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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南海仲裁”违法?

火烧 2016-07-13 00:00:00 网友时评 1025
文章分析南海仲裁违法原因,指出其违反仲裁双方自愿原则,单方提出仲裁不合法。强调仲裁与诉讼的区别,以及仲裁裁决不具备强制执行力,揭示菲律宾单方仲裁的法律缺陷。

  首先说说仲裁和诉讼的区别!

  南海仲裁由菲律宾单方面提出,根据仲裁的相关法律基础,仲裁必须由双方约定并同意,否则,仲裁机构不能依法受理仲裁案件。这是因为仲裁案件不同于诉讼案件,不具备法理规定的强制管辖的作用,也不具备强制性,所以,仲裁结果和诉讼后的法院判决有着本质的区别。由于不是双方认可并同意,所以,菲律宾单方提起的仲裁违法!

  就仲裁的过程来讲,仲裁必须以当事双方自愿为原则,注意是双方自愿,有点和谈恋爱一样,如果违背一方的意愿就涉嫌强奸,仲裁的这种自愿原则必须由当事双方事前约定,或事后达成一致认可的仲裁协议,选定一致认可的仲裁机构,才合法有效,仲裁机构才可依法受理,这种受理可不受地域和管辖权的限制,在仲裁没有最终结果之前,法院无权受理正在仲裁的案件。法院诉讼则是在法院管辖权或者授权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出即可成立,这就是诉讼和仲裁的区别。由于法院管辖权具有强制性,所以不必得到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法院就可以依法受理争议案件。所以,根据仲裁的相关法律条款,没有经过中国同意,由菲律宾单方提出的仲裁,仲裁庭本身就不应该受理,因为不符合仲裁双方一致同意的仲裁要件,非法受理的仲裁机构,其仲裁结果不合法!

  仲裁机构其实质是一个和稀泥的调节机构,其作用在于调解双方分歧,在调节无效的情况下做出裁决,注意是裁决不是判决,就法理来说,这种裁决和法院判决本质有很大差别,不具备法律的强制执行性,裁决介于双方自愿协商与法院强制判决之间,天不归,地不管,属于孤魂野鬼型。当事双方(注意是双方,而不是单方)有权选择任何一个合法成立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不同的仲裁机构之间无任何隶属关系。

  而诉讼只能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当事人无权选择法院。海牙的国际法院对领土纠纷没有管辖权,所以菲律宾没法向海牙国际法院提起领土诉讼,只能鱼目混珠和混淆视听的申请仲裁,企图以仲裁代替法院判决要挟中国,就仲裁的构成要件来说,仲裁的合法性在于双方同意而不是单方提出,所以,由菲律宾单方提出的南海仲裁违法就在于此!

  就仲裁庭和法院审判庭的组织方式来说。仲裁庭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仲裁机构,不是强力部门,其“裁决“不具备强制性,对裁决不服可以不执行,而法院属于强力部门,其”判决“具有强制性,不服可以“上诉”,不上诉则必须执行。

  仲裁机构不但不具有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而且其自身也必须依法成立。海南仲裁庭不具备依法成立的条件,它是国际法院在无权管辖领土纠纷的情况下指定的调节机构,不是法院,而这种机构如果双方认可,也就是说,当事双方愿意接受其调解,则这个机构可视为有效,视有效不等于合法,有点类似于两人打架,旁边一人劝解一样,劝解人是不具备法官的特质的。所以,既然是劝解,则在现场的任何人,只要有一副公正的心,没有个人偏向,或者是双方尊重的人都可进行劝解,这样的劝解机构即仲裁才具备仲裁职能,也才具有意义,如果有一方不认可,则样的劝解人或者这种机构做出的任何裁决都是无效的。

  就南海仲裁庭的组织形式看,且不说仲裁法官的选择没有经过合法程序,没有经过双方认可,单就海牙南海仲裁庭的组织形式来说,一点都不具备当事双方约定的仲裁庭的组成要件。所以违法!

  另外,按照法律原则,中国和日本有利害关系,安倍个王八蛋到处煽风点火,和美国穿一条裤子,恨不得立马灭了中国,所以,事关中国的裁决,日本人应该回避,尤其具有右翼倾向的日本鬼子更应该回避,而南海仲裁庭恰恰是右翼倾向强烈的日本人在作祟,它不但不回避,还自作多情的替仲裁庭选定仲裁员,这样的仲裁机构能公正裁决吗?从裁决结果看,显然缺乏公正性!既然不具备公正性,又没有实施回避制度,这样的裁决显然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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