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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评:“催债者霸,出警者冷,宣判者巧”有理还是有利?

火烧 2017-03-29 00:00:00 网友时评 1037
辱母案因极端屈辱行为引发法律与道德冲突,于欢被判无期徒刑引发舆论强烈关注,最高检介入调查,揭示催债行为违法,引发对法律公正与道德底线的深刻反思。

  作者按:案情本身的原告一方违法实施给被告的“极端屈辱”之情节已经是人神共愤,遇上最后不得不反制这一“屈辱”的被告被法院判成了无期徒刑,这一对严重对立的矛盾事实在挑战和冲击着民众内心的道德承受力,以至于感同深受地处在一种心灵上折磨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某些出于良好愿望的人,却以不恰当的方式来塑造“被辱母”是个“大反派”的声音此起彼伏,起底一些与本案无关的个人经历与隐私客观上成为了踏上“被辱母”头上的另一只脚,这结果不但没有实现良好愿望,反而让更多人因为产生鄙视而走向他们所要揭露与批判的方向而去。

  舆情越是复杂,就越是要实事求是地聚集案情本身来形成突破,最高检察院的切入就非常有利于这个方向发展。只要是人,都无法也不能漠视“辱母案”中所出现的极端“辱母”情节,也正是这个令人神共愤的“情节”事实产生,以及反抗该“情节”的于欢反过来被判无期徒刑,这种严重对立的客观事实挑战着占绝大多数民众内心的“法律”,这种“挑战”本身就是一种不亚于自身受到屈辱的折磨。民众的强烈关注与最高检察院的强势介入,都是对这种“事实”所共有的感受之反映,必须要找出这一矛盾严重对立的“事实”所存在的一切合理、合情、合法的依据,如果没有找到能够支撑这一“事实”所具有的合理、合情、合法的依据,那么就要找出另一种导致这个严重对立的事实所产生的“证据”,窃以为这就是民众持续强烈关注与最高检快速介入的深刻原因。

  从整个案情本身所发生的过程,即从下午4点多到晚上11点以前这段时间里,显然被告方是作为守势的弱势一方,而原告方在这个过程中是作为攻势的强势一方,其全过程均是处于违法的状态。其违法事实首先是讨债本身的这个“债务”之高就不受法律保护。其次是讨债所采取的行为是破坏原告方生产秩序和非法限制原告方的人身自由。再次是还采取了殴打被告于欢,并当其面对其母上演的那场对原告方两人均生不如死的屈辱,这种屈辱的强度与烈度因为完全超出了古今中外人类的道德基本承受能力,导致了“士可杀不可辱”的道德观舆情被共识到了极点。最后是当警察来了再准备出门的时候,原告方不顾警察还在被告公司的条件下,阻止被告方实施的非法限制自由的反抗,依然以殴打形式来阻止原告合理、合法和合情的挣脱束缚的努力。上述原告方四个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表明了原告一方的“霸”气之霸蛮已经嚣张到无视一切的程度。也正是因为这个霸气的肆无忌惮地外露,所以必然就存在他们自认为所掌握的底气,这个“底气”到底是什么?是谁支撑了他们这个底气以至于他们的霸蛮令人发指!难道这是因为道义上有理;所以就可以这样理所当然的霸蛮吗?再看看他们在公开的审判书里一致要求“即刻索命、再锁财”的一幕,仿佛是遭受了原告一方十恶不赦的欺辱一样,“索命拿钱”声声刺耳!霸气之蛮,几乎是不可一世!

  只体现在于欢其母身上一个人的高利贷,其利之高连笔者都有妄想之冲动,所以这块巨大蛋糕的“独食”是一定吃不下的,恐怕还有许多“股东”老爷们吧!否则明明是一直在违法的他们,底气霸气怎么就那么足呢?足到了仿佛被告才是“大反派”一般。请注意,这个“仿佛”在实际中还真不像仿佛,只要看看出警的警察之“冷”,难道他们看到原告方的阵势,加上被告的恳求援助的诉说,会不理解被告一方在看到他们犹如抓到了救命稻草一样的心理吗?作为当时的被告方,请设身处地想,他们是多么希望警察们能留在他们的视线以内,哪怕就是留下一个!因为苦苦等着警察们到来的被告母子二人,才刚刚历经了那场无法用言语来表达的屈辱和痛苦。然而出警的警察之“冷”硬是要在4分钟后全部鱼贯而出,一个也不留,这里最重要的细节就是,即使警方客观上需要找第三方调查,为何不留下一人?这种对被告一方的“冷”到极致的表现,加上原告一方的霸蛮阵势,恐怕不足以用马虎一带而过吧。所以被告无奈中只能厚着脸皮借靠他们的力量欲要随之离开,只要在警察的视线之内,所有的殴打与屈辱应该不会重演,哪怕只是暂时的安全,那也是被告所要满足地最紧迫的需求,这是弱势一方既无奈又有效地选择。可是,警察来了不但没有有效消除被告这个恐怕再受到殴打与屈辱的不安,反过来还是成为不能阻挡原告们的力量,使得事实是于欢在警察来了以后,继续遭受到了原告们为阻止于欢出门的聚众殴打。被告一方这种被“冰冷”的感受必然会哀到极点,也只有真正冷到了极点,内心中自然升腾起“火”的欲望才会被彻底触发,血性的一幕终于在犹如《国际歌》的力量中激昂迸发,而出警的警察之“冷”成为了压倒于欢理智的最后一根稻草,这股“冷气”又来自何方?笔者情不自禁地想到了那个该死的高利贷。

  上述整个案情中催债者之霸,出警者之冷,聊城法院为何会选择性地没有感受呢?用“长时间纠缠”说法之“巧”夺天工在于,双方就是偶然地冲突,似乎没有欺辱和压迫,即便是双方供词里均有那样令人神共愤的情节,都不足以让法官改掉“长时间纠缠”说法。更令人愤慨的是,被告于欢一是明明在忍受了殴打与被当面辱其母的巨大屈辱后,一直保持克制地等到警察到来,这个“正确处理”完全超过了常人的理智,这孩子太不容易了!二是原告们明明是为阻止被告随警察出门首先聚众殴打被告在先,即便是警察在门外,在这种情况下于欢选择了原告们一直首先在用的暴力进行反抗(法院一方为何漠视),在被对方用椅子逼到一处后才摸到了一把刀。即便是如此,于欢还是没有丧失理智,拿刀警告:“谁也别过来!”但是事实是警告根本无效,这才导致发生血案。这个情节在审判书中的原告一方“幺传行”证词里有具体陈述,这与被告于欢的陈述内容上“警告在先,反抗在后”的内容基本一致。这说明了此细节中,于欢非常“正确地处理冲突”,而不是法院所说的“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法院一方为何如此“巧”地没有看到这个细节?只是单方面讲“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却绝然不讲“多人无视门外警察,聚众持椅殴打于欢,并经于欢持刀警告后,还要继续围拢施暴”,聊城中院此“巧”之立场完全偏向了原告,这种掐头去尾地“巧”为何敢于漠视双方的供词中所昭示的事实?请问聊城中院审判长,你们的巧夺天工之“制肘”来自哪里?于是,笔者又一次地情不自禁地想起了那个该死的高利贷。茅于轼、南方系曾经的主张真是“功不可没”。

  

  

  无论是催债者之霸、出警者之冷、审判者之巧,这些都需要一个“底”来支撑,如果目前的宣判结果“有理”,那么就不会有今天如此强烈地民众反响,也不会有最高检的快速而强势的介入。如果能找出支持于欢被判无期的合理、合情又合法的支撑,而且的确让万民能从这个案情的良心折磨中解放出来,恐怕这就是聊城中院判决此案的最初心理,于是自以为搞出一个不判死刑的中间“结果”就能堵住众人悠悠之口,又能减轻制肘的压力,然而事实是证明聊城中院的判决没有做到这一点。希望最高检察院和山东最高人民法院的介入能将堵塞在万民胸口的怨气彻底抒发出来,同时建议中纪委能在圈外保持声援态势,并能共同以此为契机真正做到全国上下最大范围地扬眉吐气,这就是道义与法律的双重胜利!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设与法制建设找到一个突破口。最后预祝全国最高检察院和山东最高人民法院的介入能够不负人民的期望旗开得胜,马到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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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蓝羽

  2017.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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