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网友杂谈

对开发商利益集团欺压人民的文件说明

火烧 2006-10-31 00:00:00 网友杂谈 1038
文章质疑政府文件对开发商利益集团的政策影响,指出当时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房价相近,导致民众放弃购房,引发对政策真实性的质疑。
当时的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房价相差不多,北京市政府出台了这个文件,很多人正是看了这一文件后才放弃买商品房的。请问政府,这个文件还算不算                                                                                                           数?                                                                                                            
 
京国土房管住[2004]48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体现经济适用住房作为政策性商品住房的保障性质,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报送国务院的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请示的有关精神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62号)的规定,现就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政府批准集中建设对社会公开销售或定向销售并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的房屋;住宅合作社向社员集资建设并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的房屋。

  二、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未住满5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出售住房。确需出售的,可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出售单价不得高于购买时的单价。

  三、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住满5年的,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由出售人到房屋所在地区、县国土房管局按成交额的10%缴纳综合地价款。(包括二十一项税费减半和出让金)

  四、以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单价出售给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的家庭(包括已住满5年的),出售后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可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以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保障住房。

  五、购买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时,购买人仍需按《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53)等文件有关规定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超过核定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并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

  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以市场价格上市出售时,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可参照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发布的住房指导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并作为收取综合地价款的基数。

  七、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的家庭已为所售住房超标部分补交的综合地价款,在交易时可予以核减、退还,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八、本通知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通知自2004年5月20日起执行。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

  • 安生:雪崩前夜
  • 不清算十年“二次房改” 中国房市就永无宁日
  • 楼市的“刚需”与央视的“肛虚”
  • 驳郎咸平房地产完了中国经济就完了的观点
  • 卢麒元:限购令的经济学含义
  • 牛刀:海外债务或加速开发商的降价销售——答新华社《国际先驱导报》记者问
  • 牛刀:如何理解“房价合理回归”?
  • 曹建海:房价回落的轨迹和趋势
  • 中国楼市处在崩盘的前线?
  • 北京公布住房价格标准,打响房价保卫战第一枪
  • 国际先驱导报:中国房地产要小心遭华尔街洗劫
  • 孙锡良:房地产——支持中央调控,反对权贵反扑!
永远跟党走
  • 如果你觉得本站很棒,可以通过扫码支付打赏哦!

    • 微信收款码
    • 支付宝收款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