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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的刑罚传统,真的自古就很“文明”吗?

火烧 2019-11-25 00:00:00 国际纵横 1025
文章探讨欧洲刑罚传统是否真的文明,对比中国古代刑罚与古罗马酷刑,揭示不同文明的刑罚差异与历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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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司法史专家、美国加州大学圣芭芭拉分校博士、萨姆休斯顿州立大学犯罪学博士米切尔·P.罗斯所著的《以眼还眼:犯罪与惩罚简史》一书,相当深入而全面的考察了自古以来,全球不同地区和国家为了打击不断变异的犯罪而设置的刑罚制度体系。

  在谈到中国古代法典时,书作者首先介绍了商朝的刑罚,即包括墨刑、宫刑等在内的各种肉刑在内的刑罚。而在汉代、唐代,刑罚的严厉程度被大大降低,中国古代的立法者规定没有供状不得定罪,而无辜者因为刑讯死亡,审判者则会受到处决的处罚。隋唐之后,一直到清朝,保留着笞(细木条抽打)、杖(粗木棍击打)、徒(劳役)、流(流放)、死(绞刑和斩首)等五刑。

  中国古代的刑罚的重要特征在于,具有较强的世俗性,没有加入宗教法条,通常也不允许血亲复仇(虽然确实有部分复仇者会受到皇帝或重臣、地方大员的豁免)。刑罚重点制裁对象是谋反者、挑战政治和家族等级并有严重作恶行为者。《以眼还眼:犯罪与惩罚简史》书中还提及,诬告者会受到中华法律的严厉制裁,也就是按照其诬告罪名应受刑罚给予定罪。

  一些法律、经济学研究者,以及宽泛意义上的公共知识分子,都曾经宣称中国古代刑罚要大大严酷于西方,并以此作为论证西方文明以及中东、南亚等地区的古代文明,比中华古代文明优越的依据。这其实是相当荒谬的。《以眼还眼:犯罪与惩罚简史》这本书的意义就在于,让读者非常翔实而深入的了解古代、近代、现代世界各地的刑罚方式和传统,并通过对照发现——依照那些公共知识分子的观点,刑罚的相对不严酷性,更能说明文明的发展高度——中华古代文明,在这一点上得分理所当然要高于西方以及世界其他许多地区。

  复仇,包括狭义上的家庭成员向施暴者、施害者复仇(即所谓血亲复仇),以及更为广泛的所谓荣誉复仇,时至今日,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仍较为普遍的存在。这固然是相关国家和地区社会发展程度滞后的一种表现,但说到底,确实也与欧洲、中东自古以来的文化传统有关。

  近代的英国、法国、德国、奥地利,以及现代的美国,都宣称是古罗马传统的继承者。但说起酷刑的设计,古罗马人的奇思妙想确实算得上独树一帜。焚烧谷堆,要被处以烧死的触发;下等民众如果被判杀人等重罪,“等待他们的是钉十字架或葬身猛兽之口”,而贵族通常被施以流放;古罗马人对于犯上作乱的罪犯,还先将人先打得半死,再将其与一条狗、一只猴子、一条蛇、一只公鸡一起缝进皮革袋子。相比起来,绞刑跟砍头都要显得人道得多。

  古罗马人据说还很尊重女性,规定刽子手不得处决处女。《以眼还眼:犯罪与惩罚简史》书中介绍说,所以刽子手一般会在动手前先玷污女犯。书中还谈到,古罗马君王还“体贴”的为死刑犯的家属观摩处决仪式提供帮助,要是家属生病了,皇帝会派去担架和护理人员,非要让家属眼见为实。

  英国等国家则长期推行神裁,比如火审,让嫌犯蒙住眼睛走过滚烫的木炭或炽热的金属,或将手伸进盛着沸水的大锅,并从锅里取出石头,如果被告的手脚在神裁三天后仍然未愈,就是有罪。迟至13-15世纪,英国法庭依然按照这种方式来审理被控杀人、叛国等严重罪名的罪犯。被裁有罪的罪犯,有时会被处以绞刑,有时则会被安排决斗,有时是罚金,有时是侮辱性的刑罚,例如挖去双眼,或斩断一腿、一手后再将其放逐,或是将手指的指甲用钳子扯掉。《以眼还眼:犯罪与惩罚简史》还谈到,在西欧,罪犯有时还会安排自己给自己行刑,轻罪者会被判处割去自己的耳朵。

  在俄国,古代刑罚最常见的是皮鞭行刑,死刑则包括溺毙、活埋、往罪犯的喉咙里灌融化的金属。

  《以眼还眼:犯罪与惩罚简史》书中指出,欧洲的刑罚趋于轻罚化,是到了18世纪以后。取而代之的是更多实例的流放、劳役。澳大利亚正是受益于此,因为被确定为英国的罪犯放逐地,所以人口逐渐增多,最终发展为一个独立的国家。之后,欧洲还出现了改造所、感化院,用来矫正罪犯的人格。

  到了20世纪后期、21世纪初,欧洲和美国的刑罚已经主要发展为处以刑期,剥夺罪犯自由,而不再施以各种肉刑。正因为此,欧美国家就非常热衷于呼吁那些依旧保留着肉刑、纵容血亲复仇的国家和地区要完成文明化的进步——这样的呼吁,当然不至于是虚伪的,但随着新自由主义的崛起,美国等国家将监狱也纳入产业化的潮流,被羁押者虽然不再领受到国家暴力机器施以的肉刑,却被迫付出透支体能的劳作负担,忍受日渐猖獗的监所暴力。而这自然只能植入更多的仇恨,与轻罚化的刑罚目的(旨在改造罪犯人格)是背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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