉环县供销合作社而言,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所指的“清理股金”是指在1996年以非法集资方式吸收的“保息分红”部分,而不是指自1950年代以来的农民社员真正的股金。而清理的方法也已经十分明确,就是“按照合作制原则进行规范管理”,即不再实行保息分红,而是将这部分股金与原来的原始股金一样作为合作股金管理。玉环县人民政府和玉环县供销合作社领导对中央政策的曲解和曲意执行的用意已是昭然若揭。
然而,令人无法理解的是,这样一个与中央政策倒行逆施、于天理国法所不容的“改制方案”竟然很快得到了玉环县人民政府的批准。
1998年9月18日 ,玉环县人民政府发出《印发关于深化流通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玉政[1998]10号),批准了玉环县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化流通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这成了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王许集团及其贪污同盟贪污社有资产的千载难逢的绝好机遇。
于是,1998年的第四个季度就成了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大难临头的时间。王许集团利用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清理非法集资之机开始大规模地按照中央明令禁止的方法将所有农民社员股金低价清退109在行政权力和改革大棒的压制下,供销合作社的农民社员和职工很快就被含泪清理出社。
上述在1995年由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其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 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中就已经明确指出“供销合作社集体财产不能量化到人,不能分掉。”,“要坚持农民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绝不能搞强迫命令。”。而王许集团利用的方法正是中央明令禁止的方法─足见王许集团之胆大妄为。
显然,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文件在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王许集团领导下的党委眼里只不过是一纸空文,只有王志勇及其亲信和上级个别领导的个人利益才是他们行动的真实动机。因此,王许集团在1998年的最后几个月和1999年的最初几个月那么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在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内部不择手段地、疯狂地进行对党的政治权力和供销合作社的行政权力的抢班夺权、赶走农民社员和职工、瓦解群众力量和瓜分社有资产等一系列的冒天下之大不韪的阴谋活动110。
但是,早在1995年以前,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就已经认识到了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在“改制”中出现的瓜分资产等类的问题及其严重性111,为及时纠正改革中出现的地方政府官员与供销合作社官员结成“利益联盟”(党内的私党和政府内的私人政府)与中央改革精神倒行逆施、并以改革之名破坏供销社改革和侵犯农民权利、变卖供销合作社资产等方面的问题,国务院进行了专门研究,并很快向全国下发了文件处理供销合作社在改革中出现的严重问题。
1999年1月28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文件)112,文件明确了供销合作社改革问题的纠正和处理原则:
(一)、“坚持合作经济方向”。
(二)、把供销合作社“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三)、“进一步理顺各级联社的组织管理体制”。
(四)、“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要求,搞活社办企业。”。
(五)、“清理社员股金,消除金融隐患。”。
(六)、“妥善处理供销合作社亏损挂帐”。
其中,对“清理社员股金”的规定是“对以‘保息分红’方式吸收的股金,根据股金的来源、期限,在三年内分期转退,平稳过渡。”,其真实含义就是将“保息分红”方式吸收的股金转变为真正的股金或者退还给存款人113。而玉环县供销合作社与玉环县人民政府将国务院的“清理”两字曲意篡改为“清退”。于是,国务院文件中规定的“清理社员股金”就成了“清退社员股金”。一字之差,谬之千里。国务院的政策完全成了王许集团制造千古冤案的“政策依据”。
王许集团将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坚持民主原则、资产保全原则”的改革原则进行曲意创改,从而吃光、卖光、分光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全部资产。实际上,王许集团的行为就是借改革之名,行贪污之实。
偷换股金概念
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是1950年代初期开始逐步由农(林、渔、牧、副)民为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股东”投入供销合作社的资本金。其中,1950年代至1990年代以前的股金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一)、社会主义特征:即社员股金与国家股金(即国家各种形式的拨款)与职工的人力资本三位一体,供销合作社是社员、国家与职工的共同产物。因此,供销合作社具有极强的社会主义性质,任何单位或个人分割供销合作社资产都是违反起码的逻辑常识的、违背社会主义宗旨、违犯法律和自然法理的。
(二)、股权特征:1950年代至1990年代以前的股金都是社员共有、风险分担和利益共享的。有利润可分才能分红,出现亏损也要由社员共同承担,是真正意义上的股金。因此,我们将这部分股金称为“原始股金”。
(三)、复杂性特征:一般股份制都具有社会主义性质与资本主义性质混合性,而供销合作社股金、股份不仅具有这种性质,而且还具有诸如职工贡献价值、国家保护价值等一系列的复杂因素存在于其中。因此,供销合作社的利润分红都不能简单地以股金为基础计算红利,更不能按照简单的会计方法处理其资产。
1996年1月22日 ,玉环县人民政府玉政发[1996]6号文件《批转县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扩股宣传月活动意见的通知》,利用国家金融监管混乱之机假借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中发[1995]5号文件《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要争取更广泛的农民群众入社”之政策发行了“假股金”或称“非法股金”。
我们之所以称这部分所谓“股金”是非法的(或者说是假的)是因为:
第一、“保息分红”原则的非法性质:玉政发[1996]6号文件规定“社员股金实行‘保息分红’,即一般按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支付股息,并在缴纳所得税后留利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分红基金进行分红,年红息率低于15%按15%计发。”。
显然,此规定既不符合股金的一般概念,将股权与债权关系混同,以达到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存款之目的。这种做法摸杀了股权与债权、股金与集资和存款的界线,践踏了金融法律,严重违反了国家的金融政策(这就是后来中国人民银行进行金融秩序整顿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二、玉政发[1996]6号文件规定“老社员原在基层社分股2元的股金,经清算红息后,自愿追加到100元股金的,可转为总社社员股金,并由基层股金代理处解交总社‘社员股金服务中心’。”。这就更加混乱了股金的真实概念,实质上将社员真正股金变为集资,将社员的资本积累化为乌有,使后来集资者实质性地占有了原始股东的利益(1950年的2元投资(实际相当于按现行价格计算的1056.5元,详细内容请参阅本书第135-136页)按1996年的2元计算完全剥夺了原始投资者的全部合法利益),实际上也暴露了一些当权者利用手中职权挖社会主义墙脚的狼子野心。
1997年,王志勇通过非法途径当上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党委书记兼主任之后,王带领与其关系密切的一帮人马形成供销合作社内部控制权力的非正式组织(即“王许集团”)。王志勇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开始紧锣密鼓地计划如何打着“改革”旗帜将供销社资产如数装入自己的腰包。
1998年9月18日 ,王志勇与玉环县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当权者一手策划的《关于深化流通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得到了玉环县人民政府红头文件《印发关于深化流通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玉政[1998]10号)的批准。按照此文件,王许集团着手策划的如何将供销社搞乱然后从中浑水摸鱼的方案得到了进一步实施。
拿着“深化”“改制”的红头文件,王志勇派出自己的亲信以“工作队”名义进驻下属的玉环县坎门供销合作社进行“深化”“改制试点”,对供销社进行全面夺权,非法变卖供销社资产,强行清退社员股金。
王许集团清退社员股金的非法行为立即遭到了全县供销社社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强烈反对。王志勇即高举党中央、国务院和浙江省人民政府的旗帜,肆意歪曲并利用党中央、国务院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政欺下瞒上,抢班夺权,强制退股,违法私分、贱卖挥霍社有资产。
在王许集团的《关于深化流通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和玉环县人民政府的《印发关于深化流通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中,王许集团肆意歪曲中央政策:
(一)、国务院国办发[1998]126号文件《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所规定的“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供销合作社对新吸收的社员股金,不再实行‘保息分红’;对过去以保息分红方式吸收的老股金,要用三年时间平稳过渡,按照合作制原则进行规范管理。”。王许集团将“按照合作制原则进行规范管理”歪曲为清退社员股金。
(二)、国务院国发[1999]5号《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要求“对以‘保息分红’方式吸收的股金,根据股金的来源、期限,在三年内分期转退,平稳过渡。”。王许集团还是“将分期转退,平稳过渡。”歪曲为清退社员股金。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1999]14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通知》要求“积极稳妥地清理社员股金”。王许集团更是将“清理社员股金”歪曲为清退社员股金。
显然,上述文件要求清理的“社员股金”就是指1996年玉环县供销社违反国家政策以“保息分红”方式吸收的非法集资款,而非社员原始股金。王许集团肆意扩大“社员股金”概念外延和清理范围的用意昭然若揭!
违法私刻公章
1997年上半年,因下海经商亏本无路可走的王志勇通过走后门非法当上了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党委书记兼主任。王志勇上任后立即将与其一起出入于花巷柳市的“弟兄”们组成具有实际控制能力的非正式组织—王许集团。王许集团的活动很快即形成玉环县供销合作社极其严重、极端恶劣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和非正式组织破坏正式组织现象。
王许集团进入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目的可谓司马懿之心路人皆知。迫不及待的王许集团随即开始阴谋策划如何利用改革之机将拥有数亿资产的供销社搞乱,以从中浑水摸鱼,中饱私囊。为便于实施其阴谋,王许集团首先在整个供销社系统违背宪法、法律、党章、团章、社章和工会章程废除党、团、工会组织民主生活制度及其各种正常会议和活动,将各级各种组织会议变成其家庭会议和私党会议,使合法的党组织、团组织、工会组织和供销合作社企业组织处于完全瘫痪状态,同时紧锣密鼓地进行县社各股室、基层社和所属企业支部书记和主任(厂长、经理)的更换工作。
但是,王许集团利用改革之机搞垮党、团、工会和供销合作社以便从中渔利的罪恶行径很快便引起了全县供销合作社社员及干部职工的公愤,并遭到了以充满正义感的老社员和老职工为核心的全体社员职工的强烈抵制。
1998年下半年,因通过合法的民主选举程序选出并经“坎门供销合作社管理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任命的主任苏进光拒绝与王许集团合作进行所谓“企业改制”。王许集团便将与其臭味相投的中涓人士董方彪通过家庭会议非法任命为“玉环县坎门供销合作社主任”。董方彪接受任命后立即着手建立以自己的狐朋狗友为主体的非法私党,形成隶属于王许集团麾下的“董方彪集团”,为了顺利实现将坎门供销合作社“改制”为自己的家业,董方彪集团这一具有犯罪性质和黑社会性质的、非法形成的非正式组织开始对合法组织进行疯狂大扫荡。在随后的一段时间里,董方彪集团强行解散坎门供销合作社法定机构,强迫法定主任苏进光“交出”权力及公章。
1998年8月18日,因苏进光拒绝向董方彪集团非法组织移交权力,董方彪集团采用欺骗手段私下另刻公章,重新向玉环县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并在《玉环报》上刊登虚假广告,谎称玉环县坎门供销合作社营业执照及公章遗失。其实,营业执照及公章均在民选定法主任苏进光手中。董方彪私刻公章并刊登虚假广告的行为就是因其通过合法渠道无法实现其抢班夺权之目的而采取了如此夹心病狂的方法夺取权力—资产阶级对社会主义的和平演变实际上毫不亚于1840年海外资本主义对中国的鸦片贸易及其背后英法资本主义雇佣军的炮火和刺刀的凶恶性。
1998年11月16日 ,在玉环县坎门供销合作社全社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强烈要求下,王许集团与全社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借坎门粮管所会议室共同召开了“全社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会议”。会议一开始,王志勇、董方彪等人就被社员职工质问得无言以对。到下午4时,王志勇、董方彪等人在社员职工的驳斥下理屈词穷,全部逃之夭夭。
1998年11月18日 ,玉环县坎门供销合作社主任苏进光再次主持召开了“全社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会议”。会议讨论了如何按照宪法、法律、社章以及中央改革精神进行“一社多制”产权制度改革等问题,选举产生了由十一人组成的“玉环县坎门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决定由苏进光起草《玉环县坎门供销合作社“一社多制”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1998年11月下旬至12月初,玉环县坎门供销合作社主任苏进光起草的《玉环县坎门供销合作社“一社多制”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在全社展开了热烈讨论,得到了全体社员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一致支持。
1998年12月25日 ,《玉环县坎门供销合作社“一社多制”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经过全体玉环县坎门供销合作社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讨论同意后上报给上级有关部门。
1999年1月29日 ,玉环县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玉环县地方税务局、玉环县供销合作总社联合批复了《玉环县坎门供销合作社“一社多制”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玉体改[1999]8号)。
但是,董方彪集团对于不利于他们瓜分社有资产的上述文件置若罔闻,继续非法行使坎门供销合作社的权力,肆无忌惮地通过各种卑劣手段瓦解坎门供销社,并继续强迫苏进光交出公章。苏迫于无奈,心想如此抗争也无济于事,激愤之下将公章丢给了董方彪114。
这样,玉环县坎门供销合作社被和新自由主义者和新生权贵资产阶级的平演变势力粗暴地强行改掉制了,这个由一万多户农民社员建立和数百名社员建设起来的供销合作社在改革开放后连续七年被评为先进单位的企业倒下了,一万多社员职工永远失去了他们的家园,两百多名职工和退休老人也永远失去了他们世代相传的安身立命之所。
注 释:
10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七条)第10页,法律出版社,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第45页,法律出版社,1996。
106、本案例旨在说明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党委书记王志勇及其直接领导是怎样曲解和曲意执行中央政策和改革方向的。案例说明,为什么中国的行政效率和改革效率会有问题。
107、全国农村供销合作社通过“改制”流失的社有资产(按现行价格计算的实际资产,而非账面净资产-按照账面资产扣除账面负债计算出来的净资产是虚假的数据。)约为5000亿元,而全国公有制企业的实际资产超过100万亿元。
108、请读者阅读本章后一部分“偷换股金概念”的详细事实。
109、1950年起农民社员2.75元一股的股金被王许集团以5元一股强行清退,农民社员的股金被忽略了资本积累、物价上涨等因素后被按这一价格清退,而王许集团竟然还摆出一副慈善家的姿态,表现出给农民退5元的股金是一种善良的施舍。按照王许集团清退股金的逻辑,假定1950年代由王志勇投资1万元钱建立起来的企业,现在已经发展成为市场净值高达数亿元的资产,有人强行要以大约1.82万元买下,王志勇会愿意吗?天底下会有这样荒唐的买卖吗?
110、这也是符合经济学对人的基本假定(“经济人”假定)的。因此,这种问题的出现说明,王许集团的行为不是个别的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而是改革中制度设计上的问题(这是中国改革没有总体设计方案导致的一个必然结果)。因此,经过第一个阶段的改革之后就应当进行改革的总体设计再按照设计进度分部推进改革才是正确的选择。
111、党中央和国务院把地方政府及其所属公有制企业中任职的官员假定为“善良人” (假定人是只会做好事而不会干坏事的人,因而人的一切恶行只是因为智力或技术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的错误。),而假定其在改制中蓄意歪曲和曲意执行中央政策的做法是善良人犯的“错误”。这在理论上违反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理性这一逻辑基础,在实践中容易造成对防患于未然的忽视甚至会导致姑息养奸的恶果。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和玉环县人民政府的行为就是最好的证据。因此,改革理论必须将人假定为“丑恶人”(假定人在一般情况下都是会为自己的私利干坏事的,本着干好事而犯错误的情况只是例外。)。
112、我们仔细阅读文件后没有找到任何中央要求供销合作社改变产权制度的文字。因此,不仅王许集团剥夺社有资产的行为是犯罪,而且其利用的“改制”之名也是非法的。
113、“转退”之意即是将保息分红方式吸收的资金按照股份制原则转变为真正的股金,或者按照存款原则计付利息后退还本息给存款人。但是,此文件中未明确规定怎样转退的方法,也正好给王志勇集团留下了一个空子。
114、浙江省玉环县供销社社员、职工及退休人员:《玉环县供销社产权制度改革及其暴露出来的腐败问题》(上访材料),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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