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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制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 公有制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

火烧 2016-06-15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探讨公有制如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分析马克思主义理论与现实实践的差异,强调农村集体所有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突出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改革路径与农民支持的重要性。

 

公有制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

作者:王国胜

  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特征。但现阶段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处于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设想有许多不同,与过去的实行计划经济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也有许多不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生产资料公有制,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

  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是从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基本矛盾的分析中提出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他们认为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矛盾是生产的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这个矛盾具体表现为企业生产的高度组织性与社会生产的无组织之间的矛盾;社会生产的不断扩大与有限的消费购买力之间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个矛盾,未来社会需要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

  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设想的未来社会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全社会共同占有生产资料。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说:“在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里,生产者并不交换自己的产品;耗费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不表现为它们所具有的某种物的属性,因为这时和资本社会相反,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地作为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着。”

  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把未来社会分为两个阶段,即通常说的社会主义阶段和共产主义阶段。但这两个阶段的区别不是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而是在消费资料的分配方面。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还说:“我们这里所说的是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所以,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因为在改变了的环境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它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

  但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建立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设想不同。社会主义社会不是首先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建立起来的。而在资本主义经济不发达的国家建立社会主义,首先必须正确处理农民所有的生产资料问题。因为不可能用剥夺农民生产资料的方式实现生产资料的全社会共同所有。因此,在新生的社会主义社会中,在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之外,产生了生产资料农村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生产资料归各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所有,而不是归社会全体成员所有。这是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设想不同的另一种生产资料公有制。我国农村的集体所有制是通过农村合作化的道路建立起来的。如果不是通过集体所有制的形式实现农民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如果拘泥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设想,社会主义就不可能得到亿万农民的支持,社会主义制度实际上也不可能建立起来。

  集体所有制的产生使各个集体经济组织有独自的经济利益。这样,在全民所有制经济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之间不可能无偿流通产品,至少必须进行成本核算。这至少会使产品有了商品的外壳。说商品外壳,是因为这些产品尽管必须流通,但其价格并不是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与此同时,还使推动这些产品流通的媒介有了货币的外壳。说货币外壳,是因为这种货币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一般等价物,只是计价核算的工具。

  但远不止如此。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实践说明,在现阶段生产力水平条件下,在千差万别、极不平衡的社会环境中,由一个社会中心统一安排社会生产,或者说国家用指令性计划配置社会资源是不现实的。在当今世界上,还没有哪个国家可以在全社会范围内采用统一的计划配置资源。与此相对应,没有可能、也不必要由公有制一统天下。除此之外,由于社会主义经济不可能在与世界经济隔绝中发展,必须吸引外资。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并存是必然的。这些都决定了在社会主义经济中,产品仅仅有商品的外壳是不够的,货币仅仅是计价与核算的工具是不行的。社会主义经济只能是市场经济,市场应当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相适应,生产资料公有制必须有新的发展、新的特点。否则,生产资料公有制就会失去生命力,社会主义经济也就不可能蓬勃发展。改革开放以来,党领导我国人民从实际出发,创新发展了我国的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使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充满了生机和活力。这是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的重要原因。这也是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理论做出的新贡献。

  第一,从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现实情况出发,农村集体所有制,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家庭承包经营赋予了广大农民经营主体的地位,这样,广大农民既有了生产经营自主权,又有了与经营成果紧密联系的经济利益。这就使广大农民能够自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市场的状况,积极主动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农民不仅可以自主决定生产什么、怎么生产;而且能够自主选择是自己使用,还是将承包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出去;是从事农业,还是从事非农产业;是留在农村,还是到城镇打工;等等。广大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是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在我国这样一个农民人口众多的国家里,如果广大农民没有经营主体地位,不能自主地适应市场的要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农村经济甚至包括城市经济在内的国民经济不可能协调发展。部分农民也不可能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由农业向非农产业转移,由农村向城镇转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这种转移只能通过市场的作用去实现,而不可能通过其它方式去实现。离开了家庭承包经营,这一切都是难以想象的。

  家庭承包经营实现了集体所有制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适当分离,这就为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统分结合奠定了基础。承包权、经营权使广大农民能够成为经营主体,并且能够根据实际情况极其灵活地使用生产资料。而集体所有权又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农民实行规模经营、改善生产条件、稳定粮食生产、帮扶贫困家庭、优化农村环境,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也为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创造条件。

  第二,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按照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同时实行分类管理。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生产资料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所有权,但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出资的国有企业并不是国家机关。要使国有企业成为经济主体,首先要把国有企业与政府的部门、单位区别开来,不能把国有企业当做政府部门的下级。另一方面,国家做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也不可能直接经营国有企业。所以,国有企业要成为经营主体必须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开来,由企业自主经营。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成为有独立的经济利益、能自主经营的经营主体的前提条件。只有这样的全民所有制国有企业才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才能与市场配置资源相适应,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在各个领域形成了一大批在国内外市场有核心竞争力的名牌企业,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支柱和主导力量。对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不进行这样的改革,全民所有制国有企业就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为了发挥好全民所有制国有企业的作用,将国有企业划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也是十分必要的。公益类国有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商业类国有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其中,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要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为目标,重点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安全效益的有机统一。这样的划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显然是有利于保证全民所有制国有企业成为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成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这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发展中的又一次重要创新。

  总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与此同时,又必须毫不动摇地使生产资料公有制能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只有自觉地把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从实际出发,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不断创新,社会主义经济才能充满生机和活力,才能走在世界前列,才能引领时代潮流。生产资料公有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本质上是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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