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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王斌余案拷问清华法学院周光权博士的人文情怀何在?

火烧 2005-09-16 00:00:00 思潮碰撞 1025
文章质疑周光权博士在王斌余案中对从轻情节的忽视,强调法律应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呼吁关注农民工权益与司法公正。
9月14日,《检察日报》发表了《该不该免王斌余一死?法学专家回应四焦点问题》一文,介绍了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周光权对王斌余案的看法。他认为法官判处王斌余死刑是可以接受的。本来,发表意见是每个人的自由,但当谈论的是一桩命案,而发言者又是比普通人受到更多重视的专家时,发言就应该慎重了。可是,作为专家的周博士不但没有体现出应有的严谨,反而说了一些不负责任的断言,让我这个外行看了也不得不摇头。>>>>该不该免王斌余一死?法学专家回应四焦点问题

    在文章中,周博士否定了对王斌余从轻处罚的可能性。他说:"其(指王斌余)杀死四个人与重伤一人的后果非常严重,因此,他的那些从轻情节在本案中完全可以不考虑。"一个法学博士,做出这样的表述,着实令人震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显然,刑法中并没有"罪行严重,就可以完全不考虑犯人从轻情节"的内容,可见周博士的看法与刑法精神并不相符。如果按照周博士的逻辑,罪行严重,自首情节就可以完全不予考虑,那么将来可能就不会有重犯自首了,这种看法会给社会造成危害。

    周博士为证明对王斌余执行死刑的必要性,还提出了一个假设:如果王斌余免死,"会发出危险的信号,有可能引发许多人效仿他的方式。"拿对未来的假设作为判处犯人死刑的依据让人想不通,但这种假设却是一些人支持判王斌余死刑的主要原因。那么,这种假设有成立的可能吗?

    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必须明确"免死不等于免于处罚"。王斌余的命运是悲惨的,即使法院最终免除他的死刑,等待他的也将是法律的严惩――漫长的刑期。无论是对王斌余本人,还是整个社会,漫长刑期所带来的警示和惩戒作用都是深刻的。那种认为免除王斌余死刑就会引起大面积农民工效尤的想法完全是臆想,缺乏事实根据。这种预测,在本质上是把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当成了潜在的敌人,体现的是思想深处对农民工的歧视和偏见。

    我认为,如果真要考虑王斌余案终审判决对社会的影响,首先应想到的是,如果王斌余被判死刑,会有多少人对我们法律的正义性失去信心?

    周博士还提到了民意的不确定性。他认为有的人支持、有的人反对,民意究竟如何很难确定,因此,法官不应过多考虑民意。显然周博士没有仔细浏览网上评论和网友留言,并不清楚支持让王斌余免死的民意占了压倒性多数。当然,这个绝对多数也可能象周博士说的那样,是情绪化的多数。但是,绝大多数民众的情绪,在某种程度上恰恰正代表了社会正义。

    我们承认法不容情,法律不应受亲情、爱情、友情、恩情等个人情感的左右。但是,有一个情它不能忽视,那就是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时,必须体现社会的普遍价值观。如果它不能体现出绝大多数人认同的公平和正义,其存在的合理性就会动摇。

    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在美国耶鲁大学发表演讲时说过:"中国传统上是一个'礼俗'社会,法律不可能成为解决所有纠纷的灵丹妙药,法律以外的因素如道德、情理也是司法过程所不可忽略的。法官的判决必须考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问题,而不应为了追求一个法律价值而不顾其他的社会价值。"从肖院长的讲话中可以看出,专家们建议让法官关起门来审理在全社会引起轰动的王斌余案,既不现实,也不足取。

    法学专家对王斌余案主观情绪化的观点反映出,对一个受到种种不公正对待的普通农民工的命运,不是每个人都当回事儿。当然,我们相信一审的法官们是严格依照法律审理此案、做出判决的,只不过普通民众希望知道:对王斌余自首等从轻情节,在判决中有否体现?在王斌余案中法律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体现在哪?王斌余受尽不公平待遇,最后义愤杀人,属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从轻处罚的特殊情况?得到千百万群众的关注和同情又属不属于这种特殊情况?退一万步讲,如果王斌余终审被判处死刑,那么法律除了死刑,还给过王斌余其它的公平和正义吗?这样的正义人民会接受吗?

    我们呼吁为王斌余免死,是因为王斌余有符合刑法明文规定的从轻情节。我们不是要影响司法公正,而恰恰是希望我们的法律能够真正体现公正。

    我们也不能忘记受害者家属,对她们来说,伤痛也许永难弥合。但事实已经告诉我们,王斌余并不是悲剧的始作俑者,他也是整个事件的受害者之一。是包工头的黑心和社会救助的缺失,才使他犯下重罪。

    可以肯定的是,在王斌余犯案前,社会没有给他应有的公平。那么现在,在即将决定他未来命运的审判中,我们就必须慎重。最终的判决必须要体现社会的公平。那怕这种公平还是死刑,也要让王斌余死得明明白白。              作者:窦含章

本文原来题目为《该不该免王斌余一死?质疑法学专家》,请见如下连接:

http://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005-09/16/content_349768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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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该不该免王斌余一死?法学专家回应四焦点问题》(部分?)

回应二 “期待可能性”理论不适用于王斌余     

    但对于有学者认为本案可以适用国外刑法中“期待可能性”的理论来论证减轻王斌余的刑罚,两位学者都表示这是对这一理论的误解。周光权认为,期待可能性理论,是指在行为时的具体情况下,能够期待行为人避免犯罪行为、实施适法行为的情况,反之,则可成为行为人的阻却违法事由,即对行为人可以免除刑事责任。这种理论通常在国外是运用于一些轻微犯罪案件,作为被告人的辩护,这种理论认为,严格遵守法律可能会有不合理的地方,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在法外给予免罪,是一种“超法条责任阻却事由”,由法官来自由判断,在国外的实践运用范围很小。曲新久也认为,国外对这种理论运用特别谨慎,主要运用于一些过失犯罪中,提出这种理论主要是免罪,不能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     

    回应三 王斌余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至于有些网友认为王斌余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或者是防卫过当,两位学者都表示不能认同,因为被害人一般性的辱骂和轻微的暴力,不能成为王斌余使用凶器进行剧烈报复的理由。还有些网友认为,本案中,被害人有过错,王斌余长期受压迫,并且他还有自首的情节,因此,这些都可以作为他不应当判处死刑的理由。周光权认为,在德国,故意杀死一个人是一个故意杀人罪,杀死四个人是四个故意杀人罪,我们国家虽然不认可同种数罪的判决,但其杀死四个人与重伤一人的后果非常严重,因此,他的那些从轻情节在本案中完全可以不考虑。即使他杀死的四个人都是拖欠他钱的包工头,也应当判处死刑,因为这种后果太严重了。曲新久认为,考虑被害人的过错作为是否对他从轻、减轻的理由,应当具体情形具体分析,看这种过错是否非常明显和严重,来决定是否要考虑不判处其死刑。     

    回应四 法官应当关起门来独立判决     

    关于民意是否应当在判决中反映,周光权认为,民意具有不确定性,有时情绪化,有人或许认为判处王斌余死刑不妥,但也许有人认为不判处其死刑不妥。究竟哪个是“民意”,法官左右为难。因此,法官不应过多考虑民意。     

    曲新久教授说得更直截了当:“法官应当关起门来,不看关于这件案件的报道,依照法庭查明的事实与法律进行判决。”作者: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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