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经济视点

《公司法》修改:没有注册资本也可开公司

火烧 2013-12-29 00:00:00 经济视点 1025
公司法修改后,取消注册资本实缴要求,实行认缴制,降低设立门槛,鼓励创新创业,促进小微企业成长,激发社会投资热情。

  新华社29日报道,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28日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修改。中国国家工商总局29日对此表示,公司法的修改,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减轻了投资者负担,便利了公司准入。

  国家工商总局称,此次公司法的修改对于充分利用现代公司制度的优势,激励社会投资热情,鼓励创新创业,特别是对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型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拉动内需,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家工商总局分析人士29日介绍称,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首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其次,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人民币,下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国家工商总局称,将按照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部署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抓紧组织做好配套准备和实施工作:修订完善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加强人员培训、完善文书格式规范和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

  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时还对海洋环境保护法、药品管理法、计量法、渔业法、海关法、烟草专卖法作出了修改,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公司法所作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

相关文章

  • 《公司法》是一部私有制法律,不能适用于国企
  • 集体所有制企业被‘公司法’无情解散
  • 崔之元评论修订公司法,限制股东滥用有限责任
  • 《公司法》存在重大缺陷,建议出台《合作经济法》
永远跟党走
  • 如果你觉得本站很棒,可以通过扫码支付打赏哦!

    • 微信收款码
    • 支付宝收款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