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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歪曲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鼓吹383方式的土地流转

火烧 2013-12-01 00:00:00 三农关注 1025
文章警示歪曲三中全会精神,鼓吹小产权房合法化的行为,强调农村集体土地政策与城乡统一市场建设的正确理解,指出小产权房违法风险及383方式的误导性。

  据新华网报道,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2日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全面、正确领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等改革措施,坚决遏制最近一些地方出现的违法建设、违法销售“小产权房”问题。

  这次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叫停“小产权房”,坚决遏制“小产权房”违法乱象,及时防止了对三中全会“农村集体土地政策”的片面误解,向社会警示了购买“小产权房”的风险,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虽然三中全会决议中的21500余字根本没有提到“小产权房”三个字,但有些人从“土地政策”进行了歪曲理解。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指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于是有人片面理解“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就是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完全一样了。由此推理,“小产权房”就是合法的了。

  其实这种看法很不正确,是谬论。

  “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必须有个前提,就是决议中在“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前面加了一些限制性语言,如“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

  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农村集体土地都可以建房,必须是“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及“经营性建设”用地,才可以建房。

  而且,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农村集体土地用途进行了明确的届定,就是农村集体土地用途主要是耕地,这是前提,这是红线,决不能破坏。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明确指出,只有“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才能“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说到底,农村集体土地在依法转换成国有土地之前,不论其用益物权发生怎样的变化,也只是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法人之间进行转换,但其根本属性永远不变,就是只能用作农业发展经营。

  当然,也不排除有的人片面歪曲理解三中全会“土地政策”政策暗藏阴谋。(各大门户网站利用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提出的“383”建议稿,大肆炒作“集体土地入市”、小产权房合法化、小产权房价格猛涨等就不排除有组织的暗藏阴谋、误导决策层和广大公众。原编者注)

  三中全会提出的新思想、新论断、新举措众多。从叫停“小产权房”让我们看到,全面准确理解三中全会精神多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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