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偷走的人生究竟值多少钱?
被偷走的人生究竟值多少钱?
望长城内外
近日,连续曝出多起参加高考被录取后却未收到录取通知书,而被别人冒名顶替进入大学学习的事件。一些网民愤怒地评论说,这些人真可恶,竟然偷走他人的人生!
那么,被偷走的人生究竟值多少钱呢?下面,就此问题谈两点看法:
一、冒名顶替被录取者进大学是严重侵害他人人格权和受教育权的行为
严格地说,参加高考被录取后却未收到录取通知书,而被别人冒名顶替进入大学学习这种事,对于冒名顶替者来说,属于侵害他人的人格权和受教育的权利的行为。
1、冒名顶替被录取者进大学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权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定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第一章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四节“人身权”第九十九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由此可见,冒名顶替被录取者进大学,侵害了他人人格权中的姓名权。
2、冒名顶替被录取者进大学侵害了他人受教育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高考,被某个高等院校录取了,就合法获得了进入大学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如果别人截留他(她)的录取通知书,冒名顶替到高校报到,就是侵害了他人受教育的权利。
3、冒名顶替被录取者进大学是严重的侵权行为
冒名顶替被录取者进大学不是一般的侵权行为,而是严重的侵权行为。为什么这样说呢?这是因为:
首先,冒名顶替被录取者进大学,会长期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冒名顶替者进入大学后以及从大学毕业以后,为了隐瞒自己的冒名顶替行为不让别人发现,会一辈子冒名顶替下去。这样,他(她)对他人姓名权的侵害至少将长达几十年。
其次,冒名顶替被录取者进大学,对他人受教育权利的侵害会带来严重的后果。这是因为,根据目前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只有应届毕业的高中在校生才能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所以,对于每一个高中毕业生来说,要想合法获得进入普通高等学校接受教育的权利,在他(她)一生中只有这一次机会。特别是在目前社会贫富悬殊的情况下,对于大多数穷人的孩子来说,这仅有的一次机会就更加显得珍贵,因为这也许就是他们改变人生道路和境遇,进入社会中上层的唯一的一次机会。
而冒名顶替被录取者进大学的行为,不仅“偷”走了他人合法获得的进入普通高等学校接受教育的权利,而且还使被冒名顶替者永远失去了合法获得进入普通高等学校的机会。这种对他人受教育权利的侵害是非常严重的。
二、被偷走的人生究竟值多少钱?
通过前面的分析,大家可以看出,冒名顶替被录取者进大学的行为,不仅“偷”走了他人合法获得的进入普通高等学校接受教育的权利,而且还使被冒名顶替者永远失去了合法获得进入普通高等学校的机会。对于大多数穷人的孩子来说,这种机会往往是他们改变人生道路和境遇的唯一的一次机会。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讲冒名顶替者“偷走了别人的人生”一点也不过分。
可是很遗憾,无论是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还是全国人大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都没有保护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不受他人侵害的有关条文。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没有“侵害他人受教育权罪”以及对其惩罚的条款。
所以,我们只能从“被偷走的人生究竟值多少钱?”这个角度作一些简要的分析。
严格地说,美好的人生是千金难求、珍贵无价的。可是,要分析冒名顶替者对被冒名顶替者个人利益侵害的程度,我们又不得不用金钱来对被冒名顶替者的损失作一个粗略的估算。
目前,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一个中小学教师的职位相对来说比较容易。据此,我们假定:一个被冒名顶替者如果没有被别人冒名顶替,他(她)大学毕业后会成为一个中小学教师;而他(她)被别人冒名顶替后,只能够从事对学历要求不高的一般性工作。那么,仅他(她)本人一个月的工资性收入,按目前我国工资水平就会少1000元左右;如果连续工作30年,30年的工资性收入就会少36万元左右。
也就是说,他(她)被别人冒名顶替后,30年里仅仅工资性收入这一项就损失36万元左右;而冒名顶替他(她)上大学的人,一次性地至少偷走了他(她)36万元。
那么,盗窃36万元应该判多少年呢?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201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此可见,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次性地偷走他人36万元,属于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也许就是偷走他人人生的人应该付出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