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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赵东民事件

火烧 2010-10-22 00:00:00 网友时评 1025
赵东民因维权被判刑,引发对法律公正与工会职责的质疑。事件聚焦于法律工作者因维护工人权益遭强判,凸显法治缺失与社会秩序争议。

解析赵东民事件(原创)

 

    引起全国广泛关注的陕西赵东民事件,是一个为工人阶级维权的律师反遭侵权的耸人听闻的事件。说他耸人听闻,一是这起事件发生在高喊了三十多年以法治国的今天;二是本应维护工人权益的工会组织,不去研究解决关系国计民生、社会稳定的工人群众的切实困苦,却反诬维权者作乱;三是公、检、法各部门把法律当儿戏,公然明目张胆的为权利服务。如此昏庸,天理难容!

    惊闻赵东民已被判刑,10月17日法院发出的判决书称:被告人赵东民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8日起至2012年8月17日止)。

    这种强抓强审强判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这就是强权政治的集中表现。不过这种事发生在一名为下岗工人维权的法律工作者身上,倒是挺新鲜的一件事。

    新鲜就新鲜在这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发生的地点,竟是在本应维护工人正当权益的省级工会组织的会议室里。

    新鲜就新鲜在这个中央党校法律函授毕业的优秀学员,2003年获得西安市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颁发过“市先进人民调解员”称号的赵东民,不采用堵车、堵路、游行、示威等方式,竟跑到办公大楼里去自投罗网,真蠢!

    如果这件事发生在大街上,影响交通,造成恶劣影响,判他个“扰乱社会秩序”,倒也罢了。然而这个“愚蠢的”赵东民竟不给“依法治国”者一点面子,竟敢跑到省级衙门的办公大楼里去“扰乱社会秩序”,当然要强抓强审强判了。

    工会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这里不禁要问:赵东民是不是找错了地方,跑错了衙门?这里不是明明写着“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吗?

    按照这个要求,赵东民不正是帮助工会在“密切联系职工”,帮助工会在“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帮助工会在“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吗?哦,可能企业下岗职工不算职工。那也是在“全国人民”的范围之内呀。

     问题的要害在于:那一百多名下岗工人是否无理取闹?他们的权益是不是要保护?由谁来保护?这才是问题的本质所在!

    人人都知道,党的各级机关,各级政府组织,完全腐败到了要使这个国家崩溃的地步,工会当然也不例外。赵东民事件完全说明了这个问题!

    工会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赵东民事件恰恰说明,陕西省工会完全违背了这一法律准则!不仅如此,他们还犯了渎职罪、诬陷罪、伪证罪。他们必须为自己所犯的罪行向全省乃至全国有个明确的交代!!

    他们告诉我们:法律是为政权服务的。法律,是阶级的统治工具。

    我们不知道赵东民是属于刑事犯罪还是政治犯罪,我们只知道这个事件已经不是处理一个赵东民那麽简单了。通过这个事件使人们充分认识到:维护宪法的尊严,维护人民的基本权利已经到了最后的时刻!

    团结起来,维护宪法,维护人权,这是我们最紧迫的行动!

 

     -新老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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