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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地方志看所谓的“践踏法律的动乱时代”

火烧 2007-10-09 00:00:00 历史视野 1033
文章通过湖南零陵地方志数据,展示不同历史时期刑事案件发案与侦破情况,揭示动乱时代犯罪趋势与司法变化,提供历史犯罪统计参考。
从湖南零陵地方志关于刑事案件发生率历史记录来看那个所谓的“践踏法律的动乱时代” 
  
东方之光照中华/2007-10-08


  
  清末,永州府所属各县司法与行政一体,实行知府、知县审理民刑案件,无具体刑事立案标准:只凭知府、知县根据当事人或告状者呈诉,认为是重大案件且愿意受理为标准。
  
  民国初,永州府及各县的刑事案件仍由督察专员和各县长督同县政府司法处审理。设立警察署(局)后,各县刑事案件归警察局审理。其时,刑事案件侦察形式简单,破案少且冤假错案多。民国21~23年(1932~1934),零陵、祁阳、东安、道县、宁远、新田、蓝山、永明、江华9县,共收案9390件,结案7914件。祁阳地方法院检察处拘捕后羁押人犯122人,其中刑事犯86名。刑事案件以伤害、盗窃、抢夺、杀人等案件居多。
  
  1949年10月~1953年底,全区公安机关在清匪、反霸、肃特、镇反和打击现行反革命分子的同时,按照“积极侦察,及时破案”的刑事侦察工作方针,注意打击刑事犯罪。其时,金区(1949年lO月~1962年缺江华、江永2县数,下同)共发生刑事案件2677起,侦破2032起。其中,大案发232起,侦破209起。
  
  1960~1962年,因自然灾害和国民经济暂时困难,刑事案件增加,3年全区共发生刑事案件3682起,侦破3190起。其中,1961年案件最多,发1923起,侦破1706起。1958~1962年,出现一批冤假错案。1963年,贯彻执行公安部《刑事侦察工作细则》和“抓住时机,积极侦察,依靠群众,及时破案”方针。是年,全区刑事案件发案673起,侦破538起。其中,大案发案173起,侦破166起。
  
  1964~1966年,各县先后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刑事犯罪分子慑于形势,犯罪活动有所收敛,共发生刑事案件1928起,侦破1551起。其中,大案发382起,侦破362起。
  
  1967~1976年,全区刑事案件共发生8055起,侦破5970起。其中,以1976年最多,发案1312起。侦破1041起。1977年和1978年,全区刑事案件分别发案1292起、1104起,侦破1070起、842起。其中,重大案件分别175起、111起,侦破170起、107起。
  
  1985~1987年,全区刑事案件立案分别为2541起、2267起、1995起,其中重特大案件分别为359起、379起、462起;侦破分别为2058起、1912起、1725起,其中重特大案件分别为337起、362起、444起;打击处理刑事犯罪分子分别为2473人、2373人、2073人。
  
  1988年,全区刑事案件开始回升,立案3212起,其中重特大案件663起;侦破2613起,其中重特大案件594起。1989年,全区刑事案件成倍上升,立案10211起,其中重特大案件1185起;侦破5573起,其中重特大案件951起。1988~1989年,全区暴力性犯罪案件增多,爆炸杀人、持枪杀人、持枪抢劫、盗枪抢枪、绑架劫持人质等暴力性犯罪案件多有发生,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活动猖獗
  
  1990~1991年,全区刑事案件共立案17510起,其中重特大案件2891起;侦破11055起,其中重特大案件2288起;摧毁各类犯罪团伙1155个,瓦解成员4681人,共查处犯罪分子10792人。通过打击,及时遏制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犯罪活动的蔓延和发展,案件高发的势头得到控制。但在此期间,曾出现“不破不立”的漏案现象和该拘捕而用罚款代替处理,以及极个别干警违法违纪,搞逼供讯现象。但此类情况一经发现即及时予以纠正或查处。
  
  1992~1995年,全区共破获刑事案件18604起,其中重特大案件5001起。
  
  面是我节选转载的湖南零陵地区刑事案件近代以来历史各个时期的发案情况,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自己在网上搜索任何一个地区志就可以看出其中的某些有趣的事实。我不想做任何评论,因为我还是相信网友,相信群众!

一个山东省的样本 
  
东方之光照中华/2007-10-08


  
  表一:二十年来山东省治安统计指标
  年别 刑事一审收案 年别 刑事一审收案
  收案数(件) 收案率(件/10万人口) 收案数(件) 收案率(件/10万人口)
  1981 9824 13.3  1991 21495 25.1
  1982 10670 14.2  1992 19882 23.1
  1983 29185 38.6  1993 19071 22.1
  1984 18350 24.0  1994 24476 28.2
  1985 9597 12.5  1995 25642 29.5
  1986 12206 15.7  1996 32230 36.9
  1987 11810 14.8  1997 24378 27.7
  1988 13782 17.1  1998 27462 31.1
  1989 17991 22.0  1999 30282 34.1
  1990 19638 23.1  2000 31456 34.6
  2001 36185 39.8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网,中国统计年鉴,山东高院司法统计资料。
  
  说明:犯罪发生数:刑事一审收案数;犯罪率:刑事一审收案率。
  
  .....
  
  通过1981-2001与1960-1980两个20年间的对比,发现后20年在人口增加、社会变革、经济发展的情况下,刑事犯罪数量明显高于前20年。另外,两个20年的刑事犯罪的走势几乎完全相反,前20年刑事犯罪的轨迹是在低发案率上演进,并呈现出下降的走势;后20年的刑事犯罪则呈现出上升的走势,特别是在1985年以后这一特点表现的更为显着。据此,我们是否可以推断:在未来相当长的一个时期里,随着社会的进一步改革开放,人口增加、人口高度流动、社会价值体系改变、社会控制力减弱、失业率以及离婚率增多等,经济、文化、心理、政治等社会变量发生变化,犯罪诱因增多,山东省的刑事犯罪有可能在持续上升的轨迹上演进。
  
  该段话说明在1960至1980年这包含“非常动乱”的十年中,山东的刑事案件“是在低发案率上演进,并呈现出下降的走势”,为什么还会出现发案率往下走的趋势呢?为什么今天一直在往上走,而且在可预期的将来仍会持续上升?为什么我们不能把那个年代好的东西继承和保留下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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