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殖民地、半殖民地和主权国家
闲来无事,一早起来就读点书,看到了“主权国家”“殖民地”“半殖民地”等几个耳熟能详的名词,浅薄的顽石却并不能准确说出它们的含义。好在网络资讯发达,我就百度了一下,终于茅塞顿开,把这些词的相关解释给弄清楚了。不由想起了一句古话:“朝闻道,夕死可也。”
我的朋友中也许有和顽石一般对这些词理解模糊的,所以我把这几个词的解释贴在这里,以免去各位的搜索之劳。
1、殖民地——是指由宗主国统治,没有政治、经济、军事和外交方面的独立权利,完全受宗主国控制的地区。广义的殖民地还包括虽然拥有行政机关、军队等国家机器,但经济、军事、外交等一方面或多方面被别国控制的半殖民地国家和保护国,以及委任统治地、托管地,以及殖民主义国家在这些地区设置的“海外领地”、“附属地”、“海外省”等。
从殖民地的性质上来说,大致可分为拓殖型殖民地、资源掠夺型殖民地和商业殖民地三种主要类型,这三种殖民地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进程而顺次出现的。
2、半殖民地——释义(1):是相对于完全殖民地而言的。它是指形式上有自己政府的独立国家,实际上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各方面都受到外国殖民主义的控制和奴役。
释义(2):半殖民、半官僚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半殖民,指的是国家成为了世界血汗车间。亦即:国家处于卖国政府统治下任由外寇掠夺本国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的状态。形式上独立、实际上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受帝国主义国家不同程度控制的国家或地区。它们之所以并未成为某一宗主国的殖民地,是由于帝国主义国家之间在领土争夺中矛盾尖锐,以及这些国家和地区人民的反抗。
3、主权国家——1946年12月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第一条规定:“各国有独立权,因而有权自由行使一切合法权力,包括其政体之选择,不接受其他任何国家之命令。”1970年10月2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指出: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包括各国法律地位平等、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应有权利、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等。
最后,顽石也学习孔庆东,在文章后面出几道思考题,供大家玩玩:
1、近代以来,中国什么时候开始成为独立主权国家?
2、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就是大国吗?
3、从主权方面衡量,当今中国属于什么性质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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