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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 中国最高法院是社会乱源的罪魁祸首

火烧 2011-05-25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批评中国最高法院死刑适用过轻,认为应加大死刑力度以遏制犯罪。同时讨论醉驾入刑与社会矛盾的关系,指出法律过于宽松导致犯罪率上升,呼吁加强刑罚以维护社会秩序。

陈中华; 中国最高法院是社会乱源的罪魁祸首

    最高法:醉驾情节轻微不入罪,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判死缓,

    我认为;制定法律时要结合中国实际应该加大死刑的力度.为什么现在犯罪这么高, 就是因为法律和谐了, 知道杀人不用偿命, 死缓无期用不了10几年就出来了.中国人多.不要监狱人满为患, 严重犯罪就应该枪毙.以我看,死刑罪不是多,而是少了。中国的刑法不是不是重了,而是太轻了。最高法院还嫌社会不乱吗?死刑不但不能减而是要增加范围,被冤枉的还是少的,不能因为怕错杀就不杀了,现在的坏人太多了,犯罪率这么高,犯罪分子这么猖狂,如果懂点反侦察钻法律的空子,即使犯罪也因抠法律字眼得不到严惩,受害人及其家属会是什么感受,若是家属不服就会报复社会,就会再引起更大的案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那中国最高法院也就是社会乱源的罪魁祸首。

    人民网北京5月24日电(记者李婧)最高法: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均判死缓;今天,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根据该报告,死刑复核工作已进入规范运行、稳定发展的阶段。人民法院将加强对死刑适用的指导,统一死刑适用尺度,努力使复核的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法律和人民的检验。

    报告指出,人民法院将加强对死刑适用的指导,统一死刑适用尺度,努力使复核的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法律和人民的检验,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生命权这一最基本的人权;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开展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促进因民间纠纷激化导致犯罪的案件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谅解协议,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

    人民法院报刊文吁区别对待醉驾:刑罚不是最佳手段,刑法的功能是有限的,刑罚不应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唯一手段、也不是最佳手段,在醉驾问题上也是如此。除刑罚外,行政处罚也是应对酒驾和醉驾的有效手段,许多醉驾者不是因为处罚力度不够、醉驾没有入刑而醉驾,而是因为抱有“不会被查处”的侥幸心理。

    音乐人高晓松醉驾被拘成为舆论的焦点,一个曾经对药八刀下过狠话的人所产生的过错,社会各个阶层的言论自然五花八门。不知道是巧合,还是必然,我更关注的是最高法在高晓松被拘次日所作的关于醉驾并非一律构成犯罪的表态。全社会对醉驾入刑充满热情,是因为其给猛于虎的车祸套了个绳索,更深层的原因则是,占总人口中绝大部分的草根阶级寄希望于这个一施行就轰轰烈烈的法律,能够钻破特权阶层的精钢盔甲,让肮脏腐败的社会露出一点曙光。

    然而,最高法的表态让我等人民空欢喜一场,原来这东西与宽严相济如出一辙,最后宽的是权钱在身的特殊阶级,严的则是穷疙瘩、劳碌命的底层劳动者、弱势群体。

    对于法律的宽严相济,按理说是法律的进步,是国人的福音,为何在我们中国却如同一条恶狼,吓坏了那么多国人呢?道理其实非常简单:中国人的素质跟不上。

    首先,制定和审议法律的人员素质欠佳。没有哪个代表是真正地获得人民的许可从事相应的工作,他们是领导的安排,是充满国情的方式昂着头颅骄傲地成为拥有着特权的代表,由于他们的先天性疾病,那颗中国式的头颅永远向着充满阳光的蓝天、挂满星星的夜空,所以,他们看不见百姓,更想不到百姓的疾苦与需要。因此,由他们制定审议通过的法律与百姓隔了那么一层坚物,没有隔空取物的特异功能,人民哪能挨得着那神奇的文明啊。

    其次,执行法律的执法者素质欠佳。对于这个群体来说,任何一个法律首要的是该法律所带来的利益是否星星闪亮。比如CCTV暴光的路政人员,他们可以让一辆货车一年被罚款3万元而波澜不惊;他们可以像练过神功的小偷躲在某个角落拍下一张又一张照片而让钞票雪花般飞来;他们作为执法者,见到司机和记者要来质询能够比兔子溜得还快。他们可以没有良心,却不能没有黑心的收入。

    最后,人民接受人性化法律的素质跟不上。他们是一个走直路说直话站直身板的群体,他们无法弯着腰对某些人说弯曲的话而获得充满媚笑的施舍。理论上分析,他们现在、将来都难以跟上当前法律的步伐。说得婉转一点,是他们的素质跟不上,说得直白点,是他们没这个命。

    正因为这些原因,我一直反对法律的宽严相济,我希望法律是一把吹发便断、砍骨如泥、切石如土的大刀,如此一来,我们不必去仇恨某些群体,即所谓的仇官仇富。如果官者、富者在大刀下同样如泥、如土,我们有什么理由去仇恨呢?

    我想,以下这些近日发生的对抗法律的案件,也正是他们素质低下的原因吧,是他们没这个福,享受不了社会主义法制的优越性。

    5月10日,江苏丹阳一位偏激男子喝了农药之后,居然驾驶一辆拖拉机冲进该市和平桥派出所院内,并点燃了拖拉机上的油布滋事。因为他是个偏激的男子,做点不该做的事是偏激之病发作,没有社会原因普遍性的探讨。

    5月13日,甘肃天祝信用社发生恶性爆炸,传言是因为某个家伙挪用公款被开除,而他可能心里阴暗、心胸狭窄,制造了这起“恐怖”事件。他一定没有认真地看过我们法律的宽与松,没有体会到法律的人性化而懂得要善待领导。他走进法律的死胡同,去另一个极乐世界反思只是迟早的事了。

    沈阳小贩夏俊峰持刀杀死城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二审维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夏俊峰死刑的一审判决。6个证人证明夏俊峰被打了,这些证人都愿意到法庭作证,但是没有获准出庭。更为诡异的是,不管是一审还是二审,所有的证人都没有出庭,没有经过当庭质证。看吧,什么宽严相济,这阵子已经被司法人员藏在某个神仙也找不到的角落了吧。

    这周,国际油价暴跌,打开了国内油价下调的窗口,只是这窗口是在天上,P民们暂时看不见也够不着。中石油、中石化等相关企业,一边赚得肚子都快爆裂,一边却仍然喊亏。他们在这个国家无论如何上蹿下跳、欺上瞒下、吃喝玩乐,法律拿他们都是像睡衣一样宽松松。据报道5月12日《京华时报》消息,中海油员工均薪38.67万元,中石油职工平均年薪13.43万,让人羡慕吧,这就是中国垄断企业的春风得意。

    中国素有“治乱用重典、杀贪平民愤”的传统,尤其当下贪腐形势严峻,民怨很大,在老百姓的朴素印象中,“死刑”俨然是最后也最严厉的震慑,有死刑罪贪官污吏尚且为所欲为,取消死刑还不更加肆无忌惮、胆大包天了?

    俗话说得好,理越辩越明,就当下中国能否“取消贪官死罪”,不是绝对不可以讨论的。恰恰相反,通过公开的博弈、辩论,不仅有助于推动刑法的进步,更有助于我们谈清当下治理贪污腐败的一些现实窘境;至于最终会不会取消,我不相信经过全民敞开式的自由辩论,会得出一个很糊涂、很落后的结论来。

    说起来,这个话题是法理、现实、国情等多种因素纠结在一起的复杂体,法律界早有触及。综观争议可以发现,主张“取消贪官死罪”一方,多是从理念上认为贪污受贿属于经济犯罪,又没有直接剥夺谁的生命,侵犯财产权与剥夺生命权无法对应,“严惩”不必非得用死刑。这在法理上貌似正确,但在现实中无法不“搁浅”———它无法说服“重典治贪”的文化传统;无法让人信服“取消死刑”不会导致贪腐“井喷”;无法廓清因为贪腐导致豆腐渣工程继而导致人员死亡当中的责任分担……即便支持者说“很多发达国家贪污受贿罪一般都没有死刑”,也会被质疑“如果你贪腐程度总是与世界最贪腐的国家比,就不要指望定罪与很少有贪腐的国家比”。

    这种各说各话暴露了当下治贪中的现实问题———为什么“死刑”会被视为最后的威慑?为什么死缓、无期徒刑都没有这么大威慑力?问题就在于,只要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只要能免于一死,后面的事儿便有充分的运作空间,死缓变无期,无期变有期,死缓有时候就这样成了贪官的“免死牌”———难怪有贪官听闻被判“死刑”之后还有“缓期”二字,竟会长舒一口气。再加上据媒体披露,一些贪官狱中大享优待,能住单间,连脂肪肝、“三高”问题都消失了———坐牢如疗养,贪污的诱惑极大而落马后“安全性”又很高,哪里还有多少震慑力?

    如果说老百姓反对“取消贪官死罪”有情绪化的成分,那么说服大家接受,就绝不是法学家们凭口舌便可实现之事,法律执行层面要有更多的应答:比如说关于减刑的规定,怎样避免各地乱搞权钱“变通”?比如说,有无可能让大家看到不被减刑和假释的无期徒刑?再比如说,从制度体系着手,从初始阶段规避并减弱贪污腐败的危害程度?法学家徐显明先生说:“要有一种比死刑更有恐惧感和受惩罚感的替代的方式。”———这的确是大前提,中国司法改革方向,是有理有据的减少死刑,如果人性化的“轻刑”修法只换来贪官们和潜在贪官们的欢呼,这种“进步”是有问题的,最起码是老百姓无法接受的。

    温家宝总理27日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指出:在和平建设时期,执政党的最大危险是腐败。这个问题解决不好,政权的性质就会改变,就会“人亡政息”。由此可见,对贪腐保持高压态势,是中国需要持续很长一段时间的基本态度,沉重又需慎重。在上述具体国情下,“取消贪官死刑”或许确实还不成熟,甚至有点像伪命题:现在我们对贪官的死刑使用很泛滥吗?显然不是,很多动辄贪污几亿的官员都被免于一死了,甚至老百姓会感觉你使用得太少了。法律上死刑的存在与执行中的“慎杀”已构建了惩治贪官的基本格局,又何必用这样的话题刺激老百姓的神经呢?

    那么,中国现在的官场清廉情况怎么样哪?自改革开放到现在,中国的官场腐败呈现了由单个到集体,由局部到全局,由小额贪污到巨额贪污,由小范围到大范围,由一部门到多部门,由小官到大官,由横向蔓延贪污到上下联动延伸贪污等等诸多特点,总体来讲,就是大官大贪,小官小贪,无官不贪。针对如此剧烈的贪污犯罪活动,政府应该依靠重刑尤其是死刑,加大对贪官的打击力度,坚决遏制腐败的滋生和蔓延,但事实上,政府在这一方面却无能为力,法律惩戒贪官的神圣威严荡然无存,这主要是由于以下的几个原因造成的:一是政府的打击贪污腐败的决心和力度不够。其实,在资改派掌控的社会里,要他们做到这一点,无疑是让资改派自寻绝路。二是中国的法律条文定制的较为粗浅,条条款款不明不细,这就给了贪官们钻法律空子并大肆贪污受贿的机会。比如灰色收入、期权交易、权色交易等在法律上就是盲区。三是中国的法律的伸缩度较大,容易使贪官死罪变活罪,活罪变无罪。比如规定有重大经济犯罪的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死刑,到底贪污多少钱要判处有期徒刑或死刑,并没有说清楚。

    以上就是中国的官场腐败现状和法律存在漏洞和缺陷的现状,因此,中国政府现在要做的是加大对贪官的打击力度和进一步完善法律惩贪治贪的神圣使命,而不是减少死刑和取消贪官死刑罪。中国政府在打击贪官的力度上较为无能,要改变这种被动局面,除了加大决心惩贪治贪防贪的决心之外,更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填补法律在惩治贪污腐败方面的漏洞或盲区,加大对贪官污吏的打击力度,应该对贪官使用重刑,增加惩治贪官的死刑法律条文,这样才能真正地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才能严厉地打击贪官的嚣张气焰,减少贪官的蔓延和滋生,才能彻底扭转贪官猛增这股不良势头,才能真正能地取悦人民,消除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有了法律来惩治贪官还远远不够,整个官场能不能风清吏正,还要取决于执政者的决心和手腕。在毛泽东时代,刘青山和张子善因为贪污和挪用万元公款,就被毛泽东毫不客气地判了死刑。一万元人民币大约相当于现在的10万元人民币,而现在的贪官,贪污个十万甚至百万的,基本上就不过问了,贪污了上千万才过问,至于上亿元的,也不过判个有期徒刑或死缓,这些贪官要比刘张二人幸运的多了。现在的黑社会头目也风光多了,虽然草菅人命,无恶不作,但也是判个死缓,与死罪无缘了,如此下去,黑社会能消灭吗?恐怕越来越多啊!

    这次国家取消的死刑有以下十三种: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从这些取消的死刑来看。有如下特点:

    一是经济犯罪死刑的减少。二是走私盗窃文物死罪的减少。三是猎杀和走私珍稀动物死罪的减少。

    经济犯罪死刑的减少,必将滋生更多的腐败,会导致腐败的进一步蔓延和扩大,是对贪污腐败丑恶行为地鼓励,而不是惩罚,这势必导致中国的官场更加黑暗喝腐败。

    走私盗窃文物死罪的减少将导致中国的文物大量走私海外,中国的皇陵、古刹、古墓等将无一幸免,说不定天安门也会被推倒。

    至于猎杀和走私珍稀动物罪的减少将导致中国的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大量珍稀动物会灭绝。

    最后,要说的是一些所谓法律专家只知道闭门造车,不知道调查研究,没有深入实际了解情况,制定一些不能实现或效用低下的条文,又有何用?况且,动不动就拿西方国家作比,要知道中国不是西方,依照西方国家的情况制定法律,也应该增加终身监禁才是。不能用无期徒刑代替终身监禁。

    无期徒刑是中国刑法规定的主刑之一,其严厉程度仅次于死刑,被判处这一刑罚的罪犯可能终身服刑,相当于国外的终身监禁。然而,在实际执行中,无期徒刑犯和有期徒刑犯,在监狱里所受到的管制基本相同。前者只要无重大违规,服从监管,一般服刑两年后就可被减为18-20年有期徒刑,有的甚至一次性减到13年。刑法规定:服刑者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够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够少于10年。无期徒刑会因为犯人在狱中表现良好而减刑,而终身监禁却不会减刑,只能一辈子在监狱中度过。终身监禁的罪行会比无期徒刑的刑罚更重。

    我认为;刑罚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唯一最佳手段.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简而言之,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它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就是要求国家生活、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都纳入法律的轨道,接受法律的调控和处理。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和进步,社会结构和社会利益关系日趋复杂化,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越来越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组织和调控。法律不再是单纯的解决纠纷和维护社会治安的手段,而成为组织和改革社会的重要工具。

    目前;在中国你一颁布法律又要做人为主观判定,完全就是为了给权势长臂膀顺便再作权钱交易。酒驾多年来管不住就是没有严厉的法律。订了法律还要严格执行,少一些区别对待,你的区别对待,就是想给法院执法开一道后门,方便你们把法律当儿戏来玩。我们现在不是法律过严了,而是太不够了,执法就更差远了。醉驾一律追究刑责,则法院没有回旋余地,也就没有自由裁量权可以寻租、交易!试想,如果醉驾被抓住后,出钱就可以免刑责,只要醉驾不入刑法,其结果就有可能被权贵、有钱人所变通所钻空子,是法律成为摆设!!!

    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的话,那么这批人就会运用权力,制定适合他们自己私人利益的法律;并且在执行法律时,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

    更为甚者,由于有这种权力的存在,会给人以绝大的诱惑,不少人为攫取不惜一切代价、挺而走险。

    因此,立法权与执法权的统一,在特殊的时期可能会效率奇高,但这种高效是以牺牲了公平正义为代价的,亦为腐败敞开了大门。现时,极个别行政机关并没有决意去执行法律,而是想方设计去出台一些政策,或通过左右立法机构为自己的集团利益添加筹码,并逐渐发展成为社会的一大诟病。

    权力还是要相互制约的,绝对的权力只会产生绝对的腐败。针对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后,各地严查醉酒驾车行为的情况,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应与行政处罚注意衔接。

    他表示,各级法院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

    也就是说,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要追究刑事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本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上述归结为简单一句话:醉驾危害轻微慎重追究刑责!

    我们知道,最近查酒驾很严,昨看新闻,著名音乐人高晓松因9日在北京涉嫌醉酒驾车,将依法被刑拘1-6个月。据说,他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第一个因醉驾入刑的明星。高晓松当天被警方带走后,写了7个字对媒体作出回应:“对不起!永不酒驾!”他还说,“我是违法行为,我愿意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我是违法行为”,可见高晓松虽醉酒状态,却没有影响其对酒驾这一严重后果产生清醒而又正确的认识。“我愿意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可见他对这一规定的理解和认识是正确的,也是肯定的。刑法对明星也不例外,可见刑法的公平、公正。

    还别说醉酒驾车,就说酒后驾车这事,已经不知说了多少年了,也不知在媒体中看到过多少痛苦、悲惨的报道和血腥、惨烈的图片。酒驾而亡的无名之辈,不用说了,就是那些壮烈殉车的明星们,也不在少数!想想看,这些酒事故中,哪些不是因为酒后驾车造成的?又有哪些不是因酒驾而上升为醉驾而造成的?事故中,又有哪些是很好地控制了酒却没有控制好方向盘,没有控制好驾?

    酒驾,不是一般的问题,原因就在于他可能会造恶果。而这种恶果的严重性是不可预测的。不可预测,就是不可控制。不可控制,就要设法防范。怎么防范,酒驾入罪!

    “醉酒驾车追究刑事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这真的非常可笑,非常愚蠢!我们都知道醉驾的后果可能引起严重的后果或恶劣的后果。但你能在醉驾前预测到后果到底如何严重、如何恶劣吗?持刀行凶者,在其持刀行凶前,我们或许还能进行有效的防范,避免造成严重的后果。但醉驾快速行驶的汽车者,我们如何有效防范?我们又如何在其造成后果前进行防范?正因为对醉驾无法防范,所以一旦醉驾,无论情节的轻重,一概入刑、定罪!这是我们目前防止醉驾的最为有效、最为安全、最易界定、最易量刑、定罪的方法。

    酒驾,不身就具务不可预测的危险,醉驾,就更具有不可预测的危险。这在所有可量刑定罪的犯罪行为中有其特殊性,不可将其与其它罪行并论。因此,一旦醉驾,无论情节有无严重、恶劣与否,一概定罪!如此定罪,合情合理,更合立法的初衷和立法的精神。

    高晓松醉驾了,入刑了,对醉驾也明白了,肯定了。但有些人,似乎不醉驾一次,就难以理解醉驾入刑的合情合理和合法性。真的不是可怕,是恐怖!

    “酒驾入刑”条件应当是什么,会不会让法律变成橡皮筋,会不会助长以言代法和执法不公。

    我认为,如果不一刀切,如果醉驾入刑与否要视情节、后果而定,那么在现实国情下,所谓情节和后果极可能异化成权力和关系,视情节、后果而定极可能异化成视权力大不大、关系铁不铁而定,甚至视执法者的脾气、性格以及当时心情好不好而定,如此,那些有权的、有钱的以及社会名流们很可能成为受益者,不知会滋生多少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醉驾入刑”的公正性将大打折扣。公正是法律和司法的第一要义,公正性丧失显然比耗费更大司法成本的后果严重得多。当前各界应当坚持三个不动摇:一是依法严厉打击醉酒驾车、维护公共安全的决心绝不能动摇;二是对于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的立法权威绝不能动摇;三是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增强人民对司法体制的信任,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目标绝不能动摇。

    同时,立法、执法相关部门还应当抓住普法教育的契机,及时回应社会各界对于刑法修正案(八)相关条款的疑问,及时出台细则或司法解释,使对法律的正确理解能够深入人心,并得到真正的落实和尊重,把普法教育与法治实践紧密结合起来,真正做到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法律需求,加强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使这场结合实践的普法宣传教育能够发挥实效,使守法真正建立在大家学法、懂法的基础上,使我们的汽车社会变得更加安全。

    中美联合国际疑难病研究院院长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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