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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办:6月底前各省须试点大病医保,防因病致贫

火烧 2014-02-09 00:00:00 社会民生 1025
2014年6月底前各省须试点大病医保,减轻群众大病医疗负担,防止因病致贫。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提供异地结算服务,推动医保补偿制度完善。

  新京报讯 (记者魏铭言)今年,我国将全面推开城乡居民大病医保试点。国务院医改办昨天公布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医保工作的通知,要求在今年6月底前,各省要全面启动或扩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放心保)试点工作,减轻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返贫。

  同时,国务院医改办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利用全国网络优势,为参保人员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异地结算等服务。

  20余省份已出台方案

  2012年8月,国家发改委等6部门印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曾如此阐释“大病医保”制度:采取叠加报销或者是叠加支付的制度,不管是城市居民医保还是新农合,在制度范围内的普遍住院报销标准都达到了70%左右,超过70%以上的部分再至少报50%合规的支出。

  据人社部统计,截至去年10月下旬,全国已有23个省份出台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确定120个试点城市。

  鼓励提供异地结算服务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建设的要求,国务院医改办日前发出《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已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的省份切实抓好有关各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尚未开展试点的省份,要在2014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工作。

  同时,国务院医改办要求各地年内须建立大病保险信息通报制度,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待遇水平、年度收支情况等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由于在中央政策设计中,大病保险允许并鼓励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通知》特别要求,各地应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管,对违法违约行为及时处理;同时,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利用全国网络优势,为参保人员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异地结算等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得到大病保险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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