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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瓮安事件的政府公告提一个问题

火烧 2008-07-02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针对瓮安事件政府公告,提出科学研究问题,分析李树芬死亡原因及尸检结果,探讨事件调查与处理过程。

对瓮安事件的政府公告提一个问题

胡宗翰 二零零八年七月二日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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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科研工作者,现在对《贵州省政府公布的“6·28”事件调查核实情况》提一个科学研究方面的问题如下。
我要提出问题的,是我在打开雅虎中国时看见的一则有关标题,点击进入后,看见的《贵州省通报瓮安事件真相 少女李树芬再尸检 发表时间:2008-07-02 07:21 来源:新华网》,其中的有关部分文字如下。
[王兴正]: 现已查明:2008年6月21日20许,李树芬与女友王某一起邀约出去玩,同李树芬的男朋友陈某及陈的朋友刘某等吃过晚饭后,步行到西门河边大堰桥处闲谈。李树芬在与刘某闲谈时,突然说:"跳河死了算了,如果死不成就好好活下去"。刘见状急忙拉住李树芬,制止其跳河行为。约十分钟后,陈某提出要先离开,当陈走后,刘见李树芬心情平静下来,便开始在桥上做俯卧撑。当刘做到第三个俯卧撑的时候,听到李树芬大声说"我走了",便跳下河中。刘见状立即跳下河去救李树芬。王某急忙打电话给陈某,并大声呼叫救人。陈立即返回河边,跳下河中帮忙施救,陈见刘已体力不支,便用力先将刘拉回岸上。王某、刘某随即报警,并打电话通知了李树芬的哥哥李树勇(1989年12月9日生,瓮安县第二中学高三毕业生)。
[王兴正]: 二、关于死者以及在场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李树芬,女,汉族,1991年7月生,瓮安县玉华乡雷文村泥坪组人,瓮安三中初二学生。父亲李秀荣,母亲罗平碧,均为瓮安县玉华乡雷文村泥坪组村民。
陈某,男,1987年6月出生,汉族,瓮安县草塘镇那乡村岩门组人,在瓮安县纸厂打工。其父母均为瓮安县草塘镇那乡村岩门组村民。
刘某,男,1990年1月出生,汉族,与陈光权为同村人,现在瓮安县纸厂打工。其父母均为瓮安县草塘镇那乡村岩门组村民。
王某,女,1992年7月出生,汉族,瓮安县三中初二年级学生。其父母均为瓮安县天文镇贾家坡村贾家坡组村民。
[王兴正]: 三、关于李树芬死亡后有关部门的处理经过
瓮安县公安局根据调查结果,认为李树芬死亡一事系自己跳河身亡,属自杀,不构成刑事案件,并将调查处理意见及时告诉了死者家属。死者家属不能接受,认为有奸杀的嫌疑,要求进行DNA鉴定。6月25日下午,黔南州公安局派出法医赶到瓮安对死者进行复检,系溺水死亡。死者家属当时表示认可,但不安葬死者,要求公安部门责令王娇、刘言超、陈光权等人赔偿50万元。

对于上述文字,我以科学研究的角度提出如下一个问题。
王兴正宣布的“在场当事人”,有姓无名,均以“某”代名:陈某、刘某、王某。
王兴正宣布的“李树芬死亡后有关部门的处理经过”中说:“死者家属当时表示认可,但不安葬死者,要求公安部门责令王娇、刘言超、陈光权等人赔偿50万元。”
我的问题是:
王娇、刘言超、陈光权这三人是否就是“在场当事人”陈某、刘某、王某?
如果王娇、刘言超、陈光权这三人就是“在场当事人”,那么第一,为什么王兴正宣布的“在场当事人”有姓无名,均以“某”代名:陈某、刘某、王某?为什么不直截了当的公布“在场当事人”就是王娇、刘言超、陈光权?
如果王娇、刘言超、陈光权这三人就是“在场当事人”,那么第二,根据王兴正宣布的李树芬死亡经过,王娇、刘言超、陈光权这三人是李树芬死亡过程中的施救者,是李树芬的恩人,李树芬的家属应该感激他们三人,而不应该向他们索要赔偿。如果涉及金钱,那么应该是李树芬的家属向他们三人支付50万元作为感谢费,而不应该是李树芬的家属向他们三人索要50万元作为赔偿费。
如果王娇、刘言超、陈光权这三人不是“在场当事人”,那么我们对“在场当事人”的那三个人(王非娇、刘非言超、陈非光权),不感兴趣,不再追问他们三个人(王非娇、刘非言超、陈非光权)。
如果王娇、刘言超、陈光权这三人不是“在场当事人”,那么需要请王兴正先生公布“李树芬的家属向他们三人索要50万元作为赔偿费”的理由,换句话说,需要公布王娇、刘言超、陈光权这三人做了什么对不起李树芬的事情,以至于必须向李树芬的家属支付50万元作为赔偿费?
本先生从事科学研究一辈子,在涉及理论的问题上容许见仁见智,各抒己见,百家争鸣,但是在涉及事实的问题上,本先生眼睛里掺不得一粒沙子。
本先生眼睛里现在有一粒沙子,哪位先生可以为我洗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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