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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样的法规,两样的遭遇——拆迁杂记(之三)

火烧 2007-06-28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揭露拆迁过程中法规执行不公,指出征地未依法批准、以租代征等问题,分析土地租用与征用区别,强调村民合法权益受损,批判拆迁办公室违规操作。

一样的法规,两样的遭遇——拆迁杂记(之三)

为了解拟拆房下的土地多少拟征用、多少拟租用,征用部分有否得到依法批准,6月19日上午,我来到葫桥158号即现在的镇、村拆迁办公室。葫桥158号的“158”,在我们这一带的谐音刚巧是“要吾发”,它属于葫桥村第19村民小组,是村支书家,由于支书家早已搬到镇上住了,听说就一直空在那。

这次镇、村拆迁办把它装饰一番、租用了下来。此番装饰化了谁的多少钱、以及租金多少,这不是我所能知的;我所能知的是,在这租用期间,它已不再是支书家,而是正正式式的镇、村“拆迁办公室”,而且中午常常开两桌“工作餐”。

在这158号里头,另有一个沙发等等较高档的房间,听说是村里几位有影响人士趁征地、拆迁、大兴土木之机搞起的“物流公司”;听说这“物流”就是将来的“物业”;听说正是这些掌管“物流”、“物业”的人士,在把“芙蓉花苑”从别处鼓动到葫桥村来的过程出了大力。

我被“物流公司”经理招呼到沙发上坐下,不一会村支书也就到了。他边在办公桌旁坐下边劝我:“你对政府拆迁工作有意见可以慢慢提,但你为什么不先把拆迁协议签下来、先把那么多奖金拿到手再说呢?”

我说:“那些拟拆房下面的土地,市和镇里想征用它但至今都没依法公告上级批准文件、也没应村民们的听证申请依法举行听证会,更没分清那些土地中多少是打算征用的、多少是打算租用的?拆迁办凭什么来规定这些土地上房屋的拆迁期限、拆迁奖金和拆迁价格?”

支书说:“我倒没听说,这些土地上房屋的拆迁期限、拆迁奖金和拆迁价格该怎么定,还跟征地是不是经上级批准有关、还跟这土地是征用还是租用有关?你倒说说看,批没批准有什么差别、征用跟租用又有什么样的差别?”

我说:“国家征地法规,比如国发(2006)31号就明文规定,不准未征先用、禁止以租代征。像市和镇里这样,土地征用还没依法批准、征多少租多少还没搞清,就限期催迫、重奖引诱、用组织手段让党员和干部带头三管齐下强行拆迁,是严重的违法征地,是典型的未征先用、以租代征。在此违法基础上规定的房屋的拆迁期限、拆迁奖金,理所当然也是违法的和无效的。

至于作为土地附着物的房屋的价格,如果说,已依法批准征用的地上房屋的价格,相当于政府核定的、没有讨价还价余地的指令性计划价格,那么,没依法批准征用的地上房屋的价格,就相当于并非政府核定、完全可以讨价还价的市场价格,你只要回想一下价格双轨制时的情况,就会明白,市场价往往比计划价高出多少倍,也就会明白,政府用计划价强行拆迁村民们本该以市场价来拆迁的房屋,骨子里侵害了村民们多大的合法权益。而租用跟征用的区别更大,不明白这种区别、或揣着明白装糊涂,那对村民们合法权益的侵害就更大。这是因为,不但租用地上的房屋拆迁价,只应当是市场价、决不该生搬硬套依法征用地上政府规定的指令性计划拆迁价,而且政府向村民小组所租用土地的所有权仍归村民小组集体公有,而村民小组公有的土地一旦依法被政府征用,该土地的所有权就归了国家。

——既然市、镇、村领导作为‘公仆’在征地、拆迁当中,如此与民争利,如此缺乏法律常识,我作为国家主人之一员,就有义务也有权利来代你们宣传一下针对性较强的国家法规。请你派人把村里的那几个不锈钢宣传栏背后的锁都打开,让我代替你们把有关法规及摘要张贴出来。”

支书说:“村里的宣传栏又不是你私人的,怎么能由着你想贴什么就贴贴什么呢?”

我说:“村里的宣传栏当然不是我私人的,但也不是你支书私人的,而是全村所有村民公有的;我要贴进去的,不是个人的商业小广告,也不是扰乱社会的大字报,而是指导目前征地拆迁工作的国家法规及其摘要,这才是这些宣传栏目前最正当的用途。请你指教,我这样做有什么错?若我不错,你当支书的又有什么理由反对?”

支书说:“我没说你这样做有什么错,也没什么理由来反对。但你贴这东西是不是有些跟正在搞的拆迁唱反调?你硬要我打开它让你大摇大摆贴,叫我怎么样向上交代?你就让我太太平平混囗饭吃吧,你爱贴那自己看着办,不要再为难我了。”

我说:“不是我硬要跟这征地拆迁唱反调,是这征地拆迁硬要跟村民利益、跟国家法规唱反调。既然你这当支书的能开诚布公,明说混囗饭吃,比起有些满肚子男盗女娼、偏装得道貌岸然的官人来坦率可爱得多,那我就不便多说什么,只好按支书所说爱贴那自己看着办了。”

回家吃过中饭,我就先到村中路囗,把我从网上下载打印在A3纸上的国发(2006)31号全文即《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用较大字体打印在另一张A3纸上的作为该法规摘要的四句话:“坚持依法征地,维护合法权益;反对未征先用,禁止以租代征”,用胶水粘贴到在宣传栏窗玻璃的外表面上。为示负责,也为了一旦公安要追究逮人时省得排摸惊扰他人,我在那两张A3纸下面空白处用红笔标明了我作为张贴者的真名实姓,并用有日期功能的数码相机拍了照片。

接着我再次来到上午刚来过的葫桥158号。这时正是午间休息,拆迁办公室里人数不多。我借屋内办公桌往两张A3背面涂抹胶水时,刚吃过中饭正跟人下象棋的村委主任提醒我说:“这东西弄不好你刚贴好一离开就会被人撕掉”,我问为什么,他说:“这房子是私人的,你有什么理由来贴?人家为什么一定要让你贴!?”

我说:“镇、村拆迁办之所以不到宽裕的村委会办公、而偏要租用支书的私房,摆得上桌面的理由,就是租用这私房便于就近办公,可让所有涉及拆迁事务的村民方便而又顺畅地使用它;换句话说,镇、村用公款租用这私房不是只让你们拆迁办工作人员使用它,而是为了方便全体村民、尤其是各拟拆户为拆迁事宜而共同使用它。

所以它的主人在把它租出公用期间,无权以‘侵犯私人住宅’为由把他不欢迎的拟拆户赶走,更没理由妨碍我用它来宣传作为征地及拆迁依据的国家法规。在这被租为公用的同一墙面上,既然可挂拆迁办公室的标牌,那就更可贴作为征地及拆迁依据的国家法规。只要这拆迁办还没达到为所欲为、目无国法的地步,那我就可以相信,同样的法规,贴在那边宣传栏玻璃外表可能夜间马上被雨淋掉,贴在这边阳台里面肯定可以保留较长时间。”

基于同样原因,我在拆迁办公室标牌下贴牢跟那]边宣传栏上一样的法规及其摘要后,也用红笔标明了我的真名实姓,并用有日期功能的数码相机拍了照。

结果呢,等我翌日再到拆迁办去了解法规贴出后的反映时,只看到“**市芙蓉大道(葫桥段)拆迁办公室”的标牌,依旧高挂墙上,标牌正下方我隔天贴在那儿的国家法规及其摘要却不翼而飞了。我懒得再去理论,拍照留底后走便是了。

倒是村中路囗宣传栏窗玻璃外表面的那两张A3纸,千人百眼之下,一样的法规,虽经一个多星期的风吹雨淋,依旧贴得好好的,不时有人驻足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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