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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国家还缺少什么

火烧 2011-12-06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探讨共产党国家在政治体制、宪法维护、领导人交接及党与国家关系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分析社会主义制度不成熟的表现,并提出改进建议。

共产党国家还缺少什么

   

   

悟实蜃辉

   

   

冷战的结束标志着社会主义在与资本主义的这轮较量中受到了巨大挫折,苏联和东欧的共产党国家基本上都变了颜色,被西方资本主义势力颠覆了。中国由于毛泽东发动的文化大革命抵挡了一阵,但没有彻底消除被演变颠覆的威胁,今天已经非常危险了。古巴、朝鲜和越南等共产党国家,甚至带有左派性质的委内瑞拉等国都已经处于严重威迫之下,利比亚等一些带有社会主义性质的政权也已经被颠覆。  

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社会主义制度比资本主义制度更先进、更优越,能够为人类生产力的发展提供更为广阔和宽松的发展平台,因而也具有更强的生命力。苏联还曾经超过美国的实力,对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堡垒构成“黑云压城”的巨大挑战。但是,为什么突然之间就被颠覆了呢?笔者认为,这除了资本主义势力还相当强大这个外因之外,社会主义国家内部也存在一些问题,说明共产党国家还有一些欠缺,社会主义制度还不够成熟,正是这些欠缺或不成熟才导致一些共产党国家在与资本主义国家的较量中被击溃。  

那么,共产党国家都有哪些欠缺或不成熟的地方?作为坚信共产主义理想的人们,应该怎样尽快让社会主义制度成熟起来,弥补这些欠缺?这应该是一个很重大的问题。  

笔者觉得,社会主义制度不成熟的地方应该不少,至少有三个方面:其一是宪法和政体的维护,其二是领导人权力的交接,三是共产党与国家的关系。下面就这些问题谈一下个人浅见。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欢迎转载。  

   

提纲:  

一、维护宪法和政体的问题  

1、宪法和政体的维护问题  

2、法律的制定与修改问题  

3、建议设立宪政维护委员会  

二、共产党国家领导人权力交接问题  

三、共产党与国家的关系问题  

   

一、维护宪法和政体的问题  

   

1、宪法和政体的维护问题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及国家机构和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制定其它法律的依据,因此维护宪法是一个重大问题。宪法还规定政体的形式。中国的政体即国家政权的构成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然而,今天还有多少“人民”能够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权力的机关”?因此维护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也十分重要。  

一般地,宪法都是在建国时期制定的,但随着形势的发展,有时需要做出一些修订。那么,宪法应该由谁来修订?修订的原则是什么?怎么在修订宪法的过程中不破坏宪法的精神,或更好地维护宪法?如果这些问题处理不好,就可能改变宪法的性质,导致重大问题发生。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4年9月20日 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75年后历经修改,至2004年已经正规修改10次,小规模修改两次。但1978年第二次修改后宪法的性质还没有改变,只是从此以后的修改就变了,慢慢地剥夺了中国人民国家主人公的地位,改变了国家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只有极少数“人民”能够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权力的机关”了,绝大多数“人民”失去了“人民代表大会”这个“行使权力的机关”。由于国家只有这么一个“行使权力的机关”,这些“人民”一旦失去,就再也没有“行使权力的机关”了。这也是今天那么多“人民”面对各种欺压和掠夺而感到没有办法的原因之一。  

1954年宪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国家供给必需的物质上的便利,以保证公民享受这些自由。”1975年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第二十八条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1978年宪法第四十五条把这两条合到一块:“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但 1980年9月10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决议,却把人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取消了。“理越辩越明”,宪法剥夺了人民说理的权利,不是不讲道理了吗?而且集会、结社、游行、示威需要相关机关批准,实际上等于取消了这些权利,言论、出版也受到越来越严格的控制。  

再说,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法都会制定惩办叛国者和卖国贼的,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第一款、1975年宪法第十四条第一款、1978年宪法第十八条都作了规定:“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但1982年宪法第二十八条就改为“镇压叛国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把“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去掉了。 1999年3月15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又将第二十八条中“镇压叛国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动”改成“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反革命”也不再镇压。这意味着什么呢?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不再会受到惩治,等于放纵卖国和反革命。这里且不说反革命不受镇压会产生什么结果,仅仅放纵卖国就会导致一个国家灭亡的。这恐怕是今天中国大批精英们争相卖国的原因之一吧。可以说,宪法走到放纵卖国,它已经不可能再维护国家民族利益,只能毁掉一个国家和民族。至于放纵反革命,毛泽东在 1955年5月24日 为批判胡风反革命集团所写的《驳“舆论一律”》中说:“放纵反革命乱说乱动是犯罪的行为,而专政是合法的行为。这是我们的制度。资本主义国家正相反,那里是资产阶级专政,不许革命人民乱说乱动”。  

2011年11月北大教授孔庆东对南方报系某记者的“三骂”事件更能说明问题。事件发生后,有网友评论说,南方系圈子里“一直反对政府‘因言治罪’,对《惩治汉奸言论法》一片讨伐,但是这个标准乃是单向标准,即只允许他们发表‘汉奸言论’的自由,但是绝对剥夺本阵营以外人员‘自留地上三骂’的自由。我们可以想象,如果是朱学勤(右翼知识精英的代表性人物)‘天谴’之后在微薄上‘三妈’,如果是南方报系头版上‘他妈’,新华社来讨伐,他们不仅会一片叫屈,而且会上升到人权、民主、自由等‘普世价值’,还会拿出‘包容异质思维’来玩弄读者、反攻政府。这就是他们所谓言论自由的本质含义,即剥夺你们的可怜言论自由(只能在个人的微博骂几句),确保我们至高无上的自由(80多家公共媒体随意骂人,颠倒黑白)。”南方系代表什么阶级、要专谁的政?  

同样,1954年、1975年、1978年宪法的以上条款还都规定了国家要“保卫人民民主制度”或“社会主义制度”,但1982年宪法第二十八条却不再这样说,而是要“维护社会秩序”。放弃了“人民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制度”,它要“维护”的是什么样的“社会秩序”呢?放纵卖国,放纵反革命,还要维护这种社会秩序,这恐怕也是今天社会矛盾急剧激化、群体性事件激增的一个原因吧。可以说,1982年宪法的修订就决定了中国的今天。  

1982年9月召开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了党在现阶段的总任务是实现“四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然而今天我们发现,“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离我们越来越远,原来已被消灭的各种社会丑恶现象又死灰复燃。腐败泛滥、贫富悬殊拉大、社会道德信誉丧失、群体性事件不断爆发;官商勾结,官匪勾结,不但与内匪勾结,还与外匪勾结,劫掠人民,出卖国家利益。“四化”实现没有?有人说实现是实现了,但变成了另外“四化”。哪“四化”?“西化、分化、腐化、私化”。由于强行将国有企业私有化,许多人说共产党已经变为“私产党”,共产党员已经变成“资本家”。华盛顿赫德森研究所访问学者、中国问题观察家约翰·李写了一篇文章名叫《中国变富,民众变穷》。其观点不是空穴来风。这也是西方有些人攻击中国共产党“一党独裁”、“没有民主”,不能代表人民意愿的一个原因。他们这些攻击,除了一些人别有用心外,与中国共产党最近这些年的作为不无关系。外媒说:“现在远非中国共产党炫耀自己代表工农大众的时期了。”也就是说,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已经不是工农大众“行使权力的机关”了。  

2009年8月,澳大亚报纸说,你可以采取破坏中国“核心利益”的任何实际措施,甚至“数量可以多得惊人”,只要是“悄悄地干”。为什么?“悄悄地干”不会引起中国广大人民的注意,不会引起中国人民的激烈反对——这就是说,中国的精英们在与外国勾结默契地出卖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但中国缺乏对这种行为进行预防和阻止的正常机制,如果精英们与外国人协商好,就可以瞒过中国人民——这多么危险!中国有多少财富和权益也无法承受如此的出卖呀!   

这里有一点需要说明,就是欧美国家毁灭中国的战略。每当有人发现国家民族的利益遭受损害掠夺想过问时,精英们就会告诉你,“管好自己,多挣点钱就行了!”目前我们的精英们都被欧美国家驯养得非常顺从,也从中国得到巨大的经济利益,甚至被允诺移民美国并得到某些“优惠”。因此他们大力宣扬“个人致富”,“一切向钱看”,其他一切都不要管。但我们必须明白,这是一个毁灭中华民族的圈套。试想,一个国家民族的利益遭受大规模践踏和掠夺,却没有人“管”,后果是什么?难道国家利益中没有自己的一份吗?国家利益被践踏和掠夺完时,自己还有什么?精英们私下里可能认为,自己为欧美国家争取了那么多财富,他们无论如何也会好好对待我们的吧?错!有哪个国家会看得起出卖自己国家民族利益的败类?让你存在于他们之中他们更不放心,因为你既然能出卖自己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他们的利益不是更会出卖吗?因此一旦达到他们的目的,这些败类是首先会被清除的。更不用说西方国家本来就有反华排华灭华的传统心理了。2009年以来海外华人被大肆杀戮、财产被无情抢掠就是例子。  

不能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说明我们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存在严重缺陷。笔者建议,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利益,必须把“保卫人民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 重新写入宪法,把人民“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归还人民,重新写入宪法;必须恢复人民代表大会为工农大众行使权力的机关,切实维护国家和民族权益。  

——那么,我们应该怎么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怎样恢复宪法赋予人民的权力、让人民代表大会重新成为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切实维护国家和民族权益?我们说要怎么修订宪法就能够一帆风顺地修订吗?具体应该通过怎样的方式进行?如何操作?请广大朋友开动思想,献计献策。  

   

2、法律的制定与修改问题  

   

法律是什么?法律是为调节社会矛盾、促进社会进步和公平公正地发展而制定的强制性规范,其目的是调节社会矛盾、促进社会进步和公平公正地发展的,这是法的精神。因此,制定法律以法的精神为原则十分重要。国家目前正在提倡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并因而大量立法。但我们需要把握一个关键,就是立法的性质和目的,是否符合法的精神,是为人民服务还是危害人民利益的。制立为人民服务、维护国家民族利益的法,执行后会产生政治清明、社会廉洁、健康向上的社会,制立危害国家民族和广大人民利益的法,必然导致腐败泛滥、道德坠落、社会矛盾激化。不要认为这个说法荒唐,目前我们制定法律时人民根本不知道制立的过程和细节,性质和目的更不公开,某些人就趁机制立了危害人民利益的法律法规。这也是今天依法治国越治越腐败的一个原因。  

人们老说执法腐败是源头腐败,实际上,“立法腐败”才是腐败的真正源头。什么叫“立法腐败”?就是在制定法律时就为腐败预留了空间,或者制定的法律本身在执行就不可能避免腐败。比如,刑法上某个罪行的量刑上,同一罪行,一般都是判处3年——10年(如103条参与分裂国家、104条参与暴乱和叛乱、105条参与颠覆国家政权、108条投敌叛变、110条的间谍罪、114条放火投毒、116条破坏各种交通工具、117条破坏各种交通设施、118条破坏各种动力设施等等)。3年与10年相差多少?超过三倍。什么时候判处3年什么时候判处10年?法律不说明,由法官掌握。你给我送的钱多,我就少判几年,送的钱少,就多判几年,一分不送,就判满10年!还有3年以下、5年以下——3年以下、5年以下,一天不判不也符合法律吗?这还能不产生腐败吗?!这种法律就是危害人民利益的法律。因此,同一案件,处罚可轻可重,由不同的人审理,结果可以相距甚远,甚至可以相反。因此,“礼品回收”成为中国官员住家附近一大特色。要杜绝“执法腐败”,首先要铲除“立法腐败”,制定出“硬法律”并严格执行。立法腐败不解决,执法腐败更无法解决。这种法律的出台,说明我们制定法律时缺乏一些东西。  

在制定“硬法律”方面,新加坡给我们做出了榜样。他们是怎么做的呢?他们首先从源头上控制腐败,制定了系统、完整、严厉、详细、可操作性强的反贪污法律,这种法律可以称为“硬法律”,能够慑止“腐败”。1959年人民行动党上台后,首先对1937年的防止贪污法令进行了修改,1960年制定并颁布了《反贪污法》,此后又在1966年、1981年和1988年不断进行修订、完善。为保证各级官员的廉洁,《反贪污法》规定了极为严厉和详细的惩罚措施。其所有条款适用于每一位公务员,职位越高,触犯该法时受到的处罚越重。  

为了防止贿赂,法律规定,公务员不得接受公众人士的任何礼物、钱财或其他利益,包括娱乐、免费旅行等等;除退休时外不得接受下属送礼或娱乐应酬;如因退休而接受下级礼品,则须向常任秘书写报告申报所收礼品的价值、名称等等,礼品价值不得超过300美元。特殊情况下,如果无法拒绝或拒绝后会引起难堪等不利后果,可以暂时收下,过后向上级报告并上交;如果本人需要这份礼品,经上级批准,可按礼品价付款。他们所送给别人的礼品则印有贪污调查局的标记,不能买卖。官员一般情况不得接受宴请,如果需要接受,必须报告时间和地点,开支不能超过宴请人员月工资的2%。  

但是,中国没有同类法律。反腐败法律不仅不完备,而且规定笼统,缺乏客观认定标准,难以操作,容易形成主观擅断——罪度如同橡皮筋,可大可小,可高可低,甚至重罪可无,无罪可重。中国反腐败要想成功,必须铲除“立法腐败”,像新加坡一样,从源头上控制腐败,制定严厉、详细、系统、完整、可操作性强的“硬法律”,进而避免“司法腐败”。“硬法律”能够杜绝司法过程中主观人为因素参与定性量刑,只能依靠客观证据,“司法腐败”的难度就大大增加,而且容易查出和惩处。这就从源头上遏止了司法腐败,从而为公正执法开辟了道路。  

 2011年2月25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十三个经济犯罪的死刑。有人评论说:“众所周知,经济犯罪,普通老百姓肯定是沾不上边的,你又没权没钱,怎么犯罪?能够荣幸犯此罪的,全都是贪官污吏之流。能够走私文物、走私贵金属,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的,都是官员们。走私普通货物、造售增值税发票,传授犯罪方法的是不择手段的巴结官员的先富者们。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则是贪官卵翼下的文化精英的拿手好戏。传授犯罪方法罪被取消死刑,只能有利于黑社会发展。”这个评论的语言逻辑性可能不高,但它揭露了今天制定法律的人的目的,就是鼓励犯罪、鼓励贪腐、完成美国前中央情报局局长杜勒斯提出的把社会主义中国变成“粗野、撒谎、酗酒和吸毒”的国家,变成人民之间互相猜疑、反复无常、相互敌视,首先是对本国人民的敌视和仇恨的国家的目标。这种法律对我们的国家是有利还是有害?符合法的精神吗?但这种法律却可以顺利出台,说明我们制定法律时缺乏正确的指导原则。  

另外,国家虽然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执行时每个人表现出来的立场、观点的阶级性也是难以掩盖的。下面是近几年争议比较大的几个案子。一是马加爵案。“省三好学生”、2000年至2004年就读于云南大学生化学院生物技术专业的马加爵,  2004年2月13日 晚 至15日连杀四人后出逃, 3月15日 被公安部列A级通缉犯,当晚7时30分左右,马加爵在海南省三亚市被抓捕, 6月17日 被执行死刑。二是杨佳案。北京人杨佳, 2008年7月1日 闯进上海闸北公安分局办公场所,用利刃袭警造成6死4伤。互联网上对杨佳的“人肉搜索”相继展开。 2008年11月26日上午 ,经过最高法院核准,杨佳在上海被执行死刑。三是药家鑫案。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  2010年10月20日 深夜 ,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 2010年10月23日 ,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投案。 2011年4月22日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药家鑫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 5月20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  6月7日 上午 ,药家鑫被执行死刑。  

在《某某花革命的中国版——逼老百姓跳墙》中, 张宏良 教授对这三个案子进行了比较,说“如果站在天理人伦的角度来看,马加爵杀人最让人心酸,杨佳杀人最让人谅解。马加爵是实在不堪忍受生活的贫困和侮辱而杀人”,“这是我一生中穿过的最好衣服”,马加爵在穿上囚服时随口说的这句话,让在场的狱警都潸然落泪,由于马加爵太恐惧监狱外面的贫困和侮辱了,所以入狱后马加爵唯一的希望就是尽快被枪毙!而杨佳杀人,则更加类似于水泊梁山的所作所为。杨佳在上海旅游期间,被上海警方误认为是小偷而殴打一番,杨佳多次要求赔偿未果,于是手持一把西瓜刀杀入警局,从1楼杀到21楼,造成警察6死2伤。在马加爵问题上,精英集团众口一词,认为马加爵该杀;在杨佳问题上,精英集团同样是众口一词,认为杨佳该杀,警察更该杀;在药家鑫问题上,精英集团仍然是众口一词,只是该杀的已经不再是药家鑫,而变成了那个农家妇女。如果说,马加爵、杨佳该死还是因为他们杀了人,那么,农家少妇张妙该死则完全因为她是穷人。 张宏良说:“药家鑫是为名利杀人,属于富人杀人模式,所以必须要保护;马加爵是为生存杀人,杨佳是为反抗压迫杀人,全都属于穷人杀人模式,所以一定要严惩。什么叫法律的阶级性质?这就是法律的阶级性质!”“据北京公安大学的教授自己说,有一个教授在电视台只是说了一句药家鑫‘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立刻遭到在场所有专 家 教授的群体围攻,认为让‘民愤民意’影响法律,是没有专业精神的愚昧说法,是缺乏公平正义的野蛮民粹!其实,这才是问题的真正实质,法律不能考虑民愤民意,不能顾忌天理人伦,而只能成为维护极少数精英利益的工具,这就是当今中国民主与法制的最本质特征。”  

香港《信报》 2010年10月29日 报道的一个标题为《富豪领“房津”合法不合理》,说深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公布了深圳市高层次人才第三季度住房补贴拟发名单,中国信息技术领域排名第二的富豪、腾讯首席执行官马化腾,每月可领取住房补贴3100元,相当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近3倍,但可能不够他的豪宅的管理费。名单上还有金蝶软件董事长徐少春以及华为高管蒋作谦等。文章认为,这些人住房条件优越,再领取补贴,“却是合法不合情理”的。网民发帖报怨说:“我们每个月纳税,最后全落到富豪手里,公平何在?”但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杭州市2010年12月又公布3年内推出200多万平米保障性住房,专为所谓“大师级”、“突出贡献”人才等高收入人群使用。腾讯网上一个帖子说,此举将造成富人更富,穷人更穷。浙江社科院一学者说:“将人才专用房建设纳入保障性住房中,做法偏离保障性住房政策初衷,有碍社会公平建设,根本难以服众。”这说明,目前我们的政府制定法律法规已经远远偏离了法的精神,违背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偏离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成为危害国家、民族和人民利益的工具,必须坚决制止和迅速纠正。  

我们需要知道,凡是合法的东西,首先是合情合理的,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的,考虑民愤民意的,顾忌天理人伦的,这一点是法的精神基础,也是制定一切法律的依据,任何违背法的精神的法规条文,都是非法的。说到这里,需要破除人们心中对法律的盲目遵从,即目前中国的老百姓,一切行为都以是否“合法”、是不是“违法”为根据来判断,认为任何法律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都是行动的准绳和依据,“合法”就是每一个人行动的最高原则。那么,你所“依据”的法律是否合情合理?是否遵循了公平正义的原则?是否符合法的精神?是为人民服务还是危害国家、民族和人民利益的?如果是前者,你就应该“依法”行动,如果是后者,你再“依法”就只能更多地被侵犯权益,更快地被消灭。因此,合情合理、公平正义、符合法的精神、考虑民愤民意、顾忌天理人伦、符合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危害国家、民族和人民的利益才是法的最高原则,这个原则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对于国家目前出台的每一条法律,不能盲目遵从,一定要先用这条原则进行衡量,符合这条原则的坚决执行,不符合的,不但不执行,还要追究制定者和执行者的责任,对其严惩不贷。  

说到这里,需要额外说一下法律建设与社会文化基础的吻合问题。应该说,任何有效的法律都需要与当时当地的社会文化基础相吻合。古代社会,包括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有“一人犯法,株连九族”的规定,现代社会则强调“一人做事一人担”。“一人做事一人担”就一定比“一人犯法,株连九族”进步吗?不是,是“一人做事一人担”比“一人犯法,株连九族”更适合现代社会的文化基础,而“一人犯法,株连九族”更适合古代社会的文化基础。在古代社会,不存在包括公共医疗、教育、住房、养老等方面的社会福利,所有这些方面的福利都由家庭或家族承担,如果家庭或家族中有一个人做出对家庭或家族有利或不利的事情,会影响到整个家庭或家族的利益,因而其家庭或家族会对其任何行为负责任,也享受其行为带来的利益,因此有一句话叫做“一人得道,鸡犬升天”。正因为如此,有些家庭或家族就可能支持一个人做出对他人或社会有害但对家庭或家族有利的事情,包括违法犯罪的事情。为了有效惩治犯罪,维护社会正常的运行秩序,“一人犯法,株连九族”就是必要的。近代社会以后,随着包括公共医疗、教育、住房、养老等方面的社会福利建立,社会交往的扩大,家庭或家族对个人的依赖逐渐减少,一个人做的事情对家庭或家族的影响也变小了,甚至个人要做什么事情家庭或家族根本就不关心或不知道,因而这时候再实行“一人犯法,株连九族”的做法就是不合理的了,所以“一人做事一人担”就是适应了新的社会文化基础。相反,一些人可能因为共同的利益结成利益团体,团体中一个人行为的结果对团体的影响更大,因而团体中也会出现“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情况,团体因此可能支持一个人做出对他人或社会有害但对团体有利的事情,包括违法犯罪的事情。这种情况下,“一人犯法,团体受罚”就取代了“一人犯法,株连九族”。  

新中国建立后,全社会建立了包括公共医疗、教育、住房、养老等方面的社会福利,实行法律上“一人做事一人担”的做法是适合当时的社会文化基础的。改革开放后,随着包括公共医疗、教育、住房、养老等方面的社会福利制度的崩溃,新的社会福利制度一直无法建立,中国社会就又返回到了不存在社会福利的古代社会文化基础上,这种情况下继续实行“一人做事一人担”的法律规定,就会产生“牺牲我一个,幸福全家人”的情况,无法有效阻止社会犯罪,特别在贪污腐败方面。因而,为了在新形势下让法律能够真正产生相应效用,应该恢复“一人犯法,株连九族”的法律规定。具体做法是,任何一个家庭或家族成员,都有责任和义务检举揭发家庭或家族成员的贪污腐败行为,立功者受赏,无为者受罚。另外,对犯罪行为的惩治,不仅要以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为标准,还要以违反规则的性质、态度和手段来确定。凡是对弱势的人态度恶劣、蛮横的,手段凶狠、毒辣的,后果轻微都应该严惩。  

如果不这样做,我们的法治建设就不能与社会文化基础相吻合,也难以达到法治的目标。  

——那么,具体应该怎样制定和修改中国现行的法律?应该制定什么样的指导原则?怎么操作?你有什么锦囊妙计?希望朋友们不吝奉献。  

   

3、建议设立宪政维护委员会  

   

墨所文章《中国革命尚未成功》说:“60年前,在毛泽东的领导下,千千万万人为了建立新中国流血奋斗。60年后的今天,腐败和在分配财富方面屡屡无法兑现的承诺使今天的中国社会处在紧张状态中,随时威胁着稳定大局。”  

鉴于目前许多重大决策的制定虽与宪法相违背却没有任何机构负责,出炉过程所经机构无法限制其违宪违法性,国家的未来和长远利益大量流失无法得到有效维护,为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权威,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让人民代表大会能够成为全体中国人民 “行使权力的机关”,建立一个维护国家集体利益的制度化机制已是当务之急。笔者建议,首先应设立一个维护宪法和政体的专门机构,这里暂且叫做宪政维护委员会。  

从世界历史上看,这种机制都是从王权体制向选举体制过渡过程中建立的。例如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建立君主立宪制,最高权力从国王一个人手里转交到贵族一批人手里的同时,强有力的维护国家集体利益的制度化机制——议会也正式诞生了,虽然它保留了形式上的王权制,但国王 成了虚 君。在英国北美殖民地上建立的美国则将王权打倒在地,于1781年建立了邦联国会。由于这个国会在维护国家民族利益和保障民族发展等方面表现软弱,根据1787年宪法又改成更为强有力的联邦国会。美国之所以后来迅速发展,在短短的200年内由偏居一方的孱弱小国一跃成为资本主义世界的霸主,应该说是联邦国会这个强有力的维护国家集体利益的制度化机制的杰作。  

新中国建立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基础上。1911年王权刚刚被推翻,接着发生军阀混战。国共两党在这个过程中成为新生力量,但蒋介石希望依靠帝国主义的支持建立独裁政权,因此对共产党屡下毒手。共产党当时力量虽然微弱,但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而且又有毛泽东这个伟人掌舵,结果蒋介石被赶出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但是,这并不代表中国就太平了。国际上,先是美帝国主义发动了旨在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朝鲜战争、越南战争。接着赫鲁晓夫修正主义又对中国发动攻击,印度也挑起边界争端,战争阴云密布。在国内,封建势力和反动力量还很强大,党内资本主义思想还没有肃清,民主革命还在进行。这个过程中,中国根本没有时间来建立一个维护国家集体利益的制度化机制。  

由于建国后中国所处的国际国内环境险恶,开国领袖们未来得及建立维护宪法和政体的制度化机制,使社会主义政治形式制度化,已经走完了自己的人生道路。建立维护社会主义国家和集体利益、维护中华民族将来和长远利益、维护全人类将来和长远利益的制度化机制,是时代赋予我们这代人光荣而伟大的任务。目前,不仅中国,所有社会主义国家,都因为未能建立维护宪法和政体的制度化机制,存在着相同的威胁和危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宪法和政体维护委员会,符合国家形势发展的需要,是完善和保障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必须,是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体和全中国人民利益的必须。它可以隶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可以单独设立,职责是专门负责审核国家和地方出台的各种政策法规,取代宪法第67条第7款赋予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责(即“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家和地方政府任何重大措施的实施,法律法规的出台,都要由宪政委员会审核批准,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符合人民民主专政性质,维护和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中华民族的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满足人民群众需要、服务广大人民等为原则,凡是不符合以上原则者,一律不得出炉;目前已经出台的所有措施,都要以这些原则重新审核,凡是不符合这些原则的,一律撤销或修改。  

例如,经济体制改革本来应当是为了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但某些人将经济体制改革篡改为“改制重组”即把公有制改变为私有制,这是违反宪法的,应当立即停止执行。再如,“引进外资”本来是为了促进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但某些人却“引进外资改造国有企业”,把我国社会主义国有企业变为半殖民地化企业,把我国有关国计民生的关键产业交给了外国人,不但违背宪法规定,还等于把中国的命脉交给外国人掌握,中国将来就处处受制于人,不得不听从外国人的安排。这种做法是错误的,要立即停止。我们必须记住,这些国家是以消灭中国为目标的,如果让它们掌握了中国命运,我们则死无葬身之地。我们必须继续发扬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勇于创新的精神,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对核心技术“集体攻关”和“大协作”的优势,坚决摆脱对外技术依附。  

为了强调或突出制定法律的公平正义性,宪政维护委员会还可以制定国家法规法,即对制定法律的原则和过程进行规范的法律。它要求制定法律要以法的精神、法的最高原则为宗旨,适应社会的需要而制定。凡是不符合国家法规法的法律条文,一律不得出炉;目前已经出炉的法律法规,凡是不符合国家法规法的,一律撤销或重新制定;在制定法律法规时违反法规法的行为,都要得到惩处,而且要严惩不贷。  

此外,为了保证宪政维护委员会切实能够负起它的责任,要规定进入委员会的人员,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没有任何家属或亲属移民国外;二是国外没有任何资金或财产;三是家产上网,接受广大中国人民的监督。因为如果违反了这其中之一,就有可能被外国人控制和操纵,因此也就无法再为中国利益负责。目前国家利益得不到维护,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一些政策法规制定者不符合这些要求。要切实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制定政策法规的人员必须符合这些要求。当这个委员会工作走上正规之后,进入这个委员会的条件要逐步推广到国家所有行政管理人员,而且要写入宪法。  

为了确保国家和民族利益不受损害,还要在宪法“总纲”第一条加上一款“鼓励支持一切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和行为”,第二章“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三条加上一款“任何人都有维护宪法和宪法赋予其个人权利的权利,维护国家、民族利益的权利,维护国家政体不被破坏的权利,对危害和出卖国家民族利益的行为进行惩处的权利”,“国家对于以上行为给予奖励和支持”。具体奖励和支持的操作则由宪法和政体维护委员会实施。  

中国现在处境非常困难,如果不当机立断,很快就可能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不说外国会武力进攻,单是经济损失我们就承受不起。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也是如此,如果中国被颠覆和消灭,它们就更没有力量抵挡资本主义势力的进攻,人类文明将产生巨大的倒退。  

宪政委员会成功建立后,要推广到所有社会主义国家,并互相合作,各种资源共享,共同为共产党的最终目标——共产主义而奋斗。  

   

二、共产党国家领导人权力交接问题  

   

由于个人生命的有限性,任何国家都存在领导人权力交接的问题。如果权力交接出了问题,甚至会导致国家的崩溃灭亡。为此,各个国家都需要有制度化的权力交接机制。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实行王权体制。在王权体制下,权利世袭,“朕即国家”,最高统治者的个人利益、家族利益等同于国家利益,在统治者家族内部可以世代相传,或者说,最高统治者的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高度一致。任何危害国家民族利益的行为,同时也是危害统治者利益的行为,能够得到统治者毫不犹豫的坚决惩治,家族集团内部则形成了维护国家(家族)利益的强大控制机制,全力维护国家利益,不但维护当前利益,还要维护将来利益、长远利益,促进国家民族利益的发展。由于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会得到最高统治者或集体领导的鼓励和奖赏,所以广大国民的“忠君爱国”行为普遍存在,许多人为了集体和国家甘愿献出自己的一切。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改善统治者执政能力的要求,王权世袭体制不可避免地让位于选举制了,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但选举制在改善统治者执政能力的同时,也把统治者的家族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高度一致的情况打破了,把维护国家利益的力量中心和机制打破了。选举制下,“皇帝轮着做,明年到我家”,最高统治者由选举产生,权利不再能够世代相传,统治时间由法律作了限制。这样就有可能使统治者不再顾及国家任何将来或长远的利益,如果没有维护国家民族集体利益的制度化机制,对统治者的行为进行限制,每一个政府官员都有可能成为“路易十五”,今天的“权力寻租”、“卖官鬻爵”就是缺乏这种机制造成的,“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则是这种情况的极端表现。河北省武安市教育局长“最后的疯狂”就是一个例子。《中国青年报》 2009年9月16日 报道说,这位局长在退居二线已被宣布免职前的一天一夜里,签署了150多份调令,将 农村 老师调入城市工作。  

因此,“垮了单位、富了领导”的现象层出不穷。这就是中国改革或改制过程中难以阻止国家和集体财富变为领导者财富的根本原因。世袭制下法国国王路易十五也是这样的人,他曾说:“在我死后,哪怕洪水滔天”,因此寅吃卯粮,大举借债挥霍,使得法国陷入重大危机之中。但这种情况在王权体制下是很少的,毕竟他们的利益可以世袭,国王的家族也不是他一个人,维护国家(家族)利益的机制会对他的行为进行限制。  

任何时代,任何人,都是要追求和维护自己的利益的,或者说,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是每个人的必然选择。一个人的利益又与他所在的集体密切联系,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与维护和扩大集体利益相联系,既相辅相成又互相矛盾。维护和扩大集体利益能够为个人利益最大化创造条件,但集体内部的利益分配关系又决定着个人对集体利益的追求和维护程度。一个国家或民族对集体利益的追求和维护程度取决于统治体制。但在选举制下,家族统治不再存在,不但最高统治者统治时间有限,统治集团也是随机组合的。要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最高统治者就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权力把自己控制的国家财富尽可能地化为自己的私人财富。“上行下效”,地方统治者也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把集体的财富化为自己的私人财富。  

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的一段时间里,中国共产党主要通过依靠政策、组织自身、领导人的讲话来管理国家事务,这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是一种“短、平、快”的做法,在推进中国社会主义事业中带有探索研究性质,民主集中制保证了它的有效性。但这种政策需要一个前提,就是领导人必须以身作则,严格自律,并能对各级干部严格管理,也就是“贤人政治”。由于开国领袖们的伟大胸怀,这种政策取得了明显成效。新中国建立后,政治清明,社会和谐,各族人民团结一致进行轰轰烈烈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国家欣欣向荣,人民安居乐业。  

但是,“贤人政治”的权利如果不能世袭,就无法保证下一任领导人能够保持一致的路线,维护国家长远和未来的利益。再加上世界上资本主义势力还很强大,对社会主义国家的渗透和颠覆活动还十分猖獗,并为这些人提供通过瓦解自己政治体制得到个人利益又能避免制裁的政治庇护,这样,社会主义国家实行选举制又缺乏维护国家集体利益的制度化机制,出现修正主义并被演化变色就在所难免。苏联、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之所以出现修正主义进而被演化变色、政权崩溃,就是这两种因素的综合作用造成的。相反,古巴、朝鲜等国则因为实行的是世袭制还保存着社会主义政权,虽然它们同样承受着资本主义势力渗透的压力。现在的问题是,世袭制已经成为明日黄花,必然存在政权危机。一旦不能为继,还是要让位于选举制的。也就是说,它们同样存在被演化变色、政权崩溃的危险。遗憾的是,由于社会主义各国建国后所处的国际国内环境险恶,共产党开国领袖们未来得及建立起培养领导人的机制,使“贤人政治”制度化,已经走完了自己的人生道路。  

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已经形成成熟的领导人交接制度,因此,无论任何人做国家领导人,都不会改变国家的社会性质,都能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利益,甚至用不道德的方式侵略掠夺他国为本国本民族谋利益。社会主义国家都是一党制,共产党目前还没有找到一个理想的领导人交接办法。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共产党国家和民族利益,必须使“贤人政治”走向制度化,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家沿着正确的方向安全迅速地发展。  

在没有切实可靠的权力交接制度的情况下,一般地说,权力都是为最有能力的人准备的,而不是为最有品德的人准备的。我们很多人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有偏差,总是认为掌握最高权力的人都是德才兼备的人。不是。毛泽东虽然品德高尚也掌权,但他取得并维持权力的原因不是因为他品德高尚,而是因为他能力超群。相反,品德再高尚,如果没有超群的能力,都很难掌握最高领导权;品德再低劣,如果能力超群,也可以掌握权力。也就是说,掌握最高领导权力的人可以是品德最高尚的人,也可以是品德最低劣的人。“一朝君子一朝臣”,如果遇到像毛泽东那样品德高尚的人,人民当然能够得到真正的幸福,然而,如果遇到了品行特别低劣的人掌握了最高领导权,人民怎么办?因此,在任何一个人取得最高领导权之前,都有为其制定的行为规范,对其品行进行引导和限制就是必要的了。因为品德不但是可以培养的,而且一旦形成之后也是很难改变的。  

笔者认为,新加坡一党制下的培养领导人的问题处理得比较好,可以借鉴。在国家大政方针确定下来后,挑选有掌控全局、合作能力好、领导潜力大、能够保证国家大政方针执行的三个人一起培养,让他们在合作中竞争,在竞争中合作,时机成熟时让最出众者出任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领导人则作为“资政”或“顾问”进行监督。“送上马,扶一程”,新一代领导人在竞争中会更有能力和决心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这样既不容易改变国家的社会性质,还能全力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利益,即使一个人出了问题出了局,还有备用人选,而且立即再补选够三人。笔者把这种方式叫做“三驾马车”。  

为什么要同时培养三个人呢?笔者认为,一党制国家与多党制国家不同,多党制国家每一个政党都能够至少培养一个人作为执政备选人员,由于各个政党需要平等地与其他政党一起竞争国家领导岗位,它们就需要以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为原则进行活动,否则无法取得国民的大力支持,难以当选为执政党。一党制下没有党派竞争,如果这个政党被只会玩弄权术、品德败坏的人掌握,或者被敌对国家控制,就很容易出卖国家和民族利益,而且不受节制,亡党亡国顷刻之间。培养两个人也不行。由于都想打败对手,使用阴谋诡计在所难免,最终会走向前面的结果。培养四个人以上与两个人一样,会产生帮派分裂。只有三个人互相牵制,效果最理想。因为一个人想吃掉另外两个人是困难的,而且有老领导的监督,必须通力合作,品德败坏者会被清除出局,三人会更为珍重合作,严于律己,而且都会以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为重,不容易改变国家的性质。可以说,社会主义国家领导人的交接问题如果顺利解决,资本主义的末日就到了。  

那么,还有没有更好的领导人交接办法?希望大家积极地出主意、想办法,找到更为理想的方法。  

   

三、共产党与国家的关系问题  

   

最后,再说一下共产党与国家的关系问题。共产党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在这个目标实现后,作为阶级统治机器的国家也将因其失去作用而消亡。但在现阶段,共产党还必须利用国家这个阶级统治机器完成其历史任务,因此国家还有存在的社会基础。作为社会有机体,每一个国家在与其他国家的交往中,还是保护有机体存在的甲壳,而军队是它的利爪。国家虽是为对付被统治阶级而建立,但在抵御外族侵略、保护国家内部各集团利益方面也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历史上,许多文明就因为外族的入侵而消失或间断了,如古埃及文明、古希腊文明、古印度文明、玛雅文明、阿兹特克文明、印加文明等。这是因为这些国家的保护作用不足,未能抵御侵略。中国文明则是因为抵御能力较强,在西方国家的侵略战争中虽遭深重打击而残存,今天则由于社会主义思想未被彻底颠覆才显示出有复兴的希望。因此说,国家只有在全球作为一个文明区域全部进入共产主义时才会失去作用,因为在这个文明区域内还存在剥削阶级或剥削制度时,剥削者就会利用他们所控制的国家的力量进行剥削甚至掠夺。为了消灭这些剥削者,共产党国家就必须发扬国际主义精神,团结起来、互相帮助、协调一致地对付剥削阶级控制的国家,否则就有可能被这些国家各个击破。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已经被“和平演变”。  

作为一个有机体,国家也像电脑一样,存在硬件、软件和系统。自然资源和人口资源是国家的硬件系统,国家体制(所处社会形态)是国家的操作系统,经济、军事、文化教育卫生和科技发展水平是它的系统软件。如果把社会形态比作电脑里的系统,那么,原始社会就是最初的8086,奴隶社会是80286,封建社会是80386,资本主义社会是80486,共产主义社会阶段为Pentium,而社会主义社会阶段则为PentiumI。社会总是在发展,新制度是在解决了旧制度矛盾的基础上建立的,新制度还会出现矛盾,还需要解决,因此社会制度系统需要不断升级,以适应随着经济、文化和科技发展而提高的生产力发展水平。  

在抵御外族入侵的作用上,国家的硬件、软件和系统都有不可忽视的作用。辽阔的疆土、优越的地理位置和强大的军队都是硬件优势。比如,拿破仑和希特勒入侵俄罗斯和苏联之所以不成功,主要就是因为俄罗斯疆土太辽阔,回旋余地大。相反,一些欧洲小国家在他们面前不堪一击,这是由于回旋余地太小。  

先进的武器和作战技巧是软件优势,光有数量庞大的军队是不够的。大清帝国的军人数量超过来侵略它的所有国家的总和,但无法抵御西方列强的坚船利炮,第一次鸦片战争中80万清军就被1.5万英军打败。印度莫卧儿王朝的军队数量也不算小,但也没有保证印度不成为殖民地。拿破仑在欧洲战场所向披靡,则是凭借其高超的战略战术。  

国家的社会系统更为重要。美帝国主义的政客最怕谁?戏谑帝国主义为“纸老虎”、教训帝国主义于国门之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造者毛泽东!毛泽东的影响可能因为人们将中国两个30年进行对比而令更多的人进行讴歌和推崇——不仅在中国,而且在中国以外的世界,因为任何事情都有自身发展的规律。  

中国共产党能用“小米加步枪”打败美国的“飞机加大炮”,全靠社会主义理想。美国前总统尼克松也认识到了这一点,他在《1999:不战而胜》一书中说:“最终对历史起决定作用的是思想,而不是武器。”“我们在意识形态领域斗争失利,我们所有的武器、条约、外援和文化交流都将毫无意义。”因此说,社会主义思想是中国扭转百多年来战无不败的历史、“东亚病夫”重新站起来的关键因素,说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实际上是没有社会主义思想就没有新中国,中国共产党在20世纪20-70年代是社会主义思想的代表,毛泽东则是当时中国共产党中维持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人物。目前许多人感到在西方国家的进攻中没有胜利的希望,主要是因为我们放弃了战胜资本主义的致胜武器。因此,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还在千方百计地要消灭社会主义国家的时候,我们还必须使用最重要的武器——社会主义理想,而不是放弃它。  

共产党国家应该怎样发扬国际主义精神,团结起来、互相帮助、协调一致地对付剥削阶级控制的国家?请大家八仙过海,各抒神见。  

   

目前,社会主义制度不成熟的地方应该还有不少,共产党国家欠缺的东西应该还很多,希望坚信共产主义理想的人们,主要是左派或毛派的朋友们,开动机器,积极寻找,并出主意、想办法,尽快让社会主义制度成熟起来,弥补这些欠缺。这里的想法,只是作为抛砖引玉的“引子”,希望能够引出各位的“玉”来,为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为人类文明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谢谢!  

   

   

                             2011年12月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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