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生:司法改革保护谁?——简评某小果事件
1、这次一共三篇文章。头条昨晚发了,有些说法不太合适,没法修改,只能先撤下来。第三篇可以作为头条文章的注释,建议一起读。
2、我说,人口净流出到一定程度后,法律不复存在,治安会迅速恶化。
有杠精说,治安恶化,我有点呵呵了。当基层干部是空气吗?
我想给他解释,上层建筑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人口少到一定程度,税收下降,或者,主要税源集中在几个庄园。在腐朽堕落反动的资本主义国家,要么基础政权+暴力机关撤并,要么基础政权+暴力机关偏袒这几个庄园——出钱的是衣食父母,这是不言自明的。
再说,法律需要的社会环境也将不复存在,彼此缺少联系和监督,行为难以留痕,即使发生恶性案件,也难于发现,更难于搜集证据。
想想算了,以我的经验,没有一个杠精能被说服,只能引起他新一轮的抬杠。
还是拉黑省事。
3、经济基础变化以后,上层建筑必然做出相应的调整。法律的调整是其中的一部分。
在摸石头的过程,西方法治成为效仿的对象。
一方面,相当一部分法律人作为一个可以被贿买的精英集团,获得经济利益,也成为摸石头过程的全力支持者,并为其提供合法性的理论依据。一方面,拥有大量金钱的人必然要求对应的社会权利。
西方法治的优劣暂且不论,但是西方法治有利于钱多的人,这点是毋庸置疑的。
韭菜不要把自己的利益在高层决策过程中所占的权重想得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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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问,怎么评价某小果事件。
先看案情:
《中国法律年鉴(1999)》披露,法院一审查明,1997年,孙小果曾强奸多名女性,其中包括未成年人,并有当众情节。
上述文章中的另一个情节发生于1997年11月7日21时许。法院一审查明,孙小果为让17岁少女张某某说出其表妹张某萍和男友汪某庆的下落,纠集指使其他6名被告人将张某某和女性朋友杨某某带到夜总会“温州KTV”包房内。孙小果等人即对张某某进行殴打、侮辱,轮番对张进行拳打脚踢,并用孙小果叫他人买来的竹筷和牙签刺张的乳房,用烟头烙烫张的手臂,还逼迫张用牙齿咬住大理石茶几并用肘猛击张的头部。
次日凌晨,孙小果等人又将张某某、杨某某挟持到昆明市本豪胜娱乐城啤酒屋2楼,在公共场所又对张、杨进行毒打,再一次逼张用牙咬住大理石茶几边缘,用手肘击打张的头部。凌晨4时许,孙小果等人将张、杨二人带至昆明饭店大门口,孙小果一伙轮番对张进行拳打脚踢,致张昏迷。被告人党俊宏及杨琨鹏(另案处理)还解开裤子,将尿冲在张某某的脸上。被害人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一审判决后,孙小果等人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孙小果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加原因强奸罪所判余刑二年四个月又十二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现在,大家知道了,某小果该死不死,应该死刑(死缓?),不但没死,也没有牢底坐穿,而是换了个身份,逍遥法外。
2、于是,许多人义愤填膺,怒不可遏。
3、我想问一句,如果这些人知道,经过这些年在法律界坚持不懈推动下的司法改革,按照今天的法律,某小果的罪行,根本不可能死刑,无期都难,最多十几年,他们会怎么想?
4、搁在今天,杀人都未必死刑,实锤的强奸别出伤一般三年——我说实锤的强奸,是因为现在强奸定罪非常难。
5、某小果的主要罪行,一是强奸,二是强制侮辱妇女,找一个好律师,刑期短点,加上减刑,几年就能出来。某小果行不更名坐不改姓,还是一条“好汉”。
6、现在,判5年的,在里面别扎刺惹祸,规规矩矩,装老实,一般3年多一点儿,4年以下,都能出来。
7、考虑到某小果的背景,减刑力度肯定更大。
8、判个十年,十几年,然后连续减刑,几年就出来了。合理合法,程序正义,无可挑剔。
9、当初需要黑箱操作,再造身份,落下破绽,经过司法改革,今天根本不必如此费事。
10、如果知道这些情况,这些人会怎么想?
11、我不是为恶棍开脱,我是说经过效仿西方的司法改革,今天的司法体系在放纵恶棍!
12、我们经常批评美国是程序化的腐败,有钱人合法地逍遥法外。现在我们自己身边也能看到了。
13、重罪轻罚是一方面,轻罪重罚是另一方面。
14、你的手机被小偷偷了,你追上去,撕扯中,你给他一拳,他躺在地上不起来,你麻烦大了。
15、你的孩子在学校被同学欺侮,老师束手无策,你忍无可忍,直接给熊孩子两个耳光,你麻烦大了。(你若杀了他,反而未必死刑。)
16、你和公交车司机发生争执,你给了他一巴掌,他停车、报警,你四年,没有缓刑。没错,比一般的强奸的量刑还多一年。
17、发现了吗?杀人、强奸、侮辱妇女,这些多数人不可能做的事,越来越轻。一时冲动不冷静,口角之后动手,这类多数人可能触犯的事情,越来越重。
18、为什么这么改?因为有影响力的法律人在推动。
19、这些法律人为什么这么推动?公开的理由冠冕堂皇,为了避免公权力对公民的伤害。
20、实际上,每一次社会规则的变化,背后都涉及利益。
21、毫无疑问,这些改革增加了这些有影响力的法律人的生意——恶棍是固有客户,处决或者牢底坐穿,减少了生意的机会。与其重罪重罚,一锤子买卖,不如重罪轻罚,加大减刑力度,增加他们寻求法律人帮助的次数。
22、许多本来轻罪轻罚的事情,现在轻罪重罚,无疑也有利增加生意——海南美兰的那个妇女,显然不会想到,自己一时冲动,给公交车司机的这一巴掌要四年,而且不能缓刑。怎么办?倾家荡产找律师吧。普通人在里面度日如年,少判一年是一年。
23、有些人可以说,这是以小人之心度法律人之腹。不能排除还有更深层的利益关系(比如,避免古今中外上常见的体制内精英政治问题刑事处理打击在野精英——官僚打击资本家、教父)。
24、但是,司法改革的现实效果,毫无疑问有利于增加法律人的经济利益。
25、何况,太史公早教育过大家: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26、个体可以背叛自己所属的阶级,群体绝不会背叛自己的群体利益——否则群体必然土崩瓦解。
27、司法改革也必然符合某个阶级某个集团的利益,对这个阶级或集团有利。这个阶级或集团,必然是拥有制订社会政策的权力的阶级或集团。
28、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9、统治阶级的意志,即体现在法律的制订过程中,也体现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违背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如果不被废除的话,实践之中也就是一纸空文。
30、社会成员占有的社会资源不平等,法律就不可能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资源更多的人,更平等。
31、那些认为只要法律不断完善,自己的处境就能扭转的人,往往不理解随着社会资源的分布日益不平等,不断完善,日益细密的法律,最终只是让自己动辄得咎,让恶棍和比自己阶级更高的人为所欲为。
32、如果你是韭菜,没有什么社会资源,也不是N进宫,熟悉法律,是刑诉律师的老客户。那么,请记住,“依法治X”,你是宾语。
33、至于依法严惩某小果,从个体来说,完全可能,从整体来说,你开玩笑吧。放纵罪犯,本身就是现在司法改革的大趋势。何况,某小果家在当地还有强大的背景。
34、因为当年的法治还没有西化得这么厉害,所以被判了死刑(死缓?)。类似的罪行,在今天法治社会,很难判处死刑(死缓?)。
35、所以,当年司法改革之前的吃相也很难看——采取了重造身份的手段。留下了破绽。
36、如果是今天,经过效法西方的司法改革,可以合法地以更低的难度达到类似、甚至更好的效果。
37、当年判处死刑的罪行放在今天,估计找一个好律师,十年、十几年。然后连续减刑,最多几年就出来了。当然,甚至可以不用进监狱,直接出来。毕竟,把减刑手续做圆满的难度,比重造身份低多了,破绽也小得多。
38、那样的话,即使有人举报也不怕——孙小果努力改造,表现良好,获得连续减刑,早就服满刑期,合理合法地出狱了。
39、程序无懈可击,毫无破绽。至于正义不正义,只有天知道。
40、一些人说,效法西方的司法改革,程序正义、死刑慎重、重罪轻罚,有利于避免出现某格、某树斌那样的事情。
41、我想说,程序控制在谁手里,或者说,谁熟悉程序?法律人。法律人为什么服务?钱。有些人没钱,还叫嚷程序正义,这样的人二不二?走上社会以后他们会发现某格、某树斌生活在宣传里,而他时时刻刻生活在能重金聘请高级律师、熟悉法律的恶棍的阴影里。那时他才会恍然大悟,关于某格、某树斌的宣传是哪里来的。
42、当年放纵恶棍,偷偷摸摸,挖门盗洞。今天放纵恶棍,光明正大,程序正义。当年是不合法地放纵,现在是合法地放纵。
43、这样的司法改革有利于谁?谁支付代价,谁受伤害?民间的冲突和伤害,国家暴力介入得少,减少对加害人的惩罚,对谁有利?这是不言自明的。
44、那些义愤填膺,觉得某小果该死不死、逍遥法外的人,是否体会到这些年法律的变化?
45、反过来,普通人一时冲动,却可能付出惨痛的代价。有过刑事犯罪的案底,在个人信用日益严密的社会中,处处受限,从此与良民无缘,成为法律人的客户。
46、想到这一层,他们是否更加义愤填膺?
47、所谓法治,自古以来就是人治。
48、法律不是从天而降的,立法、执法、司法的也不是上帝,立法、执法、司法者都不是生活在真空之中,都有自己的利益。
49、如果社会是不平的的,那么社会也不会因为多了法律而更加平等。一旦涉及不同阶级的冲突,法律不过是让强制对弱者作恶行为更加合法化,让弱者更难反抗压迫,让压迫过程更加隐蔽,更有欺骗性。
50、内部矛盾可以让某些丑闻爆发出来。但是,从整体看,随着社会迅速分化,通过法律手段加强桶治,让那啥阶级获得更大的权利,让压迫过程更规范、更严密、更隐蔽、更有欺骗性,是大势所趋。
51、牺牲了谁,保护了谁?为什么这么订?谁占有的社会资源多,谁说了算。拥有社会资源更多的人,必然拥有更多更大的社会权利,他们是社会规则的制订者和执行者。他们制订和执行的社会规则,必然倾向于自己。
52、占有社会资源不平等,就不会有正义。
53、所谓正义,既包括不同的人,做同样的事,支付同样的代价,也包括做不同的事情,按照对他人伤害程度的不同,支付不同的代价——重罪轻罚,轻罪重罚,做不同的事情,支付的代价趋同,显然不是正义。
54、不平等的社会,社会成员社会资源不同,拥有的权限不同,达到同样或类似目的的选择不同。
55、拥有的社会资源不同的人,生活环境完全不同——某小果那样的人是不会自己亲自追小偷,与小偷撕扯,动手打小偷的;他的子女(如果有的话)也没人敢欺负;他也不会坐公交车与司机口角。
56、拥有社会资源更多的人,遇到冲突,主动挑起冲突,完全可以采用风险更低、代价更小选择——某小果那样的人,完全可以把暴力冲突外包给保安临时工。
57、即使做出同样的事情,拥有社会资源不同的人,也可以打开更多的技术性的后门,支付的代价自然也不同——当年可以再造身份,现在可以聘请更好的律师。
58、这种后门,当年是不合法的,现在是越来越合法,越来越公开,越来越宽敞——只要你有钱。
59、拥有社会资源更多的人,必然拥有更多更大的社会权利,他们是社会规则的制订者和执行者。他们制订和执行的社会规则,必然倾向于自己。
60、社会的平等绝不是一个自发的自然而然的进程,不会从天上掉下来,更不是被施舍来的。一般来说,社会最平等的时候,也是社会上存在正义的时候。怎么保持社会平等?你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