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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已经到该释放肖传国的时候了

火烧 2010-10-05 00:00:00 网友时评 1026
文章围绕肖传国是否应被释放展开,讨论法律定罪难题,涉及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的争议,分析法治局限与法律漏洞,强调依法处理的重要性。

   

自从肖传国9月21被抓捕至今已有15天,如何定罪目前却成为了执法部门面前的一道难题。方舟子等人希望定为“故意杀人未遂”显然是不公道的,肖传国等若真欲置方舟子等人于死地,何必用什么锤子铁棒辣椒水?一把水果刀白刀子进红刀子出也许更加简单方便快捷。也许正是由于凶手担心打死打残方舟子等,出手时心存顾忌,才让方舟子们有了逃跑的机会。

“故意伤害罪”的起刑标准为受害者轻伤以上,方舟子所受的伤看来看去好像是女人的指甲抠破的,连轻微伤都算不上,原以为方玄昌可能是轻伤,这样的话就可以判肖传国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了,没想到方玄昌伤情的鉴定结果还是轻微伤。眼看肖传国就得无罪释放了,还是公安部门厉害,想出了一条“寻衅滋事罪”来,寻衅滋事罪是不必考虑伤害结果的,而且处罚起来比故意伤害更加严厉,最高可以判到五年。然而“寻衅滋事罪”有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无事生非,方肖之间十年恩怨,怎么能说是无事生非呢?

其实方舟子案还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比较合适,根据第三章第三节第四十三条规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按加重处罚的标准,如今肖传国拘留时间已满十五天,五百到一千元罚款对他来说不过小意思而已,大不了再向二方赔些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费,具体数目可以通过协商或民事诉讼来解决,估计肖传国是不会在乎这点钱的,总而言之是该释放肖传国的时候了。这个事情已经造成了国际影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秉公处理,更不能让某些不怀好意的人抓住这个问题对我国的人权问题说三道四。

有些人尤其是挺方派可能会愤愤不平,这么恶劣的一个事件,打人者居然无罪?没有办法,既然要讲法治,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办。有些方粉说既然打人无罪那我也去打人,等肖传国出来后打他个头破血流。对不起,你去打他可能真的够得上“寻衅滋事罪”了。他与你无仇无怨,你打他不正好是无事生非么?

人人讲法治,仿佛只要法律健全了什么事情都好办了,其实法治也是有其局限性的,且不说法律本身是由人制定的,而且最终得由人去执行,法治归根结底还是人治,再健全法律也有其漏洞。有些人抓住这些法律的漏洞,或谋财、或害人,法律拿他一点办法也没有。肖传国要求行凶者“打他个鼻青脸肿就行,不要打死或打残了”,说明他还是懂法的。有人认为十万元买个“鼻青脸肿”不合算,我全家的财产大概有几十万,据说肖传国有几千万,肖传国的财产是我的一百倍,他的十万元大概只相当于我的一千元。花千把块钱做一件对自己来说重要的事还是值得的。对于方舟子这样的名人,脸面比生命更重要,鼻青脸肿可能比少个胳膊腿更让他难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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