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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吴敬琏“不改革国有经济无法实现共同富裕目标"之谬论》对中国改革发展之路的确立

火烧 2011-09-27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驳斥吴敬琏关于国有经济无法实现共同富裕的观点,强调国有经济是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分析私有制与公有制在财富分配中的不同作用,指出国企效率与民企的对比,为改革路径提供理论支持。

《驳吴敬琏“不改革国有经济无法实现共同富裕目标”之谬论》  

——对中国改革发展之路的确立  

马格宁思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一、对吴敬琏“四重谬论”的批判  

1、谬论之一:“国有经济无法实现共同富裕”,那么翻译过来就是“私有经济可以实现共同富裕”。  

“国有经济”与“共同富裕”之间,不存在“有此非彼”的“悖论关系”。“私有经济”与“共同富裕”之间,更不存在“有此即彼”的“因果关系”。而恰恰相反的是:“国有经济”与“共同富裕”之间,则存在着“有此即彼”的“因果关系”。  

“私有”——“人为财死鸟为食亡”、“人不为己天诛地灭”,是对“私有”之动机的“最形象最深刻地描述”。建立在“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之上的“私有制”,是“我富了不能让你富,你富了还能显出我富吗?我先富不能让你后富,你富了不就是抢了我的富吗?理由很简单:在一定时期内,创造的社会财富是一定的,而“人”的私欲是无限的,你多占了,我就少占了;你全占了,我就没有了。  

因此,对于“私有制”而言,从它的基因里,就没有“共同富裕”的因子。“私有制”之“私有经济”,只能创造“个体富裕”,而绝非创造“共同富裕”。要创造“共同富裕”,其根本是要有“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而“公有制”之“国有经济”是实现“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之重要内容和手段;“公有制”之“土地公有制”则是实现“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之根本所在。只有通过“公权力”的“合理的、公平但不是平均的调解”,进行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才能实现“共同富裕”。而“国有经济”创造的财富,则是实现“共同富裕”的“物质保障”,是分配和再分配的“标的物”。在“私有制”下的“地主”和“资本家”,即那些“富人”能“吐出”财富给“穷人”来实现“共同富裕”吗?这无异于是天方夜谭。  

2、谬论之二:“国有企业的效率低于民营企业,不改革国有经济,中国经济的整体效率难以得到提升”。  

吴敬琏自己认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固定资产总额在2001到2009年的8年间增加了1.2倍(其中,央企资产总额增加了2倍)。国有企业的盈利更达到了天文数字。仅两家最大的中央国企中移动和中石油的净利润就超过了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利润总和”。也就是说:1个“中移动”,加上1个“中石油”其“净利润”大于前500个“中国民营企业”的“利润总和”(是毛利润?净利润?)即“1+1﹥ 500” 。这岂不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吗!!  

不仅如此,在国有经济之军工、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等七大行业,以及装备制造、汽车、电子信息、建筑、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勘察设计、科技等九大行业的重要骨干企业等,均是盈利的,均为国家创造财富的。这些大的国有企业,是我们国家和民族的“脊梁”,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中流砥柱”,是抵御世界列强对我国经济入侵和占领的“屏障”,是将中国经济地位提升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火车头”。  

据 2011年7月7日 晚间发布的2011年《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全榜单)中,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则在所有中国公司中排名最前,居第五名,中国石油第六名,国家电网第七名。同时在今年的榜单中,中国公司也格外抢眼,去年上榜的所有中国公司今年仍然悉数上榜,无一下榜。中国大陆(不包括台湾)共有61家公司进入《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比上一年增加了15家公司,这是中国上榜公司数量连续第8年上升。如果计入台湾地区的上榜企业,中国的上榜公司数量将达到69家,已经超过日本,仅次于美国(133家)。 与中国上榜公司数量不断增加相对照的是,美国上榜公司数量2002年达到创纪录的197家,在随后的9年,每年都在减少。但中国大陆仍然只有2家民营企业上榜,即华为公司(第351位)和江苏沙钢集团(第366位)。  

以上的“成绩单”皆为“国有经济”即“国有企业”所创造的。难道 吴敬琏 先生都要将其“私有化”吗?试问,你的用意如何呢?!  

3、谬论之三:“双重体制并存造成了很大的寻租空间,使腐败蔓延的趋势难以扼制”;“中国经济出现了命令经济和市场经济双轨并存的状态”。  

本文认为:现在我国实行的是“市场经济体制”,不存在“命令经济”和“市场经济”“双重体制并存”的问题。我们不否定、也绝不反对“市场经济”,反而要运用“市场经济”,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用“市场经济”为“社会主义”服务。但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不是我们的改革目标,只是我们改革的手段。  

就目前的“国有经济”即“国有企业”而言,均是按照我国的《公司法》设立起来的,或是“国有独资”、或是“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是“股份有限公司”,其中还包括在境内外上市的“上市公司”。这些公司企业均是建立在“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会计制度”之上的,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运行的,特别是,中国在加入“WTO”以后,中国的企业包括央企在内,均是在“WTO”的架构下运行的。且已有不少国家已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至于,在改革开放之初,被称为“官倒”的“价格双轨制”,早已不复存在,且与“双重体制并存”并非同一概念。用非同一概念且早已不复存在的“官倒”来证明“双重体制并存”,岂不荒唐!  

4、谬论之四:“国有经济改革必须奋力过关”。骨髓里的“话”“奋力过关”——闯“国有经济私有化”之关,行“私有制”之实。  

无论是吴敬琏也好,还是茅于轼也罢,从他们的骨髓里都是要在中国实行“全面的私有化”的。但是,他们也十分清楚地意识到,其主张是“不能明说的”,他们在等待时机。于是,他们选择了“自认为”最好的“突破口”——“国有经济私有化”。实现其隐讳的“私有化”:第一步、“国有经济私有化”。第二步、“公有土地私有化”。第三步、“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全面资本主义化”。  

历史实践证明,无论是中国,还是世界,任何一个以“私有制”为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国家和社会,都不能解决“共同富裕”的问题。“公有制”是人类社会,解决“共同富裕”的问题的“不二选项”。  

二、对中国改革发展之路的确立  

中国改革开发三十年的巨大成就,举世瞩目、举世震惊,人们将其称谓“中国模式”。在此基础上,总结归纳出的“中国制度论”,则是“中国模式”的理论基础和理论依据。  

“中国制度论”的理论核心是“社会制度构成要素”理论,其含义:任何社会制度都是由其要素构成的,在构成要素中,又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社会性质”要素;另一类是“生产方式”要素。在“社会性质”要素中,又分为“权力”、“所有制”、“垄断”三要素。“社会性质”要素,决定着一个社会的性质和制度。在“生产方式”要素中,又分“生产形态”、“经济形态”二要素。“生产方式”要素,决定着一个社会的生产和经济形态。  

1、中国模式之表现形态  

中国模式,将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制度”与美国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制度”,进行了制度的“嫁接”“杂交”或称谓“社会制度成分要素的重组”。中国模式的具体做法是:将“社会主义制度”的“集权制、公有制、国家垄断”之“社会性质”要素,与“资本主义制度”的“商品生产、市场经济”之“生产方式”要素相结合,形成了“中国模式”,即“集权制、公有制、国家垄断、商品生产、市场经济”。诞生了一个新的制度——“中国制度”,它创造了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巨大成就。其公式如下:  

中国模式 =“社会主义制度”的“社会性质”要素 +“资本主义制度”的“生产方式”要素 =“集权制、公有制、国家垄断、商品生产、市场经济”。  

2、中国模式之理论依据  

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实践,用“新政治经济学”的理论阐述其选择:“集权制、公有制、国家垄断、商品生产、市场经济”。前三个要素为“社会性质”要素,决定了中国选择了走社会主义道路;后二个要素为“生产方式”要素,决定了中国实行市场经济。由此归纳出了“中国制度论”,即形成了中国模式之理论依据。  

中国制度论:“社会主义的、中央集权的、国家垄断的、市场经济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公平”与“高效”,是通过“四个定语”来实现的,阐述如下:  

⑴“社会主义的”:解决社会的“公平”问题。公有制为主体。  

⑵“市场经济的”:解决社会的“效率”问题。承认保护私有财产。  

⑶“中央集权的”:解决社会组织的“统一领导”,社会资源的“统筹协调”,社会决策的“高效快捷”,社会行动的“举国体制”等问题。  

⑷“国家垄断的”:解决“公平”与“效率”,在社会政治与经济中的比例与比重关系,是各个行业经济的刻度指标之游尺。国家垄断,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国家垄断的比例与比重是可以调节的,主要取决于国家的政策取向。当国家在追求“公平”的时候,将加大“国家垄断”的比例比重,让“政府”来解决问题;当国家在追求“效益”的时候,将减少“国家垄断”的比例比重,让“市场”来解决问题。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问题,如:民生商品、住房、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等,国家垄断的比例与比重要高,以追求社会之公平,反之亦然。国家垄断的“载体”是国家掌控的“国有公司/企业”。国家垄断比例比重关系的调节,即由实行“中央集权的制”的政府来实现。  

“国家垄断”的比例与比重示意图  

市场“效率”(100%-0%)———————(0%-100%)社会“公平”  

说明:  

①:当“国家垄断”之指标游尺趋向“市场”方向时,说明国家垄断水平“低”,市场自由竞争比较充分,国家政策取向是追求市场“效率”。  

②:当“国家垄断”之指标游尺趋向“社会”方向时,说明国家垄断水平“高”,市场自由竞争不够充分,国家政策取向是追求社会“公平”。  

   

 “国家垄断”之“载体”之“国有公司/企业”,则正是吴敬琏、茅于轼等,坚决反对的和攻击的。而这一点恰恰是“中国模式”之“中国制度论”“精髓”之所在。它是“调解”社会“公平”与市场“效率”的“刻度指标之游尺”,而且它是建立在“市场经济体制”之上的。这一点在我国的国民经济实践中,正是这么做的:国有经济之军工、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等七大行业,以及装备制造、汽车、电子信息、建筑、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勘察设计、科技等九大行业的重要骨干企业等,均为“国家垄断”的。但是,在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房地产行业”,则是完全失败的。在此不做赘述(详见后附)。  

三、结束语  

中国不仅取得了改革发展的巨大成就,而且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模式”,而且在“中国模式”的实践基础上,创造性的归纳总结出了“中国制度论”之理论。  

不要试图用“美国模式”来套“中国模式”;也不要试图用“自由市场经济”或者“新自由市场经济”来教唆中国。  

世界上任何国家的所谓“经济学家”,都是带有“定语”的,都是有着“意识形态”的,无不打上“阶级的烙印”,都是应该称谓“某某社会制度下”的“经济学家”:  

“自由市场经济”或者“新自由市场经济”,是产生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故,持有该理论意识的则可称谓“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学家”——“市场经济学家”。  

“政治经济学”,是产生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其典型代表是前苏联和前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故,持有该理论意识的则可称谓“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学家”——“计划经济学家”或“政治经济学家”。  

“新政治经济学”,是产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的,其典型代表是中国,故,持有该理论意识的则可称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家”——“新政治经济学家”。其代表理论为“中国制度论”。  

当今中国所谓的“主流经济学家”们,包括 吴敬琏 先生在内,你们是属于哪类“经济学家”呢?!你们该闭嘴了!到了该由“新政治经济学家”说话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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