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被判了,如果追究下去--
李庄被判了,如果追究下去------
消息说,2月9日上午10时,重庆市一中法院对律师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维持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撤销该判决的量刑部分,即判处被告人李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上诉人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庄虽然被判了,但是还有一些问题留下了悬念,比如大家就想知道李庄收的那150万元“捞人费”的去向。这150万里其它的不清楚,其中李庄接受龚刚模委托后说要开专家论证会收取的30万元比较清楚。2009年12月2日,李庄邀请了包括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界泰斗陈光中、刑法学界权威陈兴良以及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院长曲新久、中国人民大学田宏杰等著名刑事法律专家研讨,并对龚案作出《专家论证意见书》。如果李庄没有提留,这30万元显然为参加“专家论证会”的陈光中等专家所得。要是平均分配,每人7万多。这样数额的收入,按税法是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这个事情因为“李庄案”被端了出来,而且闹得全国人民都知道了,总不能不了了之。如果陈光中等法律专家主动纳了税,希望他们能够提供相关的凭据给大家看一看,以消除人们的怀疑。如果没有纳税,显然应该追究。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的总体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兴趣的网友可以算一算,如果陈光中等法律专家没有纳税,按这个要求,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按这个要求,如果不处罚,又应该追究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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