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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迷雾

火烧 2016-07-15 00:00:00 思潮碰撞 1025
文章围绕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观点展开,分析其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与新社会制度之间的区别,探讨其理论依据与现实意义,澄清相关误解。

  

  澄清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迷雾

  乱云飞渡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阐述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时指出:“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新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资本论》P269)

  马克思这一段话提到“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人们在解读“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时,存在各种不同的分歧,只有搞清楚马克思为什么要提出“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原因,才能够说明人们解读这个观点的是非曲直。马克思作为旧时代的探索者,最伟大的贡献,就是发现了资本主义社会“私有制”,提出了“消灭私有制”的共产主义观点。社会发展进步,无论是“消灭”还是“扬弃”资本主义社会“私有制”,对“私有制”的改造和更新是确定无疑的。资本主义社会“私有制”反映社会存在的政治经济问题,如果没有问题,那么“消灭”或者“扬弃”“私有制”都是没有道理的。马克思在阐述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中认为:“资本的垄断成了与这种垄断一起并在这种垄断之下繁盛起来的生产方式的桎梏。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这个外壳就要炸毁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响了。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新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资本论》P269)这是论述“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的观点与创新发展新社会制度的基础与依据。因为马克思认为:“垄断成为生产方式的桎梏”,“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与资本主义不相容”,所以资本主义“私有制”,必然被新社会制度所代替。新社会制度应该表现出与资本主义“私有制”不同的特性,如果说“垄断成为生产方式的桎梏”,那么新社会制度的特性,至少要表现出“非垄断”的特点,这是马克思思考与理解新社会制度特性的源点。如何论述新社会制度特性呢?马克思讲:“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马克思为什么这么讲呢?因为资本主义“垄断成为生产方式的桎梏”,作为对立的观点,即新社会制度“非垄断”特性,只能用“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对立观点来表述。新社会制度特性,单纯讲“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并不能反映出新社会制度“非垄断”的特性。因为“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同样是“垄断”性的,按照“垄断成为生产方式的桎梏”的观点,同样是“桎梏”。在“垄断”概念下,无法分清“少数人私有制垄断”与“多数人共同占有公有制垄断”的不同特性;社会发展进步,又不能恢复“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所以马克思在阐述新社会制度“非垄断”特性方面,提出了“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观点。这样既能够用“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与“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相区别,又能够用新社会制度“非垄断”特性与资本主义“垄断”特性相区别。马克思阐述新社会制度“非垄断”特性的“个人所有制”观点,是在与资本主义“垄断成为生产方式的桎梏”的对立认识中产生的。这就是马克思为什么要提出“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观点的原因。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观点,是马克思主观思维的推理判断,这个观点的论述存在严重缺陷。为什么呢?虽然这个观点明确了:在“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非垄断”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与资本主义“垄断”的不同特性;但是马克思在讨论新社会生产资料共同占有“所有制”与资本主义“私有制”不同时,引入了“个人所有制”的观点,这是不正确的。因为新社会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所有制”,与“个人所有制”根本不是同一属性的事物,而是两个不同属性的事物。如果两者是同一属性的事物,那么就与资本主义“私有制”没有区别;如果两者是不同属性的事物,那么就不应该在讨论一个事物属性范畴内,引入不同事物属性范畴的内容。同时“个人所有制”中,也没有明确“生活资料”内容的涵义。如果没有“生活资料”客观内容的限制,那么“个人所有制”的形式可以包罗万象,如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知识产权等。尽管马克思恩格斯在其他文章中不停的解释:社会所有制在“生产资料共同占有”下、“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中“生活资料”内容的涵义,如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认为,在未来社会“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新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P304)但是后来的形而上学者,是割裂这种“联系的”。

  马克思这种有缺陷论述的原因,或者称犯错误的原因:是把“垄断成为生产方式的桎梏”的错误观点,作为了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创新新社会所有制的基础依据与变革原因。

  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并在文中明确了第一个否定的原因与实现的途径,是“这种剥夺包含一系列的暴力方法”,而第二次“否定的否定”,即“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个“自身的否定”,“自然过程的必然性”的原因是什么呢?马克思没有讲,这里的表述明显带有黑格尔哲学“异化”概念的理解。而为什么会发生“异化”的原理,却没有讲清楚。按照“垄断成为生产方式的桎梏”的观点逻辑,产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与“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认识观点,这应是资本主义第二次否定,即“这个外壳就要炸毁了”的原因。根据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没有完成“阶级与阶级斗争原理”的阐述,马克思是用“垄断成为生产方式的桎梏”,“生产资料集中与劳动的社会化”与“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观点,来认识与理解资本主义第二次否定原因的,否则“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的观点也不能推理得出。而这资本主义第二次否定原因的认识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垄断”是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存在的基础上,“生产方式”变化的表现形式,“生产方式”变化的表现形式与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私有制”,并不是对立的矛盾关系。马克思认为两者“不能相容”,则把两者当成了对立的矛盾关系。“生产资料集中与劳动的社会化”,即“生产方式”的变化发展趋势,不仅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变化的表现形式,也是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发展变化的表现形式,这是自然科学发展进步的结果。而社会“公有制”与“私有制”占有生产资料的不同本质与存在的意义,却隐藏在背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没有完成“阶级与阶级斗争原理”的阐述,错误的把社会科学范畴的“阶级与阶级斗争原理”与自然科学范畴“生产方式”变化形式理解成对立的矛盾关系,即把资本主义社会“私有制”占有形式与社会化“生产方式”变化形式,理解成“对立不相容的关系”,因此产生了“垄断成为生产方式的桎梏”的错误认识观点,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资本主义占有方式”认识观点的源头。

  事物“对立统一矛盾运动规律”,“否定之否定”的表现形式,其事物“核心主题”的客观内容与属性是“不变的”;按照《逻辑学》“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理解,就是不矛盾的“同一律”,即在反映同一个事物属性的思维过程中,一个思想观点反映事物的客观属性是“同一”的。“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是因为“这种剥夺包含一系列的暴力方法”的“阶级斗争”;而对资本主义第二次否定的原因,同样是“包含一系列的暴力剥夺方法”的“阶级斗争”。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本质,用“垄断成为生产方式的桎梏”的观点,是无法直接认识的。用“生产方式”的变化形式,也不能认识与说明资本主义第二次否定的“阶级斗争”原理。

  1875年,马克思在《资本论》法文版中,做了多处的修订,其中把原来在社会经济形态意义上的“生产方式”这个概念,改为“社会制度”,把原来在具体的“生产方法”意义上使用的“生产方式”概念改为“生产技术方式”。这极为重要的修订,对《资本论》有着重大影响,把“生产方式”这个概念,改为“社会制度”,正确地回归了社会科学范畴:资本主义“社会制度”核心是“私有制”的含义。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产生“私有制”占有的形式,资本主义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正是因为资本主义“社会制度”存在“私有制”的原因。把“生产方法”意义上使用的“生产方式”概念改为“生产技术方式”,正确地回归了自然科学范畴。自然科学发展进步,“社会化生产与现代自动化生产”的变化形式,只是资本主义“社会制度”存在“私有制”基础上的表现,用自然科学范畴的“生产方式”变化形式,是无法直接认识社会科学范畴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私有制”本质的,同理以“生产方式”变化形式,也无法直接认识社会主义“社会制度”“公有制”的本质。可惜马克思在晚年疾病中,已无力再对《资本论》中所有的“生产方式”这个概念,进行修订了。因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资本主义占有方式”;“社会化生产和资本主义占有不相容性”等不正确的认识观点,至今仍然深刻地影响着人们。“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并不决定产生“资本主义占有方式”;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也不是“社会化生产与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而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阶级斗争矛盾,阶级斗争产生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占有的形式。(详见笔者2016年3月31日乌有之乡网站《阶级与阶级斗争再认识》一文)。自然科学范畴“生产方式”变化形式与社会科学范畴“阶级斗争原理”及变化形式,分属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两个不同范畴,并不是对立的“不相容性”关系,只能分别阐述各自的客观内容与表现形式,不能混淆,混淆了就无法辨识各自发展客观规律的特性。

  马克思关于“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观点,只是正确地阐述了“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上”的社会所有制,即“公有制”;不完善阐述了“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因为“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缺少“生活资料”客观内容的限制。正确的解读只有一种方式:即“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上”的“公有制”,决定社会形态性质,“生活资料个人占有”的“个人所有制”,只是在社会形态性质“公有制”存在基础上的表现形式,“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上”的“公有制”与“生活资料个人占有”的“个人所有制”,两者是属种关系,既不能对立来认识,也不能颠倒属种关系来认识。

  一些学者认为:以国家所有为特征的“公有制”不代表社会主义,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否定,不是公有制,而是在“共有制”的基础上,“扬弃”资本主义私有制,“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马克思要“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人人皆有的私有制”,即社会的生产资料归每个社会成员私有;马克思批判“部分人的私有制”,并不反对“人人皆有的个人所有制”,即“人人皆有的私有制”;“社会个人所有制,既是社会所有制,又是个人所有制”,其中个人所有制即生产资料“个人所有”,这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构想未来社会所有制的基本内核”;马克思所构想的“个人所有制”,说到底,是作为自由人联合体成员的劳动者,拥有对公有财产的所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因而,劳动者成为有产者是“个人所有制”得以实现的主要标志。社会主义条件下这种劳动者股份所有制应成为公有制的重要实现形式,它将来或许会发展成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就是要“给生产者个人以财产权”,这是从根本上解决资本对劳动的剥削的关键所在等等。这些形而上学观点,都无法掩盖“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对“生产资料”占有的特性。马克思在“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中,没有明确“生活资料”客观内容的限制,成为形而上学阉割与篡改马克思主义观点的“空子”。这些认识观点:割裂“生产资料”与“共同占有的基础”“公有制”之间的关系,割裂“生活资料”与个人占有的“个人所有制”之间的关系;颠倒或者混淆“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即“公有制”与“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制”属种关系,用“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制”,来讨论和理解“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即“公有制”;利用马克思在“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中,没有明确“生活资料”客观内容的缺陷,将“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制”,偷换为“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或者排除“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的客观内容,主观杜撰“社会共同占有与个人所有”的“对立矛盾关系”,进行唯心概念的解读;或者承认“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与“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制”统一的形式,否认现实社会实践形式。这些认识观点都是违背马克思主义的,是形而上学观点的逻辑表现形式,这充分表现在今天社会发展的现实中。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讲:“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新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P288)《共产党宣言》中讲“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通过劳动而获得社会产品,无论通过劳动获得多少社会产品,也不能利用这种形式,去剥夺占有或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形而上学者,是割裂通过劳动而获得社会产品的关系,来认识理解“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请问社会主义存在“不通过劳动而获得社会产品的权力”吗?利用“任何人都有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空洞的形式,掩盖通过“生产资料”的占有权,而获得“不劳而获”收益,这是形而上学者的表现形式与要达到的目的。

  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形式”,即“公有制”,与“生产资料”的“个人占有制的形式”,即“私有制”,在任何时候都是相对立的。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集体所有的“共同体”内部,从个人的角度,来理解“共同占有的形式”中,“我也有一份”,要求落实“生产资料”的财产权,看似很符合道理,其实荒诞至极,这正是形而上学观点产生逻辑错误的原因。“共同占有形式”的“共同体”之所以能够存在成立的前提,就是不能分割为某部分及个人占有和独享,这是任何有机生命“共同体”存在的特性。任何一个有机生命“共同体”,如果可以分割为不同的个体,那么就不能成为有机生命“共同体”,即意味着有机生命“共同体”的解体与死亡。作为社会发展有机系统,把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共同体”的财产权,分割成“人人有份”的形式,必然造成社会主义“共同体”的分裂解体。如果社会主义可以把生产资料“共同体”的财产权,分割成“人人有份”的形式,以人人存在的“个人名义”(股份)确定下来,由此来获得“财产收益”,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那么社会就不存在没有“财产收益”的人,“人人皆有”与“人人皆无”,是一个矛盾现象的两面。一些学者不是讥讽“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一个没有主人的“大家拿”吗?“人人所有,实际上则是人人皆无,人人都是主人,变成了无主人”。同理,社会“人人皆有”“财产收益”,难道不是社会“人人皆无”“财产收益”吗?“人人皆有”的“财产收益”又是来自哪里呢?社会又如何实现一个普通劳动者拥有“财产股份”与“财产收益”呢?这完全是脱离实际的幻想,在任何社会都不会存在。现实社会就是一些人拥有“财产收益”,而另外的一些人没有“财产收益”,不是吗?这种脱离实际的幻想,既没有现实的实践途径;也不能阐述:“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本质,更无法排除社会“共有制”,或社会所有制的基本内核的“人人皆有”、“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就是给予生产者个人以“生产资料”财产权的“私有制”本质。请问社会主义实行:“个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使用、收益,与资本主义“私有制”有什么不同?这些学者可以区分一下吗?如果不能区分,那么搞得不就是资本主义社会“私有制”吗?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内容是什么,这么简单的道理,社会主义普通劳动者哪一个不清楚?因为社会主义现实无人敢于提出“建设私有制”,只能利用社会“共有制”下,“人人皆有”“财产收益”,社会所有制就是个人所有制,社会所有制的基本内核,就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等空洞概念的形式,来掩盖分割与瓦解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共同体”,实行“私有制”的本质了,不是吗?

  社会主义“公有制”“共同拥有存在的形式”与社会“人人皆有”存在“财产收益”的形式,其本质核心的意义都表现在背后:在“公有制”“共同拥有存在形式”的基础上,是人人劳动得到分配,而在“人人皆有”存在“财产收益”的形式下,是“不劳而获”,这是两种对立观点的本质。“个人劳动得到的分配属于个人所有”,这是千古定律,“不劳而获”始终与之对立存在,无论“不劳而获”以什么样的形式出现,都无法掩盖占有劳动成果的目的。虽然这个千古定律明确了:“劳动得到分配的关系”,却无法揭示“社会所有的主导者是谁”,是谁给予了“劳动者的劳动所得”?是奴隶主、皇权、地主、资本家,还是信仰共产主义的“共产党”?这一千古定律,在社会发展的每一个时代,都具有完全不同的意义。利用社会占有的主导权,或者依据生产资料占有权而获得“劳动成果收益”,正是旧时代“非劳动者”获得劳动成果收益的主要特征。社会主义新时代与“旧时代”最大的不同,就是“必须劳动所得”。在社会主义新时代之前的任何社会主导者,都可以明确个人法权(物产权)的社会主导地位,即确定生产资料个人所有的名分,而唯独社会主义时代不能明确,劳动者“共同拥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存在形式,正是社会发展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新社会表现出的特性,这用千百年以来“私有制”的观念,是无法理解的。

  一些学者从资本主义社会、搬来“股份合作企业”的存在形式,按照“股份合作企业”的概念理解,认为:“个人所有制”即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它是“构想未来社会所有制的基本内核”。资本主义社会“股份合作企业”存在的关系,是少数人占有主要财产权(收益),而多数劳动者却没有财产权(收益),利用“人人皆有”财产权(收益)的空洞形式,掩盖少数人占有主要财产权(收益)与多数劳动者没有财产权(收益)实质关系。所谓“明确产权关系”;“重建个人所有制”;“共有制”就是“人人皆有”财产权(收益);“发展混合制经济股份企业”等等,都是形而上学颠倒或混淆“生产资料共同拥有制”,即社会主义“公有制”与生活资料“个人所有制”不同客观内容与属种关系的错误观点,这是社会形态性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争论,是真假马列毛主义者意识形态的斗争。

  有些学者把“生产资料”的“共同拥有制”与“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制”,理解为“对立的矛盾关系”是错误的。对立的矛盾事物与非对立的矛盾事物,都必然有对立或者非对立的客观内容与存在的基础条件,不辨识客观内容与存在的基础条件,是分不清对立与非对立矛盾关系的。“生产资料”的“共同拥有制”,即社会形态性质“所有制”,决定“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制”,两者是属种关系,不是对立的矛盾关系。社会形态性质“所有制”决定“个人所有制”的表现形式,社会形态性质“所有制”不同,“个人所有制”的表现形式也不同。这里区分的要害:是“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不同的客观内容与条件。如果辨识不清,或者混淆“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不同的客观内容与条件,把“生产资料”的“共同拥有制”与“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制”,理解为“对立的矛盾关系”,就会产生:社会“共同占有”的形式,排斥“个人所有制”,“个人所有制”的形式,排斥社会“共同占有”的错误解读。这样在社会发展进步中,两者必选其一。这是朴素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对立的形式,并不符合辩证唯物主义观点,也不符合社会发展进步的客观规律。因为任何社会形态发展并不排斥“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制”,“生活资料”消费品“个人占有”,是每个人生存的前提与条件,即使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过去时代”,人们拥有的“生活资料”消费品很有限,但是最终还是“个人占有”的“个人所有制”形式。按此对立矛盾关系的解读,就会产生消灭“生活资料个人占有”的“个人所有制”的“极左”观点,或者产生消灭“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公有制的“极右”观点。持有这种对立观点的学者,多数是认可“生产资料”的“人人皆有的私有制”,这是“极右”唯心主义的表现。

  一些学者承认:马克思要“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指的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因为马克思提出的‘个人所有制’,是与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它与社会主义公有制应当是同一概念,二者无论是在内含上、还是在外延上都是一致的”。但是认为:马克思所论述的社会“共同占有”所有制,是未来的社会发展特点,而现在所论述的所有制还只是刚刚变革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主义社会及其过渡时期的所有制。

  这种观点把人们的思想,引向了“空洞无物”的时空。社会主义过渡时期,难道不存在“改造与引导”社会主义发展的所有制吗?毛泽东时代与“改革开放”时代,引导社会主义发展不同的所有制,这样不同的客观事实能够否定吗?请问:“毛泽东时代社会主义公有制实践活动的内容是什么?“改革开放”社会现实发展人人皆有的“私有制”又是什么?这两者哪一个符合马克思主义“消灭私有制”的原理呢?这两者“改造社会实践”的核心,难道不是社会主义所有制即“公有制”的不同理解与实践吗?

  这些学者认为:“社会主义社会过渡时期的所有制,不能认为就是,‘毛泽东时代曾经实践过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因为后者并不能使社会每个劳动者切实地感受到他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这种观点认为:“国有制名为人人所有,实际上则是人人皆无,人人都是主人,变成了无主人,生产者的主人翁责任感和自主精神不足,问题就出在所有制的形式上”。这种观点主观否定“毛泽东时代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践”,基本上是社会主导力量的“共识”。如何认识人们积极参加社会生产活动的事实与现象,即大多数人是否具有“主人翁责任感和自主精神”,是一个主观价值判断,立场不同,主观价值判断也不同。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为什么呢?因为这种观点主观否定社会发展的客观事实,颠倒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关系。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的确存在少数人缺乏“主人翁责任感和自主精神不足”的现象,但这只是社会发展中的少数现象,大多数人都是发扬“主人翁责任感和自主精神”,积极参加社会生产劳动的,否则如何实现“按劳分配”呢?社会又如何发展进步呢?任何一个社会如果没有大多数人积极参加社会生产劳动,那么这个社会就无法产生人们生存需要的条件,社会一定会走向衰亡。“毛泽东时代社会主义公有制实践”,从“积贫积弱的旧中国,逐步走向强大的新中国”。难道“新中国与旧中国”相比,不是逐步强大的发展过程吗?这种观点否定“新中国逐步强大的事实”,颠倒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关系,以少数人缺乏主人翁责任感和自主精神的现象,主观唯心判断与认识社会形态性质与发展存在的状态,是形而上学观点的表现。请问,如何才能使每个劳动者切实地感受到他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而发挥主人翁责任感和自主精神呢?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共同拥有”的公有制,无法“使每个劳动者切实地感受到他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那么只有分割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共同体”了,不是吗?如果每个劳动者只有“切实地感受到他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才能够“发挥主人翁责任感和自主精神”。那么“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必然具有天然的“主人翁责任感和自主精神”,没有“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就没有“主人翁责任感和自主精神”。资本主义“私有制”,资本家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是不是具有“主人翁责任感和自主精神”呢?无产阶级没有生产资料所有权,是不是就没有“主人翁责任感和自主精神”呢?这种观点错误地把每个劳动者发挥主人翁责任感和自主精神,与“切实地感受到他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联系在一起,实质是“私有制”观念,“人不为己天诛地灭”思维方式。无产阶级参加革命与建设,体现出的“主人翁责任感和自主精神”,不能用“切实地感受到他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来联系与理解,恰恰相反,正是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缺乏“主人翁责任感和自主精神”的消极因素,或者说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共同体”遭到侵蚀与分割的时候,无产阶级才表现出维护与保卫生产资料“共同体”的“主人翁责任感和自主精神”,这是对立中产生的认识观点,只能在对立因素存在的条件下来认识与理解。如果没有对立的消极因素(势力),无产阶级“主人翁责任感和自主精神”是无法体现与认识的。对立矛盾因各自存在的条件,而展开对立运动,离开了对立因素存在的条件,则无法说明对立矛盾运动的原理与现象,这是形而上学主观设定无解的伪命题。如毛泽东的伟大,是在与强大的反动派、日本帝国主义、美国帝国主义的对立斗争中来体现与认识的,离开对立的存在条件,就无法认识毛泽东的伟大。人们企盼找到一种能够自动激发人们“积极性”的制度形式,可惜“客观规律”却不是如此发展的原理与形式,这种能够自动激发人们“积极性”的制度形式,永远都不会存在,就像人们不能创造“永动机”一样。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即“对立统一矛盾运动原理”,如同任何科学发展的原理,少数人知晓,大多数人并不知晓,如果大多数人知晓,那么社会发展进步也就不需要“伟人”与少数“智者”了,也就不会经过“人间正道是沧桑”的屈折与磨难了。社会主义“共同拥有”的“公有制”,是新社会存在的特性与形式,新社会的存在与未来发展,需用辩证唯物主义“理性认识”的正确观点来认识与理解,而现实大多数人朴素唯物主义的“感性认识”,并不具备这种特性。大多数人朴素唯物主义的“感性认识”,受主观认识的影响,构成社会发展存在的条件,这种社会存在条件的朴素唯物主义“感性认识”,并不能正确反映辩证唯物主义社会发展的原理,也不能作为指导社会未来发展的主要理论,指导社会发展的是马列毛主义理论。社会发展的原理,即“对立统一矛盾运动原理”,正是“大多数人”由朴素唯物主义向辩证唯物主义认识提高的发展过程。以“大多数人”朴素唯物主义的“感性认识”,来判断与认识社会发展规律,并决定社会发展的方向,正是不懂社会发展“对立统一矛盾运动原理”,形而上学的错误逻辑表现形式。如现代社会各个学科发展、需要引领学科前沿发展的“领头人”,人们并不会以多数人的“感性认识”,来确定引领各个学科前沿发展的方向。“得民心者得天下”,是人们朴素唯物主义的认识观点,即对已经产生社会发展结果的性质认定。而确定指导社会未来发展的理论观点,或者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是否正确,是否得民心,人们事前只能利用辩证唯物主义观点来抽象认识与理解,事后认识付出的“社会代价”太大了。社会发展“对立统一矛盾运动规律”,“尊重多数人意志”的实现形式,即辩证唯物主义“理性认识”指导的实践活动,正好是以多数人不完全理解的实践活动形式来完成的,这是“反者道之动”的“辩证法原理”。社会存在的状态,大多数人反对,按照唯物主义原理,社会是不能继续发展的,而指导社会发展未来方向、却不能以多数人朴素“感性认识”的观点来确定,这需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即“辩证法原理”,来理解与认识。社会发展进步唯一的正确途径与形式,就是用辩证唯物主义“理性认识”的观点,来引导大多数人中少数人的正确观点,指导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社会主义“共同拥有”的公有制,即新社会发展存在的特性与形式,多数人“不完全理解”,或少部分人“不理解”,正是社会主义经历“人间正道是沧桑”的曲折与磨难而发展成长的过程,这是“新生事物”发展进化的必然过程,生活中任何科学理论的创新与发现,难道不都是如此发展原理吗?如追求“和平”,必须发展“军力”;“以斗争求团结”;“大仁不仁”;“严是爱松是害”等辩证发展道理。

  这种观点承认马克思主义“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指的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含义,却以“社会每个劳动者缺乏主人翁责任感和自主精神”的主观判断,否定“毛泽东时代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践”,而对现实人人皆有“私有制”的社会实践,又不表明态度与观点,这只是“口头上的马克思主义者”,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明确的是非观点与行动。持有这种观点的多数学者,内心本质是赞成:现实生产资料人人皆有“私有制”的社会改造实践,所以是“口头上马克思主义者,行动上反马克思主义者”,是形而上学观点的表现形式。

  社会发展进步,社会形态性质“所有制”不断变化更新,表现出“异化”的“否定之否定”表现形式,但是每一次“否定”,都是社会制度客观内容的变化更新,不理解社会制度变化更新的客观内容,这种“否定之否定”表现形式,什么也不能说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发展,正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否定”即变化更新,而社会主义“公有制发展”,变化更新的内容是什么呢?就是不断更新因劳动能力不同,而产生分配上的生活资料差异,不断扩大满足人均消费生活资料的发展过程,这是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发展的核心内容。当社会生产具备较为广泛丰富的生活资料(劳动产品),在“公有制”下,才能够消除商品货币,实现国家的消亡,人类进入劳动成为人们生活的第一需要的“自由王国”。

  后人对马克思关于“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观点,难以达成共识的原因是,正确认识,不完全正确认识,或者错误的认识,社会主义“生产资料”特性的“公有制”与“生活资料”特性的“个人所有制”不同客观内容与两者属种关系的结果。这些“马克思主义”各种学派的观点,实质都是站在不同立场角度对社会发展“对立统一矛盾运动规律”的不同解读与应用。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观点,并不是什么“经济学界的哥德巴赫猜想”,只是生活中普遍的辩证法道理,生活中任何“属种关联的两个不同事物”都是如此关系。如:“生产供给与人们需求”的关系;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关系;党委与同级纪委的关系等等,都类似于“生产资料”的社会“公有制”与“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制”的属种关系。如经济活动中“供给与需求”的从属关系,“生产供给限制人们的需求”,人们的需求必须在“生产供给存在的基础上,才可以讨论人们需求的问题”。西方“经济学”,把供给与需求对立起来,或者反过来,以需求为主来引导供给,正是资本主义社会陷入“经济危机漩涡”的经济原因。同理“理论意识形态争论”,如果把“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与“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制对立起来;或者反过来以“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制为主来改造社会,也必然陷入“理论意识形态争论漩涡”,利用这些理论意识形态观点,指导社会发展,必然陷入“改造社会危机漩涡”。又如社会主义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间的关系,按照马列毛主义观点,社会主义“共同性”本质是“公有制”,无论哪一个国家,无论什么“特色”都不能改变社会主义本质“公有制”,改变了就不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本质“公有制”与不同发展阶段的“特殊性”,是本质与表现形式的关系。每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因为各自国家发展阶段现实存在的环境条件,可以有多种“特殊性”的表现形式,但是社会主义国家“共同性”本质“公有制”,是不能改变的。社会主义“共同性”的本质“公有制”,需要从本质“公有制”的客观内容来理解与认识,不能通过“特殊性”表象直接认识,只能从这些“特殊性”表象中来抽象认识。因为“特殊性”而改变本质“共同性”,就是千百年以来“白马非马”的诡辩论。论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是社会主义,不能用“特色”的表象来认识,只能从社会主义本质“公有制”来认识。现实是没有人敢于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是社会主义的,而以社会主义“特色”为理由,改变社会主义本质“公有制”,则是形而上学诡辩论的逻辑表现形式。不明白辩证唯物主义核心“对立统一矛盾运动原理”,对马克思“重新个人所有制”的解读,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解读,都是形而上学观点的表现形式。这些形而上学唯物主义观点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发展背景,并占据了社会发展主导地位,对社会主义健康发展危害极大,需要人们深刻反省。现实学好马列毛主义,摆脱“经院哲学”的学究环境,深入实际,考察现实各种事物的客观内容与相互关系,才能够逐步克服形而上学唯物主义观点的影响,回归马列毛主义理论正确发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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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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