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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消除高考的冒名顶替现象?

火烧 2020-06-20 00:00:00 网友时评 1040
文章分析高考冒名顶替现象,探讨如何通过制度完善和监管加强来消除冒名顶替问题,涉及学籍造假、异地高考限制等多方面原因及解决对策。

  如何消除高考的冒名顶替现象?

  望长城内外

  近日,有媒体统计检索发现,2018年至2019年,山东高等学历数据清查工作中有14所高校曾公示清查结果,共计有273人在清查中被公示,其中242人涉嫌冒名顶替入学,被注销学籍学历和撤销学位。在涉事的14所高校中,不乏知名高校,如中国海洋大学,有2人涉嫌冒名顶替入学。此外,人数最多的是山东广播电视大学,有135人被公示并注销学历信息。

  据媒体披露,这些年来在我国,冒名顶替入学者主要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为了取得参加高考的资格,在高中阶段就冒名顶替取得学籍

  例如,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或已被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一些属于以上5种情况的人,为了取得参加高考的资格,往往采取两种手段:

  一是通过修改和伪造经历,达到报名条件。如歌手、演员仝卓为了能考上中央戏剧学院,其父母就采取将仝卓从陕西延安转学到山西临汾,并在办理转学手续时请托有关工作人员修改和伪造经历的方法,使仝卓取得应届生的学籍和报名参加高考的资格。

  二是冒名顶替取得报考资格。特别是在中西部的农村,一些穷人的孩子高中没毕业就缀学了。一些不符合报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人,为了取得参加高考的资格,就冒名顶替缀学者报名参加高考。由于被冒名顶替的缀学者一般不会追究此事,所以,目前这方面的情况比较多。

  此外,有些人由于其他情况,也会在高中阶段冒名顶替取得学籍。

  例如,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对考生异地高考都有一些限制条件。如山东省2019年规定异地高考条件是:随迁子女应具有山东省高中段学校学籍及完整学习经历,并合格毕业(完整学习经历指截止到2019年9月具有山东省高中段学校3年完整学习经历)。

  江苏省2019年的规定是:在江苏省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并有完整的普通高中学习经历;其监护人在江苏省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即可申请参加江苏省高考。

  由于目前户籍制度的限制,大量人员异地就业后不能很快取得当地的户籍,其子女就面临异地高考的问题。其中一些人为了取得异地参加高考的资格,就会冒名顶替报名参加高考。

  又如,由于目前高考录取是以省(直辖市、自治区)为单位来统一划录取分数线的,这样,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考生多、录取名额相对较少的省份,考生被高校录取的概率就要小一些。因此,也有人为了增加录取机会,冒名顶替参加异地高考。

  第二种情况是高考未达录取分数线,冒名顶替被录取者进入大学

  这些年来特别是2013年以前,这类情况也比较多。但自从2013年教育部规定高校录取名单要在网上公布后,此类情况明显减少。例如,近日曝出的山东冠县女孩陈秋媛2004年被山东理工大学录取,却没有收到录取通知书,被同县女孩陈某某冒名顶替上了大学,以及山东聊城女子王丽1996年报考聊城农业学校(中专),一直未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发现被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街道办事处一位女干部冒用其身份信息进入该校学习并拿到了毕业证,这两件事都发生在2013年以前。

  那么,如何才能在高考和新生入学时消灭冒名顶替现象呢?我认为,主要应做到以下三点:

  首先,有关部门要充分认清在高考中消灭冒名顶替现象的重要意义

  我国目前的高考制度虽然仍有一些需要改革完善的地方,但总的来说,高考制度是我国相对来说是公平程度比较高的一项制度。因为,就高考制度本身来说,能否通过高考进入大学学习,主要是看考生的考试成绩,而不是权力与金钱等方面的因素。而高考又是青年人改变人生的一次重要机会,尤其在目前社会贫富悬殊的情况下,对于出身在穷人家庭的青年人来说,这个机会就显得更加重要,对于他们甚至可能是唯一的机会。有机会就有希望。但如果连高考都不公平了,都是由权力与金钱说了算,那么社会上升的通道就会被堵塞,社会矛盾就会被激化,这是非常不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的。

  而目前在高考和新生入学阶段存在的冒名顶替现象,实质上是权力与金钱对教育的干预。因为,如果没有权力与金钱的干预,如果没有有关工作人员的渎职和贪赃枉法,冒名顶替是无法成功的。

  所以,在高考和新生入学阶段消除冒名顶替现象,不仅对于维护我国高考制度的公平性具有重大的意义,而且对于保持国家的长治久安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清其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抓出成效。

  其次,要“堵疏结合”做好预防工作

  由于冒名顶替取得学籍和报名参加高考资格的原因比较复杂,有的确实与目前有关规定不够合理有关,因此在预防上要“堵疏结合”。

  所谓“堵”就是堵塞制度漏洞。例如,对因故缀学者应及时注销学籍,防止被人冒用;办理转学手续时严格审批核查备案等制度,防止被人做手脚。此外,对于高考录取新生的情况,除各高校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要及时在网上公布录取名单外,各地市、县区和有考生的中学也要在网上(学校)公布录取名单;各高校在寄发录取通知书的同时,要用电话通知录取新生本人,在新生报到时还要严格审核报到新生的有关信息。

  所谓“疏”就是改革不合理的制度,引导考生走正路。

  当前,一是要合理解决户籍制度与高考制度的矛盾,对于在非户籍地就业并有稳定职业和居住地家庭的子女,原则上都应允许就地报名参加高考。

  是合理解决考生与录取比例一致的问题。除了对老少贫穷地区适当倾邪以外,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考生与录取比例原则上都应做到基本一致。

  第三,要严惩冒名顶替违法犯罪行为

  特别是对于冒名顶替被录取者进入大学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定要严惩不贷。除了对参与作案的学生父母及有关工作人员要依法惩处外,对冒名顶替被录取者的学生本人也应惩办。因为,高中毕业生一般都已成年,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学生父母让子女冒名顶替是为了子女的“前程”,如果只惩办学生父母及有关工作人员,而不惩办参与作案的学生本人,那么,一些学生父母宁肯自己坐牢也会继续作案。只有对参与作案的学生本人也依法惩办,使学生父母感到无利可图,才能有效吓阻冒名顶替被录取者进入大学的违法犯罪行为。

  此外,对于冒名顶替取得学籍和报名参加高考资格的违法犯罪行为,虽然其恶性和危害程度比冒名顶替被录取者进入大学的行为要低,但也要依法惩办。因为这种做法的实质与后者一样都是权力与金钱对教育的干预,如不依法惩办,将会严重损害我国高考制度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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